陝西省農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暫行辦法

2007年9月7日,陝西省人民政府以陝政發〔2007〕45號印發《陝西省農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暫行辦法》。該《辦法》共19條,自發布之日起施行。2005年7月1日施行的《陝西省農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暫行辦法》予以廢止。

基本介紹

  • 中文名:陝西省農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暫行辦法
  • 印發機關陝西省人民政府
  • 類別:規範性檔案
  • 文號:陝政發〔2007〕45號
  • 印發時間:2007年9月7日
  • 施行時間:2007年9月7日
通知,暫行辦法,

通知

陝西省人民政府關於印發《陝西省農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暫行辦法》的通知
陝政發〔2007〕45號
各市、縣、區人民政府,省人民政府各工作部門、各直屬機構:
《陝西省農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暫行辦法》已經省政府第17次常務會議審議通過,現予以印發,請認真貫徹實施。
建立農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是踐行“三個代表”重要思想、落實科學發展觀和構建社會主義和諧社會的必然要求,是解決農村貧困人口溫飽問題的重要舉措,也是建立覆蓋城鄉的社會保障體系的重要內容。做好這項工作,對於促進農村經濟社會發展,逐步縮小城鄉差距,維護社會公平具有十分重要的意義。各地區、各部門要充分認識建立農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的重要性,將其作為社會主義新農村建設的一項重要任務,高度重視,紮實推進,確保農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順利實施並不斷完善。
陝西省人民政府
二○○七年九月七日

