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實施憲法宣誓制度辦法

《上海市實施憲法宣誓制度辦法》經2015年11月19日上海市第十四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24次會議通過,2015年11月19日上海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公告第30號公布。該《辦法》共11條,自2016年1月1日起施行。

基本介紹

  • 中文名:上海市實施憲法宣誓制度辦法
  • 頒布機關上海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
  • 類別:地方法規
  • 通過時間:2015年11月19日
  • 公布時間:2015年11月19日
  • 施行時間:2016年1月1日
公告,辦法,修改的決定,辦法草案說明,審議結果報告,相關報導,相關新聞,

公告

上海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公告
第30號
《上海市實施憲法宣誓制度辦法》已由上海市第十四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四次會議於2015年11月19日通過,現予公布,自2016年1月1日起施行。
上海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
2015年11月19日

辦法

上海市實施憲法宣誓制度辦法
(2015年11月19日上海市第十四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四次會議通過)
第一條 為彰顯憲法權威,激勵和教育國家工作人員忠於憲法、遵守憲法、維護憲法,加強憲法實施,根據《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於實行憲法宣誓制度的決定》,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市各級人民代表大會選舉或者表決通過,市和區、縣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決定任命或者任命的國家工作人員,以及各級人民政府、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任命的國家工作人員,在就職時應當公開進行憲法宣誓。
第三條 宣誓誓詞如下:
我宣誓:忠於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維護憲法權威,履行法定職責,忠於祖國、忠於人民,恪盡職守、廉潔奉公,接受人民監督,為建設富強、民主、文明、和諧的社會主義國家努力奮鬥!
第四條 市人民代表大會選舉的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主任、副主任、秘書長、委員,市長、副市長,市高級人民法院院長,以及表決通過的市人民代表大會專門委員會主任委員、副主任委員、委員等,在依照法定程式產生後,進行憲法宣誓。宣誓儀式由市人民代表大會會議主席團組織。
區、縣人民代表大會選舉的區、縣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主任、副主任、委員,區長、副區長,縣長、副縣長,區、縣人民法院院長,以及表決通過的區、縣人民代表大會專門委員會主任委員、副主任委員、委員等,在依照法定程式產生後,進行憲法宣誓。宣誓儀式由區、縣人民代表大會會議主席團組織。
鄉、鎮人民代表大會選舉的鄉、鎮人民代表大會主席、副主席,鄉長、副鄉長,鎮長、副鎮長,以及表決通過的鄉、鎮人民代表大會代表資格審查委員會主任委員、副主任委員、委員等,在依照法定程式產生後,進行憲法宣誓。宣誓儀式由鄉、鎮人民代表大會主席團組織。
市和區、縣人民代表大會選舉的本級人民檢察院檢察長,經上一級人民檢察院檢察長提請該級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批准後,進行憲法宣誓。宣誓儀式由本級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主任會議組織。
第五條 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決定任命或者任命的個別副市長,市人民代表大會專門委員會個別副主任委員、部分委員,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代表資格審查委員會主任委員、副主任委員、委員,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工作委員會主任、副主任、委員,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副秘書長、辦公廳主任、研究室主任,屬於市人民政府組成人員的秘書長、委員會(辦公室)主任、局長,在依照法定程式產生後,進行憲法宣誓。宣誓儀式由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主任會議組織。
區、縣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決定任命或者任命的個別副區長、副縣長,區、縣人民代表大會專門委員會個別副主任委員、部分委員,區、縣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代表資格審查委員會主任委員、副主任委員、委員,區、縣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工作委員會主任、副主任、委員,區、縣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辦公室主任等,屬於區、縣人民政府組成人員的委員會(辦公室)主任、局長,在依照法定程式產生後,進行憲法宣誓。宣誓儀式由區、縣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主任會議組織。
