集體企業獎金稅

集體企業獎金稅是指對集體企業就其發放的各種獎金超過國家規定限額的部分徵收的稅種,屬行為稅類。1985年開徵。以獨立核算的集體企業為納稅人。具體包括:(1)按國家規定轉為集體所有制的國營小型企業;(2)租賃或承包給集體經營並按規定向國家繳納租賃費或承包費的企業;(3)實行工資總額標準工資或獎金同各腫經濟指標掛鈎浮動以及其他經濟責任制的集體企業;(4)國營企業、事業單位辦的各種集體所有制企業;(5)集體與集體聯營或集體與個體聯營的企業;(6)集體企業所屬的事業單位;(7)國家不核撥經費的集體所有制事業單位;(8)向所屬企業提取管理費的企業性質的集體企業主管部門。納稅人發放的各種形式的獎金,包括用職工獎勵基金、分紅基金或其他資金渠道發放的各種獎金、實物獎勵和超過規定標準所發放的各種形式的工資、津貼、補貼、勞動分紅、股金分紅等,均應計征獎金稅。按國家規定標準發放的各種津貼、副食品補貼、價格補貼等,經勞動部門同意,稅務部門核定後,不徵稅。集體企業獎金稅的稅率、稅額計算、免稅範圍以及徵收辦法。

基本介紹

  • 中文名:集體企業獎金稅
  • 納稅義務人:獨立核算的企業
  • 性質:獎金稅的一個具體類別
  • 法律:《集體企業獎金稅暫行規定》
概述,徵稅範圍,免稅情況,類型,作用,稅務問題,法律法規,相關詞條,

概述

對城鄉集體所有制企業發放的各種形式的獎金超過國家規定免稅限額部分徵收的一種特定目的稅。國務院於一九八五年八月二十四日發布了關於《集體企業獎金稅暫行規定》 ,對集體企業自一九八五年度起徵收獎金稅。一些地區反映,集體企業獎金稅從一九八五年一月一日開始,按全年發放獎金數額計算徵收,繳納稅款有困難,為了照顧集體企業的實際情況,報經國務院同意,特作如下規定:一、按一雅應嬸九八五年全年計算應徵獎金稅額,免徵一至八月應繳納的獎金稅。即按一九八五年全年實際計稅獎金額計算出全年應納獎金稅額後,按全年獎金稅額的三分之一徵收。二、對集體企業在一九八五年發放的一九八四年的獎金,凡是企業一九八四年度實際發放獎金未達到二個半月標準工資的,一九八五年已補發部分,屬於補足二個半月標準工資以內的部分,允許在一九八五年發放獎金總額中扣除;企業一九八四年度實際發放獎金已超過二個半月標準工資的,補發的獎金在計算一九八五年發放獎金總額時不能扣除。
集體企業獎金稅集體企業獎金稅

徵稅範圍

從事工業商業、物資供銷、交通運輸建築安裝金融出版業娛樂業服務業和其他行業的城鄉集體所有制企業。包括:手工業生產合作社合作工廠供銷社合作商店貿易貨棧貿易中心、運輸裝卸合作社組、建築安裝企業、勞動服務公司、信用合作社、街道企業、鄉鎮集體企業以及其他集體所有制性質棕阿囑戒的企業,其發放的各種形式的獎金,都應按規定繳納集體企業獎金稅。下列企業、單位按照集體企業獎金稅規定徵稅:
一、按國家規定轉為集體所有制的國營小型企業。二、租賃或承包給集體經營並按規定向國家繳納租賃費承包費的企業。三、實行工資總額標準工資或獎金同各種經濟指標掛鈎浮動以及其他經濟責任制的集體企業。四、國營企業事業單位辦的各種集體所有制企業。五、集體與集體聯營或集體與個體聯營的企業。六、集體企業所屬的事業單位。七、國家不核撥經費的集體所有制事業單位。八、向所屬企業提取管理費的企業性質的集體企業主管部門。按照規定,繳納集體企業獎金稅的單位有手工業生產合作社、合作工廠、供銷社、合作商店、貿易貨棧和貿易中心、運輸裝卸合作社組、建築安裝企業、勞動服務公司、信用合作社、街道企業、鄉鎮集體企業以及其他集體性質的企業。納稅人發放的各種形式的獎金,包括用職工獎勵基金、分紅基金或其他資金渠道(包括上級主管部門、外單位給予的獎金)發放的各種獎金、實物獎勵和超過規定標準所發放的各種形式的工資津貼補貼、勞動分紅、股金分紅等,均應計征獎金稅。集體企業比照國營企業,按照國家統一規定標準發放的各種津貼、副食品補貼、價格補貼等,經勞動部門同意,稅務部門核實後,不計征獎金稅。

