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於支持駐軍後勤保障社會化的實施意見

基本介紹

  • 中文名:關於支持駐軍後勤保障社會化的實施意見
  • 文號:國發〔2002〕20號
  • 發布機構:遼寧省人民政府
  • 發布時間: 二○○三年八月八日
各市人民政府、各軍分區,省政府各廳委、各直屬機構,駐遼各部隊:
為深入貫徹落實《國務院、中央軍委關於推進軍隊後勤保障社會化有關問題的通知》(國發〔2002〕20號)檔案精神,順利推進軍隊後勤保障社會化,按照“政府部門主導、軍隊組織實施、社會力量參與、市場機制運作”的原則,結合我省實際,制定本實施意見。
一、關於營房保障
   (一)各市在編制總體規劃及各類建設專業規劃時,要主動與駐軍單位溝通,由軍隊單位提供相關的水、電、氣、熱現狀及需求資料,結合本市實際,統籌考慮,納入城市的總體規劃及各類專項建設規劃。對於軍隊單位供水、供電、供氣、供熱管線與地方市政幹線相連線的,要鋪至軍隊營區邊界,但為防止水質污染,軍隊自備水源不得直接與市政供水管線相連線。對需要水電增容、增加用水(電、氣)指標、開通雙路供電的,要給予解決;確需開通雙路供水的,在條件允許的情況下給予保證。對營區、軍人和軍隊職工住房使用市政供水、電、氣、熱的,實行分戶計量,按當地居民收費標準由經營單位向用戶收取。(二)對軍隊後勤保障社會化需要配套改造項目,免收城市基礎設施配套費。各地和省直有關部門不得徵收自來水廠、煤氣廠、供熱廠和污水處理廠等建設費用;取消水電氣熱的入網費、開口費、增容費等行政事業性收費以及與城市基礎設施配套費重複收取水電氣熱和道路等的建設費或配套費。
(三)為適應國家住房制度改革和軍隊後勤保障社會化的要求,軍人和軍隊職工購買住房的,逐步由社會供應。地方各級政府要把符合條件的軍人和軍隊職工住房納入當地經濟適用住房建設和開發計畫。大力支持軍隊建設經濟適用住房,尤其是鼓勵軍隊利用自用土地建設經濟適用住房,在計畫上優先安排。軍隊建設經濟適用住房實行屬地化管理,每年向當地計畫、建設、土地、銀行部門申報年度經濟適用住房建設計畫。
(四)對軍人和軍隊職工及其配偶購買經濟適用住房,在符合條件的前提下,可優先購買,減半徵收住房交易手續費,手續費由轉讓方承擔,並享受國家稅費減免政策。對軍隊已建成的經濟適用住房,各地在辦理房屋產權證上,應予以優先辦理,並簡化有關手續。
二、關於交通運輸保障
   (一)按照《國防交通條例》的有關規定,優先安排軍事運輸,為軍隊交通運輸提供便利的保障條件,迅速、準確、安全地完成任務,並實行政府定價。革命傷殘軍人乘坐市內公車、長途公共汽車憑“革命傷殘軍人撫恤證”可按票價的50%計算,享受優待票。
(二)在2005年底前城市建成區內軍隊營區全部通公交線路,延伸至營區的公共運輸線路可以根據需要,採取定時班車的方式進行營運。
(三)對於不屬於城市道路範圍內的、未納入公路網的、軍事管理(管制)區外(以民用為主)的村級公路,原則上可由軍隊直接移交給當地鄉、鎮政府,由當地鄉、鎮政府負責建設和養護管理工作,確保暢通。市、縣交通公路主管部門應積極配合,給予必要的技術指導。軍用公路的維修養護,各級政府應給予積極支持,土地、林業、水利、交通等部門要為軍用公路維修提供便利條件。
(四)石油銷售企業要為交通不便、遠離部隊油庫(站)的部隊和高速公路沿線為其確定油料供應點,為部隊提供及時有效的加油服務,並免收代儲代加費。石油銷售企業供應給軍隊使用的軍隊代儲油,按《成品油零售加油站增值稅徵收管理辦法》(國家稅務總局2號令)的規定,納稅時從當月成品油銷售數量中扣除。
三、關於醫療保障
   (一)對距離軍隊醫療機構50公里以上單位的軍人及享受優惠醫療條件的隨軍家屬,到就近的地方醫療機構就診,政府主辦的醫療機構免收掛號費,符合基本醫療保險規定的就醫檢查費、治療費、手術費、住院費按照省級物價管理部門規定的收費標準減免20%。
(二)地方的醫療機構對就診的軍人及享受優惠醫療條件的隨軍家屬凡急診、危重傷病員要先救治後收費。有條件的醫療機構,應設立軍人病房,以方便軍人及享受優惠醫療條件的隨軍家屬住院。
四、軍隊職工分流安置
   (一)軍隊單位職工,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實行養老、醫療、失業等社會保險,執行屬地政策,逐步實行社會化管理。分流安置到地方的職工,軍隊原單位要為職工提供工齡等有關材料,並協助做好社會保險手續轉移工作,其連續工齡視同社會保險繳費年限,享受當地投保職工同等待遇,軍隊原單位和職工本人不再補繳社會保險費。
