雲南省科技計畫項目管理辦法

《雲南省科技計畫項目管理辦法》是2006年 雲南省科學技術廳發布的檔案。

基本介紹

  • 中文名:雲南省科技計畫項目管理辦法
  • 通過時間:2006年4月27日
  • 公布時間:2006年4月30日
  • 施行時間:2006年6月1日
項目簡介:,項目內容:,

項目簡介:

《雲南省科技計畫項目管理辦法(暫行)》已經2006年4月27日雲南省科學技術廳廳長會議通過,現予公布,自2006年6月1日起施行。 雲南省科學技術廳
2006年4月30日
雲南省科技計畫項目管理辦法(暫行)

項目內容: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規範省科技計畫項目管理,建立和完善科學的科技計畫項目管理機制,提高利,技計畫項目管理和實施成效,根據有關規定,結合我省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省科技計畫項目(以下簡稱項目)是指根據全省科技發展規劃和經濟社會發展需要,以省級財政科技經費支持或以科技政策調控、引導,由省科技廳組織,具備條件的單位承擔,在一定時限內進行的科技研究開發活動。項目以提高自主創新能力為目的,著力解決我省經濟和社會發展中的重大、關鍵、共性科技問題,實現科技資源的合理配置。
第三條 項目管理遵循依法行政、明確職責、管理公開、精簡高效的原則。
第二章項目立項
第四條 項目一般採用申報評審制方式立項;部分項目採取備案核准制方式立項;符合招標條件的,可採用招標方式立項,並按照《雲南省科技計畫項目招標投標管理暫行辦法(修訂)》的規定執行。
第五條 按照全省科技發展規劃部署,結合年度工作重點,由省科技廳分管計畫部門提出年度計畫建議,計畫綜合管理部門統籌年度計畫建議,提出年度科技計畫議案,報廳長會議審定後,對外發布年度科技計畫申報要求。
第六條 申請項目應當符合以下基本條件:
(一)符合國家產業發展政策和我省經濟社會發展戰略;
(二)符合省利?技計畫申報要求;
(三)項目實施期限一般不超過3年。
第七條 項目申請單位應當符合以下基本條件:
(一)符合所申報計畫對申請者法人資格、從事行業等方面的要求;
(二)在與項目相關的領域具有一定技術優勢和工作基礎;
(三)具有完成項目所必備的人才隊伍、經濟能力和相關研究條件;
(四)具有健全的內部管理制度和完成項目所需的組織管理能力;
(五)具有完成項目的良好信譽度。
第八條 申請項目應當提供以下材料:
(一)項目可行性研究報告;
(二)相關附屬檔案。
第九條 項目按申請單位的屬地關係或行政隸屬關係向其科技主管部門逐級申報和推薦。科技主管部門包括各州(市)科技局、省直有關單位科技管理部門、高等學校科研管理部門、國家級開發區管委會等。中央駐滇單位可直接向省科技廳申報。
項目申報由省科技廳受理或委託有關管理機構受理。
第十條 申報評審制項目,按下列程式組織遴選:
(一)省科技廳分管計畫部門負責項目初審,篩選提出初審推薦項目建議,送計畫綜合管理部門;
(二)省科技廳計畫綜合管理部門負責組織項目終審,統籌提出年度項目立項綜合議案,終審可採取諮詢、評審等方式;
(三)廳長會議審定(審議)立項綜合議案。
第十一條 備案核准制項目,按下列程式組織遴選:
(一)省科技廳委託的管理機構負責對項目進行評審,提出推薦項目意見,報省科技廳分管計畫部門;
(二)省科技廳分管計畫部門牽頭提出備案核准意見,送計畫綜合管理部門統一納入年度項目立項綜合議案;
(三)廳長會議審定(審議)立項綜合議案。
第十二條 廳長會議審定(審議)通過的項目,由計畫綜合管理部門負責完成會簽或報批等程式,正式下達項目立項和經費預算批覆,並對外公布立項情況。
第十三條 對立項項目,省科技廳或受省科技廳委託的管理機構與項目承擔單位簽訂項目任務書。
第十四條 實施期限超過3年的項目,先簽訂3年期的項目任務書,任務書期限屆滿並經評估後,再確定後續工作計畫。
第十五條 實行備選項目制度。在遴選項目的過程中,除正式立項項目外,儲備一批備選項目,通過多種渠道進行支持。
第三章 項目實施
第十六條 項目任務書甲方為省科技廳或受省科技廳委託的管理機構,乙方為項目承擔單位,丙方為乙方的科技主管部門。
(一)甲方的職責是:
1.按項目任務書規定撥付或商請省財政部門撥付科技經費;
2.監督檢查項目執行情況;3.協調解決項目執行中的重大問題。
(二)乙方的職責是:
1.按項目任務書組織實施項目;
2.落實項目實施條件和配套經費,並保證專款專用;
3.按甲方要求報告項目進展情況,及時報告重大事項,按要求填報甲方制發的有關調查表和統計表;
4.接受甲方、丙方對項目執行情況的監督指導;
5.履行項目執行中的智慧財產權保護、國有資產管理和科技保密等職責。
(三)丙方的職責是:
1.匹配項目任務書約定的科技經費;
