集體土地所有權調查技術規定

關於依法加快集體土地所有權登記發證工作的通知

國土資發〔2001〕359號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及計畫單列市國土資源廳(國土環境資源廳、國土資源和房屋管理局、房屋土地資源管理局、規劃和國土資源局):

為深入貫徹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以下簡稱《土地管理法》),強化耕地保護機制,調動廣大農民自覺保護耕地的積極性,加強農村土地產權制度建設,依法保護國家和農民集體土地權益,維護農村社會穩定,部決定在已有集體土地所有權登記發證工作的基礎上,進一步加大力度,全面部署開展全國集體土地所有權初始登記工作。現將有關事項通知如下:

基本介紹

  • 中文名:集體土地所有權調查技術規定
  • 文號:國土資發〔2001〕359號
  • 發布時間:二○○一年十一月九日
  • 發布單位:國土資源部
規定全文,基本要求,權屬調查,地籍圖編制,面積量算,宗地圖繪製,成果資料歸檔,地方補充規定,本規定解釋權,

規定全文

一、高度重視,提高對集體土地所有權登記發證工作重要地位的認識
(一)依法加快集體土地所有權登記發證工作,是強化耕地保護機制,調動億萬農民自覺保護耕地積極性的重要舉措。當前我國農村土地產權制度建設相對滯後,農民對自身的權利不清,義務模糊,不能從自身利益出發,主動抵制亂占濫用耕地等違法行為,同時,農民對土地投入的積極性也受到很大程度的影響。通過加快集體土地所有權登記發證工作,明確集體的產權主體地位以及農民與集體土地所有權的法律關係,將農民與土地財產權緊密聯繫起來,就會激發農民和農村集體經濟組織保護耕地的積極性,從而在機制上將保護耕地變成農民的自覺行動。
(二)依法加快集體土地所有權登記發證工作,是保護農民土地合法權益,維護農村社會穩定的根本途徑。集體土地所有權,是法律確定的農民集體的重要財產權。通過加快集體土地所有權登記發證工作,依法確認農民集體長期而穩定的土地所有權及其範圍,保障農民土地合法權益,是保護農民的根本利益,貫徹落實黨的農村政策的需要。同時,通過集體土地所有權登記發證,依法對存在爭議的土地進行調解、確權,將從根本上解決農村土地權屬糾紛,消除影響農村穩定的消極因素。
(三)依法加快集體土地所有權登記發證工作,是解決農村土地管理問題的有效措施。由於缺乏有效的管理手段,目前農村土地管理工作相對薄弱。理順農村土地產權關係,加強土地權屬管理,是解決農村土地問題,加強農村土地管理的突破口。通過儘快完成集體土地所有權登記發證工作,明確集體土地產權主體,明確國家、集體之間的權屬界線,明確集體土地的權利義務,將有助於農村土地管理工作的全面到位,保證各項管理手段的充分落實。
(四)依法加快集體土地所有權登記發證工作,是國土資源統一管理的要求。集體土地所有權登記發證工作相對滯後,影響了土地統一登記的進行,也造成了土地統一管理的困難。集體土地所有權是我國農村土地產權制度的核心,儘快開展並完成集體土地所有權登記發證工作,將林地、草地、耕地及建設用地等各類用地納入到統一的登記體系中,避免各類用地的權屬糾紛,保證土地登記的統一性,將為全國城鄉地政統一管理奠定堅實的基礎。
(五)依法加快集體土地所有權登記發證工作,是全面落實《土地管理法》和宣傳有關土地政策的重要措施。保護和合理利用土地,必須依靠以土地為生存之本的農民,通過提高農民的法律意識,促進土地基本國策的落實。完成集體土地所有權登記發證工作,將土地證書發放到農民集體手中,是貫徹落實《土地管理法》的重要內容,必將使農民更加重視自身權利,增強其學習、掌握土地管理法律和政策知識的積極性,從而在廣大農村掀起宣傳、普及《土地管理法》及有關土地政策規定的熱潮。