(二)軍隊單位參加所在地養老保險統籌。其中:符合事業單位參保範圍的軍隊單位,參加地方事業單位養老保險社會統籌,並從參保之月起,單位和個人按規定繳費。參保前的連續工齡,視同基本養老保險繳費年限,單位和個人不補繳養老保險費;符合企業參保範圍的軍隊單位參加當地企業養老保險社會統籌。職工在軍隊單位按規定應參保前的連續工齡,經勞動保險行政部門認定後,視同繳費年限。按照遼勞字〔1996〕100號檔案規定的參保時間,凡未按規定繳費的單位和職工個人均應補繳,無力補繳的,職工退休時可按實際繳費年限和個人帳戶實際儲存額計發基本養老金。軍隊單位已經參加所在地養老保險統籌的,原辦法不變。
(三)原由軍隊承擔的服務保障任務移交地方後,成建制改為企業或撤銷的單位,改制或撤銷前工齡滿30年或男職工年滿55周歲、女職工年滿45周歲(幹部年滿50周歲)且工齡滿20年的職工,如本人自願、單位同意,經當地社會保險機構審核、人事勞動部門批准後可以提前退休。提前退休人員繳納城鎮職工基本養老保險的,原單位須一次性補繳提前退休人員辦理提前退休手續至法定退休年齡期間繳納的養老保險費和應支付的養老金。一次性補繳確有困難的(不含撤銷單位),可與當地養老保險經辦機構簽訂協定,在5年內分期分批繳納。
(四)鼓勵原軍隊單位職工自謀職業和自主創業,對原軍隊單位國有企業或改制後轉為國有企業的下崗失業人員,可按規定申辦《再就業優惠證》,並憑證享受再就業各項扶持政策。
(五)軍隊職工分流安置中出現的下崗失業人員再就業培訓,納入地方管理體系。下崗失業人員可在當地勞動保障部門所屬的就業服務機構“一站式”服務中提出培訓申請和鑑定申報,並由地方就業服務機構根據個人意願和市場需要組織免費培訓。與地方通用專業的軍隊職工培訓和技能鑑定納入地方管理體系。由軍隊職工所在地的勞動保障部門所屬的就業服務機構和職業技能鑑定機構受理,並根據軍隊職工的特殊情況,提供便捷服務。
(六)移交地方前已在軍隊單位評定了專業職稱的,符合以下條件的,地方各級人事部門應予承認:一是由有專業職稱資格評審權的軍隊單位組織評定的經濟、工程、衛生、統計、會計、審計、教師、檔案、翻譯共9個系列的高、中、初級職稱。二是1993年至1998年過渡期間,由軍隊評定的經濟、會計、統計3個專業中、初級資格(軍級單位評定的中級資格,師級單位評定的初級資格)。在軍隊單位評定的技術等級,符合國家有關規定,地方各級人事、勞動保障部門應予承認。
(七)軍隊單位移交地方後,專業技術人員的專業技術資格和技術工人的技術等級資格,按管理許可權,由各級人事、勞動保障部門審定,對於符合上述規定予以認定的資格,由各級人事、勞動保障部門更換全省統一的資格證書,並將有關材料裝入個人檔案。
(八)對以安置軍隊職工為主、具有獨立法人資格、與軍隊徹底脫鉤的經濟實體和自謀職業的軍隊職工投資興辦的經濟實體,稅務部門要執行國家稅收優惠政策。在辦理脫鉤手續時因改變登記事項引發的變更登記費,減半收取變更登記註冊費,對自謀職業的原軍隊單位職工首次申請小規模私營企業經營的實行試辦期,從事商貿經營的,試辦期1年;從事生產型、科技型的,試辦期為2年。試辦期內,免收註冊登記費、變更登記費、年檢費。
(九)各地要進一步做好無軍籍退休、退職職工接收安置工作,認真落實安置經費和軍退職工的生活、醫療待遇,按時完成安置任務。
五、關於組織領導
   (一)我省駐軍後勤保障社會化建設納入“雙擁共建”工作內容,成立“遼寧省支持駐軍後勤保障社會化改革領導小組”。組長、副組長由省政府主管領導和遼寧省軍區主管領導擔任,成員單位由省計委、建設廳、交通廳、民政廳、人事廳、勞動保障廳、衛生廳、工商局、國稅局、地稅局、物價局、質量技術監督局、石油銷售企業、電業局、省軍區政治部、省軍區後勤部等部門組成,領導小組下設辦公室(設在民政廳)。各市和駐軍較多的縣(市、區),要設立駐軍後勤保障社會化改革領導小組及辦事機構,做好組織協調工作。
(二)地方各級政府要把駐軍後勤保障社會化列入重要議事日程,納入本地區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計畫,為推進軍隊後勤保障社會化創造條件,提供服務,在政策、資金上給予必要的支持。對駐軍後勤社會化基礎設施建設項目,政府有關部門要主動與軍隊銜接和溝通,將軍隊急需項目及時報政府審定後,納入年度投資計畫,確保順利實施。
(三)各級工商、物價、建設、質檢等部門要把承擔軍隊後勤社會化保障任務的地方單位納入監管範圍。對其資質資信、技術能力嚴格把關,對其經營管理、服務質量加強監督。要嚴厲打擊和查處生產和經銷假冒偽劣商品行為,契約欺詐行為和價格欺詐行為。地方各級政府及職能部門要認真受理軍隊相關部門提出的有關諮詢、投訴、舉報等工作,嚴肅查處破壞軍隊後勤保障社會化的各類違法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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