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於郵資憑證發行問題的若干規定(試行)

《關於郵資憑證發行問題的若干規定(試行)》在1994.11.07由郵電部頒布。

基本介紹

  • 中文名:關於郵資憑證發行問題的若干規定(試行)
  • 頒布單位:郵電部
  • 頒布時間:1994.11.07
  • 實施時間:1994.11.07
檔案細則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了加強對郵資憑證發行工作的管理,提高郵資憑證的選題、設計、印製質量,特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 郵資憑證是郵電部依法發行的用於郵政通信作為郵件納費標誌的有價證券。郵資憑證的發行首先要保證和服從郵政通信需要,同時從一個側面介紹我國政治、經濟、文化、科學、藝術、自然風貌等各個方面。
第三條 郵資憑證的發行要貫徹黨和國家的方針政策。要宣傳黨和國家政治生活中的重大事件,要宣傳社會主義物質文明建設和精神文明建設,要宣傳中國的悠久歷史,燦爛文化,民族團結,錦繡河山,藉以激發人民民眾的愛國熱情。要宣傳全人類共同的文明成果,讓世界人民了解中國,讓中國人民了解世界。
第四條 郵資憑證包括郵票(含紀念郵票、特種郵票、普通郵票、專用郵票、小型張、小全張和小本票)、郵資信封、郵資明信片、郵資郵簡等。
第五條 郵資憑證的發行是指題材的選擇,圖稿的設計和印刷,郵資憑證的分發和出售的全過程。
第六條 郵資憑證題材的選擇要貫徹積極慎重、統籌兼顧、科學安排、從嚴控制的原則。不宣傳計畫、規劃和構想,不宣傳未建成的建設項目,不宣傳學術上有爭議的內容,不宣傳反面的事件和敏感的事物。
第七條 不同類型的郵資憑證的發行採用不同的方式,即:普通、專用郵資憑證實行分次印刷,確保通信,按需發行;紀特類郵資憑證實行一次印刷,定量發行。
第八條 郵資憑證的發行頻次:普通、專用郵票一般3~5年更換一組圖案;紀特郵票一般每年發行20套左右,總圖數為60~80枚,小型張2~4枚;紀特類郵資信封、郵資明信片每年共發行10套左右。
第九條 郵資憑證發行的選題計畫、年度發行計畫由部長辦公會議審定。日常工作由部郵政司歸口管理。
第二章 紀念郵資憑證的選題原則
第十條 紀念郵資憑證是為紀念某一重大事件或著名人物而發行的一種郵資憑證。要從嚴掌握,同一事件或人物,不重複發行郵資憑證。
第十一條 人物紀念郵資憑證,按黨和國家領袖、歷史名人等系列發行,對當代在世人物不發行紀念郵資憑證。
第十二條 黨和國家領袖毛澤東、周恩來、劉少奇、朱德等均以誕生日一百周年予以發行。
第十三條 中國近代史、現代史上重要革命家、著名愛國人士、卓越的科學文化界名人,配合建黨、建軍、建國等重大活動或紀念事件的方式選擇密切相關的人物,分組發行紀念郵資憑證。
第十四條 中華民族文明發展史上或世界文明發展史上作出重大貢獻的國內外的偉大思想家、政治家、軍事家、科學家、發明家、文學家、藝術家,有選擇有計畫地配合國家的重大活動,分組發行紀念郵資憑證。
第十五條 關於事件、節日、會議、活動所發行的紀念郵資憑證,必須是對全國、全民、全社會有特殊現實意義和歷史意義的重大事件。
第十六條 關於節日紀念:建黨、建軍、建國逢十年大慶發行紀念郵資憑證或發行相關內容的特種郵資憑證。國際性、全國性的節日,如勞動節、婦女節、兒童節、青年節、教師節、植樹節、藝術節等,一般不再發行紀念郵資憑證。其他專業性、地方性的節日,如葡萄節、牡丹節、風箏節、熊貓節等,一律不發行紀念郵資憑證。
第十七條 關於會議紀念:黨的全國代表大會、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在換屆時可酌情安排發行紀念郵資憑證。專業性、地方性的會議一律不發行紀念郵資憑證。在國內舉行的國際會議,除中央對一些重要的國際會議有特殊安排外,一般不發行紀念郵資憑證。
第十八條 關於活動紀念:各省、自治區、直轄市的成立紀念日原則上不發行紀念郵資憑證。少數民族自治區成立紀念日,如中央有特殊要求經批准,可結合地方題材發行特種郵資憑證。各類社會組織、政治團體的成立紀念日或其他紀念活動,一般不發行紀念郵資憑證。
第十九條 關於體育紀念郵資憑證:除全運會、奧運會和在我國舉辦的亞運會可發行紀念郵資憑證外,其餘各類體育運動會、單項國際錦標賽、邀請賽均不發行紀念郵資憑證。
