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遠市鼓勵創業創新促進民營經濟發展的實施意見

清遠市鼓勵創業創新促進民營經濟發展的實施意見
為進一步解決制約民營企業發展的突出問題,提振民營企業家信心,促進我市民營經濟健康穩定發展,制定本實施意見。
一、降成本
(一)取消、免(停)征、降低部分行政事業性收費。
1.落實國家、省規定涉企行政事業性收費減免工作。自2015年1月1日起取消征地管理費、保存人事關係及檔案費、貨物原產地證書費等5項行政事業性收費;停徵採礦登記費、企業註冊登記費、個體工商戶註冊登記費等7項行政事業性收費;並對小微企業免徵土地登記費、國內植物檢疫費、動物及動物產品檢疫費、新獸藥審批費、《進口獸藥許可證》審批費、《獸藥典》、《獸藥規範》和獸藥專業標準收載品種生產審批費、已生產獸藥品種註冊登記費、拖拉機號牌(含號牌架、固定封裝置)費、拖拉機行駛證費、拖拉機登記證費、拖拉機駕駛證費、拖拉機安全技術檢驗費、拖拉機駕駛許可考試費、漁業資源增殖保護費、漁業船舶登記(含變更登記)費、組織機構代碼證證書費等42項行政事業性收費項目。從2015年10月1日起取消船舶港務費等7項水運涉企行政事業性收費。從2015年10月15日起,降低住房和城鄉建設部門住房轉讓手續費、工商部門受理商標註冊費等6部門12項行政事業性收費。從2015年11月1日起取消或暫停徵收組織機構代碼證書費、計量認證費、動物及動物產品檢疫費、海關智慧財產權備案費等37項行政事業性收費。(市發展改革局、市財政局、市農業局)
2.落實國家取消、停徵和整合部分政府性基金項目工作。按照《財政部關於取消停徵和整合部分政府性基金項目等有關問題的通知》(財稅〔2016〕11號)檔案要求,從2016年2月1日起,停徵價格調節基金;將散裝水泥專項資金併入新型牆體材料專項基金,停止向水泥生產企業徵收散裝水泥專項資金;育林基金徵收標準降為零。(市發展改革局、市住房和城鄉建設管理局、市林業局)
3.落實國家擴大有關政府性基金免徵範圍工作。按照《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於擴大有關政府性基金免徵範圍的通知》(財稅〔2016〕12號)檔案要求,從2016年2月1日起,將免徵教育費附加、地方教育附加、水利建設基金的範圍,由現行按月納稅的月銷售額或營業額不超過3萬元(按季度納稅的季度銷售額或營業額不超過9萬元)的繳納義務人,擴大到按月納稅的月銷售額或營業額不超過10萬元(按季度納稅的季度銷售額或營業額不超過30萬元)的繳納義務人。費款所屬期在2月1日(含)以後,但已徵收的有關政府性基金,做好退付工作。(市財政局、市國稅局、市地稅局)
4.全面落實省定涉企行政事業性收費“零收費”工作。從2016年10月1日起,在免徵省級收入的基礎上,免徵礦產資源補償費、土地登記(證書)費、耕地開墾費、無線電頻率占用費、醫療事故鑑定費、衛生檢測費、委託性衛生防疫服務費、城市放射性廢物送貯費、檢驗費、GMP、GSP認證費、海洋廢棄物傾倒、測繪成果成圖資料收費等23項國家設立的涉企行政事業性收費的市縣級收入;從2016年10月1日起,在免徵省級收入的基礎上,免徵特種作業安全技術考試費、IC卡道路運輸電子證件工本費、勞動契約文本費、職業病診斷及鑑定費、河道管理範圍占用費等5項省定項目的市縣級收入;從2016年10月1日起,免徵占用利用公路路產補(賠)償費、村鎮基礎設施配套費、綠化補償費、恢復綠化補償費、船舶排筏過閘費和專利糾紛案件處理費等6項省定行政事業性收費省級及市縣級收入。(市發展改革局、市財政局、市交通運輸局)
5.實施市縣政府許可權的行政事業性收費、經營服務性收費優惠政策。行政事業性收費包括:對流動人口因遺失、損壞而補領、換領居住證的,按每證16元繳納工本費;對體檢收費、公證費、房屋登記費和藥品資格證書費減半徵收等。經營服務性收費包括:測繪工程產品價格按標準的85%收費;土地使用權交易服務費、建設工程交易服務費按標準減半收費;防雷設施檢測服務費實施優惠收費。(市發展改革局、市財政局)