免稅情況

納稅人每年發給職工的勞動分紅,在一個月標準工資金額以內的,免徵獎金稅。超過一個月標準工資金額的部分,應計征獎金稅。納稅人每年發放給職工集資入股的股金分紅,在職工集資入股額15%以下的部分,不計征獎金稅,超過部分,應計征獎金稅。納稅人發放的加班工資,在當地勞動部門批准的項臭加班工資限額以內的部分,不計征獎金稅,超過限額的部分,應計征獎金稅。納稅人標準工資的計算,凡經過勞動部門批准,執行國營同行業企業工資等級,工資標準制度規定的,比照國營企業獎金稅的辦法計算;凡未按國營同行業企業工資等級、工資標準制度執行的,計算獎金稅的標準工資統一按每人每月六十元計算,納稅人發放的工資超過標準工資的部分,應徵收獎金稅。集體企業獎金稅實行超額累進稅率,按年計征,其分級稅率如下:全年發放獎金總額人均不超過四個月標準工資的碑剃微,免稅;全年發放獎金總額人均超過四個月至五個月標準工資的部分,稅率為30%;全年發放獎金總額人均超過五個月至六個月標準工資的部分,稅率為100%;全年發放獎金總額人均超過六個月標準工資的部分,稅率為300%。集體企業獎金稅的計算,按照《國營企業獎金稅暫行規定施行細則》第六條的計算公式辦理。納稅人發放的下列獎金免繳獎金稅:發給礦山採掘工人、搬運工人建築工人石油天然氣開採工人的獎金;按照國家規定頒求囑歸挨發的創造發明獎、合理化建議獎和技術改進獎、自然科學獎;其他經國務院批准免繳獎金稅的單項獎金。從事農牧業生產,對職工實行大包乾聯產計酬或家庭承包的集體所有制農牧企業(包括農墾、農業、林業、畜牧、水產)免繳獎金稅。集體企再訂跨業獎金稅一律在納稅人所在地繳納。
納稅人在年度內累戀辯兆計發放的獎金額超過四個月標準工資時,應先繳稅後發獎金。具體繳稅辦法按《國營企業獎金稅暫行規定施行細則》第十三條規定辦理。集體企業獎金稅的納稅年度,是指公曆每年一月一日起,至十二月三十一日止。納稅人繳納的獎金稅、罰款和滯納金,應從企業提取的獎勵基金、分紅基金或公益金中列支。納稅人拖欠稅款、罰款滯納金,經催繳無效的,稅務機關可以通知其開戶銀行或信用社扣繳入庫。集體企業獎金稅的其他徵收管理事項,包括納稅申報、納稅檢查、違章處理、複議起訴等均按《國營企業獎金稅暫行規定》和《國營企業獎金稅暫行規定施行細則》的有關規定辦理。

類型

按國家規定轉為集體所有制的國營小型企業;國營小型企業租賃或承包給集體經營並按規定向國家繳納租賃費或承包費的企業;集體與集體聯營或集體與個體聯營的企業;集體企業所屬的事業單位和國家不核撥經費的集體所有制事業單位;企業性質的集體企業主管部門(向所屬企業提取管理費的)。
集體企業獎金稅集體企業獎金稅
該稅的納稅人是集體所有制的單位,職工個人不繳納獎金稅。此種獎金稅的徵稅對象是集體企業發放的各種形式的獎金以及獎金性質的工資津貼補貼實物獎勵等。該獎金稅的稅率採用超額累進稅率,累進級距按納稅人全年發放獎金總額折合月平均標準工資(或基本工資)的倍數劃分。稅率為30%、100%和300%3檔;1987年調整為20%、50%、100%和200%4檔。此種獎金稅的免稅限額。1985年對集體企業規定為4個月平均標準工資,1988年調整為4.5個月平均標準工資。獎金稅的繳納,凡納稅人在年度內累計發放的獎金超過免稅限額時,應先繳稅後發獎,稅款在獎勵基金中支付。獎金稅實行按年計征、按次預繳、年終彙算清繳的徵收方法。因而應納稅額應按照納稅人全年發放的應納稅獎金總額和月標準工資(或基本工資,下同)的超過規定限額部分分檔確定的適用稅率計算。應納稅獎金總額為納稅人發放的各種形式的獎金總額扣除規定的免稅限額以及其他準予扣除的免稅獎金後的餘額。月標準工資(或基本工資)按國家規定的工資標準全年平均計算。

