雜辯(三)

《雜辯(三)》是汪康年所著作品,出自於《汪康年卷(中國近代思想家文庫)》。

基本介紹

  • 作品名稱:雜辯(三)
  • 作者:汪康年
  • 作品出處:汪康年卷(中國近代思想家文庫)
  • 創作年代:近代
作品原文,作者簡介,

作品原文

今年春,湖南饑饉,大府不早為之所,臨事又無布置,至釀亂事,誠宜懲處。乃某報輒謂將來如須賠款,應須官付,不應使湘人任其責,因此次之亂,咎全在官而不在民。又謂湘之米貴,實由岑撫準米出口之故。噫,是說也,吾不知該報果據何理由,而為是言也。夫治道不一,然至人民不遵法律,輒聚眾妄為,至行搶掠,並敢於焚毀公眾之衙署、學堂,又明知毀及外人之屋,必啟交涉,而公然為之,此而不謂之亂民,此而謂應在矜恤之列,不知何國之法律可如是?果可如是,則長江一帶,焚劫之魁,鹹應赦貸,而安分之平民,反日處危地。如此,則禍起易矣。況乎此次之事,謂官不預布置,不善防範,則可;謂純由官激變,則不可。據各報言,則多謂因米肆挑剔小錢而起,不由官也。至準米出口,亦不能指為大罪。彼時由鄂中大府咨請,同為國家大臣,豈能於鄰省之事,一概漠視?萬一因米不至而致亂,則湘之大府不又在科罪之列乎?況今者比省米價皆貴,自斷無制定一律,令一省獨不許出口之理。若謂亂成於官,本省即不應受賠償之累,則凡亂事之起,無不可謂官成之。即皆可不認賠償,而紳商損失,尚可令官賠償。此等議論,滋亂民之口實,成中外之離阻,其亦不思之甚矣。嗚呼,此次岑撫臨難思避,莊藩受印自如,實啟大官自相授受之漸。亂民藉端滋擾,而反有為之辭說者,實啟匪徒輕視憲章之漸。吾甚願世之秉筆者,稍加思慮也。

作者簡介

汪康年,出身於從顯赫走向衰敗的家族,出生於戰亂動盪的年代。伴隨著家族衰敗、朝廷衰敗、國家衰敗,汪康年一生都在為興家、為救朝廷、為振興國家而奮爭。在他努力為自己出人頭地的同時,也為實現政治改革而呼喊、而奔走,甚至準備為此而“動粗”。但汪康年在近代更重要的身份是報人。在他51年生命里,整整26個年頭是在辦報,除《時務報》外,還有《昌言報》、《時務日報》(《中外日報》)、《京報》、《芻言報》等,而且都享譽於言論界。不僅其言論在當時很有影響,他對報業的許多創新和改革,也是對中國近代新聞事業的重大貢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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