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於進一步做好棚戶區改造相關工作的通知

《關於進一步做好棚戶區改造相關工作的通知》是為了穩增長,而且能夠有效改善困難民眾的住房條件,促進社會和諧穩定而制定的法規,2016年3月25日,《關於進一步做好棚戶區改造相關工作的通知》由財政部、住房城鄉建設部聯合發布,自2016年3月25日起實施。

基本介紹

  • 中文名:關於進一步做好棚戶區改造相關工作的通知
  • 發布機構:財政部 住房城鄉建設部
  • 發布日期:2016年3月25日
  • 實施日期:2016年3月25日
政策全文,政策解讀,

政策全文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計畫單列市財政廳(局)、住房城鄉建設廳(局),新疆生產建設兵團財務局、建設局:
大力推進棚戶區改造,不僅有利於穩增長,而且能夠有效改善困難民眾的住房條件,促進社會和諧穩定。各級財政、住房城鄉建設部門要高度重視,積極採取有效措施,進一步做好棚戶區改造相關工作。現就有關事項通知如下:
一、多渠道籌集資金,加大對棚戶區改造的支持力度
各級財政部門要圍繞國務院有關加快棚戶區改造工作的要求,按照“省級負總責、市縣抓落實、中央適當補助”的原則,積極籌措資金,統籌安排,推進棚戶區改造工作順利實施。2016年,中央財政將繼續加大對各地棚戶區改造工作的支持力度,中央補助力度不低於上年;省級財政也要增加投入,加大對財力困難市縣棚戶區改造工作的支持力度;市縣財政要按規定渠道落實資金來源,通過一般公共預算、政府性基金預算、國有資本經營預算等多渠道籌集棚戶區改造資金。其中,地方政府債券籌集資金要繼續向棚戶區改造傾斜。與此同時,市縣財政部門要按照棚戶區改造項目實施進度及時撥付資金,確保棚戶區改造項目資金需要。
二、落實稅費優惠政策,切實降低棚戶區改造成本
各級財政部門特別是市縣財政部門,要嚴格按照規定落實棚戶區改造涉及的各項稅費優惠政策,切實降低棚戶區改造成本。一是對棚戶區改造項目嚴格按照規定免收各項行政事業性收費和政府性基金。二是對棚戶區改造安置住房建設用地,按規定實行劃撥方式供應的,除依法支付征地補償和拆遷補償費用以外,免繳土地出讓收入。三是對棚戶區改造項目涉及的稅收,嚴格按照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規定實行減免優惠政策。
三、推進棚戶區改造貨幣化安置,切實化解庫存商品住房
棚戶區改造貨幣化安置有利於縮短安置周期、節省過渡性安置費用,有利於滿足棚戶區改造居民多樣化居住需求,有利於化解庫存商品住房。各級財政部門積極要配合住房城鄉建設等部門加大政策宣傳力度,引導棚戶區改造居民優先選擇貨幣化安置方式。特別是對於商品住房庫存量較大、市場房源充足的地方,進一步提高棚戶區改造貨幣化安置比例。通過貨幣化安置,由棚戶區改造居民自主到市場上購買安置住房,或者由市縣相關部門搭建平台,組織棚戶區改造居民採取團購方式購置安置住房,切實化解存量商品住房。
四、嚴格遵循政府採購程式,確保全置住房採購公開公平公正
對於需要市縣相關部門購買商品住房作為棚戶區改造安置住房的,在購買環節要嚴格遵循政府採購的規定和程式,防止出現暗箱操作、腐敗等問題,確保採購過程和結果公開、公平、公正,確保採購的安置住房質優價廉。政府採購商品住房作為棚戶區改造安置住房,應當採取公開招標、邀請招標、競爭性談判、競爭性磋商、單一來源採購等方式進行,公開招標應作為政府採購的主要方式。
五、推進政府購買棚戶區改造服務,做好與棚戶區改造貸款銜接工作
