陝西省實行憲法宣誓制度組織辦法

根據《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於實行憲法宣誓制度的決定》,結合本省實際,制定本辦法。 《辦法》於2018年3月31日經陝西省第十三屆人大常務委員會第二次會議修訂通過並公布,自2018年3月31日起施行。

基本介紹

  • 中文名:陝西省實行憲法宣誓制度組織辦法
  • 頒布單位:陝西省人大常委會
  • 頒布時間:2015-11-19
  • 實施時間:2018年3月31日
修訂發布,辦法全文,草案說明,審議結果的報告,相關報導,

修訂發布

陝西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公告[十三屆]第二號
《陝西省實行憲法宣誓制度組織辦法》已於2018年3月31日經陝西省第十三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次會議修訂通過,現予公布,自2018年3月31日起施行。
陝西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
2018年3月31日

辦法全文

陝西省實行憲法宣誓制度組織辦法
(2015年11月19日陝西省第十二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三會議通過 2018年3月31日陝西省第十三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次會議修訂)
第一條 根據《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於實行憲法宣誓制度的決定》,結合本省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省各級人民代表大會及縣級以上地方各級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選舉或者決定任命的國家工作人員,以及各級人民政府、監察委員會、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任命的國家工作人員,在就職時應當公開進行憲法宣誓。
第三條省、設區的市、縣(市、區)人民代表大會選舉或者決定任命的常務委員會主任、副主任、秘書長、委員,省長、副省長,市長、副市長,縣長、副縣長,區長、副區長,監察委員會主任,人民法院院長,以及人民代表大會專門委員會主任委員、副主任委員、委員等,在依照法定程式產生後,進行憲法宣誓。宣誓儀式由本級人民代表大會會議主席團組織。
鄉、鎮人民代表大會選舉或者決定任命的人民代表大會主席、副主席,鄉長、副鄉長,鎮長、副鎮長,以及代表資格審查委員會主任委員、副主任委員、委員等,在依照法定程式產生後,進行憲法宣誓。宣誓儀式由本級人民代表大會會議主席團組織。
第四條 縣級以上地方各級人民代表大會選舉的本級人民檢察院檢察長,經上一級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批准後,進行憲法宣誓。宣誓儀式由本級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組織。
第五條 在人民代表大會閉會期間,縣級以上地方各級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任命或者決定任命的人民代表大會專門委員會個別副主任委員、委員,個別副省長、副市長、副縣長、副區長等,在依照法定程式產生後,進行憲法宣誓。宣誓儀式由本級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組織。
第六條 縣級以上地方各級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任命或者決定任命的本級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副秘書長,工作委員會主任、副主任、委員,辦事機構負責人,代表資格審查委員會主任委員、副主任委員、委員;人民政府秘書長、廳長、局長、委員會(辦公室)主任;監察委員會副主任、委員;人民法院副院長、人民檢察院副檢察長等,在依照法定程式產生後,進行憲法宣誓。宣誓儀式由本級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組織。
第七條縣級以上地方各級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任命或者決定任命的人民法院審判委員會委員、庭長、副庭長、審判員和專門人民法院院長、副院長、審判委員會委員、庭長、副庭長、審判員,人民檢察院檢察委員會委員、檢察員和專門人民檢察院檢察長、副檢察長、檢察委員會委員、檢察員等,在依照法定程式產生後,進行憲法宣誓。宣誓儀式由本級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分別組織。
第八條本省各級人民政府、監察委員會、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任命的國家工作人員,在就職時進行憲法宣誓。宣誓儀式由任命機關組織。
第九條 宣誓誓詞如下:
我宣誓:忠於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維護憲法權威,履行法定職責,忠於祖國、忠於人民,恪盡職守、廉潔奉公,接受人民監督,為建設富強民主文明和諧美麗的社會主義現代化強國努力奮鬥!
第十條宣誓儀式根據情況,可以採取單獨宣誓或者集體宣誓的形式。單獨宣誓時,宣誓人應當左手撫按《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右手舉拳,誦讀誓詞。集體宣誓時,由一人領誓,領誓人左手撫按《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右手舉拳,領誦誓詞;其他宣誓人整齊排列,右手舉拳,跟誦誓詞。誦讀誓詞後,宣誓人報告姓名,集體宣誓的,依次報告姓名。
第十一條宣誓場所應當莊重、嚴肅,懸掛中華人民共和國國旗或者國徽。宣誓儀式應當奏唱中華人民共和國國歌。宣誓人應當著正裝,配發制式服裝的宣誓人應當著制式服裝。
第十二條 負責組織宣誓儀式的機關,可以根據本辦法並結合實際情況,對宣誓的具體事項作出規定。
第十三條 本辦法自2018年3月31日起施行。