6.根據省交通運輸廳關於取消年票制的統一部署和安排,計畫取消我市車輛通行費年票制。(市交通運輸局)
7.自2014年7月1日起,對通關單無紙化業務模式下且不列印紙質通關單的申報批,免於計收通關單簽證費。自2015年1月1日起,暫停徵收出口商品檢驗檢疫費,對出境貨物、運輸工具、貨櫃及其他法定檢驗檢疫物免收出境檢驗檢疫費(不包括對出境人員預防接種和體檢收取的費用,以及企事業單位承擔與出境檢驗檢疫有關的商業性自願委託檢測和鑑定、出境檢疫處理、動物免疫接種工作收取的費用)。(清遠檢驗檢疫局)
(二)落實稅收優惠政策。
8.符合條件的小型微利企業,從事國家非限制和禁止行業的,減按20%的稅率徵收企業所得稅。自2015年10月1日起至2017年12月31日,對年應納稅所得額低於30萬元(含30萬元)的小型微利企業,其所得減按50%計入應納稅所得額,按20%的稅率繳納企業所得稅。(市國稅局、市地稅局)
9.企業以《資源綜合利用企業所得稅優惠目錄》(以下簡稱《目錄》)規定的資源作為主要原材料,生產《目錄》內符合國家或行業相關標準的產品取得的收入,減按90%計入企業當年收入總額。(市國稅局、市地稅局)
10.企業安置殘疾人員的,在按照支付給殘疾實際工資據實扣除的基礎上,按照支付給殘疾實際工資的100%加計扣除。殘疾人員的範圍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殘疾人保障法》的有關規定。(市國稅局、市地稅局)
11.企業從事蔬菜、穀物、薯類、油料、豆類、棉花、麻類、糖料、水果、堅果的種植,農作物新品種選育,中藥材種植,林木培育和種植,牲畜、家禽飼養,林產品採集,灌溉、農產品初加工、獸醫、農技推廣、農機作業和維修等農、林、牧、漁服務業項目,遠洋捕撈項目所得免徵企業所得稅。企業從事花卉、茶以及其他飲料作物和香料作物種植,海水養殖、內陸養殖項目所得減半徵收企業所得稅。“公司+農戶”經營模式從事農、林、牧、漁業項目生產企業,可以減免企業所得稅。(市國稅局、市地稅局、市農業局)
12.企業從事符合《環境保護、節能節水項目企業所得稅優惠目錄》規定、於2007年12月31日前已經批准的環境保護、節能節水項目的所得,可在該項目取得第一筆生產經營收入所屬納稅年度起,按新稅法規定計算的企業所得稅“三免三減半”優惠期間內,自2008年1月1日起享受其剩餘年限的減免企業所得稅優惠。(市國稅局、市地稅局)
13.國家需要重點扶持的高新技術企業,減按15%的稅率徵收企業所得稅。國家需要重點扶持的高新技術企業,是指擁有核心自主智慧財產權,產品(服務)屬於國家重點支持的高新技術領域規定的範圍、研究開發費用占銷售收入的比例不低於規定比例、高新技術產品(服務)收入占企業總收入的比例不低於規定比例、科技人員占企業職工總數的比例不低於規定比例,以及高新技術企業認定管理辦法規定的其他條件的企業。(市國稅局、市地稅局)
14.商貿等企業,在新增加的崗位中,當年新招用持《就業創業證》或《就業失業登記證》人員,與其簽訂一年以上期限勞動契約並依法繳納社會保險費的,在3年內按實際招用人數予以定額依次扣減營業稅、城市維護建設稅、教育費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和企業所得稅。納稅年度終了,如果納稅人實際減免的營業稅、城市維護建設稅、教育費附加和地方教育附加小於核定的減免稅總額,納稅人在企業所得稅彙算清繳時,以差額部分扣減企業所得稅。當年扣減不足的,不再結轉以後年度扣減。(市國稅局、市地稅局)
15.企業購置並實際使用《環境保護專用設備企業所得稅優惠目錄》、《節能節水專用設備企業所得稅優惠目錄》和《安全生產專用設備企業所得稅優惠目錄》規定的環境保護、節能節水、安全生產等專用設備的,該專用設備的投資額的10%可以從企業當年的應納稅額中抵免;當年不足抵免的,可以在以後5個納稅年度結轉抵免。享受上述規定的企業所得稅優惠的企業,應當實際購置並自身實際投入使用前款規定的專用設備;企業購置上述專用設備在5年內轉讓、出租的,應當停止享受企業所得稅優惠,並補繳已經抵免的企業所得稅稅款。(市國稅局、市地稅局)