對於2015年底以前開工的棚戶區改造續建項目,可以繼續按照已簽訂的契約規定發放棚戶區改造貸款,不納入地方政府債務,地方政府不得出具任何形式的擔保函;對地方政府與借款人簽訂的相關協定,地方政府要按約定將相關支出逐年納入財政預算予以保障。對於需要由政府主導運作的2016年新開工棚戶區改造項目,要按照規定實施政府購買服務,一律不得通過融資平台公司等企業舉借政府債務。各地原融資平台公司通過市場化改制,建立現代企業制度,實現市場化運營,在明確公告今後不再承擔政府融資職能的前提下,可作為承接主體,與其他市場主體平等參與棚戶區改造工作。銀行業金融機構支持新開工的棚戶區改造項目,應當嚴格按照《國務院關於進一步做好城鎮棚戶區和城鄉危房改造及配套基礎設施建設有關工作的意見》(國發〔2015〕37號)的規定,與棚戶區改造項目承接主體簽訂貸款契約,按照契約規定以及棚戶區改造項目實施進度,直接向棚戶區改造項目承接主體發放貸款,防止貸款挪作他用,避免造成貸款資金閒置和浪費,提高貸款資金使用效益。市縣財政部門要會同同級住房城鄉建設等部門,做好政府購買棚戶區改造服務與棚戶區改造貸款銜接工作,明確政府購買棚戶區改造服務的購買主體、購買範圍,落實棚戶區改造資金來源,公開擇優選擇棚戶區改造項目承接主體,並與棚戶區改造項目承接主體簽訂購買服務協定,加強對購買服務的履約評估管理,按照協定及時向棚戶區改造項目承接主體支付購買服務資金。棚戶區改造項目承接主體收到政府支付的購買棚戶區改造服務資金後,嚴格按照貸款契約規定償還銀行業金融機構棚戶區改造貸款本息。
六、採取切實有效措施,妥善解決財力困難市縣資金問題
各地區要根據當地經濟社會發展水平和政府財力狀況,既要量力而行,又要盡力而為實施棚戶區改造。對於財力困難市縣已經納入省級和國家規劃計畫的棚戶區改造項目,在實施政府購買棚戶區改造服務時,首先應當立足市縣本級按照規定渠道籌集棚戶區改造資金,其次可以採取以下措施解決棚戶區改造資金:一是省級財政可以根據本地區實際情況,將中央下達本地區的棚戶區改造補助資金重點向棚戶區改造任務較重且財力困難市縣傾斜。二是省級財政也要加大對棚戶區改造任務較重且財力困難市縣的轉移支付力度。三是財力困難市縣因棚戶區改造任務較重確需舉借政府債務彌補資金不足的,可以在核定的債務限額內,通過省級政府代發地方政府債券籌集資金。
七、落實棚戶區改造貸款貼息政策,引導社會資本參與棚戶區改造
各級財政部門要按照財政部印發的《城鎮保障性安居工程貸款貼息辦法》(財綜〔2014〕76號)的規定,繼續落實好棚戶區改造貸款貼息政策,對符合條件的棚戶改造項目予以一定比例和一定期限的利息補貼,鼓勵和引導信貸資金、民間資本參與棚戶區改造工作。貼息資金按照國庫集中支付制度的有關規定,支付到棚戶區改造項目承接主體。同時,市縣財政部門應建立貼息資金公示制度、貼息情況統計制度,按規定填報貼息情況表,並於每年2月28日前上報省級財政部門;省級財政部門應當於每年3月31日前將匯總的本地區貼息情況表報送財政部。貼息資金申請和使用管理自覺接受財政部門、審計機關的監督。對於違反規定,截留、擠占、挪用貼息資金以及弄虛作假騙取貼息資金的,依照《財政違法行為處罰處分條例》等國家有關規定進行處理處罰;棚戶區改造項目改造承接主體違反上述貼息規定,市縣財政部門可以取消其申報貼息的資格,並相應收回貼息資金。涉嫌犯罪的,應依法移送司法機關處理。
八、強化棚戶區改造資金監督管理,保障棚戶區改造資金專款專用
各級財政部門安排用於棚戶區改造的資金,要嚴格按照規定用於棚戶區改造項目,確保資金專款專用,任何部門、單位和個人都不得滯留、擠占和挪用。對於擠占、挪用棚戶區改造資金的,要依法依規追究有關部門、單位相關責任人員的責任。各級財政部門要會同住房城鄉建設等部門建立健全棚戶區改造資金來源和使用情況的監督檢查機制,對於資金不到位、不落實、使用不符合規定的,要及時予以糾正。
九、開展棚戶區改造績效評價工作,提高棚戶區改造社會經濟效益
各級財政部門、住房城鄉建設部門要按照財政部、住房城鄉建設部聯合印發的《城鎮保障性安居工程財政資金績效評價暫行辦法》(財綜〔2015〕6號)的規定,開展棚戶區改造資金績效評價。棚戶區改造績效評價結果將作為分配以後年度棚戶區改造資金、調整相關政策等重要參考依據。各級財政部門要會同住房城鄉建設等相關部門,認真開展棚戶區改造資金績效評價工作,並做好績效評價結果的套用,提高棚戶區改造社會經濟效益。
財政部 住房城鄉建設部
2016年3月25日