第三章 特種郵資憑證的選題原則
第二十條 特種郵資憑證是為宣傳特定事物而專門發行的郵資憑證。
第二十一條 關於社會主義建設成就:主要反映和宣傳國家工業、農業、科學技術、國防建設等方面的重大成就。這類題材選題要準確,要實事求是。
第二十二條 關於文教衛生:主要反映我國教育和衛生醫療方面的成就,宣傳尊師重教,提倡文明衛生,宣傳環境保護、健康防病、計畫生育等。
第二十三條 關於文學藝術:在文學方面,主要反映我國的古典文學、現代文學作品,重大文學成就,包括小說、詩歌、童話、寓言、神話等等;在藝術方面,主要反映我國具有民族特色的各種藝術及其成就,包括戲曲、音樂、舞蹈、繪畫、書法、篆刻及其他各種民間藝術等。
第二十四條 關於體育運動:主要反映我國的體育成就和體育水平。可按體育項目分別發行,也可按古代體育、民族體育、現代體育等分類發行。
第二十五條 關於珍貴文物和精美工藝品:主要反映我國悠久的歷史文化和精湛的技藝,包括青銅器、金銀器、玉器、漆器、木器、陶瓷、雕塑等。
第二十六條 關於風光名勝古蹟:主要參照國務院審定公布的國家重點風景名勝區名單,全國重點文物保護單位和國家歷史文化名城名單選擇發行。
第二十七條 關於動物、植物:主要宣傳保護動植物資源和人類賴以生存的自然環境,以國家公布的重點保護野生動物名錄及珍稀瀕危保護植物名錄和觀賞動植物選擇發行。
第二十八條 關於民俗:主要宣傳我國的民間風俗習慣、具有民族特色的傳統節日、民族服飾、生肖等。
第二十九條 關於國外題材:有計畫地介紹人類重要文化遺產,世界上有影響的重大發明、重大成就和名勝古蹟等。
第四章 普通、專用郵資憑證的選題原則
第三十條 普通郵資憑證是郵政通信常用的郵資憑證,用量大,且必須具備各種郵資面值。普通郵資憑證的選題應為特定的題材,選取能反映民族特色的事物。每組郵資憑證要突出一個主題,不同面值的畫面形象、顏色要有明顯區明,以便於郵政人員識別和民眾使用。
第三十一條 專用郵資憑證是具有某項專門用途的郵資憑證。如義務兵使用的郵票。
義務兵使用的郵票是供現役軍人中的義務兵從部隊免費寄發國內平信使用的郵票。其選題主要反映我國軍隊發展壯大的光榮歷史和我軍現代化建設的成就。
第五章 郵資憑證的圖稿設計
第三十二條 郵資憑證的設計屬命題作畫,要認真作好設計前期的策劃工作,明確郵資憑證的主題及各枚郵資憑證所表現的內容。
第三十三條 郵票的設計要實行專業人員、社會美術家和社會徵稿相結合的原則。一般應有二人以上分別設計的三個以上方案以供選擇。郵資封、片、簡的圖稿,也可定向組織專業人員設計。
第三十四條 郵資憑證的設計圖稿應由畫稿(或照片)和文字版式稿組成,兩者分別繪製。文字版式稿套用透明膠片繪製,兩稿套合時可看出完整圖稿的效果。
第三十五條 郵資憑證圖稿一般為實際郵資憑證尺寸的4~6倍,要用標準的繪畫紙繪製,不得使用硬鉛筆或螢光顏料。
第三十六條 郵資憑證的文字版式應與圖稿統一設計,做到藝術效果統一、布局合理美觀、字跡清楚。“中國郵政”及說明文字一律用國家規範的文字。
第三十七條 郵資憑證的設計圖稿要做到政治性、科學性、藝術性和知識性相統一。郵資憑證的圖稿設計除地方選題郵票和風光郵資明信片外,統一由郵電部郵票印製局負責。
第六章 郵資憑證圖稿的評議及審定
第三十八條 聘請社會著名美術家、專業設計人員、印製技術人員和有關部門代表,組成郵電部郵票圖稿評議委員會,其辦事機構設在郵電部郵政司。
第三十九條 郵票圖稿評議委員會對郵票圖稿實行編號評議,向郵電部提出評議推薦意見。
第四十條 郵票圖稿評議委員會對郵票圖稿的評議意見,由組稿單位組織圖稿的修改並請郵票題材有關的權威部門進行鑑定。
第四十一條 負責圖稿設計的部門將郵票圖稿的編輯、設計說明,鑑定材料及符合生產工藝要求的郵票圖稿,一併報送郵電部由郵政司辦理報批審定手續。
第四十二條 特種郵票的圖稿由分管副部長審定,紀念郵票、普通郵票、專用郵票的圖稿或分管副部長認為有必要提交部長辦公會討論的特種郵票圖稿,由部長辦公會議審定。
第四十三條 郵資信封、郵資明信片、郵資郵簡的設計圖稿,經郵政司審核後報分管副部長審定。
第七章 郵資憑證的分類標誌及編號
第四十四條 紀特郵票的標誌用J、T代表,以年代發行郵票的順序編號,印在郵票的下邊緣。具體標註方式是:年代、序號印在票面的左下角;每套郵票的枚數、紀特郵票的標誌印在票面的右下角。
第四十五條 普通郵票按組發行,以發行順序編號,票面不標註志號。
第四十六條 專用郵票,以發行順序編號,以“××專用”印在票面上,不再標註志號。