作用

(1)促進企業推行內部責任制,調動企業和職工發展生產、提高經濟效益的積極性;(2)可以有計畫地逐步提高職工的收入水平;(3)從巨觀上控制消費基金的過快增長。1994年稅制改革時,取消了集體企業獎金稅。

稅務問題

國務院國發103號《集體企業獎金稅暫行規定》和財政部(85)財稅字第316號《關於頒發集體企業獎金稅暫行規定實施辦法的通知》下達後,各部門、各地區提出了一些問題,為了便於貫徹執行,現對集體企業獎金稅徵收中的若干具體問題規定如下:
一、街道集體企業和企事業單位、機關、團體、部隊、學校所舉辦的集體所有制的家屬工廠,均屬於集體企業獎金稅的徵收範圍,應按規定繳納集體企業獎金稅。二、集體所有制的農牧企業,除對從事農牧業生產經營,實行大包乾聯產計酬或家庭承包的企業職工免徵獎金稅外,其所屬從事工業、商業、交通運輸業等生產經營的,發放給職工的獎金,應按規定徵收獎金稅。三、邊遠地區的企業,根據國家規定按照標準工資加發一定百分比的地區生活費補貼,不計征獎金稅。四、企業發放的加班工資,在當地勞動部門或經勞動部門準許由主管部門核批,在加班工資限額人的部分,經稅務部門核實後,不計征獎金稅;未經核批和超過核批限額發放的加班工資,應計征獎金稅。五、企業發放的勞動競賽獎、安全生產獎、企業驗收合格獎、質量管理獎、優質產品獎、金銀質獎、購銷獎、推銷獎等,均應計入獎金總額徵收獎金稅。六、企業發放的山區補貼和郊區津貼,凡在各地報經國務院批准的規定限額以內的部分,不計征獎金稅;由各地、各部門自行規定,未報經國務院批准發放的以及超過批准限額的部分,應計入獎金總額徵收獎金稅。七、集體企業發給從事有毒有害工種(如廢品回收等)職工的崗位津貼,在省、自治區、直轄市勞動部門批准的發放標準以內的部分,經稅務部門核實後,不計征獎金稅。八、企業按規定比例從職工福利基金中發放的計畫生育獎,不計征獎金稅。九、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專利法》及其實施細則規定,專利權的持有單位發給發明人或設計人的獎金和報酬,不計征獎金稅。十、按照國務院國發7號《關於技術轉讓的暫行規定》,轉讓技術的企業,從留用的技術轉讓淨收入中,提取5-10%的獎金髮給本單位有關人員的,不計征獎金稅。十一、企業發放的各種實物,均應折價計入獎金總額;發放的補貼低價物品,補貼款應計入獎金總額徵收獎金稅。屬於外購商品,按商品進價計算;屬於自製產品,按同類產品的銷售價格計算。

