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於開展法治政府建設示範創建活動的意見

《關於開展法治政府建設示範創建活動的意見》是為開展好法治政府建設示範創建活動而制定的法規。

2019年5月22日,中央全面依法治國委員會辦公室《關於開展法治政府建設示範創建活動的意見》向社會發布。提出從2019年啟動第一批法治政府建設示範地區評估認定開始,每兩年開展一次,梯次推進,樹立一批批新時代法治政府建設的新標桿,開創法治政府建設新局面。

基本介紹

  • 中文名:關於開展法治政府建設示範創建活動的意見
  • 發布機構:中央全面依法治國委員會辦公室
  • 發表時間:2019年5月22日
  • 實施日期:2019年5月22日
政策全文,內容解讀,解讀一,解讀二,

政策全文

黨中央、國務院高度重視法治政府建設。黨的十八大確立了到2020年法治政府基本建成的奮鬥目標,黨的十八屆四中全會對建設法治政府作出全面部署。黨的十九大和十九屆二中、三中全會進一步對建設法治政府作出部署安排。在中央全面依法治國委員會第一次會議上,習近平總書記強調指出:“建設法治政府是全面推進依法治國的重點任務和主體工程”。開展法治政府建設示範創建活動,是深入貫徹落實黨中央、國務院關於法治政府建設決策部署,不斷把法治政府建設向縱深推進的重要抓手,對各地區各部門找差距、補短板、激發內生動力具有重要的引領、帶動作用。2015年12月,中共中央、國務院發布的《法治政府建設實施綱要(2015—2020年)》明確提出:“積極開展建設法治政府示範創建活動,大力培育建設法治政府先進典型。”為開展好法治政府建設示範創建活動,現提出以下意見。
一、總體要求
(一)指導思想。堅持以習近平新時代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思想為指導,全面貫徹黨的十九大和十九屆二中、三中全會精神,深入貫徹習近平總書記全面依法治國新理念新思想新戰略,增強“四個意識”,堅定“四個自信”,堅決做到“兩個維護”,緊緊圍繞全面依法治國總目標,以創建促提升,以示範帶發展,以點帶面、輻射全國,為基本建成法治政府提供典型引領,為建設社會主義法治國家作出積極探索。
(二)基本原則
堅持黨的領導。黨政主要負責人按照有關規定履行推進法治建設第一責任人職責。地方各級黨委要加強對法治政府建設的領導;地方各級政府要切實承擔推進法治政府建設的主體責任,對開展法治政府建設示範創建工作中的重大問題,要及時向本級黨委請示報告。
堅持以人民為中心。努力把體現人民利益、反映人民願望、維護人民權益、增進人民福祉落實到示範創建活動中,切實增強人民民眾的獲得感、幸福感、安全感。
堅持改革引領。鼓勵大膽探索、先行先試,深化法治政府建設重點領域和關鍵環節改革,形成一批可複製、可推廣的做法和經驗,著力實現示範創建與深化改革的有效銜接。
堅持實事求是。注重工作實績,聚焦實際問題,不急功近利、拔苗助長,不增加基層不必要的工作負擔,杜絕“形象工程”“政績工程”,客觀公正,公開透明,防止弄虛作假和形式主義。
堅持嚴格規範。突出質量,嚴控數量,努力做到高標準、嚴要求,建立健全準入與退出機制,既要嚴把“入口關”,也要避免“終身制”,確保示範創建活動的權威性、針對性、實效性。
(三)創建目標。從2019年啟動第一批法治政府建設示範地區評估認定開始,每兩年開展一次,梯次推進,樹立一批批新時代法治政府建設的新標桿,形成樣板效應,營造法治政府建設創優爭先的濃厚氛圍,開創法治政府建設新局面;創造最能聚人聚財、最有利於發展的法治化營商環境,激發市場主體活力,增進人民民眾便利,為統籌推進“五位一體”總體布局、協調推進“四個全面”戰略布局提供堅實法治保障;深化依法治國實踐,加快建設社會主義法治國家,推動到2035年實現法治國家、法治政府、法治社會基本建成的奮鬥目標。
二、範圍對象
全國範圍的法治政府建設示範創建活動由中央全面依法治國委員會辦公室(以下簡稱中央依法治國辦)組織開展,前期主要面向市(地、州、盟)政府、縣(市、區、旗)政府(以下簡稱市縣政府),適時擴展到國務院各部門和各省級政府。各地區根據實際情況,可以開展綜合示範創建或者單項示範創建活動。
(一)綜合示範創建。綜合示範創建要求在推進法治政府建設上具有全面性、系統性、整體性,符合市縣法治政府建設示範指標體系(以下簡稱指標體系)90%以上指標。綜合示範創建命名為“全國法治政府建設示範市(地、州、盟)”或者“全國法治政府建設示範縣(市、區、旗)”。