16.由於技術進步,產品更新換代較快的固定資產;常年處於強震動、高腐蝕狀態的固定資產,企業可以採取縮短折舊年限或者採取加速折舊的方法。積體電路生產企業的生產設備,其折舊年限可以適當縮短,最短可為3年(含)。企業外購的軟體,凡符合固定資產或無形資產確認條件的,可以按照固定資產或無形資產進行核算,其折舊或攤銷年限可以適當縮短,最短可為2年(含)。(市國稅局、市地稅局)
17.對生物藥品製造業,專用設備製造業,鐵路、船舶、航空航天和其他運輸設備製造業,計算機、通信和其他電子設備製造業,儀器儀表製造業,信息傳輸、軟體和信息技術服務業,輕工、紡織、機械、汽車等行業企業新購進的固定資產,可縮短折舊年限或採取加速折舊的方法。對所有行業企業新購進的專門用於研發的儀器、設備,單位價值不超過100萬元的,允許一次性計入當期成本費用在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扣除,不再分年度計算折舊;單位價值超過100萬元的,可縮短折舊年限或採取加速折舊的方法。對所有行業企業持有的單位價值不超過5000元的固定資產,允許一次性計入當期成本費用在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扣除,不再分年度計算折舊。(市國稅局、市地稅局)
(三)降低用工成本。
18.降低生育保險徵收費率。從2015年10月1日起,我市生育保險由原按照職工工資總額1%的比例徵收改為按照職工工資總額0.5%的比例進行徵收。(市人力資源社會保障局)
19.階段性下調工傷保險費率。從2015年10月1日起至執行新的工傷保險費率之日止,已參保單位,以2015年7月已經進行浮動核定的在征費率為基數,統一下調10%,新參保單位,按以下費率徵收:一類行業0.45%。二類行業0.9%,三類行業1.8%。(市人力資源社會保障局)
20.調整失業保險費率。從2016年3月1日起,全省失業保險費率暫由現行規定的2%降至1%,其中用人單位費率降至0.8%,個人費率降至0.2%。(市人力資源社會保障局)
(四)降低用電成本。
21.推進電力直接交易。進一步擴大我市直購電交易規模,重點支持戰略性新興產業等優勢產業,鼓勵年用電量在8000萬千瓦時及以上大型工業企業,800萬千瓦時及以上的園區企業、年用電量在5000萬千瓦時及以上的大型商業用戶參與直接交易市場,逐步實現大型工商業用戶分批自願進入市場。同步推進售電側改革,鼓勵符合要求的售電企業為我市試點園區內工商業用戶提供購電代理服務,降低園區企業用電成本。(市經濟和信息化局)
(五)促進個體工商戶轉型升級。
22.支持引導符合產業政策,具有發展潛力的個體工商戶轉型升級為企業。在不影響其他企業名稱權,不違反法律法規的情況下,可保留原個體工商戶的字號及行業特點。辦理個體工商戶升級為企業登記註冊,住所(經營場所)不改變的,有效期內的住所證明可繼續使用,無需重複提交住所(經營場所)使用證明檔案。對轉型升級企業依法辦理所有行政許可證件和營業執照時開設“綠色通道”,給予“優先、優惠”的雙優政策,能當場辦結的當場辦結,不能當場辦結的在承諾期限內辦結。(市工商局)
(六)清理規範行政審批中介服務及收費。
23.全面清理規範市政府部門行政審批中介服務項目及其收費,2016年底前公布行政審批中介服務項目清單。除法律、行政法規、國務院決定、國家部門規章以及地方性法規、省政府規章按照行政許可法有關行政許可條件要求規定的中介服務事項外,一律不再開展。規範中介服務收費,嚴禁變相提高收費標準,嚴禁相互串通、操縱中介服務市場價格。對市清理確定保留的行政審批中介服務收費,明確收費依據和標準,在市政府和審批部門的入口網站公開,接收社會監督。(市編辦、市發展改革局)
二、助融資
