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人民政府安徽省軍區關於大力支持駐皖部隊推進後勤保障社會化的實施意見

安徽省人民政府安徽省軍區關於大力支持駐皖部隊推進後勤保障社會化的實施意見的發布單位安徽省人民政府安徽省軍區

基本介紹

  • 中文名:安徽省人民政府安徽省軍區關於大力支持駐皖部隊推進後勤保障社會化的實施意見
  • 發布文號:皖政〔2003〕109號
  • 檔案類型:政策法規
  • 發布單位:安徽省人民政府安徽省軍區
安徽省人民政府 安徽省軍區關於大力支持駐皖部隊推進後勤保障社會化的實施意見
皖政〔2003〕109號
各市、縣人民政府,省政府有關部門,各軍分區,各縣(市、區)人民武裝部,省預備役師:
軍隊後勤保障社會化是黨中央、國務院和中央軍委從國家和軍隊建設戰略全局出發作出的重大決策,是加強軍隊質量建設,提高部隊戰鬥力的重大舉措。為進一步支持駐皖部隊後勤保障社會化改革,根據《國務院、中央軍委關於推進軍隊後勤保障社會化有關問題的通知》(國發〔2002〕20號)和中央軍委《批轉〈總後勤部關於實行軍隊後勤保障社會化若干問題的意見〉》(〔2002〕3號)精神,結合我省實際,提出如下意見:
一、關於飲食保障
各級、各有關部門要認真履行職責,積極支持軍隊後勤保障改革。要將軍隊飲食保障納入城市“菜籃子工程”,努力提供優質服務。商貿行政主管部門應為部隊推薦信譽好、服務質量高、保障能力強的飲食服務單位,駐皖部隊可採取競標或協商等方式選定飲食服務單位,承擔部隊飲食服務保障任務。工商、稅務部門對承擔保障任務的單位應依法及時辦理註冊登記,公安、衛生、質檢部門要將服務保障單位、人員的政治審查、健康體檢、衛生、質量納入監管範圍,強化管理,依法監督。被選定的服務保障單位要嚴格按照部隊的要求和國家衛生標準,提供優質飲食服務,並根據部隊擔負的任務,配合部隊逐步完善應急飲食保障方案,必要時可參與部隊的演練和伴隨保障;達不到部隊要求的,部隊可根據契約約定的條件予以更換。對不能獨立起伙的部隊單位,有條件的地方單位食堂應接收部隊人員就近搭夥,並提供優質、便利的飲食服務。部隊對服務保障單位要提供方便,為其經營活動創造必要的條件。
二、關於營房保障
各地要把城市規劃區內駐軍單位的水、電、氣、熱供應納入城市(鎮)建設總體布局,統一規劃,同步建設。軍隊單位水電增容、增加用水(電、氣、熱)指標、開通雙路供電供水等,有關部門要給予支持和保障。軍人和軍隊職工住房的水、電、氣、熱分戶計量,執行當地居民收費標準,由經營單位向用戶直接收費。各級政府應按照有關規定,對軍隊後勤保障社會化需要配套改造的非經營性項目,減免部分專項建設費,免徵城市基礎設施配套費。
為適應國家住房制度改革和軍隊後勤保障社會化的要求,軍人和軍隊職工購買住房,逐步由社會供應。各地要把符合條件的軍人和軍隊職工需購買的住房納入當地經濟適用房建設開發計畫,對符合購買經濟適用住房條件的,當地政府要給予安排,享受國家有關稅費減免政策。軍人在地方工作的配偶購買所在單位具有經濟適用性質的住房,同等條件下要優先安排。軍隊單位按規定利用自有土地自建的經濟適用住房,根據國家統一規定減免有關規費;其自建的經濟適用住房、集資房、安居房,地方房屋權屬管理部門按有關規定核發房屋權屬證書。人武部和預備役部隊幹部職工的住房,由當地政府負責解決,符合條件需購買當地經濟適用住房的,當地政府要優先予以安排;對無住房的幹部職工,當地政府要安排廉租房或提供租金補助,具體補助辦法由省轄市人民政府制定。無軍籍部隊職工的住房,按國家和當地政府的住房制度改革有關政策執行,軍隊另有規定的,按軍隊有關規定執行。
有關部門對承擔部隊營區保潔、綠化和住房小區房屋維修的物業管理單位要給予積極支持。部隊職工分流安置組成的物業管理實體,與部隊徹底剝離,納入地方有關部門統一管理,政府要給予扶持,工商、稅務等部門應按規定辦理登記註冊、有關費用減免等手續。
三、關於商業服務保障
各地要將駐軍商業服務納入當地商業網點規劃,商業服務體系要延伸到駐軍單位,支持有資質、有實力、有信譽的商業企業到部隊營區設立商業網點。積極拓展商業服務保障範圍,滿足駐軍官兵生活需求。各級政府採購中心可受部隊委託,提供物資集中採購服務。軍人服務社最佳化組合從軍隊剝離後開展對外服務,有關部門應簡化程式,及時予以辦理證照等手續。
四、關於交通運輸、油料保障
各級交通管理部門及交通運輸企業要按照《國防交通條例》的有關規定,為軍事交通運輸提供便利的保障條件,優先安排軍事運輸,迅速、準確、安全地完成運輸任務,同時要做好保密工作;要按照鐵道部、總後勤部《關於印發〈鐵路軍事運輸計費付費辦法〉的通知》(〔1994〕後交字第403號)的有關規定,對鐵路軍事運輸在價格上給予優惠。通往駐軍營區(含生活區)的道路要納入地方道路建設規劃,由駐地政府將道路修至營區。現由軍隊管理的連線軍事設施的鄉、村公(道)路,以民用為主的由地方交通部門統一管理和養護,確保部隊進出營區道路暢通。在城市規劃區範圍內,部隊連以上單位駐地尚未開通公車的,地方有關部門要積極創造條件增設站點,把公交線路延伸至部隊營區邊界。有條件的市、縣(市、區)對現役軍人和軍隊離退休老幹部乘坐公車,給予免費或照顧。遠離軍隊油料供應點、用油量較少的部隊單位用油,由地方石油公司負責保障,為部隊代儲代加油料。
