雲南省瀾滄拉祜族自治縣古茶樹保護條例

第一條 為加強對古茶樹資源的保護管理,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族區域自治法》、《中華人民共和國野生植物保護條例》等法律法規,結合自治縣實際,制定本條例。

基本介紹

  • 中文名:雲南省瀾滄拉祜族自治縣古茶樹保護條例
  • 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野生植物保護條例
  • 目的:加強對古茶樹資源的保護管理
  • 條數:19
  • 所屬地區:雲南省瀾滄拉祜族自治縣
第二條 本條例所稱古茶樹,是指分布於自治縣內百年以上野生型茶樹、邦崴過渡型茶樹王和景邁、芒景千年古茶園及其他百年以上栽培型古茶樹。
第三條 古茶樹的保護範圍由自治縣人民政府劃定,明確四至界線,設立保護標誌和設施。
第四條 自治縣人民政府對古茶樹實行加強保護、合理利用的方針,實現生態效益、經濟效益和社會效益協調發展。
第五條 自治縣林業行政主管部門負責古茶樹的保護管理工作,定期組織古茶樹資源調查,建立檔案,對有代表性的古茶樹實行掛牌保護。
第六條 自治縣的工商、公安、國土資源、環保、農業、水利、旅遊、交通、科技、教育、文化、廣播電視等部門按照各自的職責,做好古茶樹的保護管理工作。
古茶樹所在地的鄉(鎮)、村民委員會應當協同有關部門做好古茶樹的保護管理工作。
第七條 自治縣人民政府設立古茶樹保護管理資金,專款專用。
資金主要來源為:
(一)縣級財政撥款;
(二)社會捐贈和其它資金。
第八條 自治縣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應當開展保護古茶樹的宣傳教育工作,普及古茶樹知識,提高公民保護古茶樹的意識。
第九條 自治縣人民政府鼓勵各種經濟組織和個人,投資開發利用古茶樹資源。支持科研單位對古茶樹進行科學研究。開發利用和經營管理古茶樹資源的單位和個人,其合法權益受法律保護。
第十條 自治縣人民政府的有關部門應當為古茶樹資源的經營管理者提供古茶樹病蟲害防治和分類管理等技術指導,做好相關服務工作。
第十一條 對景邁、芒景古茶樹上衍生的特有藥材“螃蟹腳”,實行單數年採摘,嚴禁在雙數年採摘、收購、加工和出售。
第十二條 在古茶樹保護範圍內禁止下列行為:
(一)對古茶樹折枝、挖根、剔剝樹皮;
(二)盜伐樹木、毀林開墾;
(三)搭棚、建房、挖沙、取土;
(四)砍樹取蜂、採摘果實、採集藥材;
(五)丟棄廢物、傾倒垃圾;
(六)施用化肥和農藥;
(七)毀壞古茶樹保護標誌和保護設施;
(八)獵捕野生動物等。
第十三條 對在古茶樹資源保護管理、科學研究和合理開發利用工作中作出顯著成績的單位和個人,自治縣人民政府給予表彰獎勵。
第十四條 違反本條例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自治縣林業行政主管部門給予處罰;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一)違反第十一條規定的,沒收實物,可以並處2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罰款;
(二)違反第十二條第(一)項規定的,沒收實物,可以並處5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罰款;
(三)違反第十二條第(二)項規定,盜伐林木的,沒收違法所得,並處砍伐林木價值1倍以上3倍以下罰款;毀林開墾的,責令恢復原狀,可以並處100以上1000以下罰款;
(四)違反第十二條第(四)項規定的,沒收實物,可以並處20元以上200元以下罰款;
(五)違反第十二條第(七)項規定的,責令限期修復或者賠償損失,可以並處50元以上200元以下罰款;
(六)違反第十二條第(八)項規定的,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野生動物保護法》予以處罰。
第十五條 違反本條例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自治縣有關部門給予處罰。
(一)違反第十二條第(三)項規定,搭棚、建房的,由自治縣建設行政主管部門責令其拆除,可以並處1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罰款;挖沙、取土的,由自治縣土地行政主管部門責令停止違法行為,可以並處50元以上500元以下罰;
(二)違反第十二條第(五)項規定的,由自治縣環境行政主管部門責令其改正,可以並處10元以上100元以下罰款;
(三)違反第十二條第(六)項規定的,由自治縣農業行政主管部門責令停止違法行為,可以並處10元以上100元以下罰款。
第十六條 當事人對行政處罰決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請行政複議或者提起行政訴訟。
第十七條 自治縣林業行政主管部門及其他有關部門的工作人員,濫用職權、玩忽職守、徇私舞弊的,由其所在單位或者上級行政主管部門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十八條 本條例經自治縣人民代表大會通過,報經雲南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批准,由自治縣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公布施行。
第十九條 本條例由自治縣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負責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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