由市和區、縣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任命的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工作機構的其他組成人員、辦事機構的其他工作人員,在依照法定程式產生後,進行憲法宣誓。宣誓儀式由本級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主任會議組織。
第六條 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任命的各法院院長、副院長,各檢察院檢察長、副檢察長,在依照法定程式產生後,進行憲法宣誓。宣誓儀式由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主任會議組織。
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任命的各法院審判委員會委員、庭長、副庭長、審判員,各檢察院檢察委員會委員、檢察員,在依照法定程式產生後,進行憲法宣誓。宣誓儀式由市高級人民法院、市人民檢察院分別組織。
區、縣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任命的區、縣人民法院副院長,區、縣人民檢察院副檢察長,在依照法定程式產生後,進行憲法宣誓。宣誓儀式由區、縣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主任會議組織。
區、縣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任命的區、縣人民法院審判委員會委員、庭長、副庭長、審判員,區、縣人民檢察院檢察委員會委員、檢察員,在依照法定程式產生後,進行憲法宣誓。宣誓儀式由區、縣人民法院和人民檢察院分別組織。
第七條 本市各級人民政府、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任命的國家工作人員,在就職時進行憲法宣誓。宣誓儀式由任命機關組織。
第八條 由市和區、縣及鄉、鎮人民代表大會主席團組織的宣誓儀式,在代表大會全體會議上進行。
(一)新一屆的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組成人員和專門委員會組成人員的集體宣誓,由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主任領誓;市長、副市長的集體宣誓,由市長領誓;市高級人民法院院長進行單獨宣誓。
(二)新一屆的區、縣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組成人員和專門委員會組成人員的集體宣誓,由區、縣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主任領誓;區長、副區長,縣長、副縣長的集體宣誓,由區長、縣長領誓;區、縣人民法院院長進行單獨宣誓。
(三)新一屆的鄉、鎮人民代表大會主席、副主席,代表資格審查委員會主任委員、副主任委員、委員的集體宣誓,由鄉、鎮人民代表大會主席領誓;鄉長、副鄉長,鎮長、副鎮長的集體宣誓,由鄉長、鎮長領誓。
(四)市和區、縣人民代表大會選舉以及表決通過的本辦法第四條第一款、第二款、第三款所列個別國家工作人員,視不同情況進行單獨宣誓或者集體宣誓。集體宣誓的,由一人領誓。
第九條 由市和區、縣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主任會議組織的宣誓儀式,在常務委員會全體會議上進行。
(一)市和區、縣人民檢察院檢察長進行單獨宣誓。
(二)新一屆的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代表資格審查委員會的主任委員、副主任委員、委員,各工作委員會的主任、副主任、委員的集體宣誓,由常務委員會代表資格審查委員會主任委員領誓;屬於市人民政府組成人員的秘書長、委員會(辦公室)主任、局長的集體宣誓,由秘書長領誓;各法院院長的集體宣誓,由一名院長領誓;各檢察院檢察長的集體宣誓,由一名檢察長領誓。
(三)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決定任命或者任命的本辦法第五條第一款、第三款所列個別國家工作人員,視不同情況進行單獨宣誓或者集體宣誓。集體宣誓的,由一人領誓。
區、縣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決定任命或者任命本辦法第五條第二款、第三款所列的國家工作人員,參照前款規定進行憲法宣誓。
第十條 宣誓場所應當莊重、嚴肅,懸掛中華人民共和國國旗或者國徽
宣誓儀式根據情況,可以採取單獨宣誓或者集體宣誓的形式。單獨宣誓時,宣誓人應當左手撫按《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右手舉拳,誦讀誓詞。集體宣誓時,由一人領誓,領誓人左手撫按《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右手舉拳,領誦誓詞;其他宣誓人整齊排列,左手持《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右手舉拳,跟誦誓詞。誦讀誓詞後,宣誓人報出自己姓名。
宣誓人應當著正裝,面向中華人民共和國國旗或者國徽宣誓。
負責組織宣誓儀式的機關,可以根據本辦法並結合實際情況,對宣誓的具體事項作出規定。
第十一條 本辦法自2016年1月1日起施行。