法律法規

第一條 根據《集體企業獎金稅暫行規定》第四條制定本實施辦法。
集體企業獎金稅集體企業獎金稅
第二條 凡從事工業、商業、物資供銷、交通運輸、建築安裝、金融、出版業、娛樂業、服務業和其他行業的城鄉集體所有制企業。包括:手工業生產合作社、合作工廠、供銷社、合作商店、貿易貨棧和貿易中心、運輸裝卸合作社組、建築安裝企業、勞動服務公司、信用合作社、街道企業、鄉鎮集體企業以及其他集體所有制性質的企業,其發放的各種形式的獎金,都應按規定繳納集體企業獎金稅。
第三條 下列企業、單位按照集體企業獎金稅規定徵稅:一、按國家規定轉為集體所有制的國營小型企業。二、租賃或承包給集體經營並按規定向國家繳納租賃費或承包費的企業。 三、實行工資總額標準工資或獎金同各種經濟指標掛鈎浮動以及其他經濟責任制的集體企業。四、國營企業、事業單位辦的各種集體所有制企業。五、集體與集體聯營或集體與個體聯營的企業。六、集體企業所屬的事業單位。七、國家不核撥經費的集體所有制事業單位。八、向所屬企業提取管理費的企業性質的集體企業主管部門。
第四條 集體企業獎金稅以獨立核算的企業為納稅義務人(以下簡稱納稅人)。
第五條 納稅人發放的各種形式的獎金,包括用職工獎勵基金、分紅基金或其他資金渠道(包括上級主管部門、外單位給予的獎金)發放的各種獎金、實物獎勵和超過規定標準所發放的各種形式的工資、津貼、補貼、勞動分紅、股金分紅等,均應計征獎金稅。
第六條 集體企業比照國營企業,按照國家統一規定標準發放的各種津貼、副食品補貼、價格補貼等,經勞動部門同意,稅務部門核實後,不計征獎金稅。
第七條 納稅人每年發給職工的勞動分紅,在一個月標準工資金額以內的,免徵獎金稅。超過一個月標準工資金額的部分,應計征獎金稅。
第八條 納稅人每年發放給職工集資入股的股金分紅,在職工集資入股額15%以下的部分,不計征獎金稅,超過部分,應計征獎金稅。
第九條 納稅人發放的加班工資,在當地勞動部門批准的加班工資限額以內的部分,不計征獎金稅,超過限額的部分,應計征獎金稅。
第十條 納稅人標準工資的計算,凡經過勞動部門批准,執行國營同行業企業工資等級,工資標準制度規定的,比照國營企業獎金稅的辦法計算;凡未按國營同行業企業工資等級、工資標準制度執行的,計算獎金稅的標準工資統一按每人每月六十元計算,納稅人發放的工資超過標準工資的部分,應徵收獎金稅。(註解:一九八五年十二月三十一日財政部《關於徵收鄉鎮集體企業獎金計稅工資標準問題的通知》和一九八六年三月三十一日財政部《關於城鎮集體企業獎金稅若干問題的通知》規定:對經濟效益好的或按規定沒有執行各種津貼、補貼制度的鄉鎮集體企業和未按國營同行業企業工資標準執行的城鎮集體企業,每人每月六十元計征獎金稅的工資標準可適當放寬,但不得超過八十元,具體標準由各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根據本地區的實際情況確定。對執行國營同行業企業工資標準的城鎮集體企業,計征獎金稅工資標準改為六十七元五角。)
第十一條 集體企業獎金稅實行超額累進稅率,按年計征,其分級稅率如下:全年發放獎金總額人均不超過四個月標準工資的,免稅;全年發放獎金總額人均超過四個月至五個月標準工資的部分,稅率為30%;全年發放獎金總額人均超過五個月至六個月標準工資的部分,稅率為100%;全年發放獎金總額人均超過六個月標準工資的部分,稅率為300%。集體企業獎金稅的計算,按照《國營企業獎金稅暫行規定施行細則》第六條的計算公式辦理。
第十二條 納稅人發放的下列獎金免繳獎金稅:一、發給礦山採掘工人、搬運工人、建築工人、石油和天然氣開採工人的獎金;二、按照國家規定頒發的創造發明獎、合理化建議獎和技術改進獎、自然科學獎;三、其他經國務院批准免繳獎金稅的單項獎金。
第十三條 從事農牧業生產,對職工實行大包乾聯產計酬或家庭承包的集體所有制農牧企業(包括農墾、農業、林業、畜牧、水產)免繳獎金稅。
第十四條 集體企業獎金稅一律在納稅人所在地繳納。
第十五條 納稅人在年度內累計發放的獎金額超過四個月標準工資時,應先繳稅後發獎金。具體繳稅辦法按《國營企業獎金稅暫行規定施行細則》第十三條規定辦理。
第十六條 集體企業獎金稅的納稅年度,是指公曆每年一月一日起,至十二月三十一日止。
第十七條 納稅人繳納的獎金稅、罰款和滯納金,應從企業提取的獎勵基金、分紅基金或公益金中列支。第十八條 納稅人拖欠稅款罰款和滯納金,經催繳無效的,稅務機關可以通知其開戶銀行或信用社扣繳入庫。
第十九條 集體企業獎金稅的其他徵收管理事項,包括納稅申報、納稅檢查、違章處理、複議起訴等均按《國營企業獎金稅暫行規定》和《國營企業獎金稅暫行規定施行細則》的有關規定辦理。
第二十條 本實施辦法的解釋權,屬於中華人民共和國財政部。
第二十一條 本實施辦法,從《集體企業獎金稅暫行規定》實施之日起實行。

