集體土地所有證

集體土地所有證

《中華人民共和國集體土地所有證》。

第十三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十二次會議審議通過了關於修改土地管理法的決定,新修訂的土地管理法自2020年1月1日起施行。

基本介紹

  • 中文名:集體土地所有證
  • 屬於:民眾集體所有的土地
  • 過    戶:可以
證書介紹,政策新規,

證書介紹

這是依據1982年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2007年頒布的《物權法》,以及1989年發布的《土地登記規則》、2007年國土資源部發布的《土地登記辦法》,經集體土地所有人依法申請、縣級土地部門審核登記後,由國家統一監製、縣級政府土地資源管理局發放的土地權屬證書。
右圖是內蒙古西烏旗唐斯格嘎查(村)集體土地所有人申請、由西烏旗國土資源局2008年勘測、登記後頒發的,由國務院國土資源行政主管部門統一監製的《中華人民共和國集體土地所有證》。

政策新規

2019年8月26日,第十三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十二次會議審議通過了關於修改土地管理法的決定,新修訂的土地管理法自2020年1月1日起施行。此次修改土地管理法,堅持土地公有制不動搖,堅持農民利益不受損,堅持最嚴格的耕地保護制度和最嚴格的節約集約用地制度,依法保障農村土地徵收、集體經營性建設用地入市、宅基地管理制度等改革在全國範圍內實行,對促進鄉村振興和城鄉融合發展具有重大意義。
新修訂的土地管理法把黨中央關於農村土地制度改革的決策和試點的成功經驗上升為法律,重點有以下五個方面:一是明確農業農村主管部門負責宅基地改革和管理。落實深化黨和國家機構改革精神,在規定國務院自然資源主管部門統一負責全國土地管理和監督工作的同時,明確國務院農業農村主管部門負責全國農村宅基地改革和管理有關工作,並賦予了農業農村主管部門在宅基地監督管理和行政執法等方面相應職責。堅持實行一戶一宅的基本管理制度,增加了戶有所居的規定,下放了宅基地的審批權,允許已經進城落戶的農村村民自願有償退出宅基地,鼓勵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及其成員盤活利用閒置宅基地和閒置住宅。二是允許集體經營性建設用地直接入市。對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城鄉規劃確定為工業、商業等經營性用途,並經依法登記的集體經營性建設用地,土地所有權人可以通過出讓、出租等方式交由單位或者個人使用,改變了過去農村的土地必須征為國有才能進入市場的問題,能夠為農民直接增加財產性的收入。同時在集體經營性建設性用地入市的時候,要求必須由村民代表大會,或者村民會議三分之二以上的成員同意才能入市。三是規範征地程式。要求政府在征地之前開展土地狀況調查、信息公示,還要與被征地農民協商,必要時組織召開聽證會,跟農民簽訂協定後才能提出辦理征地申請,辦理征地的審批手續,強化了對農民利益的保護。在征地補償方面,改變了以前以土地年產值為標準進行補償,實行按照區片綜合地價進行補償,區片綜合地價除了考慮土地產值,還要考慮區位、當地經濟社會發展狀況等因素綜合制定。四是強化永久基本農田保護。將有關條款中的“基本農田”修改為“永久基本農田”。永久基本農田劃定以鄉(鎮)為單位進行,由縣級人民政府自然資源主管部門會同同級農業農村主管部門組織實施。永久基本農田應當落實到地塊,納入國家永久基本農田資料庫嚴格管理。永久基本農田經依法劃定後,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擅自占用或者改變其用途。國家能源、交通、水利、軍事設施等重點建設項目選址確實難以避讓永久基本農田,涉及農用地轉用或者土地徵收的,必須經國務院批准。五是保障鄉村產業發展用地。要求土地利用總體規劃應當統籌安排城鄉生產、生活、生態用地,滿足鄉村產業和基礎設施用地合理需求,促進城鄉融合發展。土地利用年度計畫應當對集體經營性建設用地作出合理安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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