修改的決定

(2018年7月27日上海市第十五屆人民代表大會
常務委員會第五次會議通過)
上海市第十五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五次會議決定對《上海市實施憲法宣誓制度辦法》作如下修改:
一、 將第二條、第七條中的“各級人民政府、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任命的國家工作人員”修改為“各級人民政府、監察委員會、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任命的國家工作人員”。
二、 將第三條修改為:“宣誓誓詞如下:
我宣誓: 忠於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維護憲法權威,履行法定職責,忠於祖國、忠於人民,恪盡職守、廉潔奉公,接受人民監督,為建設富強民主文明和諧美麗的社會主義現代化強國努力奮鬥!”
三、 將第四條第一款中的“市長、副市長,市高級人民法院院長”修改為“市長、副市長,市監察委員會主任,市高級人民法院院長”;將第二款中的“區長、副區長,縣長、副縣長,區、縣人民法院院長”修改為“區長、副區長,區監察委員會主任,區人民法院院長”。
四、 將第四條第三款中“以及表決通過的鄉、鎮人民代表大會代表資格審查委員會主任委員、副主任委員、委員等”修改為“以及表決通過的鄉、鎮人民代表大會代表資格審查委員會主任委員、副主任委員、委員,鄉、鎮人民代表大會辦公室(代表聯絡室)主任等”。
五、 將第五條第一款中的“屬於市人民政府組成人員的秘書長、委員會(辦公室)主任、局長,在依照法定程式產生後,進行憲法宣誓”修改為“屬於市人民政府組成人員的秘書長、委員會(辦公室)主任、局長,市監察委員會副主任、委員,在依照法定程式產生後,進行憲法宣誓”;將第二款中的“屬於區、縣人民政府組成人員的委員會(辦公室)主任、局長,在依照法定程式產生後,進行憲法宣誓”修改為“屬於區人民政府組成人員的委員會(辦公室)主任、局長,區監察委員會副主任、委員,在依照法定程式產生後,進行憲法宣誓”。
六、 將第八條修改為:“由市和區及鄉、鎮人民代表大會主席團組織的宣誓儀式,一般在代表大會全體會議上進行,也可以由主席團決定另行組織。
主席團可以視不同情況決定進行單獨宣誓或者集體宣誓。集體宣誓可以分批進行。集體宣誓的,由主席團指定一人領誓。”
七、 將第九條修改為:“由市和區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主任會議組織的宣誓儀式,一般在常務委員會全體會議上進行,也可以由主任會議決定另行組織。
主任會議可以視不同情況決定進行單獨宣誓或者集體宣誓。集體宣誓可以分批進行。集體宣誓的,由主任會議指定一人領誓。”
八、 將第十條第一款修改為:“宣誓場所應當莊重、嚴肅,懸掛中華人民共和國國旗或者國徽。宣誓儀式應當奏唱中華人民共和國國歌。”
九、 刪除有關條款中“縣”的表述,將“區、縣”統一修改為“區”,刪除“縣長”、“副縣長”的表述。
本決定自2018年7月27日起施行。
《上海市實施憲法宣誓制度辦法》根據本決定作相應修正後重新公布。