相關詞條

免稅情況

納稅人每年發給職工的勞動分紅,在一個月標準工資金額以內的,免徵獎金稅。超過一個月標準工資金額的部分,應計征獎金稅。納稅人每年發放給職工集資入股的股金分紅,在職工集資入股額15%以下的部分,不計征獎金稅,超過部分,應計征獎金稅。納稅人發放的加班工資,在當地勞動部門批准的加班工資限額以內的部分,不計征獎金稅,超過限額的部分,應計征獎金稅。納稅人標準工資的計算,凡經過勞動部門批准,執行國營同行業企業工資等級,工資標準制度規定的,比照國營企業獎金稅的辦法計算;凡未按國營同行業企業工資等級、工資標準制度執行的,計算獎金稅的標準工資統一按每人每月六十元計算,納稅人發放的工資超過標準工資的部分,應徵收獎金稅。集體企業獎金稅實行超額累進稅率,按年計征,其分級稅率如下:全年發放獎金總額人均不超過四個月標準工資的,免稅;全年發放獎金總額人均超過四個月至五個月標準工資的部分,稅率為30%;全年發放獎金總額人均超過五個月至六個月標準工資的部分,稅率為100%;全年發放獎金總額人均超過六個月標準工資的部分,稅率為300%。集體企業獎金稅的計算,按照《國營企業獎金稅暫行規定施行細則》第六條的計算公式辦理。納稅人發放的下列獎金免繳獎金稅:發給礦山採掘工人、搬運工人建築工人石油天然氣開採工人的獎金;按照國家規定頒發的創造發明獎、合理化建議獎和技術改進獎、自然科學獎;其他經國務院批准免繳獎金稅的單項獎金。從事農牧業生產,對職工實行大包乾聯產計酬或家庭承包的集體所有制農牧企業(包括農墾、農業、林業、畜牧、水產)免繳獎金稅。集體企業獎金稅一律在納稅人所在地繳納。
納稅人在年度內累計發放的獎金額超過四個月標準工資時,應先繳稅後發獎金。具體繳稅辦法按《國營企業獎金稅暫行規定施行細則》第十三條規定辦理。集體企業獎金稅的納稅年度,是指公曆每年一月一日起,至十二月三十一日止。納稅人繳納的獎金稅、罰款和滯納金,應從企業提取的獎勵基金、分紅基金或公益金中列支。納稅人拖欠稅款、罰款滯納金,經催繳無效的,稅務機關可以通知其開戶銀行或信用社扣繳入庫。集體企業獎金稅的其他徵收管理事項,包括納稅申報、納稅檢查、違章處理、複議起訴等均按《國營企業獎金稅暫行規定》和《國營企業獎金稅暫行規定施行細則》的有關規定辦理。

類型

按國家規定轉為集體所有制的國營小型企業;國營小型企業租賃或承包給集體經營並按規定向國家繳納租賃費或承包費的企業;集體與集體聯營或集體與個體聯營的企業;集體企業所屬的事業單位和國家不核撥經費的集體所有制事業單位;企業性質的集體企業主管部門(向所屬企業提取管理費的)。
集體企業獎金稅集體企業獎金稅
該稅的納稅人是集體所有制的單位,職工個人不繳納獎金稅。此種獎金稅的徵稅對象是集體企業發放的各種形式的獎金以及獎金性質的工資津貼補貼實物獎勵等。該獎金稅的稅率採用超額累進稅率,累進級距按納稅人全年發放獎金總額折合月平均標準工資(或基本工資)的倍數劃分。稅率為30%、100%和300%3檔;1987年調整為20%、50%、100%和200%4檔。此種獎金稅的免稅限額。1985年對集體企業規定為4個月平均標準工資,1988年調整為4.5個月平均標準工資。獎金稅的繳納,凡納稅人在年度內累計發放的獎金超過免稅限額時,應先繳稅後發獎,稅款在獎勵基金中支付。獎金稅實行按年計征、按次預繳、年終彙算清繳的徵收方法。因而應納稅額應按照納稅人全年發放的應納稅獎金總額和月標準工資(或基本工資,下同)的超過規定限額部分分檔確定的適用稅率計算。應納稅獎金總額為納稅人發放的各種形式的獎金總額扣除規定的免稅限額以及其他準予扣除的免稅獎金後的餘額。月標準工資(或基本工資)按國家規定的工資標準全年平均計算。