政策解讀

財政部、住房城鄉建設部發布通知,要求進一步做好棚戶區改造相關工作,落實棚戶區改造貸款貼息政策,引導社會資本參與棚戶區改造。
通知要求,首先,多渠道籌集資金,加大對棚戶區改造的支持力度。各級財政部門要圍繞國務院有關加快棚戶區改造工作的要求,按照“省級負總責、市縣抓落實、中央適當補助”的原則,積極籌措資金,統籌安排,推進棚戶區改造工作順利實施。2016年,中央財政將繼續加大對各地棚戶區改造工作的支持力度,中央補助力度不低於上年;省級財政也要增加投入,加大對財力困難市縣棚戶區改造工作的支持力度;市縣財政要按規定渠道落實資金來源,通過一般公共預算、政府性基金預算、國有資本經營預算等多渠道籌集棚戶區改造資金。其中,地方政府債券籌集資金要繼續向棚戶區改造傾斜。與此同時,市縣財政部門要按照棚戶區改造項目實施進度及時撥付資金,確保棚戶區改造項目資金需要。
其次,落實稅費優惠政策,切實降低棚戶區改造成本。各級財政部門特別是市縣財政部門,要嚴格按照規定落實棚戶區改造涉及的各項稅費優惠政策,切實降低棚戶區改造成本。一是對棚戶區改造項目嚴格按照規定免收各項行政事業性收費和政府性基金。二是對棚戶區改造安置住房建設用地,按規定實行劃撥方式供應的,除依法支付征地補償和拆遷補償費用以外,免繳土地出讓收入。三是對棚戶區改造項目涉及的稅收,嚴格按照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規定實行減免優惠政策。
第三,推進棚戶區改造貨幣化安置,切實化解庫存商品住房。棚戶區改造貨幣化安置有利於縮短安置周期、節省過渡性安置費用,有利於滿足棚戶區改造居民多樣化居住需求,有利於化解庫存商品住房。各級財政部門積極要配合住房城鄉建設等部門加大政策宣傳力度,引導棚戶區改造居民優先選擇貨幣化安置方式。特別是對於商品住房庫存量較大、市場房源充足的地方,進一步提高棚戶區改造貨幣化安置比例。通過貨幣化安置,由棚戶區改造居民自主到市場上購買安置住房,或者由市縣相關部門搭建平台,組織棚戶區改造居民採取團購方式購置安置住房,切實化解存量商品住房。
第四,嚴格遵循政府採購程式,確保全置住房採購公開公平公正。對於需要市縣相關部門購買商品住房作為棚戶區改造安置住房的,在購買環節要嚴格遵循政府採購的規定和程式,防止出現暗箱操作、腐敗等問題,確保採購過程和結果公開、公平、公正,確保採購的安置住房質優價廉。政府採購商品住房作為棚戶區改造安置住房,應當採取公開招標、邀請招標、競爭性談判、競爭性磋商、單一來源採購等方式進行,公開招標應作為政府採購的主要方式。
第五,推進政府購買棚戶區改造服務,做好與棚戶區改造貸款銜接工作。對於2015年底以前開工的棚戶區改造續建項目,可以繼續按照已簽訂的契約規定發放棚戶區改造貸款,不納入地方政府債務,地方政府不得出具任何形式的擔保函;對地方政府與借款人簽訂的相關協定,地方政府要按約定將相關支出逐年納入財政預算予以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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