第四十七條 郵資信封以其分類簡稱的漢語拼音的第一個字母為標誌,以發行順序編號。即:
普通郵資信封的標誌為PF(封面不標註志號);
紀念郵資信封的標誌為JF;
特種郵資信封的標誌為TF。
第四十八條 郵資明信片以其分類的漢語拼音的第一個字母為標誌,以發行順序編號。即:
普通郵資明信片的標誌為PP,以發行順序編號(片面不標註志號);
紀念郵資明信片的標誌為JP,以發行順序編號;
特種郵資明信片的標誌為TP,以發行順序編號;
風光郵資明信片的標誌為FP,以發行順序編號;
賀年郵資明信片的標誌為HP,以發行順序編號。
第四十九條 郵資郵簡的標誌為YJ,以發行順序編號。
第八章 郵資憑證的面值及發行量
第五十條 郵資憑證的面值設定以郵政通信資費標準為依據。郵資憑證的面值標註以“分”為單位。
第五十一條 郵資憑證的發行量以保證郵政業務需要、考慮集郵需要、減低郵政通信成本等因素,由郵電部確定。
第五十二條 郵資憑證的發行量屬國家秘密,在郵電部公布前,任何單位或個人不得泄漏。
第九章 郵資憑證的印製
第五十三條 印製郵資憑證的工廠必須具有先進的印製設備,良好的職工素質,完善的企業管理和可靠的安全保密措施,經郵電部考核批准後方可承印郵資憑證。
第五十四條 郵資憑證的印樣須經郵電部郵政司審簽後,印製工廠方可印製。
第五十五條 郵電部授權部郵票印製局對郵資憑證的製版、印刷、完成、歸檔等實行全面的監督管理。
第五十六條 郵電部授權各省、自治區、直轄市郵電管理局對風光郵資明信片的圖稿設計、製版、打樣、印刷、裁切、檢查、包裝、成品發運、印版銷毀、廢品銷毀、資料歸檔等全過程實行監督管理。
第十章 郵資憑證的分發、出售
第五十七條 郵資憑證的運輸要確保全全,一般走郵政系統的機要通信渠道發運。
第五十八條 郵資憑證的出售時間一律以郵電部郵政司的發行通知為準,不得提前出售。舉辦首發儀式須經省郵電管理局報部批准,由部或授權省郵電管理局宣布郵票發行。
第五十九條 郵資憑證中的紀念郵資憑證、特種郵資憑證在郵政視窗的出售期為一年。在出售期內的紀特郵票及其他郵資憑證必須按面值或規定的售價出售,不得加價或降價。未經郵電部或郵電管理局批准的其他任何組織或個人,不得出售普通郵票。
第六十條 停止使用的郵資憑證由郵電部在停止使用之前三十天發布公告並停止出售,持有人可以自公告之日起一百八十天內向郵政企業及其分支機構換取有效的郵資憑證。
第六十一條 郵資憑證只能在郵政通信中以其面值作為納付郵資的憑證,不得向郵政企業及其分支機構兌換現金。
第十一章 郵資憑證的著作權管理
第六十二條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郵政法》和《中華人民共和國著作權法》郵電部對郵資憑證進行著作權管理。
第六十三條 郵資憑證的著作權是指郵票(含小型張),郵資信封,郵資明信片,郵資郵簡等設計原圖、版式設計稿等的著作權和郵資憑證的仿印、仿製權。
第六十四條 郵資憑證圖稿的著作權管理如下:
1.專業郵資憑證設計者從事郵資憑證的圖稿設計,屬職業創作,其設計的郵資憑證圖稿的著作權屬郵電部,本人對圖稿享有署名權。
2.委託社會美術家設計郵資憑證的圖稿,在約稿時,以契約的方式明確著作權屬郵電部,作者對原圖享有署名權。
3.選用社會美術家的作品(包括繪畫、攝影等)作郵資憑證圖案時,其郵資憑證圖案的設計稿的著作權歸郵電部,作者對原作品仍享有著作權。
第六十五條 郵資憑證的圖稿、雕刻原版、印樣等系國家的重要檔案,由中國郵票博物館代為保管。未經郵電部批准,不得複製其他用品。
第六十六條 因省內業務宣傳需要仿印郵票圖案,放大或縮小三分之一以上者,部授權各省、自治區、直轄市郵電管理局審查批准。原色原大仿印郵票,除按規定要加斜線外,需報部審查批准。
第六十七條 仿郵票圖案製作金屬郵票鑲嵌封、紀念章或經營性商品等,須經郵電部批准,要審定其用途,控制其數量,監製其生產,並徵收一定的費用。
第六十八條 偽造郵資憑證,未經許可仿印郵票圖案或者印製帶有“中國郵政”(或“中國人民郵政”)字樣明信片的,由郵電管理局或其授權單位處以五千元以下罰款,並沒收非法所得和非法物品。
第十二章 附則
第六十九條 本規定由部郵政司負責解釋。
第七十條 本規定自發布之日起施行,以前郵電部發布的有關檔案與本規定不一致的一律按本規定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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