雙發飛機延程飛行

雙發飛機延程飛行是指雙發飛機在一種特定航線上的飛行。該航線上的任一點至可備降機場的距離,超過了該機以一發停車巡航速度飛行一小時的距離。美國早在1953年就在聯邦航空條例中規定:航線上任一點距備降機場的距離,不能超過60分鐘的飛行距離。20世紀80年代以來,由於飛機、發動機和各種系統設備的設計製造有了很大改進,大大提高了可靠性。為了充分發揮雙發噴氣客機的優勢,提出改變“60分鐘備降”的要求,出現了雙發飛機的延程飛行。

雙發飛機延程飛行好處是:可將中停航線改為直達航線,可飛過去不能飛行的航線,有更多的備降機場可供選擇,也可選擇飛行時間更短的航路或更有利風的航路,使飛行員和簽派員有更大的靈活性選擇航線,降低營運成本。為了確保飛行安全,對延程飛行有以下要求:①飛機應具有延程飛行的能力。②一定的發動機可靠性要求。③航空公司應具有使用延程飛行的能力和經驗,包括營運、維修和對飛行人員的訓練。延程飛行的資格,要經各自國家適航當局批准。目前,在備降機場較少的航線上,特別是越洋航線上雙發噴氣飛機的延程飛行已獲得廣泛套用。
國際航線飛行中,一種節省燃油、增加業載的空中放行方法。國際航線飛行計畫規定:飛機應裝燃油中包括一項應急燃油,主要考慮領航誤差、航路天氣預報誤差和其他可能增加燃油消耗的飛行情況而準備的燃油量,與航程長短成正比。隨著領航和天氣預報技術的改進,實際需要應急油的可能性大大減少,為了既能遵守飛行安全的裝載燃油規定,又能減少到達目的地機場時過多的剩餘燃油,提高經濟性,提出了航行中的再次放行法。其要點是制定三個飛行計畫:原計畫(假定的),由出發地機場直飛到最終目的地機場;最初飛行計畫,由出發機場到選定的最初目的地機場;再次放行飛行計畫,由最初飛行計畫航路中的再次放行點到最終目的地機場。飛機按最初飛行計畫和再次放行計畫裝載應急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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