24.強化財政資金引導。建立政策性融資擔保公司,設立規模為1億元的市信用擔保基金,為符合國家產業發展政策、具有一定成長性的民營企業提供優質融資擔保服務。在市信用擔保基金項下設立特色農業擔保基金,基金規模2000萬元,為符合條件的特色農業企業提供融資擔保服務,為降低企業融資成本,基金對保險費用予以貼保50%;設立市電子商務發展擔保基金,基金規模2000萬元,為符合條件的電商企業和電商創業人才提供融資擔保服務;設立市聯合科技信貸風險準備金,基金規模2000萬元,落實《清遠市人民政府辦公室關於印發清遠市聯合科技信貸試點方案的通知》(清府辦〔2016〕18號),為科技型中小微企業創新發展提供融資擔保服務。(市金融局、市科技局、市經濟和信息化局、市農業局)
25.推動中小微企業“助保貸”業務開展。企業僅需提供40%的抵押物,即可獲得1-2.5倍的貸款。由市信用擔保基金向銀行提供10%的風險補償資金,與企業助保金共同組成“助保金池”,為企業貸款增信,單筆貸款最高額度不超過1500萬元。(市金融局)
26.支持企業直接融資。企業在新三板成功掛牌的,一次性獎勵50萬元。企業成功轉板上市的,獎勵250萬元,同時享受《清遠市扶持企業上市試行辦法》的有關扶持獎勵政策。對在2016年底前在廣州股權交易中心掛牌的企業,每家補貼掛牌費用2萬元。對在廣州股權交易中心掛牌,並在2016年底前完成股份制改造的企業,每家補貼股改費用10萬元。(市金融局)
27.切實貫徹落實穩健貨幣政策。充分發揮再貸款、再貼現和差別存款準備金動態調整機制的引導作用,引導金融機構主動適應利率市場化改革要求,進一步改進和完善利率定價機制,提升差別化利率定價能力,鼓勵民營企業根據自身條件選擇融資渠道、最佳化融資結構,提高實體經濟特別是民營企業的信貸可獲得性,進一步加大金融對實體經濟的支持力度。保持社會融資規模的合理增長,引導金融機構更有針對性、前瞻性地支持民營經濟發展。(人民銀行清遠中心支行)
28.認真貫徹落實金融扶持中小微企業健康發展的政策措施。督促銀行業金融機構在組織架構、考核機制和貸款管理等採取針對性的措施,拓展抵(質)押物擔保範圍,提高貸款審批和發放效率,改善民營企業金融服務。(人民銀行清遠中心支行)
29.完善市場融資環境,拓寬民營企業融資渠道。積極推動票據等融資工具的套用,擴大轄區民營企業的融資規模。健全民營企業信息徵集、信用評價、作息溝通與套用機制,推進民營企業信用體系建設,實現與金融信用信息基礎資料庫的聯動,提升有信用、有市場的民營企業融資的可獲得性和便利性。(人民銀行清遠中心支行)
30.加大對重點領域的支持力度。加大對清遠市重點產業、重點企業發展的支持。鼓勵各銀行業金融機構對新材料、機械裝備製造、汽車及零部件、電子、生物醫藥、建材等新興產業、循環經濟產業、新型工業化等領域,出台有針對性信貸措施,完善信貸管理,妥善解決重點領域轉型升級中的融資問題。(人民銀行清遠中心支行)
31.積極支持民營企業轉型升級。執行好國家產業結構調整指導目錄,對產能過剩行業區分不同情況實施差別化信貸政策。繼續支持符合產業政策、產品有競爭力、有市場、有效益的民營企業發展。對實施產能整合的企業,要通過探索發行優先股、定向開展併購貸款、適當延長貸款期限等方式,支持企業兼併重組。對屬於淘汰落後產能的企業,要通過保全資產和不良貸款轉讓、貸款損失核銷等方式支持壓產退市。嚴格執行綠色信貸政策,運用企業環境信用等級評價結果對企業實行差別信貸支持政策,禁止對產能嚴重過剩的違規建設項目和嚴重污染並破壞生態環境的項目提供新增授信和直接融資,防止盲目投資加劇產能過剩。(人民銀行清遠中心支行)
32.創新金融服務產品。鼓勵轄區各銀行業金融機構要規範發展應收賬款質押、專利權質押、商標權質押、倉單質押、股權質押、公司理財和賬戶託管等業務,為民營企業提供符合需求的融資服務;促進商業信用票據化,開展商業承兌匯票推廣重點企業商票貼現試點;研究開發信託租賃產品和國內保理、企業年金代理、外匯衍生產品等公司類金融產品,滿足多樣化的金融服務需求;開展外匯市場創新,進一步豐富外匯衍生產品,為民營企業提供有效的匯率避險服務。(人民銀行清遠中心支行)
33.金融機構與小微企業簽訂的借款契約免徵印花稅。(市國稅局、市地稅局)
三、促創新
34.培育扶持高新技術企業。對高新技術企業培育入庫企業,按不同的條件分別給予創新補助。經市科技局審核受理後,給予每家企業一次性補助3萬元人民幣;通過廣東省高新技術企業培育入庫認定、國家高新技術企業認定、國家高新技術企業複審,給予每家企業一次性補助7萬元人民幣。(市科技局)
