附加旅行住院津貼保險

基本介紹

  • 中文名:附加旅行住院津貼保險
詳細條款:
附加旅行住院津貼保險條款
第一條附加保險契約訂立
本附加保險條款(以下簡稱“本附加條款”)須附加於保險人主險條款使用。
第二條保險責任
一、住院津貼:在保險期間內,被保險人持有有效證件在境內或境外旅行期間,遭受意外傷害事故或罹患突發性疾病(見第1條釋義),且自意外事故或突發性疾病發生之日起五日內到醫院(見第2條釋義)經醫生診斷必須住院(見第3條釋義)治療,保險人按照本保險契約約定,按照住院日數(見第4條釋義)給付住院津貼。
如果被保險人返回原出發地(見第5條釋義)後需要繼續治療的,保險人對被保險人返回原出發地後五日內到二級或二級以上公立醫院或保險人認可的醫療機構經醫生診斷必須住院治療,保險人按照本保險契約約定給付住院津貼。
二、可選保險責任:未成年子女陪護津貼
在保險期間內,被保險人及其未成年子女持有有效證件在境內或境外旅行期間,其未成年子女遭受意外傷害事故或罹患突發性疾病,且自意外事故或突發性疾病發生之日起五日內到醫院或保險人認可的醫療機構經醫生診斷必須住院治療,保險人按照本保險契約約定,按照住院天數給付住院陪護津貼。
第三條責任免除
因下列情形之一,直接或間接導致被保險人住院的,保險人不支付住院津貼:
一、被保險人康復性治療、物理治療、安胎及分娩(包括剖腹產、流產及引產)等;
二、因慢性病、或旅行前已罹患疾病的治療;
三、因流行疫病或大規模流行疫病導致的治療或預防發生的醫療;
四、因脊椎間盤突出症或錯位的治療;
五、因避孕或絕育手術發生的治療;
六、因藥物過敏發生的治療;
七、因扁桃腺、腺樣體、疝氣、女性生殖器官疾病的治療或上述疾病導致的手術產生的治療;
八、此次旅行之前已被醫生診斷為身患絕症;
九、被保險人美容、整形、矯形術、非必須緊急性治療的手術、心理諮詢及和角膜屈光成形手術;
十、被保險人健康護理(含體檢、健康體檢、療養、特別護理或靜養)等非治療性的行為及無客觀病徵證明其不健康及以捐獻身體器官為目的的醫療行為;
十一、被保險人移植人工器官、洗牙、潔齒、驗光、牙齒治療或手術及鑲補,但因意外傷害引起的一般牙齒治療或手術除外;
十二、被保險人先天性疾病(見第6條釋義)和症狀、遺傳性疾病、先天性畸形或缺陷的治療和康復;
十三、被保險人投保前已患上的疾病和症狀、精神病、精神分裂症、心理疾病、性病;
十四、入住門診觀察室、家庭病床、掛床住院(見第7條釋義)及不合理的住院。
十五、根據被保險人的主治醫生或救援機構授權醫生的意見,可以被合理延遲至被保險人返回原出發地進行而被保險人堅持在旅行當地進行的治療或手術;
十六、無當地醫院出具原始收據的費用或醫療證明;
十七、被保險人遭受意外傷害事故或罹患突發性疾病,但未在當地經過執業醫生診斷而在回原出發地後進行的住院治療;
十八、被保險人遭受意外傷害事故或罹患突發性疾病,經過當地執業醫生診斷,但在回原出發地後進行的與本次意外傷害事故或突發性疾病沒有直接關係的住院治療;
十九、主險條款規定的責任免除事項。
第四條保險金額和保險費
保險金額是保險人承擔給付保險金責任的最高限額。保險金額由投保人、保險人雙方約定,並在保險單中載明。投保人應該按照契約約定向保險人交納保險費。保險人和投保人可以在本保險契約項下約定住院津貼和住院陪護津貼累計最長給付天數及免賠天數等限制條件。
第五條保險期間
除另有約定外,本附加條款的保險期間同主險契約一致。
第六條保險金申請
一、由被保險人作為索賠申請人填寫索賠申請書,並提供下列證明檔案、資料向保險人申請給付保險金:
1、保險單或保險憑證正本;
2、被保險人及未成年子女戶籍證明或身份證明;
3、醫院出具的附有病理檢查、代驗檢查及其他醫療儀器檢查報告的醫療診斷證明、病歷及醫療、醫藥費原始單據、出院小結原件;
4、保險人認可的意外事故證明檔案;
5、若是公務出差旅行,需被保險人的僱主提供的被保險人公務出差旅行的證明;
6、其他與確認保險事故的性質、原因、損失程度等有關的證明和資料。
第七條附加條款效力終止
本附加條款所附屬的主險契約效力終止,本附加條款效力即行終止。主險契約無效,本附加條款亦無效。
第八條釋義
1、突發性疾病:
指被保險人在本附加條款有效期間,在旅行時首次罹患的突發性疾病或出現的症狀,但不包括本附加條款生效前罹患的任何疾病或出現的任何症狀及任何慢性疾病。
2、醫院:
指保險人認可的根據所在國家法律規定合法成立、運營並符合以下標準的醫療機構:
1)主要運營目的是以住院病人形式提供接待患病、受傷的人並為其提供醫療護理和治療,
2)在一名或若干醫生的指導下為病人治療,其中最少有一名合法執業資格的駐院醫生駐診,
3)維持足夠妥善的設備為病人提供醫學診斷和治療,並於機構內或由其管理的地方提供進行各種手術的設備,
4)有合法執業的護士提供和指導二十四小時的全職護理服務。
本附加條款中所指醫院不包括以下機構:
1)精神病院;
2)老人院、療養院、戒毒中心和戒酒中心;
3)健康中心或天然治療所、療養或康復院。
3、住院:
指被保險人入住醫院之正式病房進行治療,經醫生根據臨床診斷,必須正式辦理入院手續且連續住院二十四小時以上,但不包括入住門診觀察室、家庭病床、其他掛床住院及不合理的住院。如被保險人因非醫療目的自行離開病房十二小時(含)以上,視為自動出院。
4、住院日數:
指被保險人在醫院住院部病房內的住院治療日數。住院滿二十四小時為一日,但不含被保險人在住院治療期間擅自離院期間的日數。
5、原出發地:
若被保險人進行的旅行目的地為中國境內(不包括香港、澳門及台灣地區),則原出發地指被保險人在中國境內的日常居住地;若被保險人進行的旅行目的地為中國境外(包括香港、澳門及台灣地區),則原出發地指中國境內。
6、先天性疾病:
指被保險人一出生就具有的疾病(症狀或體徵)。這些疾病是因人的遺傳物質(包括染色體以及位於其中的基因)發生了對人體有害的改變而引起的,或因母親懷孕期間受到內外環境中某些物理、化學和生物等因素的作用,使胎兒局部體細胞發育異常,導致嬰兒出生時有關器官系統在結構或功能上呈現異常。
7、掛床住院:指被保險人住院過程中一日內未接受與入院診斷相關的檢查和治療,或一日內住院不滿二十四小時,但遵醫囑到外院接受臨時診療的除外。
本附加條款的未釋義名詞,以本附加條款所附屬的主險契約條款中的釋義為準。
第九條其他條款的適用
本附加條款與主險條款不一致之處,以本附加條款為準;本附加條款未盡之處,以主險條款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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