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於進一步做好城鎮棚戶區和城鄉危房改造及配套基礎設施建設有關工作的實施意見

各市、縣(區)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門: 為貫徹落實《國務院關於進一步做好城鎮棚戶區和城鄉危房改造及配套基礎設施建設有關工作的意見》(國發〔2015〕37號)和全國棚戶區改造工作電視電話會議精神,進一步做好城鎮棚戶區和城鄉危房改造及配套基礎設施建設工作,切實解決民眾住房困難問題,現結合我省實際,提出以下實施意見:

一、明確工作目標,二、加大城鎮棚戶區改造力度,三、完善配套基礎設施,四、持續推進農村危房改造,五、繼續加大資金支持和土地供應,六、積極實施政府購買棚改服務,七、創新融資機制,八、加強組織領導,

一、明確工作目標


2015-2017年,全省改造包括城市危房、城中村在內的各類棚戶區50.14萬套,其中2015年16.54萬套、2016年16.6萬套、2017年17萬套;改造農村危房83萬戶,其中2015年31.2萬戶(含我省提前實施13萬戶)、2016年25.9萬戶、2017年25.9萬戶。進一步加大棚改配套基礎設施建設力度,使城市基礎設施更完備、布局更合理、運行更安全、服務更便捷。

二、加大城鎮棚戶區改造力度


各市、縣(區)要抓緊編制2015-2017年城鎮棚戶區改造實施方案,對改造目標、工作時序、完成時間等作出明確安排,抓好組織落實。
(一)依法依規加快推進棚戶區改造。切實做好土地徵收、補償安置等前期工作。建立行政審批快速通道,簡化程式,提高效率,對符合相關規定的項目,限期完成立項、規劃許可、土地使用、施工許可等審批手續。加強工程質量安全監管,在保證工程質量前提下,科學加快工程進度,確保完成2015-2017年棚戶區改造計畫確定的目標任務。
(二)擴大改造範圍。各地應以今年老樓危房排查和城中村調查摸底的底數為基礎,對需要拆除重建和改建(擴建、翻建)的危房、民眾要求改造意願強烈且城市發展急需改造的城中村,原則上應全部納入2015-2017年棚改計畫,積極實施改造。
(三)積極推進棚改貨幣化安置。各地在安排棚戶區改造計畫和項目時,應當結合實際,綜合考慮當地商品住宅庫存情況和居民意願,縮短安置周期,節省過渡費用,完善鼓勵和推進貨幣化安置的政策措施,確定本地區棚戶區改造貨幣化安置目標,並把目標分解到市、縣,落實到具體項目。

三、完善配套基礎設施


各市、縣(區)要儘快編制2015-2017年棚改配套基礎設施建設計畫,加大投入,加快包括棚改安置住房在內的各類保障房小區直接相關的城市道路和公共運輸、通信、供電、供水、供氣、供熱、停車庫(場)、污水與垃圾處理等城市基礎設施項目建設進度。
(一)最佳化項目布局。棚戶區改造安置住房實行原地和異地建設相結合,確需異地建設的,應優先安排在市政設施、交通設施和公共服務設施齊全的區域,方便民眾工作和生活。
(二)加快推進建設。切實加快配套基礎設施建設進程,做到配套設施與棚戶區改造安置住房同步規劃、同步報批、同步建設、同步交付使用,公共服務更加均衡,公共配套設施更加完備,人民民眾生活更加便捷。
(三)建立項目清單。對配套基礎設施不完備的棚戶區改造安置住房等項目進行逐一梳理,建立配套基礎設施項目清單,全部納入本地區配套建設計畫。2014年底前已開工的棚戶區改造安置住房等保障房小區配套基礎設施項目,要在2017年底前全部完工。

四、持續推進農村危房改造


(一)明確補助對象。農村危房改造補助對象類型包含住房困難的農村分散供養五保戶、低保戶、貧困殘疾人家庭、贛南等原中央蘇區(革命老區)國家重點優撫對象、革命烈士家庭、因災倒損房戶、建檔立卡貧困戶和特別困難農戶和其他貧困戶。
(二)明確改造方式。擬改造的農村危房經鑑定為整棟D級危房的要拆除重建,為C級危房的應維修加固。重建房屋堅持就地就近建設,並以分散分戶改造和以農戶自建為主;農戶自建房屋確有困難並有代建意願的,地方政府要發揮協調作用,組織農戶選擇技術可靠的施工隊伍代建。農村危房改造建房戶較多的地方可規劃集中建房或選擇在鄉鎮所在地建(購)房。進縣城或城市購買商品房的,不得享受農村危房改造補助政策。
(三)明確補助標準。根據不同地區、不同標準、不同改造方式和補助對象自籌資金能力等不同情況,分類補助標準如下:
第一類,新建房屋的困難農戶:對屬於分散供養五保戶的對象,每戶補助1.65-1.95萬元;對屬於低保戶、貧困殘疾人家庭、原中央蘇區國家重點優撫對象、革命烈士家庭的對象,每戶補助1.45-1.65萬元;其他貧困戶的對象,每戶補助1.15-1.25萬元。第二類,維修加固房屋的困難農戶,每戶補助3500元。
具體補助標準由各縣(市、區)根據實際情況確定,但不得低於省規定的補助標準下限。針對居住在D級危房中且無經濟實力建房的農村特別困難戶,各地要結合各自實際出台具體的特殊幫扶政策,將其列為重點幫扶對象,進一步提高補助標準,或採用“交鑰匙工程”等方式,切實解決其最基本住房安全問題。