為此,各級國土資源管理部門一定要站在加強國土資源統一管理,建立億萬農民自覺保護耕地機制,切實保護農民利益,維護農村社會穩定的全局高度,從國土資源管理長遠發展的戰略出發,充分認識集體土地所有權登記發證工作的重要意義,採取切實可行的措施,集中力量,克服困難,確保工作如期、圓滿完成。
二、嚴格按照《土地管理法》的規定,確定集體土地所有權主體
具體確權要求如下:
(一)凡是土地家庭聯產承包中未打破村民小組(原生產隊)界線,不論是以村的名義還是以組的名義與農戶簽訂承包契約,土地應確認給村民小組農民集體所有。
考慮到各地的差異和村民小組組織機構不健全的實際,在具體登記發證時,可採取兩種方式進行:一是,有條件的地區,可將《集體土地所有證》直接發放到村民小組農民集體;二是採取“組有村管”的方式,將《集體土地所有證》發放到村,由村委會代管。為體現村民小組農民集體的所有權主體地位,土地證書所有者一欄仍填寫村內各村民小組農民集體的名稱,並註明土地所有權分別由村內各村民小組農民集體所有。待條件成熟時,可將《集體土地所有證》換髮到組。
對於已經打破了村民小組農民集體土地界線的地區,應本著尊重歷史,承認現實的原則,對這部分土地承認現狀,明確由村農民集體所有。
(二)能夠證明土地已經屬於鄉(鎮)農民集體所有的,土地所有權應依法確認給鄉(鎮)農民集體。沒有鄉(鎮)農民集體經濟組織的,鄉(鎮)集體土地所有權由鄉(鎮)政府代管。
(三)不能證明屬於鄉(鎮)農民集體所有或村民小組農民集體所有的集體土地,應依法確認給村農民集體所有。
土地所有權主體以“××村(組、鄉)農民集體”表示。
三、加強領導,周密部署,狠抓落實
各級國土資源管理部門要積極爭取當地政府的支持和領導,成立工作領導小組,層層落實責任制。各省、自治區、直轄市要因地制宜,做好本地區集體土地所有權登記發證的政策和技術指導工作。要結合啟用新版土地證書的契機,大力宣傳集體土地所有權登記發證工作的重要意義和便民措施,爭取全社會對這項工作的支持。要積極與有關部門溝通,做好外部協調,創造一個良好的外部環境。國土資源管理部門要建立完善內部工作制度和協調機制,相互支持、積極配合。今後,轉用、徵用集體土地和土地開發復墾整理建設項目立項時,應當提供《集體土地所有證》,作為項目審查、征地補償的依據。要做好登記人員的業務培訓工作,保證登記發證工作的質量。
各地要結合本地實際,合理安排工作進度,力爭用三年的時間,基本完成本地區集體土地所有權登記發證工作。要按照《土地管理法》、《土地登記規則》、《確定土地所有權和使用權若干規定》、《日常地籍管理辦法》(農村部分)等法律、法規和技術規程要求,依據《集體土地所有權調查技術規定》(附屬檔案),制定詳盡、周密的工作方案和工作計畫,保證工作有計畫、分步驟實施。要按照急用先辦的原則,優先辦理涉及農地轉用、徵用、土地開發整理項目以及城鄉結合部集體土地所有權登記發證工作。
集體土地所有權登記發證工作量大,涉及面廣,技術性強。各地要採取措施,積極落實經費,保證這項工作的順利進行。各級國土資源管理部門要積極開通經費渠道,爭取當地財政部門的支持,解決農村土地登記發證經費問題。在徵得地方財政部門同意後,有關費用可從相關土地收益中列支。
附屬檔案:集體土地所有權調查技術規定
國土資源部
二○○一年十一月九日
附屬檔案:
集體土地所有權調查技術規定

