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於清理整頓違法從事證券業務活動的意見

2015年7月12日,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公告〔2015〕19號公布《關於清理整頓違法從事證券業務活動的意見》。該《意見》共7條,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基本介紹

  • 中文名:關於清理整頓違法從事證券業務活動的意見
  • 發布機關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
  • 文號:中國證監會公告〔2015〕19號
  • 發布時間:2015年7月12日
  • 施行時間:2015年7月12日
公告,意見,

公告

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公告
〔2015〕19號
現公布《關於清理整頓違法從事證券業務活動的意見》,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中國證監會
2015年7月12日

意見

關於清理整頓違法從事證券業務活動的意見
一段時期以來,部分機構和個人藉助信息系統為客戶開立虛擬證券賬戶,借用他人證券賬戶、出借本人證券賬戶等,代理客戶買賣證券,違反了《證券法》、《證券公司監督管理條例》關於證券賬戶實名制、未經許可從事證券業務的規定,損害了投資者合法權益,嚴重擾亂了股票市場秩序。近日隨著市場回穩,這些違法現象又出現了捲土重來的勢頭,可能再次危及股票市場平穩運行,必須予以清理整頓。現就有關事項提出如下意見:
一、各證監局應當按照中國證監會《關於加強證券公司信息系統外部接入管理的通知》(證監辦發〔2015〕35號)要求,督促證券公司規範信息系統外部接入行為,並於2015年7月底前後完成對證券公司自查情況的核實工作。
中國證券業協會從2015年8月份開始,依據其《證券公司外部接入信息系統評估認證規範》,認真開展相關評估認證工作。
二、中國證券登記結算公司應當按照《證券法》第一百六十六條的規定,嚴格落實證券賬戶實名制,進一步加強證券賬戶管理,強化對特殊機構賬戶開立和使用情況的檢查,嚴禁賬戶持有人通過證券賬戶下設子賬戶、分賬戶、虛擬賬戶等方式違規進行證券交易。
三、各證券公司應當按照《證券公司監督管理條例》第二十八條的規定以及證券賬戶管理規則,在為客戶開立證券賬戶時,對客戶申報的姓名或者名稱、身份的真實性進行審查,保證同一客戶開立的資金賬戶和證券賬戶的姓名或者名稱一致。證券公司不得將客戶的資金賬戶、證券賬戶提供給他人使用。
對通過外部接入信息系統買賣證券情形,證券公司應當嚴格審查客戶身份的真實性、交易賬戶及交易操作的合規性,防範任何機構或者個人借用本公司證券交易通道違法從事交易活動。
四、信息技術服務機構等相關方,直接或者間接違法從事證券活動的,應當清理整頓。中國證監會《關於加強證券公司信息系統外部接入管理的通知》發布前的存量可以持續運行,按照有關規定逐步規範,但不得新增客戶、賬戶和資產。
五、證券投資者應當按照法律法規和中國證監會的有關規定,嚴格遵守證券賬戶實名制要求開立證券賬戶。任何機構和個人不得出借自己的證券賬戶,不得借用他人證券賬戶買賣證券。
六、對違法從事證券活動的行為,中國證監會將依法查處;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公安機關
七、本意見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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