陝西省電力設施保護辦法

陝西省電力設施保護辦法,法規,發布日期1991-11-03。

基本介紹

  • 中文名:陝西省電力設施保護辦法
  • 發布日期:1991-11-03
  • 生效日期:1991-11-03
  • 所屬類別:地方法規
【發布單位】82502
【發布文號】
【發布日期】1991-11-03
【生效日期】1991-11-03
【失效日期】
【所屬類別】地方法規
【檔案來源】
陝西省電力設施保護辦法
(1991年11月3日)
第一條 根據《電力設施保護條例》(以下簡稱《條例》),結合本省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適用於本省境內全民所有的已建或在建的電力設施(含發電廠、變電所和電力線路設施及其附屬設施,下同)。
第三條 電力設施的保護,實行電力主管部門、公安部門和人民民眾相結合、宣傳教育、保護措施和依法懲處相結合的原則。各級電力主管部門是所轄地區內電力設施管理和保護工作的主管部門。各級公安部門有協助電力主管部門執行《條例》和本辦法,做好電力設施保護工作的責任。
第四條 任何單位和個人都有保護電力設施的義務。對危害電力設施的行為,有權制止並向電力、公安部門報告。
第五條 各級人民政府要加強對電力設施保護工作的領導,做好公安、電業、林業、物資、供銷、建設、土地管理、工商行政管理等部門的組織協調工作,研究解決本轄區內電力設施保護工作中的有關問題。
第六條 縣以上地方各級電力主管部門保護電力設施的職責是:
(一)負責監督、檢查《條例》和本辦法的貫徹執行;
(二)開展保護電力設施的宣傳教育工作;
(三)按照《條例》第十一條的規定,設立電力設施保護標誌,並將地下、水底電纜所在位置書面通知有關部門;
(四)會同有關部門建立民眾護線組織並指導護線工作;
(五)加強專業巡護線隊伍建設,健全崗位責任制,落實保護措施;
(六)會同當地公安部門,負責所轄地區電力設施的安全保衛工作。
第七條 各鄉(鎮)可以成立民眾護線組織,設立民眾護線員。民眾護線員需經縣級以上電力主管部門培訓、考核合格後,方可擔任工作。民眾護線員的勞務報酬,由電力主管部門按規定予以支付。
民眾護線組織的職責是:
(一)建立健全民眾護線責任制;
(二)向民眾宣傳《條例》和本辦法;
(三)保護本地區電力設施的安全,定期檢查,發現問題及時報告電力部門;
(四)協助公安機關查處電力設施案件。
第八條 凡在保護電力設施工作中做出以下顯著成績的單位或個人,由各級人民政府或電力主管部門給予表彰獎勵:
(一)對破壞電力設施或哄搶、盜竊及非法銷售、收購電力器材的行為,檢舉揭發有功的;
(二)對破壞電力設施或哄搶、盜竊電力設施器材的行為,勇於鬥爭,事跡突出的;
(三)在電力設施遭到自然災害襲擊時,奮力搶救,事跡突出的;
(四)在保護電力設施安全工作中,做出優異成績的。
第九條 任何單位和個人違反《條例》和本辦法,危害電力設施的,由電力主管部門依照本辦法給予行政處罰;構成違反治安管理行為的,由公安機關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條例》給予處罰;構成犯罪的,提請司法機關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十條 任何單位和個人未經縣以上地方電力主管部門批准,又未採取相應的安全措施,擅自進行下列作業或活動的,由電力主管部門處二百元以下罰款:
(一)在架空電力線路保護區內進行農田水利基本建設工程及打樁、鑽探、開挖等作業的;
(二)起重機械的任何部位進入架空電力線路保護區進行施工的;
(三)小於規定的導線與穿越物體之間的安全距離,通過架空電力線路保護區的;
(四)在電力電纜線路保護區內進行作業的。
第十一條 任何單位或個人有下列行為之一,經制止仍不改正,情節嚴重的,由電力主管部門處五百元以下罰款:
(一)在架空電力線路保護區內燒窯、燒荒,堆放穀物、草料、垃圾、礦渣、易燃易爆物及其它影響安全供電的物品的;
(二)在地下電力電纜保護區內堆放垃圾、礦渣、易燃易爆物,傾倒酸、鹼、鹽及其它有害化學物品,興建建築物,種植樹木、竹子的;
(三)在江河電力電纜保護區內拋錨、拖錨、炸魚、挖沙的;
(四)向電力線路設施射擊、投擲物體,或者擅自在導線上接用電器設備的;
(五)利用桿塔、拉線作起重牽引地錨、拴牲畜、懸掛物體、攀附農作物,或在桿塔、拉線基礎保護範圍內取土、挖沙、打樁、鑽探的。