暫行辦法

陝西省農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暫行辦法
第一條 為保障農村困難民眾基本生活,將符合條件的農村貧困人口全部納入保障範圍,穩定、持久、有效地解決農村貧困人口的溫飽問題,進一步規範農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工作,根據《國務院關於在全國建立農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的通知》(國發〔2007〕19號)精神,結合我省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省行政區域內農村居民的最低生活保障,適用本辦法。
第三條 農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是政府對農村貧困人口按最低生活保障標準進行差額救助的新型社會救濟制度。
第四條 農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工作堅持以下原則:
(一)堅持以人為本,保障農村居民基本生活;
(二)保障水平與當地經濟社會發展水平和財力狀況相適應;
(三)堅持公開、公平、公正;
(四)實行地方人民政府負責制,按屬地進行管理;
(五)實行動態管理,做到保障對象有進有出,補助水平有升有降;
(六)堅持與扶貧開發、促進就業及其他農村社會保障政策、生活補助措施相銜接,政府救濟與家庭贍養撫養、社會互助、個人自立相結合。
第五條 農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的對象範圍。農村最低生活保障對象是家庭年人均純收入低於當地最低生活保障標準的農村居民,主要是因病殘、年老體弱、喪失勞動能力以及生存條件惡劣等原因造成生活常年困難的農村居民。
第六條 農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標準,按照能夠維持農村居民全年基本生活所必需的吃飯、穿衣、用水、用電等費用進行確定,並隨著當地生活必需品價格變化和人民生活水平提高適時進行調整。
第七條 農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標準的確定和調整,由縣或設區市人民政府研究制定,報上一級人民政府備案後公布執行。
農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標準,原則上不低於省政府確定的指導標準。根據我省目前經濟社會發展水平和財力狀況,暫定2007—2008年全省農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標準不低於693元/年·人。年人均純收入達不到693元的補到693元,經濟條件較好的市、縣可適當高於此標準。
第八條 農村居民家庭收入是指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員全年貨幣收入和實物收入的總和。具體包括:
(一)從事農業、林業、養殖業及副業生產的收入;
(二)外出務工、自謀職業等獲得的勞務、經營、管理等收入;
(三)工資性收入(包括獎金、補貼、福利等);
(四)出租家庭財產獲得的收入;
(五)法定贍養人、扶養人或撫養人應當給付的贍養費、扶養費或撫養費;
(六)依法繼承的遺產或接受的贈與;
(七)縣級政府規定應計入的收入。
第九條 下列項目不計入家庭收入:
(一)對國家、社會和人民作出特殊貢獻,由政府給予的獎勵金及榮譽津貼;
(二)優撫對象享受的撫恤金、優待金;
(三)獎學金、助學金、勤工儉學收入及由政府和社會給予困難學生的救助金;
(四)因工(公)負傷和意外傷害的醫療費、誤工費、營養費、護理費及死亡人員的喪葬費和一次性撫恤金等;
(五)獨生子女費、農村計畫生育政策獎勵扶助金;
(六)新型農村合作醫療報銷的醫療費;
(七)農村貧困家庭成員醫療救助費;
(八)政府、社會或個人給予的臨時性生活救濟金。
第十條 農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金的申請、審核和審批按下列程式執行:
(一)由戶主本人向戶籍所在地的鄉(鎮)人民政府提出申請;村民委員會受鄉(鎮)人民政府委託,也可受理申請。受鄉(鎮)人民政府委託,在村黨組織的領導下,村民委員會對申請人開展家庭經濟狀況調查、組織村民會議或村民代表會議民主評議後提出初步意見,報鄉(鎮)人民政府;鄉(鎮)人民政府應在接到申請後的20個工作日之內將核查意見及相關材料報縣級人民政府民政部門審批;縣級人民政府民政部門應在20個工作日之內完成審批工作,對符合納入農村最低生活保障的人員,發給《農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金領取證》,對不符合救助條件的,應書面通知申請人,並說明理由。
(二)村民委員會、鄉(鎮)人民政府以及縣級人民政府民政部門要及時向社會公布有關信息,接受民眾監督。公示的重點內容為:最低生活保障對象的申請情況和對最低生活保障對象的民主評議意見,審核、審批意見,實際補助水平等情況。對公示沒有異議的,要按程式及時落實申請人的最低生活保障待遇;對公示有異議的,要進行調查核實,認真處理。
(三)最低生活保障金原則上按照申請人家庭年人均純收入與保障標準的差額發放,也可在核查申請人家庭收入的基礎上,按照其家庭的困難程度和類別,分檔發放。
(四)鄉(鎮)人民政府和縣級人民政府民政部門對農村最低生活保障對象實行動態管理,每半年對保障對象家庭收入情況進行一次核查,並根據其家庭經濟狀況的變化,及時按程式辦理停發、減發或增發最低生活保障金的手續。保障對象和補助水平變動情況要及時向社會公示,公示期限不少於7日。
第十一條 農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金按季度實行社會化發放,有條件的地方可實行按月發放。
第十二條 農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資金實行中、省、市、縣財政共同負擔,以地方籌集為主,中、省資金重點補助財政困難地區。資金主要來源:
(一)市、縣財政分別按上年可用財力的1%安排預算;
(二)中央財政補助;
(三)省級財政補助;
(四)社會捐助款。
第十三條 市、縣每年要將農村最低生活保障工作經費列入預算。
第十四條 農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資金納入社會救濟專項資金支出科目,專項管理,專賬核算,專款專用,嚴禁擠占挪用。
第十五條 農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所需資金由各級民政部門根據當年保障標準、人數等因素測定,並於每年10月底前向同級財政部門提出下一年度資金預算計畫,經財政部門審核後列入下一年度財政預算,按期撥付。
第十六條 農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工作應當接受社會和民眾監督。各級財政、審計、監察、民政部門應依法加強對農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資金使用情況的監督檢查,及時糾正處理違法違紀行為。
第十七條 從事農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工作的人員,必須嚴格執行申報審查和發放程式。對工作中弄虛作假,優親厚友,將不符合條件的人員納入保障範圍,或不按規定公布申報和發放情況的,要視情節嚴肅處理。
第十八條 本辦法下發後,各設區市或縣(市、區)要結合本地實際制訂具體辦法或實施細則。
第十九條 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施行,2005年7月1日施行的《陝西省農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暫行辦法》同時廢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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