草案說明

主任、各位副主任、秘書長、各位委員:
我受主任會議委託,對《陝西省實行憲法宣誓制度組織辦法(試行)》(草案)作如下說明。
一、關於起草過程
2015年7月1日,十二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十五次會議審議通過了《關於實行憲法宣誓制度的決定》,標誌著憲法宣誓制度在我國以立法的形式正式建立。依據全國人大常委會《決定》中“宣誓的具體組織辦法由省級人大常委會參照本決定製定,報全國人大常委會備案”的規定,省人大常委會辦公廳和人事代表選舉工作委員會在認真學習《決定》的基礎上,就有關問題多次請示全國人大常委會後,研究起草了《陝西省實行憲法宣誓制度組織辦法(徵求意見稿)》。通過召開秘書長擴大會議,部分市、縣、鄉人大負責人和省“一府兩院”人事部門負責人座談會,以及書面徵求常委會領導和駐會委員意見等形式,廣泛聽取了各方面對《徵求意見稿》的意見。省人大常委會主任會議於7月17日、11月5日分別對組織辦法進行了討論。根據主任會議意見,省人大常委會人事代表選舉工作委員會對組織辦法進行了深入研究,反覆修改,形成了現在的《陝西省實行憲法宣誓制度組織辦法(試行)》(草案)。
二、關於幾個問題的說明
(一)關於適用範圍
根據全國人大常委會《決定》精神,《草案》第二條提出,憲法宣誓人員的範圍包括本省各級人大選舉及縣級以上地方各級人大常委會任命、決定任命、批准任命的國家工作人員,以及各級人民政府、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任命的國家工作人員。
(二)關於宣誓儀式的組織
從我省各級實際情況出發,本著既突出重點,又兼顧各方,同時便於組織實施的原則,《草案》對各類宣誓活動作了進一步明確,提出了具體的規定。
關於人民代表大會選舉或者通過的國家工作人員的宣誓,《草案》第三條規定了兩款:第一款明確縣級以上人民代表大會選舉或者通過人員的宣誓儀式,由大會主席團組織;同時借鑑外省經驗,規定也可以委託本級人大常委會組織。為貫徹中央和我省關於加強縣鄉人大工作的意見精神,按照全國人大常委會的答覆意見,本條第二款將鄉鎮人大代表資格審查委員會成員也列入宣誓範圍,並對宣誓儀式的組織機構作了規定。
關於檢察長的宣誓,《草案》第四條規定,人民代表大會選舉產生並經上一級人大常委會批准後,宣誓儀式由本級人大常委會主任會議組織。
關於人大常委會任命或者決定任命的人員的宣誓,辦法分為三種情況。一是人民代表大會閉會期間,人大常委會個別任命或者決定任命人員的宣誓儀式,《草案》第五條提出由主任會議組織。二是對人大常委會任命或者決定任命的有關人員的宣誓儀式,《草案》第六條提出由主任會議組織。三是對人大常委會任命的“兩院”其他人員的宣誓儀式,根據我省部分市、縣人大已組織宣誓活動的實際,並借鑑外省的做法,《草案》第七條提出,由人大常委會主任會議組織或者委託提請機關組織。
關於“一府兩院”任命的人員的宣誓儀式,由任命機關組織。
(三)關於有關具體事項
考慮到憲法宣誓人員範圍廣,情況差異大,許多具體事項無法作出統一規定,只對宣誓儀式的一些基本要素作出統一規範,如宣誓動作、宣誓場所、宣誓著裝等提出了原則要求。至於宣誓儀式的其他具體事項,《草案》提出由負責組織宣誓儀式的機關根據本辦法並結合實際情況作出規定。
以上說明連同《陝西省實行憲法宣誓制度組織辦法(試行)》(草案),請予審議。