2.督促乙方組織實施項目和報告項目執行情況,協助甲方對項目執行情況進行檢查評估;
3.協助甲方協調項目執行的有關問題;
4.受省科技廳委託組織項目驗收。
第十七條 項目執行期間,項目任務書內容不得變更。因客觀原因確需變更項目任務書內容的,由項目承擔單位提出書面變更申請,經科技主管部門同意,報省科技廳分管計畫部門審查,省科技廳計畫綜合管理部門審核同意後,重新簽訂項目任務書或訂立補充項目任務書。
第十八條 省科技廳採取多種方式對項目進行日常管理:
(一)申報評審制項目的日常管理工作由省科技廳分管計畫部門負責,計畫綜合管理部門負責對項目組織中期檢查評估。
(二)備案核准制項目的日常管理工作由省科技廳委託的管理機構負責,分管計畫部門負責指導督促和中期檢查評估。
第十九條 在研項目實行定期報告制度。項目承擔單位應於每年5月31日和11月30日前,向省科技廳分管計畫部門和計畫綜合管理部門或受省科技廳委託的管理機構提交半年度和年度項目執行情況報告。如遇對項目執行產生重大影響的情況,應當及時專項報告。
第二十條 項目執行期間有下列情況之一者,應予以終止:
(一)由於不可抗力或其他客觀原因,項目無法繼續執行的;
(二)組織管理不力或其他原因使項目無法正常執行或預期目標不能實現的;
(三)項目承擔單位不按項目任務書執行、挪用科技經費、拒不接受監督檢查的;
(四)依據項目中期檢查評估結果,按規定應予終止的。
項目終止後,承擔單位應當就已開展工作、經費支出等情況向省科技廳提交書面總結報告,結餘的或被挪用的省級財政資助經費應及時退回省科技廳。
第四章 項目驗收及問效
第二十一條 項目執行到期後,承擔單位應當在項目任務書規定的執行期限屆滿後的3個月內提出書面驗收申請及相關驗收材料,報省科技廳或受省科技廳委託的管理機構申請驗收。
第二十二條 申請項目驗收應提供以下基本材料:
(一)項目驗收申請書;
(二)項目執行情況總結報告;
(三)項目經費決算報告,重大項目應當提供會計師事務所的審計報告;
(四)相關附屬檔案。
第二十三條 項目驗收以項目任務書為依據,驗收的主要內容有:
(一)項目任務書規定的研究開發內容和技術經濟指標的完成情況; .
(二)項目智慧財產權(包括技術標準)的獲得、保護和管理情況;
(三)項目經費使用的合理性、規範性;
(四)項目驗收材料的完備性、規範性;
(五)項目組人員履職情況和人才培養情況;
(六)項目執行的總體質量和效益。
第二十四條 項目驗收按以下程式進行:
(一)申報評審制項目,承擔單位提交的驗收材料經省利?技廳分管計畫部門審查後,由計畫綜合管理部門審核並組織驗收,或者由省科技廳委託有關機構組織驗收。
備案核准制項目,承擔單位提交的驗收材料經省科技廳委託的管理機構審查,由省科技廳分管計畫部門審核並組織驗收,或者由省科技廳委託有關機構組織驗收。
(二)組織驗收機構邀請技術、管理和財務等方面5—9人的單數專家,組成項目驗收專家組進行項目驗收。
(三)通過驗收的項目,由省科技廳發給項目驗收證書。
第二十五條 驗收項目存在下列情況之一的,不予通過驗收:
(一)項目任務書規定的主要任務和技術經濟指標沒有完成;
(二)提供的驗收檔案資料、數據不真實、不完備;
(三)擅自修改項目任務書內容;
(四)超過項目任務書原定完成時間3個月以上,且事先未作延期申請。
第二十六條 未通過驗收的項目或屬於本辦法第二十條中(二)、(三)、(四)項所規定的情況之一者,項目負責人在此後2年內不得承擔省科技計畫項目。
第二十七條 通過驗收的項目,由省科技廳分管計畫部門負責組織對項目執行成效,特別是智慧財產權目標進行追蹤問效。
第二十八條 建立健全項目科技檔案管理制度,省科技廳分管計畫部門應將已驗收(或終止)項目的相關文檔整理歸檔,並及時按規定移交檔案管理部門,項目文檔包括:
(一)項目任務書;
(二)項目驗收申請書和項目驗收證書;
(三)其他驗收材料。
第二十九條 充分發揮專家在項目管理過程中的諮詢參謀作用,提高項目管理的科學性、公正性和社會參與度。專家諮詢意見作為利?技管理與決策的參考依據。
第三十條 建立項目信用管理制度,對科技計畫項目組織過程中的有關機構、主要承擔單位和責任人以及諮詢、評審專家等進行信用記錄和信用評價,並將其信息作為相關工作的決策依據。
第三十一條 項目產生的科技成果,應當按照科技保密、科技成果評價登記、智慧財產權保護、技術契約認定登記、科學技術獎勵等有關規定和辦法執行。
第五章附 則
第三十二條 本辦法由雲南省科學技術廳負責解釋。
第三十三條 本辦法自2006年6月1日起施行。在本辦法發布前的有關規定如與本辦法相牴觸,按本辦法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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