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於調整完善註冊會計師行業有關行政管理事項的通知

財會[2014]28號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財政廳(局),深圳市財政委員會:

為認真貫徹落實《中共中央關於全面深化改革若干重大問題的決定》和深化行政審批制度改革的精神,進一步簡政放權,激發市場活力,同時切實加強事中事後監管,根據2014年8月31日第十二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次會議通過的《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於修改〈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等五部法律的決定》(《註冊會計師法》是這五部法律之一),經商工商總局同意,現就調整完善註冊會計師行業有關行政管理事項通知如下:

基本介紹

  • 中文名:關於調整完善註冊會計師行業有關行政管理事項的通知
  • 發文機關:財政部
  • 發文字號:財會[2014]28號
財會[2014]28號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財政廳(局),深圳市財政委員會:
為認真貫徹落實《中共中央關於全面深化改革若干重大問題的決定》和深化行政審批制度改革的精神,進一步簡政放權,激發市場活力,同時切實加強事中事後監管,根據2014年8月31日第十二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次會議通過的《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於修改〈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等五部法律的決定》(《註冊會計師法》是這五部法律之一),經商工商總局同意,現就調整完善註冊會計師行業有關行政管理事項通知如下:
一、關於原中外合作會計師事務所(即安永華明、畢馬威華振、德勤華永和普華永道中天4家會計師事務所,以下簡稱四大會計師事務所)特殊普通合夥轉制後設立分所的審批
財政部根據《中外合作會計師事務所本土化轉制方案》(財會〔2012〕8號),於每年的第一季度對四大會計師事務所上年度本土化轉制情況和本年度設立分所的總體安排進行審核分析,並將審核分析情況通報相關的省級財政部門。
省級財政部門負責受理四大會計師事務所設立分所的申請,並按照《會計師事務所審批和監督暫行辦法》(財政部令第24號)等有關規定進行審批。批准設立分所的省級財政部門應當將批准檔案同時抄送財政部。
省級財政部門批准設立四大會計師事務所分所的,應當向申請人頒發會計師事務所分所執業證書。本通知施行之前已由財政部頒發的分所執業證書繼續有效;分所執業證書所載信息發生變更的,由四大會計師事務所向分所所在地財政部門申請換髮執業證書。
二、關於取消境外會計師事務所在中國境內設立常駐代表機構的審批
自本通知印發之日起,境外會計師事務所確需在中國境內設立常駐代表機構的,或者已設立的常駐代表機構需要延期的,依法由工商登記機關辦理相關手續,不再履行財政審批程式。
省級財政部門應當加強與工商行政管理部門的溝通協調,可以通過設定舉報電話或專項抽查等方式,監督境外會計師事務所在華常駐代表機構的業務開展情況,如發現其違規承辦註冊會計師審計業務的,應當依照《註冊會計師法》第四十條的規定作出嚴肅處理。
三、關於簡化會計師事務所設立的審批和合夥會計師事務所設立分所的審批
設立會計師事務所,不再需要向省級財政部門提交驗資證明或合伙人出資額驗資報告。
合夥會計師事務所申請設立分所,應當向擬設立分所所在地的省級財政部門提交設立分所的合伙人會議決議。設立分所的決議中應當載明表決時間、表決方式、表決程式和表決結果,經首席合伙人簽字,並加蓋會計師事務所公章,不再需要全體合伙人簽字確認。合夥會計師事務所對設立分所作出決議,應當按照合夥協定約定的表決辦法辦理;合夥協定未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的,實行合伙人一人一票並經全體合伙人過半數以上通過的表決辦法。
除本通知所載事項外,會計師事務所及其分所設立所需的申請材料依據《會計師事務所審批和監督暫行辦法》(財政部令第24號)等有關規定辦理。
本通知自2014年9月1日起施行。
財政部
2014年11月6日

相關詞條

熱門詞條

聯絡我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