離婚保險

離婚保險

離婚保險是投保人按照離婚保險契約的規定向保險人投保,在規定的約定期限屆滿後結束婚姻關係所能獲得現金補償。

基本介紹

  • 中文名:離婚保險
  • 規定:結束婚姻關係所能獲得現金補償
  • 作用:補償財產損失
  • 特點:每多一年就會增加相應的賠付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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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資料

名詞簡介

離婚保險是投保人按照離婚保險契約的規定向保險人投保,在規定的約定期限屆滿後結束婚姻關係所能獲得現金補償。

約定

為了防止人們在離婚前才去投保,可規定保險客戶必須在離婚前繳納最低4年的預付金,如果投保人願意購買額外付費,也可以將預付期限由4年縮短至3年,並且在預付期限屆滿前離婚可以要求保險公司償還保費。如果客戶有幸擁有更長久的婚姻,那么每多一年就會增加相應的賠付額。

詳細介紹

由來

2008年的金融危機使得原本幸福的羅根、瓊斯夫婦因為家庭經濟上遭遇的變故而走上了離婚的道路,2009年2月,兩人離婚案進入了訴訟程式。雙方在近一年的法庭較量後,羅根落得了以賠償60%的共同財產和每月支付3000美元生活費的慘澹結局。作為風險企業家的他意識到:家庭就像企業一樣面臨著各種風險,一旦離婚,不僅家庭支離破碎,高昂的離婚成本也讓丈夫和妻子這兩個“股東”傷情又傷財。如何才能讓離婚也像企業一樣規避風險呢?羅根建立了部落格,讓網友們探討如何應對高昂的離婚成本,網友的意見五花八門,但大部分人認為,讓第三方機構為夫妻的離婚買單是不錯的主意。羅根受到了啟發,構思了“離婚保險”的方案並將其發布在網上,立刻獲得了大量的關注。羅根發現,在當今離婚率較高的年代,人們普遍渴求離婚時遭受的情感傷害和財產損失得到彌補。於是羅根和一家名為“安全衛士擔保”的保險公司合作推出了離婚保險這項特殊產品。

背景

在過去的40年裡,從歐美開始,世界各國陸續迎來了一個前所未有的離婚高潮,離婚似乎成為了一種社會時尚,離婚率不斷上升。以英國為例,青年夫妻中有1/3最後都以離婚收場。為了降低離婚率,各個國家採取了諸多措施,但是效果卻不盡人意。2010年第一份離婚保險契約的售出意外地給購買者帶來了更為成熟和堅固的婚姻。

重要性

成本

離婚保險補償了離婚所造成的財產損失。離婚並非辦理離婚證的費用就可解決。就協定離婚而言,其成本構成有房產、車輛過戶等費用。然而,通過訴訟離婚的話,更要支付巨額的訴訟費用,在美國離婚訴訟費用高達1.5-2萬美元,有些人為了離婚甚至傾家蕩產。離婚保險可以對此進行很好的補償。

理財功能

離婚保險成為一種理財方式。此險種不僅有補償功能,還兼具儲蓄功能,投保人並非因為要維持婚姻就交了冤枉錢,即使夫妻關係一直存續,保險期限屆滿後仍可取得本金利息

意義

離婚保險的意義遠不止於保險本身,離婚保險有利於婚姻的存續。第一,如上所述,離婚保險條款為了防止人們在離婚前才去投保,規定保險客戶必須在離婚前繳納最低4年的預付金,如果客戶有幸擁有更長久的婚姻,那么每多一年就會增加相應的賠付額。這無形地使得許多出於一時衝動想要離婚的夫妻出於經濟利益的考慮而冷靜下來,4年的時間足以使婚姻產生轉機,在一定程度上維持了婚姻的穩定。第二,當離婚保險成為了家庭的一種理財方式,以往在家庭中避諱談及的離婚問題會理性地在夫妻之間進行探討,夫妻關係反而會在這種交流中得到升華。

可行性

首先,國內每年登記結婚的數量很多,與此相對,離婚數量也在不斷攀升。這可以說明離婚保險在中國具有潛市場巨大,並且滿足保險經營的大多數法則。
其次,離婚成本過高,如上所言,離婚費用項目繁多,完全可以用勞人傷財來形容,數額巨大的經濟成本形成了離婚保險的原始需求。
再次,離婚數額的不斷上升增加了人們購買離婚保險的動力。最後,隨著離婚率的提高,人們對離婚的看法也越來越理性,加之公眾保險意識的提高,對離婚保險也會更加客觀地看待,有一定的市場期待值。
離婚保險

問題與措施

問題

離婚保險帶來的逆向選擇道德風險逆向選擇是指由於交易雙方信息不對稱和市場價格下降產生的劣質品驅逐優質品,進而出現市場交易產品平均質量下降的現象。在逆向選擇的保險市場上,由於投保人比保險公司掌握更多自身的信息,所以容易出現投保人有意地隱瞞,面對經濟利益的誘惑甚至會存在蓄意欺詐的道德風險

措施

1.產品本身的設計。如上文所述,為了防止人們在離婚前才去投保,規定保險客戶必須在離婚前繳納最低4年的預付金,如果客戶有幸擁有更長久的婚姻,那么每多一年就會增加相應的賠付額。這樣可以從短期和長期兩個角度防治蓄意離婚導致的保險欺詐。此外,離婚保險的儲蓄性功能不僅使得夫妻避免了保費的損失,還可以獲得額外的利息,對於道德風險有一定的預防作用。
2.技術手段的配合。美國的北卡羅萊納公司的網站上設有一個離婚機率計算器,它通過讓夫妻回答多道關於夫妻雙方種族、宗教信仰、教育背景、年紀差距等方面的問題,計算每對夫妻的離婚可能性,對離婚機率的預估準確率高達87%。這對於保險公司決定是否受理投保,保險費用的厘定都有一定的輔助作用,也減小了投保人欺詐的可能性。
3.《刑法》第198條規定了保險詐欺罪並規定犯此罪的,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1萬元以上10萬元以下罰金;數額巨大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處5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2萬元以上20萬元以下罰金;數額特別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別嚴重情節的,處10年以上有期徒刑,並處2萬元以上20萬元以下罰金或者沒收財產。這是一種事後的處罰,但也必然對企圖詐欺者起到威懾作用。

目的

夫妻一方婚前以共同財產擅自購買離婚保險,離婚後應當如何處置?這個問題在夫妻一方以個人財產購買離婚保險或者由雙方協商購買離婚保險的情況下是不存在的。但是在婚姻存續期間經常有一方代理對共同財產進行處置的情況。這種代理權僅限於“日常家事代理”,即夫妻因日常家庭事務與第三方為一定法律行為時,有互為代理的權利。而從國外立法上看,日常家庭事務是指維持夫妻(包括未成年子女)家庭日常生活所必要的一切事項,例如購買食物、水電氣、衣服、日常用品、訂購報紙雜誌、保健醫療、正當娛樂、教育子女等。反之,生產、經營、投資、購置或者處分不動產等則被排除在外,而購買保險顯然不屬於日常家庭事務。因此,在離婚時,擅自以共同財產為自己投保的一方應以其個人財產就之前交納的保費進行一半份額的補償,對於賠償金也應該在婚後分給對方一半的份額,以期達到公平的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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