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於解決本國法和住所地法衝突公約

關於解決本國法和住所地法衝突公約是1955年6月15日訂立於海牙,至今尚未生效。共13條,主要內容有:(1)如果當事人的住所地國規定適用當事人本國法,而其本國規定適用住所地法時,凡締約國均應適用住所地國的內國法規定。(2)如果當事人的住所地國及其本國均規定適用住所地法時,凡締約國均應適用住所地國的內國法規定。

(3)如果某締約國的國際私法規範在一定情況下既未規定適用住所地法,又未規定適用本國法時,該締約囯不承擔適用上述所規定的義務。(4)公約所稱住所,指某個人經常居住的處所,但以其住所並不取決於他人的住所或機關的所在地者為限。(5)公約適用於各締約國,非締約國可加入公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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