辦法草案說明

主任、各位副主任、秘書長、各位委員:
我受主任會議委託,就《上海市實施憲法宣誓制度辦法(草案)》(以下簡稱辦法草案)作如下說明。
一、關於制定本市實施憲法宣誓制度辦法的重要意義
憲法是國家的根本法,是治國安邦的總章程,具有最高的法律地位、法律權威、法律效力。國家工作人員必須樹立憲法意識,恪守憲法原則,弘揚憲法精神,履行憲法使命。黨的十八屆四中全會提出建立憲法宣誓制度,2015年7月1日,全國人大常委會第十五次會議通過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於實行憲法宣誓制度的決定》(以下簡稱全國人大常委會決定),明確了憲法宣誓的適用範圍、誓詞內容、組織方式、基本規程等,同時,要求各省、自治區、直轄市人大常委會參照全國人大常委會決定,制定本行政區域內的具體組織辦法。因此,制定本市實施憲法宣誓制度辦法,對於彰顯憲法權威,激勵和教育本市國家工作人員忠於憲法、遵守憲法、維護憲法,加強憲法實施,具有重要意義,也是貫徹四中全會精神,落實全國人大常委會決定,確保憲法宣誓制度在我市全面、規範和有效的實施的現實要求。
二、關於辦法草案的起草過程
按照主任會議的安排,市人大常委會人事代表工委認真學習領會黨的十八屆四中全會精神和全國人大常委會決定,赴已經制定頒布實施憲法宣誓制度辦法的浙江省人大常委會學習相關情況,結合區、縣人大常委會希望市里對憲法宣誓能有統一規定的要求,草擬了辦法草案徵求意見稿。隨後,參加了京津滬渝四直轄市人大常委會人事代表工作機構負責人座談會,就落實憲法宣誓制度進行了研討,進一步學習了兄弟省市起草的法規,對辦法草案徵求意見稿進行了修改。之後,通過書面徵求意見和召開座談會等形式,分別徵求了市人大常委會組成人員、市人大及其常委會各委員會,市委辦公廳、組織部,市政府辦公廳,市高院、市檢察院等有關部門和各區、縣人大常委會的意見。經過梳理分析後,採納了部分建議,又對辦法草案徵求意見稿進行了反覆修改,形成了現在的辦法草案。
三、關於辦法草案的主要內容
(一)關於宣誓人員範圍
參照全國人大常委會決定規定的宣誓人員範圍,辦法草案規定本市需要憲法宣誓的人員範圍為:本市各級人民代表大會選舉或者表決通過,市和區、縣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決定任命或者任命的國家工作人員,以及各級人民政府、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任命的國家工作人員(草案第二條)。
(二)關於宣誓誓詞
根據全國人大常委會的意見,宣誓人員在忠於憲法、遵守憲法、維護憲法、履行憲法職責的要求上是相同的,誓詞應當一致,而且,統一、規範的誓詞也有利於保證宣誓的嚴肅性。全國人大常委會決定對宣誓誓詞作了規定,辦法草案沿用全國人大的誓詞(草案第三條)。
(三)關於宣誓活動的組織工作
結合本市人事任免工作實際,本著突出重點、兼顧各方、便於操作的原則,結合區、縣人大常委會的意見建議,辦法草案對國家工作人員憲法宣誓的組織工作作了規定:一是本市各級人民代表大會選舉的國家機關工作人員,除各級人民檢察院檢察長外,由大會主席團組織。根據全國人大常委會法工委有關答覆意見,地方各級人民檢察院檢察長的產生,需要經過同級人大的選舉和上一級人民檢察院檢察長報該級人大常委會批准兩個程式,未經批准程式,檢察長無法就職,也無法進行憲法宣誓。據此,辦法草案規定,市和區、縣人民檢察院檢察長的宣誓儀式由本級人大常委會主任會議組織(草案第四條)。二是市和區、縣人大常委會決定任命或者任命的個別副市長、副區長、副縣長及本級人大各專門委員會個別副主任委員、部分委員,本級人大常委會、人民政府國家工作人員的宣誓儀式由主任會議組織(草案第五條)。三是市和區、縣人大常委會任命的各法院院長、
副院長,各檢察院檢察長、副檢察長的宣誓儀式由本級人大常委會主任會議組織;市和區、縣人大常委會任命的各法院、各檢察院的其他國家工作人員的宣誓儀式,由市高級人民法院,市人民檢察院,區、縣人民法院,區、縣人民檢察院分別組織(草案第六條)。四是本市各級人民政府、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任命的國家工作人員的宣誓儀式,由任命機關分別組織(草案第七條)。
(四)關於宣誓儀式的基本規程、宣誓儀式場所等
辦法草案對由市和區、縣及鄉、鎮人民代表大會主席團,市和區、縣人大常委會主任會議組織宣誓儀式的方式作了規定:一是規定宣誓儀式應當在代表大會或者常委會全體會議上進行,體現向憲法宣誓的莊重性、嚴肅性和公開性。二是考慮到換屆時各級人民代表大會和市人大常委會選舉或決定任命的國家工作人員比較集中,為便於組織,對新一屆的國家工作人員的宣誓形式及集體宣誓時的領誓人作了規定(草案第八條第一款、第二款、第三款,第九條第二款)。三是規定市和區、縣人民檢察院檢察長進行單獨宣誓(草案第九條第一款)。
辦法草案根據全國人大常委會決定,對宣誓儀式的基本規程、場所布置、人員著裝等作了規定。同時,考慮到憲法宣誓的人員範圍廣泛,情況各異,差別較大,許多問題難以簡單地作出統一規定,辦法草案規定組織宣誓儀式的機關,可以根據本辦法並結合實際情況,對宣誓的具體事項作出規定(草案第十條)。
辦法草案及以上說明,請予審議。

