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於擴大有關政府性基金免徵範圍的通知

2016年1月29日,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以財稅〔2016〕12號印發《關於擴大有關政府性基金免徵範圍的通知》,決定將免徵教育費附加、地方教育附加、水利建設基金的範圍,由現行按月納稅的月銷售額或營業額不超過3萬元(按季度納稅的季度銷售額或營業額不超過9萬元)的繳納義務人,擴大到按月納稅的月銷售額或營業額不超過10萬元(按季度納稅的季度銷售額或營業額不超過30萬元)的繳納義務人。

本通知自2016年2月1日起執行。

基本介紹

  • 中文名:關於擴大有關政府性基金免徵範圍的通知
  • 印發機關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
  • 文號:財稅〔2016〕12號
  • 印發時間:2016年1月29日
  • 施行時間:2016年2月1日
簡述,通知,

簡述

2016年1月29日,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印發《關於擴大有關政府性基金免徵範圍的通知》。

通知

關於擴大有關政府性基金免徵範圍的通知
財稅〔2016〕12號
教育部、水利部,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計畫單列市財政廳(局)、國家稅務總局、地方稅務局、新疆生產建設兵團財務局:
國務院批准,現將擴大政府性基金免徵範圍的有關政策通知如下:
一、將免徵教育費附加、地方教育附加、水利建設基金的範圍,由現行按月納稅的月銷售額或營業額不超過3萬元(按季度納稅的季度銷售額或營業額不超過9萬元)的繳納義務人,擴大到按月納稅的月銷售額或營業額不超過10萬元(按季度納稅的季度銷售額或營業額不超過30萬元)的繳納義務人。
二、免徵上述政府性基金後,各級財政部門要做好經費保障工作,妥善安排相關部門和單位預算,保障工作正常開展,積極支持相關事業發展。
三、本通知自2016年2月1日起執行。
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
2016年1月29日

相關詞條

熱門詞條

聯絡我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