五、繼續加大資金支持和土地供應


(一)加大財政資金支持力度。積極爭取國家對我省棚戶區改造和農村危房改造補助資金支持,省級財政按不低於現行標準繼續安排各類棚戶區和農村危房改造省級配套資金。各地可以通過地方財政預算、政府發行債券、土地出讓收益以及國有資本經營預算等渠道安排資金用於棚戶區改造。各地對農村危房改造中涉及的特困農戶要加大支持力度,出台幫扶補助細則,切實解決最困難民眾的安居問題。
(二)不折不扣落實稅費減免政策。棚戶區改造項目免徵行政事業性收費和政府性基金。電力、通訊、市政公用事業等經營性服務性收費按低限減半收取。涉及的相關稅收,嚴格執行國家現行的稅收減免優惠政策。
(三)確保用地和行政審批綠色通道暢通。棚戶區改造安置住房用地納入當地土地供應計畫優先安排。對確需新增建設用地計畫的,根據下達的棚戶區改造任務數,據實核算用地需求,在省預留新增建設用地計畫中優先安排,不占省下達各設區市的新增建設用地計畫。建設項目實行集中並聯審批和“一條龍”服務,對手續齊備、符合要求的項目,在5個工作日完成審批,土地審批在11個工作日完成。

六、積極實施政府購買棚改服務


從2016年起,各市、縣(區)要推行通過政府購買棚改服務實施城鎮棚戶區改造的運作模式。當前,各地要立即啟動政府購買棚改服務相關工作,有條件的地方,爭取在今年內實現政府購買棚改服務工作。
(一)界定政府購買棚改服務的範圍。政府購買棚改服務限定在列入棚改計畫或配套基礎設施計畫,且應由政府承擔的棚改徵地和房屋徵收服務,以及安置住房籌集、貨幣化安置、公益性基礎設施建設,不包括棚改項目中配套建設的商品房以及經營性基礎設施。
(二)明確購買棚改服務工作的主體、方式、程式和要求。各市、縣(區)人民政府應及時授權承擔棚戶區改造職責的行政機關或具有行政管理職能的事業單位作為購買主體,按照政府採購有關法律規定確定購買服務的方式,依法、按程式擇優選擇政府購買服務的實施主體。加強政府購買棚改服務契約管理,強化監管、嚴控風險,切實提高財政資金使用效率。
(三)購買棚改服務資金列入財政預算管理。各地要將城鎮棚戶區和城鄉危房改造及配套基礎設施建設納入《政府購買服務指導性目錄》,根據當地棚改計畫和財力承受能力,統籌安排政府購買服務資金,將購買棚改服務資金納入本級財政預算。年初預算安排有缺口確需舉借政府債務彌補的市、縣,可通過省代發地方政府債券予以支持,並優先用於棚改。

七、創新融資機制


(一)推廣政府與社會資本合作模式。在城市基礎設施建設運營中積極推廣特許經營等各種政府與社會資本合作(PPP)模式。各地應建立健全城市基礎設施建設財政投入與價格補償統籌協調機制,合理確定服務價格,深化政府與社會資本合作,推動可持續發展。
(二)推動發行企業債券。鼓勵符合條件的棚戶區改造項目建設融資主體通過發行企業債、中期票據及項目收益債券,募集資金用於棚戶區改造。對發行企業債券用於棚戶區改造的優先辦理核准手續,加快審批速度。
(三)構建多元化棚改實施主體。鼓勵多種所有制企業作為實施主體承接棚改任務。各地原融資平台公司可通過市場化改制,建立現代企業制度,實現市場化運營,在明確公告今後不再承擔政府融資職能的前提下,作為實施主體承接棚改任務。原融資平台公司轉型改造後舉借的債務實行市場化運作,不納入政府債務。政府在出資範圍內依法履行出資人職責,不對原融資平台公司提供擔保。
(四)發揮金融支持作用。承接棚改任務及納入各地區配套建設計畫的項目實施主體,可依據政府購買棚改服務協定、特許經營協定等政府與社會資本合作契約進行市場化融資,開發性銀行、農業發展銀行等銀行業金融機構據此對符合條件的實施主體發放貸款。在依法合規、風險可控的前提下,開發銀行可以通過專項過橋貸款對符合條件的實施主體提供過渡性資金安排。鼓勵農業發展銀行在其業務範圍內對符合條件的實施主體,加大城中村改造、農村危房改造及配套基礎設施建設的貸款支持。鼓勵商業銀行對符合條件的實施主體提供棚改及配套基礎設施建設貸款。

八、加強組織領導


(一)落實工作責任。落實“省級政府負總責、市縣政府抓落實”的工作責任制,省政府對市、縣(區)政府實行目標責任制管理。市、縣(區)政府要抓緊編制2015-2017年城鎮棚戶區改造實施方案並抓好組織落實。各級住房保障、發展改革、財政、監察、國土資源、建設、規劃、農業、林業等有關部門要加強協調配合,形成工作合力,共同推進城鎮棚戶區和城鄉危房改造及配套基礎設施建設有關工作。
(二)加強督查。各地、各有關部門要加強對項目建設、土地供應、資金配套、配建落實、質量安全、分配管理等重要環節進行監督檢查。各設區市政府每月最後一個工作日前,要將當月城鎮棚戶區改造和城鄉危房改造進展情況報省住房城鄉建設廳,並抄送省政府辦公廳。
(三)強化考核。省政府將城鎮棚戶區和城鄉危房改造及配套基礎設施建設作為民生工程的重要內容,納入對市、縣(區)政府科學發展綜合考核體系。對未完成目標任務的市、縣政府及相關部門負責人進行約談並督促整改,對態度不積極、工作不主動、進度緩慢、弄虛作假的單位和責任人員,依法依紀嚴肅追究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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