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對象參加醫療保險暫行辦法

《湖北省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對象參加醫療保險暫行辦法》是湖北省人民政府辦公廳2007年7月21日發布的辦法。

印發信息,辦法內容,

印發信息

各市、州、縣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門:
《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對象參加醫療保險暫行辦法》已經省人民政府同意,現印發給你們,請結合實際貫徹實施。實施中的有關問題,請及時與省勞動和社會保障廳聯繫。

辦法內容

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對象參加醫療保險暫行辦法
第一條 為了切實解決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對象(以下簡稱低保對象)的基本醫療保障問題,特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按本辦法參加惠民醫療保險的對象主要是城鎮職工基本醫療保險未覆蓋的低保對象。
第三條 低保對象參加惠民醫療保險,要堅持保障水平與經濟發展水平相適應,並與城鎮職工基本醫療保險制度、城鎮居民基本醫療保險制度、社會醫療救助制度相銜接,以保障其基本醫療需求。
第四條 低保對象參加惠民醫療保險,以縣(市)為統籌單位,按年度參保,實行屬地管理,分級負責,單獨建檔建卡,專項管理,主要由市、州、縣開辦的“惠民醫院”或縣級開辦的“惠民醫療視窗”定點提供優質、廉價、便捷的醫療服務。若低保對象按本辦法參保後取消低保待遇的,當年仍按本辦法享受醫療保險待遇,次年應按規定參加城鎮職工基本醫療保險或城鎮居民基本醫療保險。新增低保對象從次年開始按本辦法納入醫療保障範圍。
第五條 低保對象醫療保險費籌集標準一般為每人每年140元以上,其中:省財政每人每年補助100元,統籌地區財政每人每年補助30元以上,統籌地區民政部門從醫療救助資金中每人每年補助10元。
已開展城鎮居民醫療保險制度試點的地區,除按上述標準對低保對象予以補助外,應將中央給特困城鎮居民基本醫療保險的補助部分一併納入低保對象籌資標準之列,不得扣除、挪作它用。
第六條 低保對象醫療保險以保障住院和特殊慢性病門診醫療為主,兼顧門診醫療。
第七條 各地可根據本地實際,將籌資水平的10%用於補助參保者門診、健康檢查等費用;其餘籌集的資金建立統籌基金,主要用於住院和特殊慢性病門診費用的補助。
第八條 惠民醫院應按照有關規定,必須具有基本醫療設施、技術水平及常見病的診療、搶救的條件和能力,保證常見病、多發病診療和診斷明確的慢性疾病及時有效的治療。惠民醫院要按照《省人民政府辦公廳關於建立城市惠民醫院的指導意見》(鄂政辦發〔2006〕122號),減免低保對象住院檢查、護理、床位、手術、放射、B超、心電圖、常規化驗等費用,實行藥品集中招標、統一配送、平價銷售,並積極探索醫藥分開、降低醫藥成本的有效方法,自覺為低保對象提供醫療優惠服務。低保對象因病確需轉診的,由惠民醫院及時提出轉院意見,報醫療保險經辦機構備案。惠民醫院的對口轉診醫院要及時為轉診的低保對象提供優質、價廉、高效的醫療服務。
第九條 惠民醫院是專門為特困人員提供優質、價廉、高效服務的公益性醫療機構,應嚴格按照鄂政辦發〔2006〕122號檔案規定,配足配好醫護人員。市、州、縣財政應按照本級同類事業單位經費標準將惠民醫院醫護人員工資和必要的業務經費足額列入預算,及時撥付到位,人員工資一般不得低於同級事業單位平均工資,並要適當安排設備購置、維修費用。若有的市、州、縣財政資金撥付不到位,省級財政直接從撥付其轉移支付資金中等額扣除。惠民醫院要嚴格按規定為低保對象提供減免優惠服務。有條件的地方也可以採取政府購買服務的方式,由同級財政對惠民醫院按其為低保對象提供的減免項目據實予以結算和補償。
第十條 低保對象住院時,除嚴格按政策享受惠民醫院減免優惠外,所發生的其餘醫療費用由統籌基金按下列辦法予以報銷:起付標準不得超過100元(其中對“三無人員”不設起付線);起付標準以上、最高支付限額以下按60%左右的比例報銷;轉院按40%左右的比例予以報銷。特殊慢性病保險病種和報銷比例由各地根據當地低保對象病情和困難程度、惠民醫院醫療服務水平和基金承受能力合理確定。由統籌基金支付的住院和特殊慢性病門診醫療費用之和最高限額為2萬元左右。超過最高支付限額以上的部分,按《湖北省城鄉貧困民眾醫療救助實施方案》及有關規定給予醫療救助。
第十一條 低保對象醫療保險原則上應執行城鎮職工基本醫療保險甲類藥品目錄、診療項目和醫療服務設施標準,特殊疾病、緊急搶救用藥可放寬至乙類藥品目錄。經臨床證明療效好、價格低的藥品,由省勞動保障廳會同省衛生廳組織專家進行科學論證評審後,酌情納入低保對象醫療保險支付範圍之內。