審議結果報告

主任、各位副主任、秘書長、各位委員:
本次常委會會議於11月17日對《上海市實施憲法宣誓制度辦法(草案)》(以下簡稱辦法草案)進行了審議。常委會組成人員認為,貫徹黨的十八屆四中全會精神,以立法形式規定實行憲法宣誓制度,是全面推進依法治國的重要舉措,有利於彰顯憲法權威,激勵和教育國家工作人員忠於憲法、遵守憲法、維護憲法,加強憲法實施。因此,制定本辦法十分必要。同時,常委會組成人員對辦法草案提出了一些修改意見。
11月18日,法制委員會召開會議,根據常委會組成人員的審議意見對辦法草案進行了審議。市人大常委會人事代表工作委員會的有關同志列席了會議。現將修改情況和審議結果報告如下:
一、修改情況
有的委員提出,辦法草案第八條第三項規定的在鄉、鎮人民代表大會上進行宣誓的人員範圍應當與第四條第三款的規定一致,即應當增加“鄉、鎮人民代表大會代表資格審查委員會主任委員、副主任委員、委員”。經會同常委會人事代表工作委員會研究,法制委員會建議將辦法草案第八條第三項修改為:“新一屆的鄉、鎮人民代表大會主席、副主席,代表資格審查委員會主任委員、副主任委員、委員的集體宣誓,由鄉、鎮人民代表大會主席領誓;鄉長、副鄉長,鎮長、副鎮長的集體宣誓,由鄉長、鎮長領誓。”(辦法草案表決稿第八條第三項)
此外,對辦法草案的個別文字作了修改。
二、需要說明的問題
在常委會審議中,有的委員提出,區、縣人民政府組成人員集體宣誓的領誓人需要進一步明確;有的委員建議,進一步明確就職宣誓的時間;還有的委員提出,市人大有關方面要加強對實施憲法宣誓制度的指導,憲法宣誓要體現嚴肅性,彰顯對憲法的尊重。經會同常委會人事代表工作委員會研究,法制委員會認為,本市在起草辦法草案的過程中,對這些意見作了反覆研究,常委會人事代表工作委員會已就本市實施憲法宣誓制度充分聽取了市政府辦公廳、市高級人民法院、市人民檢察院和區、縣人大常委會的意見,並正在抓緊制定相關的工作細則,以加強對實施憲法宣誓制度的指導和規範。為此,法制委員會建議,本辦法通過後,本市各級負責組織宣誓儀式的機關,要認真貫徹執行相關規定,制定具體操作辦法,確保本市實施憲法宣誓制度的各項工作合法、規範、有序地進行。
法制委員會已按上述意見提出了辦法草案表決稿,建議本次常委會會議審議通過,並建議自2016年1月1日起施行。
辦法草案表決稿和以上報告,請予審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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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月19日下午,市十四屆人大常委會第二十四次會議表決通過了《上海市實施憲法宣誓制度辦法》(以下簡稱《宣誓辦法》),並決定自2016年1月1日起正式實施。《宣誓辦法》的制定出台,是貫徹黨的十八屆四中全會精神,落實全國人大常委會決定,確保憲法宣誓制度在我市全面、規範和有效施行的現實要求,對於彰顯憲法權威,激勵和教育本市國家工作人員忠於憲法、遵守憲法、維護憲法,加強憲法實施,具有重要意義。
根據《宣誓辦法》,本市各級人民代表大會選舉或者表決通過,市和區、縣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決定任命或者任命的國家工作人員,以及各級人民政府、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任命的國家工作人員,在就職時都應當按照統一誓詞公開進行憲法宣誓。
