雲南省科技計畫項目經費管理辦法

《雲南省科技計畫項目經費管理辦法(暫行)》已經2006年4月27日雲南省科學技術廳廳長會議通過,現予公布,自2006年6月1日起施行。 雲南省科學技術廳

2006年4月30日

基本介紹

  • 中文名:雲南省科技計畫項目經費管理辦法
  • 發布日期:2006年4月30日
  • 執行時間:2006年6月1日
  • 所屬:雲南省
簡介,管理辦法介紹,

簡介

《雲南省科技計畫項目經費管理辦法(暫行)》已經2006年4月27日雲南省科學技術廳廳長會議通過,現予公布,自2006年6月1日起施行。 雲南省科學技術廳
2006年4月30日

管理辦法介紹

雲南省科技計畫項目經費管理辦法(暫行)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規範雲南省科技計畫項目經費的管理,最佳化利,技經費配置,提高科技經費使用效益,根據財政部、科技部《套用技術研究與開發專項資金管理暫行辦法》和有關財務制度的規定,結合我省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雲南省科技計畫項目經費(以下簡稱項目經費)是指用於省科技計畫項目實施的經費,包括省級財政資助經費和其他渠道來源的經費。
第三條 項目經費的管理堅持最佳化配置、專款專用、講求效益、加強監督的原則。
第四條 項目經費的管理實行全額預算、過程控制和全成本核算,並建立與項目申請、立項資助、項目實施、檢查評估、結題驗收、追蹤問效等相適應的項目經費管理模式。
第二章 項目經費安排及使用
第五條 項目經費的安排堅持突出重點、競爭擇優、分類配置和目標管理的原則,重點支持獲取自主智慧財產權、提升核心競爭力、能夠為我省經濟社會發展提供科技支撐的自主創新活動,提高省級財政資助經費的引導和整合作用。
第六條 省級財政資助經費的配置方式以定額補助為主,積極探索配套經費、事後補助、獎勵經費、貸款貼息、政府採購等多種配置方式。
第七條 項目經費是指項目在研究與開發過程中所發生的所有直接費用和間接費用。一般包括:人員費、設備費、能源材料費、試驗外協費、技術引進費、差旅費、會議費、智慧財產權保護費、管理費和其他相關費用。
人員費,指直接參加項目研究開發人員支出的工資性費用。項目組成員所在單位有人員事業費撥款的,由其所在單位按照國家和省規定的標準從人員事業費中及時足額支付給項目組,並按規定在項目經費預算的相關科目中列示,不得在財政資助的項目經費中重複列支。
設備費,指項目研究開發過程中所必需的專用儀器、設備、樣品、樣機購置費及設備試製費。
能源材料費,指項目研究開發過程中所發生的原材料、燃料動力、低值易耗品等費用。
試驗外協費,指項目研究開發過程中所發生的租賃費用、帶料外加工費用及委託外單位或合作單位進行的試驗、加工、測試等費用。
技術引進費,指項目研究開發過程中所發生的購買專有技術、技術成果等費用。
差旅費,指項目研究開發過程中所發生的調研、考察、現場試驗等工作的交通、住宿等費用。
會議費,指項目研究開發過程中組織召開的與項目研究有關的專題技術、學術會議的費用。
智慧財產權保護費,指項目研究開發過程中為申請國內外智慧財產權保護所發生的費用。
管理費,指項目承擔單位為組織管理項目而支出的各項費用。包括現有儀器設備和房屋使用費或折舊、直接管理人員費用和其他相關管理支出。管理費占項目經費總預算的比例原則不超過5%,特殊情況根據項目實施內容及承擔單位的性質核定。
其他相關費,指除上述費用之外與項目研究開發有關的其他費用。
第三章 項目經費預算
申報與核批
第八條 項目申報單位按有關要求申報省科技計畫項目寸,應當編制省科技計畫項目經費預算。
第九條 項目經費預算包括經費來源預算:和經費支出預算。經費來源預算包括用於同一項目的各種不同渠道的經費,經費支出預算包括與項目研究開發有關的所有直接費用和間接費用。
項目經費預算不得編制赤字預算。
第十條 項目申報單位科技主管部門應對項目申報單位申報的項目經費預算進行審核,並簽署書面審核意見。
第十一條 根據項目立項程式,在項目組織遴選過程中,由省科技廳或受省科技廳委託的管理機構,組織有關專家或中介機構對項目進行經費預算評審。
第十二條 經費預算評審的主要內容:
(一)綜合評審經費預算與項目研究目標的相關性和經濟合理性、與國家政策的相符性等;
(二)根據項目的實際情況,結合單位性質,對項目經費預算進行綜合分析,確定項目所需經費的總量以及各支出科目的合理性,重點對申請省級財政資助的經費預算進行審查,提出調整意見或建議。
第十三條 經費預算評審採取合併式評審和分離式評審兩種方式進行,以合併式評審為主。