第十二條 任何單位和個人有下列行為之一,由電力主管部門處一千元以下罰款;情節嚴重的,可處五千元以下罰款:
(一)闖入發電廠、變電所內尋釁滋事,擾亂生產和工作秩序的;
(二)破壞發電廠、變電所或電力建設工程施工場所的圍牆,封堵大門、道路,扣留機具,截斷水源、電源的;
(三)危及輸水、供熱、排灰管道(溝)等設施安全運行的;
(四)在用於水力發電廠的水庫內,進入距水工建築物三百米區域內炸魚、捕魚、游泳、划船及其它危及水工建築物安全的;
(五)塗改、移動、損壞電力設施建設的測量標樁、標記,或其它永久性標誌物的;
(六)影響專用鐵路、公路、橋樑、碼頭使用的;
(七)阻礙電力設施建設施工、搶修、檢修工作的。
第十三條 有下列行為之一,構成犯罪的,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的規定,提請司法機關依法追究刑事責任;尚未構成犯罪的,由電力主管部門處五千元以下罰款:
(一)拆卸、損壞發電、送電、變電、配電、電力通訊器材的;
(二)由於伐樹、採石放炮、施工作業、射擊、投擲物體,機動車輛或機具撞擊,或其他過失行為,危害電力設施,造成嚴重後果的。
第十四條 任何單位和個人違反《條例》和本辦法規定的,電力主管部門有權制止並責令其限期改正;情節嚴重造成損失的,除依照本辦法處罰外,由電力主管部門責令其賠償所造成的直接經濟損失。
第十五條 在電力線路保護區內興建建築物,種植或保留不符合安全規定的植物,除給予處罰外,限期內未改正的,電力主管部門可採取措施,強行拆除或砍伐修剪。拆除或砍伐修剪造成的經濟損失,由被處罰人承擔。
第十六條 任何單位和個人非法收購和出售電力設施器材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門依照國家有關規定沒收其全部違法所得或實物,並視情節輕重,處以罰款、停業整頓,直至吊銷營業執照;構成犯罪的,提請司法機關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十七條 電力主管部門的工作人員違反《條例》的規定,除由所在單位給予行政處分外,並依照本辦法從重處罰;構成犯罪的,提請司法機關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十八條 對違反《條例》和本辦法規定的處罰,由縣以上地方電力主管部門決定,並報上一級電力主管部門備案。
第十九條 罰款和沒收財物一律上繳地方財政,並開具省財政部門統一制定的票據。
第二十條 當事人對地方電力主管部門所給予的處罰不服的,可以在接到處罰通知書後十五日內向上一級電力主管部門申請複議。上一級電力主管部門收到申請複議書後,應當在兩個月內作出複議決定。申請人不服複議決定的,可在收到複議決定書之日起十五日內人民法院提起訴訟。當事人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訴。逾期不申請複議、不起訴又不履行處罰決定的,由作出處罰決定的電力主管部門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
第二十一條 集體所有制的電力設施的保護,可以參照本辦法執行。
第二十二條 本辦法由省電力主管部門負責解釋。
第二十三條 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施行。
附: 《電力設施保護條例》第十條
第十條 電力線路保護區:
一、架空電力線路保護區:導線邊線向外側延伸所形成的兩平行線內的區域,在一般地區各級電壓導線的邊線延伸距離如下:
1~10千伏 5米
35~110千伏 10米
154~330千伏 15米
500千伏 20米
在廠礦、城鎮等人口密集地區,架空電力線路保護區的區域可略小於上述規定。但各級電壓導線邊線延伸的距離,不應小於導線邊線的最大計算弧垂及最大計算風偏後的水平距離和風偏後距建築物的安全距離之和。
二、電力電纜線路保護區:地下電纜為線路兩側各零點七五米所形成的兩平行線內的區域;海底電纜一般為線路兩側各二海里(港內為兩側各一百米),江河電纜一般不小於線路兩側各一百米(中、小河流一般不小於各五十米)所形成的兩平行線內的水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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