第十二條 低保對象醫療保險由各統籌地區城鎮職工基本醫療保險經辦機構負責經辦。醫療保險基金納入統籌地區財政專戶統一管理,實行收支兩條線,單獨核算,專款專用,任何單位及個人不得擠占挪用。
第十三條 勞動保障部門要會同衛生、財政等部門,結合惠民醫院和低保對象的實際,制定低保對象醫療保險費用結算辦法,努力探索“總額控制、按比例支付、單病種限額、定期結算”等有效方法,力爭收支平衡。衛生、財政、勞動保障、民政、藥品監督等相關部門應按規定分別制定惠民醫院監管、低保對象醫療保險基金監督、低保對象年度審核、藥品購銷管理等配套辦法。
第十四條 醫療保險經辦機構要在勞動保障、衛生部門的指導下與惠民醫院簽訂定點醫療機構服務協定書,圍繞“服務優質、降低成本、收支平衡”這一目的,明確雙方權利與義務,就服務內容、服務質量、結算方式、考核標準及獎懲辦法等方面制定切實可行的措施,確保低保對象醫療保險待遇的落實。
第十五條 衛生部門要加強惠民醫院的管理,指導惠民醫院建立健全為低保對象服務的醫療質量、醫療安全、醫療服務、醫療收費、藥品購銷、財務管理等管理制度,明確各崗位職責,嚴格執行醫療服務政策、診療規範和操作規程;建立健全低保對象醫療記錄、檔案,服務信息網路體系,加強對低保對象就診就醫全程監督,實行單獨統計核算;嚴格按規定為低保對象提供減免優惠服務;配合醫療保險經辦機構加強對低保對象醫療費用成本的控制與管理工作,力爭實行信息聯網,按時為醫療保險經辦機構提供低保對象醫療費用清單、相關票據、資料,及時進行結算。各市、州、縣人民政府要組織衛生、財政、勞動保障、民政、物價等部門加強對惠民醫院及經辦機構的監管,嚴格會計核算和財務管理,建立日常檢查和年終考核制度,嚴格獎懲兌現,確保政策落實、優質服務。
第十六條 各有關部門要切實履行職責,密切配合,加強信息溝通,健全科學運行管理機制。民政部門應在每年11月底前通過書面或直接聯網形式將當地所有低保對象名單提供給勞動保障、財政、衛生部門和惠民醫院。勞動保障部門剔除其中已參加城鎮職工基本醫療保險人員後,將應參加醫療保險的低保對象名單提供給民政部門。民政部門根據勞動保障部門核實的低保對象名單,通知其到勞動保障部門辦理參保登記手續。勞動保障部門登記完後,及時將參保登記的低保對象名單提供給民政、財政部門及惠民醫院。惠民醫院按照民政部門提供的低保對象名單,為其提供減免優惠政策和優質服務。財政、民政部門按照登記後的參保低保對象,分別落實補助資金,並及時將資金足額撥付到醫保專戶,通知勞動保障部門。財政部門要加強對醫保資金的監管,確保資金專款專用,安全運行。
各地應強化管理,儘快建立惠民醫療服務檔案和信息網路體系,努力實現各有關部門和機構網路互聯、信息互通,加強工作協調配合,不斷提高工作效率和質量。
第十七條 要簡化手續、規範程式,主動為低保對象提供高效、便捷、優質服務。民政部門要設計既適應低保對象參加醫療保險,又便於勞動保障部門核定記載的《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資金領取證》,並以此作為低保對象就醫憑證。低保對象應以家庭為單位,攜帶《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資金領取證》到本人所在地社區勞動保障服務站申請參加惠民醫療保險。社區勞動保障服務站應負責及時為低保對象集中到統籌地區勞動保障部門統一辦理登記參保手續。低保對象憑勞動保障部門簽章的《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資金領取證》直接到惠民醫院就診。
第十八條 各統籌地區人民政府應將本行政區域低保對象參加醫療保險的實施方案報省城鎮居民基本醫療保險部門聯席會議辦公室審核備案。實施方案審核通過後,統籌地區勞動保障部門應會同本級財政、民政部門審核確定並蓋章的參加醫療保險的低保對象名單及申請省級財政補助資金的報告,及時上報省勞動保障廳,由省勞動保障廳會同省財政廳、省民政廳聯合審核,經省人民政府同意後,由省財政廳先按照審定的資金預撥50%,待市、縣配套資金到位後,撥付剩餘資金。以後各地每年於本年11月底上報下年度參保對象及申請省財政補助資金報告。各地財政部門應及時將補助資金劃入醫療保險基金專戶,並將補助資金到位情況隨即通知本級醫療保險經辦機構。
第十九條 參加醫療保險的城鎮低保對象資格由民政、勞動保障部門每年認定一次,每年11月中旬前完成。2007年,各地8月全面啟動這項工作,用兩個月時間全部落實到位。
第二十條 各統籌地區人民政府按照本辦法規定,結合當地實際,制定實施細則。各有關部門要制定相應的配套辦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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