(二)單項示範創建。單項示範創建要求在推進法治政府建設某一方面工作上具有創新性、引領性、典型性,在全國範圍內居於領先地位,可複製、可推廣。單項示範創建的項目,由各市縣政府結合本地區實際,在最佳化法治化營商環境、加強事中事後監管、完善依法行政制度、全面推行行政執法“三項制度”、健全行政複議體制機制以及其他法治政府建設工作中自主確定、從嚴把握。單項示範創建命名為“全國 示範市(地、州、盟)”或者“全國 示範縣(市、區、旗)”。各市縣政府要以單項工作的示範創建為突破口,引領、帶動本地區法治政府建設全面發展。
三、認定程式
(一)自願申報。各市縣政府按照指標體系進行自查自評,認為達到示範要求的,可以向本地區黨委全面依法治省(區、市)委員會辦公室(以下簡稱依法治省辦)進行申報。申報時應當提供充分體現本地區法治政府建設工作舉措、成效和亮點等內容的自評報告。
(二)初審推薦。各地區依法治省辦按照指標體系,組織對本地區申報的市縣政府進行初審,擇優提出推薦名單,並附推薦意見,報送中央依法治國辦。
(三)第三方評估。中央依法治國辦委託科研院校、專業機構、社會組織等第三方機構,或者組織專家成立第三方評估組,按照指標體系對申報地區進行評估並提出意見。
(四)人民民眾滿意度測評。在開展第三方評估的同時,中央依法治國辦委託統計調查專業機構,對申報地區法治政府建設情況進行人民民眾滿意度測評。
(五)實地核查。中央依法治國辦根據第三方評估和人民民眾滿意度測評結果,組織力量對排在前列的申報地區進行實地核查。實地核查可以邀請國務院或者省級政府的有關部門、人大代表、政協委員、專家學者、新聞記者、律師等方面的代表參加。
(六)媒體公示。中央依法治國辦根據實地核查結果,提出示範地區候選名單,在中央新聞媒體進行公示。
(七)批准命名。中央依法治國辦綜合公示情況,對符合要求的示範地區予以命名。
四、監督管理
中央依法治國辦和各省(區、市)黨委、政府對示範地區要加強監督管理,完善工作機制,推動示範地區法治政府建設始終走在全國前列。
(一)年度報告制度。示範地區應當於每年1月底前將上一年度推進法治政府建設情況,經依法治省辦報中央依法治國辦,並向社會公布,接受社會監督。
(二)回訪抽查制度。中央依法治國辦每年按照一定比例,組織或者委託有關依法治省辦對示範地區進行抽查,了解法治政府建設進展,核查有關材料、信息和數據,密切跟蹤評估,確保示範地區始終符合指標體系各項要求。
(三)摘牌退出制度。示範地區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中央依法治國辦應當撤銷其示範命名:1.發生嚴重違法行政行為,或者因行政不作為、亂作為造成惡劣社會影響的;2.通過提供虛假材料、隱瞞事實真相或者其他不正當手段獲取示範命名的;3.在回訪抽查中證實已經達不到示範指標體系中的條件和要求的;4.其他應當撤銷示範命名的情形。
五、組織保障
(一)提高思想認識。各地區要高度重視法治政府建設,深刻認識示範創建活動對加快法治政府建設的重要意義,以開展示範創建活動為契機,深入總結本地區法治政府建設的成績和問題,摸清制約法治政府建設進程的“難點”、“痛點”和“堵點”,既要儘快補齊短板、改善薄弱環節,也要精準發力、重點突破,努力成為全國法治政府建設的示範樣板。
(二)加強組織領導。各地區要認真抓好示範創建活動的動員部署、督促落實、監督檢查,制定創建方案,明確目標方向,切實避免示範創建活動的盲目性、隨意性。黨政主要負責人要切實履行推進法治建設第一責任人職責,將法治政府建設示範創建活動納入重要議事日程。中央依法治國辦加強對示範創建活動的統籌指導,推動示範創建活動達到預期效果。
(三)促進經驗交流。中央依法治國辦通過開展業務培訓、組織現場考察、建立信息平台等多種形式,建立示範創建交流合作機制,及時總結、推廣示範地區的好做法、好經驗。各地區要充分發揮先進典型的示範引領作用,促進相互學習、取長補短,形成“先進帶後進”的創建機制,促進法治政府建設區域協同推進。
(四)強化支持保障。各地區要加大對示範地區的支持力度,在經濟社會發展政策上給予傾斜,在有關督察考核中簡化任務要求,在相同條件下優先提拔使用法治素養好、依法辦事能力強的幹部,並可以視情對示範地區以及作出突出貢獻的人員進行表彰。中央依法治國辦在開展重要改革試點、幹部培訓交流、先進單位或者人員表彰等方面工作時,優先考慮示範地區,加強支持和保障。
(五)注重新聞宣傳。各地區要充分利用報刊、網站、微博、微信等新聞媒體,廣泛宣傳法治政府建設示範創建的動態、成效和經驗。中央依法治國辦積極搭建宣傳平台,與主流媒體深化合作,深入報導各地區示範創建的新思路、新舉措、新經驗,努力營造良好的社會輿論氛圍。
六、其他規定
各省(區、市)黨委和政府、國務院各部門可以參照本意見制定示範創建實施辦法,在本地區、本部門開展法治政府建設示範創建活動。中央依法治國辦將抓緊制定開展法治政府建設示範創建活動的實施方案,做好組織實施工作。
附屬檔案:市縣法治政府建設示範指標體系。