基本要求

1.制定技術方案
1.1調查目的和依據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為維護社會主義土地公有制,保護國有土地和集體所有土地權利人的合法權益,擴大集體土地所有權登記發證覆蓋面,加強土地管理,在土地利用現狀調查基礎上,充分利用已有資料開展調查工作。
1.2調查範圍縣級行政轄區內全部農民集體所有的土地,有條件的地區可同時完成農村國有土地使用權的調查。
1.3調查對象按《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規定,調查下列土地的所有權及其界線、界址點。
1.3.1依法屬於村農民集體所有的土地。
1.3.2已經分別屬於村內兩個或兩個以上農村集體經濟組織的農民集體所有的土地。權屬調查到村民小組農民集體所有土地確有困難的,可採取“組有村管”方式,調查到村,但要在權屬調查表中相應註明各村民小組農村集體經濟組織的名稱、土地現狀等。
1.3.3已經屬於鄉(鎮)農民集體所有的土地。
1.4工作底圖以標準分幅土地利用現狀圖和權屬界線圖為工作底圖;有條件實測權屬界址點的,可採用近期現勢性較好、比例尺不小於1∶1萬的正射影像圖、地形圖、航片等為工作底圖。
2.組織準備
2.1成立工作領導小組,籌集經費,準備表冊與設備,組織專業隊伍,開展人員培訓,收集資料等。
2.2成立由地方政府主管領導任主任,土地、法院、農業等有關部門參加的權屬爭議調解委員會,負責調解土地權屬爭議,提出權屬爭議處理意見等工作。
3.資料的收集
3.1主要資料
3.1.1標準分幅土地利用現狀圖
3.1.2分幅權屬界線圖
3.1.3土地權屬界線協定書
3.1.4土地權屬爭議原由書
3.1.5土地統計台帳、統計簿、面積量算手簿
3.1.6相關土地變更調查資料
3.1.7有關農村土地權屬制度的歷史資料及集體土地所有權形成和演變的其他資料等。
3.2參考資料
3.2.1農村非農業建設用地土地登記發證成果資料
3.3.2調繪片
3.2.3(鄉)鎮土地利用現狀圖
3.2.4農村居民點地籍圖
3.2.5比例尺不小於1∶1萬的地形圖
3.2.6正射影像圖或現勢性較好的航片
3.3相關法律、法規、政策規定
3.3.1法律法規
《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實施條例》等國家法律法規。
3.3.2行政規章
《土地登記規則》、《確定土地所有權和使用權的若干規定》、《土地權屬爭議處理暫行辦法》、《日常地籍管理辦法<農村部分>(試行)》等。
3.3.3技術規程
《土地利用現狀調查技術規程》、《城鎮地籍調查規程》、《土地利用現狀調查地(市)級匯總技術規程》、《土地利用現狀調查省級匯總技術規程》等。