審議結果的報告

省人大常委會:
本次會議於11月17日下午對《陝西省實行憲法宣誓制度組織辦法(試行)》(草案)(以下簡稱草案)進行了分組審議。常委會組成人員認為,制定我省實行憲法宣誓制度組織辦法十分必要。草案已比較成熟,建議修改完善後提請本次常委會會議表決通過。同時,常委會組成人員還提出了一些修改意見。會後,法制工作委員會組織人員逐條研究常委會組成人員的意見,對草案作了修改完善。11月18日法制委員會召開第三十三次會議,對法制工作委員會提出的修改建議進行了研究,審議提出了《陝西省實行憲法宣誓制度組織辦法(試行)》(草案表決稿)(以下簡稱草案表決稿)。現將修改情況說明如下:
一、有的常委會組成人員提出,全國人大已明確要求宣誓的具體組織辦法由各省參照全國人大常委會的決定製定。按照立法技術規範,法規名稱不使用“暫行”或者“試行”。因此,辦法名稱修改為“陝西省實行憲法宣誓制度組織辦法”。
二、有的常委會組成人員提出,根據全國人大常委會的決定,代表大會選舉或者任命的國家工作人員宣誓儀式由大會主席團組織。根據立法許可權,常委會不宜對人民代表大會職權範圍內的事項作出授權規定。因此,刪去草案表決稿第三條第一款中“大會主席團也可以委託本級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組織”。
三、參照全國人大常委會的決定,將草案表決稿第三條表述為“選舉或者決定任命的”,第六條、第七條表述為“任命或者決定任命的”。
四、有的常委會組成人員提出,參照全國人大常委會的決定,常務委員會任命或者決定任命的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有關人員宣誓儀式應當由本級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組織。根據這一意見,草案表決稿第七條最後一句修改為“宣誓儀式由本級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分別組織”。
五、有的常委會組成人員提出,草案第八條與第二條有關規定不一致。根據這一意見,草案表決稿第八條修改為“本省各級人民政府、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任命的國家工作人員,宣誓儀式由任命機關組織”。
六、根據常委會組成人員的意見,將草案表決稿第十一條中宣誓人著裝的規定,修改為“宣誓人應當著正裝,配發制式服裝的宣誓人應當著制式服裝”。
七、按照立法技術規範,法規的解釋一律由制定機關負責解釋,具體條文中不再規定。因此,刪去草案表決稿第十三條中“本辦法實施中的具體問題,由陝西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負責解釋”。
此外,根據常委會組成人員的審議意見,還對草案的其他文字表述作了修改、完善和調整。
鑒於目前對宣誓人員的範圍有待進一步明晰,全國人大常委會辦公廳對宣誓的儀式、程式等正在制定相關實施細則,建議待該細則出台後對本組織辦法進行修改完善或另行制定實施細則。
以上修改意見,已經2015年11月18日常委會主任會議討論同意,現將《陝西省實行憲法宣誓制度組織辦法(草案表決稿)》提交本次會議表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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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陝西省實行憲法宣誓制度組織辦法》從明年1月1日起施行,有關國家工作人員在就職時,應公開進行憲法宣誓。
辦法規定,憲法宣誓人員的範圍包括本省各級人大及縣級以上地方各級人大常委會選舉或者決定任命的國家工作人員,以及各級人民政府、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任命的國家工作人員,在就職時應當公開進行憲法宣誓。
宣誓儀式根據情況,可以採取單獨宣誓或者集體宣誓的形式。單獨宣誓時,宣誓人應當左手撫按《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右手舉拳,誦讀誓詞。集體宣誓時,由一人領誓,領誓人左手撫按《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右手舉拳,領誦誓詞;其他宣誓人整齊排列,右手舉拳,跟誦誓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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