五、關於醫療保障
軍人醫療按照軍隊現行劃區醫療體系予以保障。對遠離軍隊醫療機構單位的軍人及享受優惠醫療條件的隨軍家屬,納入地方醫療服務體系,各級政府主辦的非營利性醫院對現役軍人就診免收掛號費。對危重傷病員,開設急救綠色通道,實行先救治,後收費。按照就近原則和屬地化管理的規定,確定定點醫院,開設擁軍病房,對住院治療的現役軍人的掛號費、治療費、手術費實行部分減免,具體辦法由省軍區後勤部會同省衛生廳制定。軍隊離退休幹部在地方醫療機構就診的,優先安排,費用由原渠道解決。
六、關於社區服務保障
各地要將駐軍官兵及軍隊離退休幹部的生活保障和文化活動納入社區服務範圍,優先優惠提供有關服務,其文化活動中心及老年活動中心應向部隊官兵及離退休幹部開放。要將駐軍單位通信、網路、有線電視等保障納入當地建設規劃,有條件的地方要在部隊營區免費安裝公用電話,預留網路和有線電視接口。
七、關於軍隊職工分流安置
各級政府和有關部門要把軍隊職工分流安置工作納入當地用工、培訓、再就業管理體系,把與地方通用專業的軍隊職工培訓、專業技術等級考核、評定等納入地方管理體系。對與部隊解除勞動關係的人員要優先安排培訓和再就業,培訓、考核費用給予優惠。
部隊在實行後勤保障社會化改革過程中,對因單位或項目撤銷無法安置的富餘職工,有關部門應根據國務院、中央軍委有關檔案精神,組織好分流安置及再就業,並積極協助駐軍完成每年分流職工總數5%的任務。部隊富餘職工自謀職業的,各有關部門在工商登記、場地安排、資金信貸、信息指導、稅費收繳等方面要給予扶持,並執行國家和省規定的稅費優惠政策。地方用工單位錄用職工時,在同等條件下,要優先錄用與部隊解除勞動關係的人員。利用部隊現有設施組建服務保障實體的單位,要接收安置一定數量的軍隊職工。對軍隊無軍籍退休(退職)職工,要按國家計畫組織接收,妥善安置。對達到退休年齡的職工,仍按民政部、財政部、衛生部、總後勤部有關規定,移交民政部門管理。軍隊內部職工組建與部隊徹底剝離及掛靠地方的服務保障實體,接納部隊職工應占本單位總人數的三分之二以上。軍隊承擔的服務保障任務移交地方單位後,其職工隨同移交接收單位,勞動、人事、工資和社會保險等關係一併移交地方有關部門。
凡接收安置軍隊職工達到規定比例的新辦企業,參照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於企業所得稅若干優惠政策的通知》(〔1994〕財稅字第001號)的有關規定,享受國家有關企業所得稅的減免政策。以安置軍隊職工為主、具有獨立法人資格、與軍隊徹底脫鉤的經濟實體和自謀職業的軍隊職工投資興辦的經濟實體,比照《國家稅務總局關於中央各部門機關後勤體制改革有關稅收政策具體問題的通知》(國稅發〔2002〕32號)的有關規定,給予稅收優惠。
各級勞動和社會保障部門要積極支持和指導部隊職工參加社會保險。軍隊單位職工按照屬地管理的原則參加所在地養老、醫療、失業等社會保險,執行當地事業單位職工社會保險政策,其連續工齡視同社會保險繳費年限,並逐步實行社會化管理。分流安置到地方的職工參加所在地養老、醫療、失業等社會保險的,享受當地同類職工的同等待遇,軍隊原單位和職工本人不再補繳社會保險費。軍隊單位職工保險繳費時間從2003年1月1日起繳納,分流安置到地方的職工保險繳費時間從職工勞動關係移交之日起繳納。
八、關於組織領導
駐皖部隊後勤保障社會化改革按照“政府部門主導、軍隊組織實施、社會力量參與、市場機制運作”的原則組織實施。各地要將支持駐軍後勤保障社會化工作列入重要議事日程,作為“雙擁共建”和創建“雙擁模範城(縣)”的重要內容,納入本地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計畫,為推進軍隊後勤保障社會化創造條件,提供服務,在政策、資金上給予必要的支持。各市要成立由市政府、軍分區領導組成的後勤保障社會化改革領導小組,研究制定駐地軍隊單位後勤保障社會化改革的具體實施辦法,解決部隊後勤保障社會化改革中遇到的困難和問題。各級工商、物價、建設、衛生防疫等部門要把承擔部隊後勤社會化保障任務的單位納入監管範圍,對其資質資信、技術能力嚴格把關,對其經營管理、服務質量加強監督。
省軍區各部門及各軍分區、人武部要充分發揮橋樑紐帶作用,在搞好自身後勤保障社會化改革的同時,協調駐軍後勤保障社會化事宜,並積極主動向地方黨委、政府反映改革中遇到的情況和問題,提出合理的意見和建議,確保駐皖部隊後勤保障社會化改革工作順利進行。
安徽省人民政府 安徽省軍區
二○○三年十二月三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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