附加旅行個人第三者責任保險

基本介紹

  • 中文名:附加旅行個人第三者責任保險
  • 制定公司: 華泰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 特徵:履行僱主或契約約定責任
  • 注意事項:主險契約與本附加險契約同步
詳細條款:
華泰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附加旅行個人第三者責任保險條款
附加保險契約訂立
附加個人第三者責任保險條款(以下簡稱“本附加險”)僅在保險契約列明的主險(以下簡稱“主險”)的基礎上附加使用。本附加險條款與主險條款的內容有衝突的,以本附加險條款為準。本附加險條款未盡事宜,以主險條款為準。
保險責任
第一條在保險期間內,被保險人持有有效證件在境內或境外旅行時,因意外事故造成第三者身故或人身損害、財產損失或損壞,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法律(不包括港澳台地區法律)應由被保險人承擔的經濟賠償責任,保險人按照本保險契約的約定,在約定的賠償限額內予以賠償。
第二條保險事故發生後,被保險人因保險事故而被提起仲裁或者訴訟的,對應由被保險人支付的仲裁或者訴訟以及事先經保險人書面同意而支付的其他必要的、合理的費用((以下簡稱“法律費用”),保險人按照本保險契約約定也負責賠償。
第三條保險人對每次事故引起的賠償金額在任何情況下,均不得超過本保單中列明的每次事故賠償限額。在本保險期限內,保險人在本保單項下的最高賠償額度不得超過本保險單列明的累計賠償限額。
責任免除
第三條責任免除
因下列情形之一,直接或間接導致的被保險人第三者責任,保險人不承擔賠償責任:
1、被保險人履行僱主或契約約定責任;
2、被保險人所擁有的或在其監管、照料、託管或控制下的動物或財產;
3、被保險人故意、違法或重大過失行為;
4、貿易、商業或職業行為;
5、被保險人使用、擁有、租用或操作海、陸、空運輸工具(無論有無營運執照);
6、被保險人參加賽馬、賽車、使用手槍或其它武器、或者參與其它危險活動而引起的損失;
7、任何對被保險人的直系親屬、兄弟姐妹、與被保險人有撫養、扶養及贍養關係的人、或被保險人的僱主、雇員或被保險人商業夥伴造成的人身損害或財產損失。
8、罰款、罰金或者加重的、懲罰性的、懲戒性的或約定的非必要數額的損害賠償金;
9、由被保險人所傳染的疾病;
10、除金錢以外的其他救濟或補償;
11、對於其它保險契約承保的損失,保險人僅依照保險法重複保險相關規定負責賠償相應比例損失部分;
12、被保險人或他人在被保險人的指使下對第三方實施了襲擊和/或毆打;
13、被保險人或其他人由被保險人指使、同意或默許的人員實施了企圖導致第三方人身損害、財產損失或疏忽大意引起有關後果的行為;
14、第三者向被保險人提起法律索賠時,被保險人未及時通知保險人,從而導致損失的產生;
15、主險條款規定的責任免除事項。
第四條其它不屬於本保險責任範圍內的損失、費用和責任,保險人不負責賠償。
保險期間
第五條除非另有約定,本附加險的保險期限與主險契約一致。
賠償限額及免賠額
第六條本保險的賠償限額包括累計事故賠償限額、每次事故賠償限額、醫療費用賠償限額、財產損失賠償限額。其中醫療費用賠償金額、財產損失賠償限額包含在每次事故賠償限額中。具體賠償限額由投保人與保險人協商確定,並在保險契約中載明。
第七條每次事故免賠額由投保人與保險人在簽訂保險契約時協商確定,並在保險契約中載明。
保險費
第八條本附加險保險費依據累計賠償限額與保險費率計收,並於保險單或保險憑證上載明。除另有約定外,投保人應於投保本附加險時一次性繳清保險費。
賠償處理
第九條被保險人收到第三者提出的損害賠償請求時,應立即通知保險人。未經保險人書面同意,被保險人對受害人及其代理人做出的任何承諾、拒絕、出價、約定、付款或賠償,保險人不受其約束。對於被保險人自行承諾或支付的賠償金額,保險人有權重新核定,不屬於本保險責任範圍或超出應賠償限額的,保險人不承擔賠償責任。在處理索賠過程中,保險人有權自行處理由其承擔最終賠償責任的任何索賠案件,被保險人有義務向保險人提供其所能提供的資料和協助。
第十條被保險人獲悉可能發生訴訟、仲裁時,應立即以書面形式通知保險人;接到法院傳票或其他法律文書後,應將其副本及時送交保險人。保險人有權以被保險人的名義處理有關訴訟或仲裁事宜,被保險人應提供有關檔案,並給予必要的協助。
對因未及時提供上述通知或必要協助導致擴大的損失,保險人不承擔賠償責任。
第十一條被保險人應當遵守國家法律法規以及國家有關消防、安全、生產操作、勞動保護等方面規定,加強管理,採取合理的預防措施,盡力避免或減少責任事故的發生,維護保險標的的安全。
保險人可以對被保險人遵守前款約定的情況進行檢查,向投保人、被保險人提出消除不安全因素和隱患的書面建議,投保人、被保險人應該認真付諸實施。
投保人、被保險人未按照約定履行其對保險標的的安全應盡責任的,保險人有權要求增加保險費或者解除契約。