權屬調查

1.宗地和地籍編號
1.1宗地
1.1.1屬同一農民集體擁有的權屬界址線所封閉的集體土地(含該集體所有的建設用地)劃分為一宗地。
1.1.2同一所有者的集體土地被鐵路、公路、河流、溝渠等線狀國有或其他集體土地分割的,原則上應分別劃分宗地。對線狀地物狹窄、圖上難以準確反映其實地狀況的,也可不單獨分宗,但要在調查時註明,並相應扣除其面積。
1.1.3有爭議的土地,不得劃入任何宗地,待爭議調解、處理、確權後,再行劃入相關宗地或單獨立宗。
1.2地籍編號
1.2.1宗地地籍號以縣級行政區為單位,採用鄉(鎮)—行政村—宗地三級編號。
1.2.2鄉(鎮)、村、宗地的編號均用三位阿拉伯數字表示。
1.2.3宗地內的地塊(圖斑)編號用分式表示。其中分子表示地塊(圖斑)號,直接沿用原土地利用現狀調查的圖斑號,用三位阿拉伯數字表示;分母為地類號,表示至土地利用現狀調查二級分類。
1.2.4界址點編號以宗地為單位,按順時針方向以阿拉伯數字表示。
2.權屬調查
2.1指界人農民集體所有土地的指界人由該農民集體依法推舉產生,並由村委會出具證明。國有土地使用權的指界人為該國有土地使用者,可以是法人代表、自然人或委託代理人。
2.2指界通知按調查工作計畫,分片公告通知集體土地所有者或國有土地使用者到場指界。
2.3界線調查
2.3.1土地利用現狀調查時形成的土地權屬界線協定書中核定的權屬界線,經覆核無誤的,可不再重新調查、指界和簽字。手續不完善的,應補辦相關手續。未簽權屬界線協定的,要對權屬界線進行補充調查,地類與實地不一致的應進行變更。
2.3.2調查時須由調查員會同雙方指界人共同到現場指界。經雙方認定的界線,須由雙方指界人在土地權屬調查表(附後)上籤字蓋章。
2.3.3確定土地權屬界線時,相關國有土地使用者應由法人代表或自然人親自出席指界,若不能親自出席指界時,必須由其指定委託代理人出席指界,並提交委託人和受託人的身份證明書及指界委託書。
2.3.4農民集體所有土地與沒有明確使用者的國有土地的權屬界線,由該集體土地指界人指界、簽字,根據有關法規和實地調查結果予以確認。
2.3.5農民集體所有土地與有明確土地使用者的國有土地的權屬界線,由該集體所有土地的指界人和國有土地使用者共同指界、簽字。
2.3.6農民集體所有土地與國有土地之間的土地權屬界線,雙方有邊界協定或正式檔案或者國有土地使用者已辦結土地登記手續的,可直接引用協定、法定界線、界址,不再調查、指界。
2.3.7因依法徵用、調整土地等引起土地利用現狀調查時已核定的土地權屬界線發生變化的,應直接引用徵用、調整土地的法定檔案、圖件,不再辦理指界、簽字手續。若圖上界線不明確或與實地不一致的,應進行補充調查,補辦必要手續。
2.3.8土地利用現狀調查時誤將國有荒山、荒地、河流、農民集體使用的國有土地等錯劃土地權屬性質範圍的,應依法予以糾正,並辦理手續。
2.3.9土地權屬界線有爭議的,按照爭議原由書進行調解處理後確定權屬界線;沒有爭議原由書或不完備的,應進行必要的舉證和補充調查後,再進行調解和處理。
2.3.10土地權屬爭議經現場調解未達成協定的,先確定沒有爭議的土地權屬界線。爭議部分交由土地權屬爭議調解委員會處理。經土地權屬調解委員會調解無效的爭議土地,在土地權屬界線調查表內註明爭議的原由、範圍和面積,交由縣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處理後,再辦理土地登記手續。
2.3.11在界址調查過程中,對不易判讀、容易產生錯誤的界址點應進行點位註記。
2.3.12如一方指界人未在規定時間出席指界,其宗地界線以另一方所指界線確定。將確界結果以書面形式送達違約缺席者。如有異議,應在15日內提出重新劃界申請,並由申請人負擔重新劃界的全部費用,逾期不申請,視同對確定的界線無異議。
2.3.13指界人若無正當理由不在土地權屬調查表上籤字蓋章,則視同缺席,參照2.3.12條的規定處理。
2.3.14對調查中發現的違法用地,應及時處理後再行辦理登記手續。對短時間內難以處理的,可先行辦理集體土地所有權登記手續,並在備註欄內註明違法用地的內容。待違法用地處理後,再辦理有關更正或變更登記手續。
2.4界址點的設定
2.4.1兩個以上權屬界線的交叉點,必須在工作底圖上標註界址點,並作界址點註記。
2.4.2重要的界址點應設定界樁,並在土地權屬調查表中記錄標誌類型和界址註記。
2.4.3權屬調查應對重要界址點和主要權屬界線走向作文字註記。
2.5地類的核實
在開展權屬調查的同時,對土地利用現狀調查的地類進行核實,與實地不一致的,按變更調查的有關規定處理。
2.6農村國有建設用地按《城鎮地籍調查規程》進行權屬調查,並填寫城鎮地籍調查表。農村國有其它土地可參照本辦法進行權屬調查。
2.7土地權屬調查表主要內容
2.7.1土地所有者名稱
2.72重要界址點位置和主要權屬界線走向描述
2.7.3宗地被線狀國有或其他農民集體土地分割的說明
2.7.4圖幅號、宗地編號
2.7.5雙方指界人簽字蓋章
2.7.6宗地草圖
2.7.7權屬調查記事及調查員意見
3.各地可根據各自條件和需要,選擇以下幾種測量方法測量土地權屬界址點。
3.1文字註記法以標準分幅土地利用現狀圖為工作底圖,用界址點四周的明顯地物、地貌,描述界址點的準確位置及權屬界線走向,不求算界址點坐標。
3.2解析法根據宗地的形狀選定界址點並實地立樁定界,利用測量儀器(GPS或全站儀等)野外實測界址點坐標。
精度指標:解析法測定界址點點位中誤差±10cm,界址點間距允許誤差±20cm。
3.3圖解法在標準分幅土地利用現狀圖或正射影像圖上,量算界址點坐標,界址點點間距用坐標反算求得,以直線距離表示。
精度指標:圖解法測定界址點點位中誤差圖上不得大於±0.8mm。

