附加旅行意外傷害雙倍給付保險

附加旅行意外傷害雙倍給付保險是針對旅行意外傷害提出的保險條約。

詳細條款:
附加旅行意外傷害雙倍給付保險條款
第一條附加保險契約訂立
本附加保險條款(以下簡稱“本附加條款”)須附加於保險契約列明的保險人主險條款使用。
第二條保險責任
在本附加條款保險期間內,被保險人持有有效證件在境內或境外旅行期間,遭遇自然災害(見第1條釋義)或以繳費乘客身份乘坐合法商業運營的公共運輸工具(見第2條釋義)時發生意外傷害事故,並自事故發生之日起一百八十日內以該次意外傷害事故為直接原因導致身故或致使“《人身保險殘疾程度與保險金給付比例表》”或“《三度燒燙傷與給付比例表》”所列殘疾程度或燒燙傷程度之一者,保險人在主險契約下在保險責任限額內賠償後再在本附加條款項下按照同等金額給付。
第三條責任免除
因下列情形之一,直接或間接造成被保險人身故或傷殘或燒燙傷的,保險人不承擔賠償責任:
(一)被保險人違反有關安全乘坐的規章制度;
(二)旅客雙腳踏上交通工具之前和旅客一腳離開交通工具之後;
(三)主險條款規定的責任免除事項。
第四條保險期間
除另有約定外,本附加條款的保險期間同主險契約一致。
第五條附加條款效力終止
本附加條款所附屬的主險契約效力終止,本附加條款效力即行終止。主險契約無效,本附加條款亦無效。
第六條釋義
1、自然災害:指雷電、颶風、颱風、龍捲風、風暴、暴雨、洪水、水災、凍災、冰雹、地崩、山崩、雪崩、火山爆發、地震、海嘯、地面下陷下沉及其他人力不可抗拒的破壞力強大的自然現象。
2、公共運輸工具:
指領有當地政府主管部分依法頒發的公共運輸營運執照,以收費方式合法載客的以下交通工具:
1)公共汽車、長途汽車、計程車、渡船、氣墊船、水翼船、輪船、火車、有軌電車、軌道列車(包括捷運、輕軌及磁懸浮列車);
2)經營固定航班的航空公司經營的來往商業客運機場的定翼飛機;
3)航空公司所經營的且往來商業客運機場之間或有營運執照的直升機站之間營運的直升飛機;
4)按固定路線和時間表營運的固定機場客車。
若上述所列的各種公共運輸工具用於非公共運輸工具的目的和用途,均不符合本附加條款中“公共運輸工具”的定義。另政府、企業及私人包機亦不在公共運輸工具定義之內。
本附加條款的未疑義名詞,以本附加條款所附屬的主險契約條款中的釋義為準。
第七條其他條款的適用
本附加條款與主險條款不一致之處,以本附加條款為準;本附加條款未盡之處,以主險條款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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