第十二條除非另有約定,在契約有效期內,保險標的的危險程度顯著增加的,被保險人應當在五日內以書面及電話形式及時通知保險人,保險人可以按照保險標的實際情形增加保險費或者解除契約。
被保險人未履行前款約定的通知義務的,因保險標的的危險程度顯著增加而發生的保險事故,保險人不承擔賠償保險金的責任。
第十三條知道保險事故發生後,被保險人應該:
(一)盡力採取必要、合理的措施,防止或減少損失,否則,對因此擴大的損失,保險人不承擔賠償責任;
(二)及時通知保險人,並書面說明事故發生的原因、經過和損失情況;故意或者因重大過失未及時通知,致使保險事故的性質、原因、損失程度等難以確定的,保險人對無法確定的部分,不承擔賠償保險金的責任,但保險人通過其他途徑已經及時知道或者應當及時知道保險事故發生的除外;
(三)保護事故現場,允許並且協助保險人進行事故調查。
知道保險事故發生後投保人應該及時通知保險人,故意或者因重大過失未及時通知,致使保險事故的性質、原因、損失程度等難以確定的,保險人對無法確定的部分,不承擔賠償保險金的責任,但保險人通過其他途徑已經及時知道或者應當及時知道保險事故發生的除外
第十四條保險人的賠償以下列方式之一確定的被保險人的賠償責任為基礎:
(一)被保險人和向其提出損害賠償請求的第三者受害方協商並經保險人確認;
(二)仲裁機構裁決;
(三)人民法院判決;
(四)保險人認可的其他方式。
第十五條保險人對被保險人給第三者造成的損害,可以依照法律的規定或者本契約的約定,直接向該第三者賠償保險金。
被保險人給第三者造成損害,被保險人對第三者應負的賠償責任確定的,根據被保險人的請求,保險人應當直接向該第三者賠償保險金。被保險人怠於請求的,第三者有權就其應獲賠償部分直接向保險人請求賠償保險金。
被保險人給第三者造成損害,被保險人未向該第三者賠償的,保險人不得向被保險人賠償保險金。
第十六條發生保險責任範圍內的損失,保險人按以下方式計算賠償:
(一)對於每次事故造成的損失,保險人在每次事故責任(賠償)限額內計算賠償,其中對每次事故的賠償金額不得超過每次事故(賠償)限額;
(二)在依據本條第(一)項計算的基礎上,保險人在扣除按本保險契約載明的每次事故免賠額後進行賠償,但對於人身傷亡的賠償不扣除每次事故免賠額;
(三)在保險期間內,保險人對多次事故損失的累計賠償金額不超過累計責任(賠償)限額。
第十七條除契約另有約定外,對每次事故法律費用的賠償金額,保險人在第二十八條計算的賠償金額以外另行計算,但保險人對每次事故承擔的法律費用的賠償金額不超過每次事故責任限額的10%,在保險期間內累計賠償金額不超過累計責任限額的10%。
第十八條發生保險事故時,如果被保險人的損失在有相同保障的其他保險項下也能夠獲得賠償,則本保險人按照本保險契約的責任限額(賠償限額)與其他保險契約及本契約的責任限額(賠償限額)總和的比例承擔賠償責任。
其他保險人應承擔的賠償金額,本保險人不負責墊付。若被保險人未如實告知導致保險人多支付賠償金的,保險人有權向被保險人追回多支付的部分。
第十九條發生保險責任範圍內的損失,應由有關責任方負責賠償的,保險人自向被保險人賠償保險金之日起,在賠償金額範圍內代位行使被保險人對有關責任方請求賠償的權利,被保險人應當向保險人提供必要的檔案和所知道的有關情況。
被保險人已經從有關責任方取得賠償的,保險人賠償保險金時,可以相應扣減被保險人已從有關責任方取得的賠償金額。
保險事故發生後,在保險人未賠償保險金之前,被保險人放棄對有關責任方請求賠償權利的,保險人不承擔賠償責任;保險人向被保險人賠償保險金後,被保險人未經保險人同意放棄對有關責任方請求賠償權利的,該行為無效;由於被保險人故意或者因重大過失致使保險人不能行使代位請求賠償的權利的,保險人可以扣減或者要求返還相應的保險金。
第二十條被保險人請求賠償時,應向保險人提供下列證明和資料:
1、保險單或保險憑證正本;
2、被保險人戶籍證明或身份證明;
3、法律法規授權的部門出具的出具的保險事故發生的證明檔案;
4、如通過訴訟程式解決被保險人與第三者之間賠償事宜的,需提供判決書、裁決書或調解書;
5、如有賠償協定,需提供;
6、賠償給付憑證;
7、若是公務出差旅行,需被保險人的僱主提供的被保險人公務出差旅行的證明;
8、投保人、被保險人所能提供的與確認保險事故的性質、原因、損失程度等有關的其他證明和資料。
被保險人未履行前款約定的索賠材料提供義務,導致保險人無法核實損失情況的,保險人對無法核實的部分不承擔賠償責任。
所有本附加條款的損失計算和保險金支付在涉及外國貨幣時,均折合人民幣計算,並以人民幣賠償。有關匯率以保險事故發生日的中國銀行掛牌外匯兌換價為準。
其他
第二十一條主險契約效力終止,本附加險契約效力亦同時終止;主險契約無效,本附加險契約亦無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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