合併式評審是指項目可行性論證與經費預算評審合併進行的評審方式;在項目可行性論證專家組中應當有2名財務專家。
分離式評審是指項目可行性論證與經費預算評審分開進行的評審方式;在項目可行性論證後,組織評審專家組對項目經費預算單獨進行評審,評審專家組由3名財務專家、1名管理專家和參加過項目可行性論證的1名技術專家組成。
第十四條 經費預算評審專家(專家組)提出的經費安排意見,作為省科技廳安排立項項目定額資助經費的參考依據。
第十五條 根據項目立項程式,在報廳長會議審定(審議)的綜合立項議案中,由省科技廳計畫綜合管理部門提出項目經費資助額度建議。
第十六條 廳長會議審定(審議)的項目經費預算,經會簽或報批等程式後,正式下達項目經費預算批覆。
第十七條 經批准的項目經費預算不作調整。因客觀原因確需對項目經費預算進行調整的,由項目承擔單位提出書面調整申請,經科技主管部門同意,報省科技廳分管計畫部門審查,省科技廳計畫綜合管理部門審核,並經有關部門同意後,方可對經費預算進行調整。
第十八條 根據批覆的項目經費預算,由省科技廳分管計畫部門參考經費預算評審意見確定項目任務書中經費預算的有關內容。
第十九條 項目任務書籤定後,由省科技廳按規定程式撥付或商請省級財政部門撥付項目經費至項目承擔單位。
第四章 項目經費預算執行與評估
第二十條 項目承擔單位應當按照有關財務制度的規定和項目任務書的要求,嚴格執行項目經費預算,落實約定的項目匹配經費。項目經費實行單獨核算管理,並加強對經費使用情況的監督。
第二十一條 項目承擔單位應當加強對項目的成本核算,對跨年度的項目,應當保持其核算對象、核算口徑的連續一致,發生重大調整時應加以說明。
第二十二條 項目承擔單位的科技主管部門應根據國家和省的有關規定對項目經費的執行情況和財務管理狀況進行定期檢查,並向省科技廳寸艮送相關檢查報告。
項目承擔單位按照有關要求於每年11月30日前向省科技廳報送項目執行情況時,應當反映項目經費使用情況。
第二十三條 項目執行過程中,省科技廳對項目經費預算執行情況進行中期檢查評估。主要採用定期檢查和專項審計兩種方式:
(一)定期檢查。每年由省科技廳組織對項目執行情況進行中期評估時,在評估組中設1名財務專家,對項目經費使用情況一併進行檢查。
(二)專項審計。需專項審計的項目,由省科技廳組織或委託中介機構對項目經費使用情況進行專項審計。
第二十四條 中期檢查評估的主要內容:
(一)經費落實情況:主要考查省級財政資助經費是否及時撥付,其他經費是否及時到位;
(二)實際支出情況:主要考查支出的合理性、合規性和相關性;
(三)財務信息質量:主要考查財務信息的合規性、真實性和完整性;
(四)財務管理狀況:主要考查財務制度的健全性和管理的有效性。
第二十五條 在研項目的年度結餘經費,結轉下一年度繼續使用。通過驗收的項目,省級財政資助經費的結餘超過5萬元的,經省科技廳批准後,方可用於補助項目承擔單位利,研事業發展的支出。
第二十六條 終止實施的項目,項目承擔單位應提交會計師事務所出具的項目經費審計報告,將結餘或被挪用的省級財政資助經費退回省科技廳,形成的資產(包括固定資產、無形資產和智慧財產權等)按國家和省有關規定處置。
第五章 項目經費決算及問效
第二十七條 項目在研究開發過程中形成的資產,按照國家和省有關規定管理。
第二十八條 項目申請驗收時,項目承擔單位應當提交項目經費決算報告,重大項目應當提交會計師事務所出具的項目經費審計報告。
第二十九條 項目經費決算報告的主要內容:
(一)項目任務書下達的經費預算情況,若調整經費預算的,應當附相應的證明材料;
(二)項目經費收支情況;
(三)項目經費決算表;
(四)項目原定經濟技術指標的完成情況。
第三十條 項目經費的管理及使用情況,將作為對項目承擔單位及責任人進行信用記錄和信用評價的重要依據。
第三十一條 項目通過驗收後,應當對項目的執行成效及所產生的社會效益、經濟效益等進行間效。
第三十二條 省科技廳對項目經費的管理和使用逐步建立項目經費績效考評制度,考評結果將作為項目承擔單位以後年度申報項目資格審查的重要依據。
第三十三條 對違反財經紀律,弄虛作假,截留、挪用、擠占省級財政資助經費的,省科技廳視情況採取通報批評、停止撥款、終止項目、取消申報資格等措施。
第六章附 則
第三十四條 本辦法由雲南省科學技術廳負責解釋。
第三十五條 本辦法自2006年6月1日起施行。本辦法發布前的有關規定如與本辦法相牴觸,按本辦法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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