作用

(1)促進企業推行內部責任制,調動企業和職工發展生產、提高經濟效益的積極性;(2)可以有計畫地逐步提高職工的收入水平;(3)從巨觀上控制消費基金的過快增長。1994年稅制改革時,取消了集體企業獎金稅。

稅務問題

國務院國發103號《集體企業獎金稅暫行規定》和財政部(85)財稅字第316號《關於頒發集體企業獎金稅暫行規定實施辦法的通知》下達後,各部門、各地區提出了一些問題,為了便於貫徹執行,現對集體企業獎金稅徵收中的若干具體問題規定如下:
一、街道集體企業和企事業單位、機關、團體、部隊、學校所舉辦的集體所有制的家屬工廠,均屬於集體企業獎金稅的徵收範圍,應按規定繳納集體企業獎金稅。二、集體所有制的農牧企業,除對從事農牧業生產經營,實行大包乾聯產計酬或家庭承包的企業職工免徵獎金稅外,其所屬從事工業、商業、交通運輸業等生產經營的,發放給職工的獎金,應按規定徵收獎金稅。三、邊遠地區的企業,根據國家規定按照標準工資加發一定百分比的地區生活費補貼,不計征獎金稅。四、企業發放的加班工資,在當地勞動部門或經勞動部門準許由主管部門核批,在加班工資限額人的部分,經稅務部門核實後,不計征獎金稅;未經核批和超過核批限額發放的加班工資,應計征獎金稅。五、企業發放的勞動競賽獎、安全生產獎、企業驗收合格獎、質量管理獎、優質產品獎、金銀質獎、購銷獎、推銷獎等,均應計入獎金總額徵收獎金稅。六、企業發放的山區補貼和郊區津貼,凡在各地報經國務院批准的規定限額以內的部分,不計征獎金稅;由各地、各部門自行規定,未報經國務院批准發放的以及超過批准限額的部分,應計入獎金總額徵收獎金稅。七、集體企業發給從事有毒有害工種(如廢品回收等)職工的崗位津貼,在省、自治區、直轄市勞動部門批准的發放標準以內的部分,經稅務部門核實後,不計征獎金稅。八、企業按規定比例從職工福利基金中發放的計畫生育獎,不計征獎金稅。九、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專利法》及其實施細則規定,專利權的持有單位發給發明人或設計人的獎金和報酬,不計征獎金稅。十、按照國務院國發7號《關於技術轉讓的暫行規定》,轉讓技術的企業,從留用的技術轉讓淨收入中,提取5-10%的獎金髮給本單位有關人員的,不計征獎金稅。十一、企業發放的各種實物,均應折價計入獎金總額;發放的補貼低價物品,補貼款應計入獎金總額徵收獎金稅。屬於外購商品,按商品進價計算;屬於自製產品,按同類產品的銷售價格計算。