內容解讀

解讀一

中央全面依法治國委員會辦公室《關於開展法治政府建設示範創建活動的意見》2019年5月22日向社會發布,提出從2019年啟動第一批法治政府建設示範地區評估認定開始,每兩年開展一次,梯次推進,樹立一批批新時代法治政府建設的新標桿,開創法治政府建設新局面。
《意見》明確全國範圍的法治政府建設示範創建活動前期主要面向市、縣政府,開展綜合示範創建或者單項示範創建,需經過自願申報、初審推薦、第三方評估、人民民眾滿意度測評、實地核查、媒體公示和批准命名等程式。
《意見》制定了指標體系,作為開展示範創建活動的評估標準,作為建設法治政府的具體指引。
《意見》提出堅持實事求是,不增加基層不必要的工作負擔,杜絕“形象工程”“政績工程”,客觀公正,公開透明,防止弄虛作假和形式主義。

解讀二

中央依法治國辦有關負責人就開展法治政府建設示範創建活動答記者問:
問:《意見》出台的背景和重要意義是什麼?
答:黨的十八大以來,法治政府建設取得重大進展。但同推進國家治理體系和治理能力現代化目標相比,同全面依法治國的新形勢新要求相比,同滿足人民日益增長的美好生活需要相比,法治政府建設還存在一定差距和不足,需要持續深化推進。為此,近年來各地區各部門做了大量工作,積極探索行之有效的方式和途徑。開展法治政府建設示範創建活動,是被實踐證明加快法治政府建設的重要抓手。為充分發揮法治政府示範創建活動對各地區各部門找差距、補短板、激發內生動力的重要引領、帶動作用,不斷把法治政府建設向縱深推進,中央依法治國辦制定了本《意見》。
問:起草《意見》遵循了什麼樣的總體思路?
答:《意見》起草突出了4個方面的考慮:一是深入學習貫徹習近平總書記全面依法治國新理念新思想新戰略,努力推進法治政府建設實踐,為統籌推進“五位一體”總體布局、協調推進“四個全面”戰略布局提供堅實法治保障。二是拓展推進法治政府建設的方式路徑。開展法治政府建設示範創建活動,並嚴格控制每一批示範地區的數量,能夠激發各地區法治政府建設的內生動力。三是樹立新時代法治政府建設的標桿引領,發揮輻射帶動作用,以創建促提升,以示範帶發展,實現各地區法治政府建設進程的整體推進。四是加強基層法治政府建設。法治政府建設重點在基層,難點也在基層。人民民眾和市縣政府打交道最多,對法治建設成效的感受主要來自於市縣政府。
問:《意見》的總體框架是什麼?
答:《意見》共有六個部分和一個附屬檔案:第一部分是“總體要求”。第二部分是“範圍對象”,明確全國範圍的法治政府建設示範創建活動前期主要面向市、縣政府,開展綜合示範創建或者單項示範創建。第三部分是“認定程式”,規定七個程式,即自願申報、初審推薦、第三方評估、人民民眾滿意度測評、實地核查、媒體公示和批准命名。第四部分是“監督管理”,為避免示範創建“終身制”,規定了年度報告制度、回訪抽查制度和摘牌退出制度。第五部分是“組織保障”,從提高思想認識、加強組織領導、促進經驗交流、強化支持保障、注重新聞宣傳等五個方面對示範創建活動的組織保障作出部署。第六部分是“其他規定”。附屬檔案是《市縣法治政府建設示範指標體系》。
問:為何制定指標體系?
答:目前,各省級政府大部分都制定了本地區的法治政府建設考核評價指標體系,但缺乏統一、規範的標準和要求。在認真總結的基礎上,中央依法治國辦制定了指標體系,作為開展示範創建活動的評估標準,作為建設法治政府的具體指引。同時,指標體系的制定也為下一步建立科學、全面的法治建設指標體系作出積極探索。
問:指標體系的內容是什麼?
答:指標體系共設有8項一級指標、34項二級指標、100項三級指標以及4項附加項,包括政府職能依法全面履行、依法行政制度體系完善、重大行政決策科學民主合法、行政執法嚴格規範公正文明、行政權力制約監督科學有效、社會矛盾糾紛依法有效化解、政府工作人員法治思維和依法行政能力全面提高、法治政府建設組織領導落實到位等方面內容。下一步將每兩年進行一次更新、調整和最佳化。
問:《意見》如何避免給基層增加負擔?
答:《意見》明確規定,市縣政府參加示範創建活動為自願申報,由各市縣政府視情自主確定,避免層層加碼。同時,示範地區認定工作也會嚴格遵守相關規定和精神,合理安排評選程式,減少“文來文往”、減少報送材料、減少會議頻次,聚焦實際問題,注重工作實效,切實避免增加基層工作負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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