立足本市人事任免工作實際,本著突出重點、兼顧各方、便於操作的原則,結合區、縣人大常委會的意見建議,《宣誓辦法》對國家工作人員憲法宣誓的組織工作作了如下分工:一是本市各級人民代表大會選舉的國家機關工作人員,除各級人民檢察院檢察長外,由大會主席團組織。市和區、縣人民檢察院檢察長的宣誓儀式由本級人大常委會主任會議組織;二是市和區、縣人大常委會決定任命或者任命的個別副市長、副區長、副縣長及本級人大各專門委員會個別副主任委員、部分委員和本級人大常委會、人民政府國家工作人員的宣誓儀式由主任會議組織;三是市和區、縣人大常委會任命的各法院院長、副院長,各檢察院檢察長、副檢察長的宣誓儀式由本級人大常委會主任會議組織;市和區、縣人大常委會任命的各法院、各檢察院的其他國家工作人員的宣誓儀式,由市高級人民法院,市人民檢察院,區、縣人民法院,區、縣人民檢察院分別組織;四是本市各級人民政府、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任命的國家工作人員的宣誓儀式,由任命機關分別組織。
《宣誓辦法》還對由市和區、縣及鄉、鎮人民代表大會主席團,市和區、縣人大常委會主任會議組織宣誓儀式的方式作了具體規定:一是宣誓儀式應當在代表大會或者常委會全體會議上進行,以體現向憲法宣誓的莊重性、嚴肅性和公開性;二是根據任命的不同對象和情況,可分別採取單獨宣誓或集體宣誓的方式,集體宣誓時由一人領誓。
此外,《宣誓辦法》明確了宣誓儀式的基本規程、場所布置、人員著裝等問題。同時規定組織宣誓儀式的機關,可以根據本辦法並結合實際情況,對宣誓的具體事項作出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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今後,國家工作人員就職時,或許將公開進行憲法宣誓。昨天記者從市十四屆人大常委會二十四次會議上獲悉,《上海市實施憲法宣誓制度辦法(草案)》正在審議中,如《草案》通過,上海未來擬實施憲法宣誓制度。
根據《上海市實施憲法宣誓制度辦法(草案)》,上海各級人民代表大會選舉或者表決通過,市和區、縣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決定任命或者任命的國家工作人員,以及各級人民政府、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任命的國家工作人員,在就職時應當公開進行憲法宣誓。
宣誓誓詞擬如下:我宣誓:忠於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維護憲法權威,履行法定職責,忠於祖國、忠於人民,恪盡職守、廉潔奉公,接受人民監督,為建設富強、民主、文明、和諧的社會主義國家努力奮鬥!
根據草案,宣誓場所應當莊重、嚴肅,懸掛中華人民共和國國旗或者國徽。宣誓可以採取單獨宣誓或者集體宣誓。單獨宣誓時,宣誓人應當左手撫按《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右手舉拳,誦讀誓詞。集體宣誓時,由一人領誓,領誓人左手撫按《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右手舉拳,誦讀誓詞;其他宣誓人整齊排列,左手撫按《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右手舉拳,跟誦誓詞。誦讀誓詞後,宣誓人報出自己姓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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