地籍圖編制

1.根據權屬調查和權屬界址測量結果,以標準分幅土地利用現狀圖為基礎,編制農村地籍圖
2.有現勢性良好比例尺不小於1∶1萬正射影像圖的,應採用正射影像圖編制農村地籍圖。
3.農村地籍圖可以有影像圖和線劃圖兩種形式。
4.經濟發達地區的城鄉結合部,可參照《城鎮地籍調查規程》的有關規定直接測繪農村地籍圖。
5.地籍圖比例尺及精度
農區地籍圖的比例尺一般不小於1∶1萬;重點林區地籍圖比例尺一般不小於1∶2.5萬;一般林區地籍圖比例尺不小於1∶5萬;牧區地籍圖比例尺為1∶5萬或1∶10萬;有條件的地區,其城鄉結合部農村地籍圖比例尺以不小於1∶5000為宜。
農村地籍圖界址點點位中誤差不得大於圖上0.8mm。
6.農村地籍圖基本內容
6.1各級行政界及行政區域名稱
6.2集體土地所有權權屬界線和地籍編號
6.3各集體土地所有者名稱
6.4界址點和界址線
6.5地類界線及符號、線狀地物
6.6圖廓線、圖名、比例尺、指北針等

面積量算

1.土地利用現狀變更調查的圖斑界線和地類界線經覆核沒有發生變化的,其地類圖斑面積可直接引用,不再重新量算。
2.對有變化的界線或圖斑,在農村地籍圖上按土地利用現狀調查的有關技術要求進行量算。
3.農村土地利用類別按土地利用現狀調查的土地分類體系執行,至二級分類。以集體土地所有權宗地為單位,逐一量算圖斑面積。
4.屬土地利用現狀調查和變更調查中同一行政村範圍內的土地分成若干宗地的,各宗地分類面積及宗地面積之和應與原調查成果相互檢核,防止錯漏。

宗地圖繪製

1.宗地圖是土地證書的附圖,從農村地籍圖上蒙繪或複製,宗地過大或過小時可調整比例尺繪製。
2.宗地圖的基本內容
2.1本宗地的權屬界線、宗地編號、界址點位置和編號、界址點坐標及界址點間距
2.2宗地權利人名稱
2.3宗地內各圖斑編號、地類代碼、宗地總面積
2.4相鄰宗地的權利人名稱、宗地編號與本宗地相接的權屬界線位置等
2.5比例尺、指北方向、繪圖者、繪圖時間等

成果資料歸檔

1.工作中形成的成果資料
1.1文字成果工作方案、技術方案、工作總結、技術總結等。
1.2圖件成果農村地籍圖和宗地圖。
1.3調查統計表冊成果土地權屬界線調查表、宗地分類面積調查表等。
2.成果歸檔集體土地產權調查工作中形成的各種成果資料應隨登記結案及時歸檔。

地方補充規定

省級國土資源管理部門可依據本規定製定具體的補充規定或實施細則,並報國土資源部備案。

本規定解釋權

本規定由國土資源部負責解釋。
____縣(市、區)集體土地權屬調查表(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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