法律法規

第一條 根據《集體企業獎金稅暫行規定》第四條制定本實施辦法。
集體企業獎金稅集體企業獎金稅
第二條 凡從事工業、商業、物資供銷、交通運輸、建築安裝、金融、出版業、娛樂業、服務業和其他行業的城鄉集體所有制企業。包括:手工業生產合作社、合作工廠、供銷社、合作商店、貿易貨棧和貿易中心、運輸裝卸合作社組、建築安裝企業、勞動服務公司、信用合作社、街道企業、鄉鎮集體企業以及其他集體所有制性質的企業,其發放的各種形式的獎金,都應按規定繳納集體企業獎金稅。
第三條 下列企業、單位按照集體企業獎金稅規定徵稅:一、按國家規定轉為集體所有制的國營小型企業。二、租賃或承包給集體經營並按規定向國家繳納租賃費或承包費的企業。 三、實行工資總額標準工資或獎金同各種經濟指標掛鈎浮動以及其他經濟責任制的集體企業。四、國營企業、事業單位辦的各種集體所有制企業。五、集體與集體聯營或集體與個體聯營的企業。六、集體企業所屬的事業單位。七、國家不核撥經費的集體所有制事業單位。八、向所屬企業提取管理費的企業性質的集體企業主管部門。
第四條 集體企業獎金稅以獨立核算的企業為納稅義務人(以下簡稱納稅人)。
第五條 納稅人發放的各種形式的獎金,包括用職工獎勵基金、分紅基金或其他資金渠道(包括上級主管部門、外單位給予的獎金)發放的各種獎金、實物獎勵和超過規定標準所發放的各種形式的工資、津貼、補貼、勞動分紅、股金分紅等,均應計征獎金稅。
第六條 集體企業比照國營企業,按照國家統一規定標準發放的各種津貼、副食品補貼、價格補貼等,經勞動部門同意,稅務部門核實後,不計征獎金稅。
第七條 納稅人每年發給職工的勞動分紅,在一個月標準工資金額以內的,免徵獎金稅。超過一個月標準工資金額的部分,應計征獎金稅。
第八條 納稅人每年發放給職工集資入股的股金分紅,在職工集資入股額15%以下的部分,不計征獎金稅,超過部分,應計征獎金稅。
第九條 納稅人發放的加班工資,在當地勞動部門批准的加班工資限額以內的部分,不計征獎金稅,超過限額的部分,應計征獎金稅。
第十條 納稅人標準工資的計算,凡經過勞動部門批准,執行國營同行業企業工資等級,工資標準制度規定的,比照國營企業獎金稅的辦法計算;凡未按國營同行業企業工資等級、工資標準制度執行的,計算獎金稅的標準工資統一按每人每月六十元計算,納稅人發放的工資超過標準工資的部分,應徵收獎金稅。(註解:一九八五年十二月三十一日財政部《關於徵收鄉鎮集體企業獎金計稅工資標準問題的通知》和一九八六年三月三十一日財政部《關於城鎮集體企業獎金稅若干問題的通知》規定:對經濟效益好的或按規定沒有執行各種津貼、補貼制度的鄉鎮集體企業和未按國營同行業企業工資標準執行的城鎮集體企業,每人每月六十元計征獎金稅的工資標準可適當放寬,但不得超過八十元,具體標準由各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根據本地區的實際情況確定。對執行國營同行業企業工資標準的城鎮集體企業,計征獎金稅工資標準改為六十七元五角。)
第十一條 集體企業獎金稅實行超額累進稅率,按年計征,其分級稅率如下:全年發放獎金總額人均不超過四個月標準工資的,免稅;全年發放獎金總額人均超過四個月至五個月標準工資的部分,稅率為30%;全年發放獎金總額人均超過五個月至六個月標準工資的部分,稅率為100%;全年發放獎金總額人均超過六個月標準工資的部分,稅率為300%。集體企業獎金稅的計算,按照《國營企業獎金稅暫行規定施行細則》第六條的計算公式辦理。
第十二條 納稅人發放的下列獎金免繳獎金稅:一、發給礦山採掘工人、搬運工人、建築工人、石油和天然氣開採工人的獎金;二、按照國家規定頒發的創造發明獎、合理化建議獎和技術改進獎、自然科學獎;三、其他經國務院批准免繳獎金稅的單項獎金。
第十三條 從事農牧業生產,對職工實行大包乾聯產計酬或家庭承包的集體所有制農牧企業(包括農墾、農業、林業、畜牧、水產)免繳獎金稅。
第十四條 集體企業獎金稅一律在納稅人所在地繳納。
第十五條 納稅人在年度內累計發放的獎金額超過四個月標準工資時,應先繳稅後發獎金。具體繳稅辦法按《國營企業獎金稅暫行規定施行細則》第十三條規定辦理。
第十六條 集體企業獎金稅的納稅年度,是指公曆每年一月一日起,至十二月三十一日止。
第十七條 納稅人繳納的獎金稅、罰款和滯納金,應從企業提取的獎勵基金、分紅基金或公益金中列支。第十八條 納稅人拖欠稅款罰款和滯納金,經催繳無效的,稅務機關可以通知其開戶銀行或信用社扣繳入庫。
第十九條 集體企業獎金稅的其他徵收管理事項,包括納稅申報、納稅檢查、違章處理、複議起訴等均按《國營企業獎金稅暫行規定》和《國營企業獎金稅暫行規定施行細則》的有關規定辦理。
第二十條 本實施辦法的解釋權,屬於中華人民共和國財政部。
第二十一條 本實施辦法,從《集體企業獎金稅暫行規定》實施之日起實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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