35.鼓勵建設科技企業孵化器。對國家、省、市孵化器按對應條件給予相應補助:被認定為國家級科技企業孵化器的,給予一次性補助資金200萬元;被認定為國家級科技企業孵化器培育單位的,給予一次性補助資金100萬元;被認定為清遠市科技企業孵化器的,給予一次性補助資金100萬元。對被認定為國家級科技企業孵化器、國家級科技企業孵化器培育單位、清遠市科技企業孵化器且已設立規模300萬元以上的種子資金或孵化器資金並有3項以上資金使用案例(資金使用額度不低於100萬元)的孵化器,給予一次性50萬元的資金補助,用於擴大種子資金或孵化器資金的規模,扶持在孵企業;對在我市轄區內國家級科技企業孵化器、國家級科技企業孵化器培育單位、清遠市科技企業孵化器,其在孵企業每新增一家在我市產業化的企業,在孵化器期間和畢業後2年內獲得認定為國家高新技術企業,給予孵化器或孵化器培育單位一次性補助資金5萬元。對被認定為國家級科技企業孵化器、國家級科技企業孵化器培育單位、清遠市科技企業孵化器的,按就高不就低的原則,只獎勵一次,不重複獎勵。(市科技局)
36.加大智慧財產權資助力度。對新登記註冊的專利代理機構一次性資助2-8萬元;對我市符合條件的專利代理機構一次性資助10-20萬元;對我市企業專利申請“滅零”的給予不高於2.6萬元一次性資助。我市企業專利申請“倍增”給予2-10萬元一次性資助。對新列入的國家、省、市智慧財產權優勢、示範企業給予8-20萬元一次性資助;對通過《企業智慧財產權管理規範》認證的企業一次性資助10萬元;對我市獲授權的發明專利轉化為標準的企業給予10-20萬元一次性資助;對本市的單位或個人申請國內專利的,國內專利申請費、實審費、專利登記費按繳納國家規費的實際發生額全額資助。發明專利授權後每件資助3500元;實用新型專利授權後每件資助300元。(市科技局)
37.支持工業企業開展新一輪技術改造。(1)2015年至2017年,省財政預算安排技改專項資金75億元,主要採用股權投資、貼息等方式支持有規模效應、龍頭集聚效應的項目,對進口先進技術設備用於技術改造投資項目,符合進口設備貼息政策的,給予貼息支持。從2015年起,對符合國家產業政策和《廣東省工業企業技術改造指導目錄(粵經信技改〔2014〕355號)》、在廣東省內註冊並取得技術改造投資項目備案證的規模以上工業企業,省、市、縣財政通過預算安排,從完工下一年起連續三年內,按對財政貢獻增量額度中省級分成部分的60%、地市級分成部分的50%、縣級分成部分的40%實行以獎代補。(2)2015-2017年,市財政統籌安排1.08億元,主要用於事後獎補、貸款貼息等方式支持工業企業擴產增效、智慧型化改造、機器換人、設備更新、淘汰老舊設備、工業產業公共服務平台項目。(市經濟和信息化局)
38.落實稅收優惠促企業創新。(1)符合條件的技術轉讓所得減免徵收企業所得稅。(2)符合條件的積體電路生產企業(定期)減免徵收企業所得稅。(3)符合條件的高新技術企業,減按15%的稅率徵收企業所得稅。(4)開發新技術、新產品、新工藝發生的研究開發費用加計扣除。(5)企業為開發新技術、新產品、新工藝發生的研究開發費用,未形成無形資產計入當期損益的,在按照規定據實扣除的基礎上,按照研究開發費用的50%加計扣除;形成無形資產的,按照無形資產成本150%攤銷。對從事文化產業支撐技術等領域的文化企業,開發新技術、新產品、新工藝發生的研究開發費用,允許按照稅收法律法規的規定,在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加計扣除。(6)雙軟認定(軟體企業的認定和軟體產品的登記)稅收優惠政策。我國境內符合條件的軟體企業,經認定後,在2017年 12月31日前自獲利年度起計算優惠期,第一年至第二年免徵企業所得稅,第三年至第五年按照25%的法定稅率減半徵收企業所得稅,並享受至期滿為止。對軟體產品經登記生效後,對增值稅一般納稅人銷售其自行開發生產的軟體產品,按17%的法定稅率徵收增值稅後,對其增值稅實際稅負超過3%的部分實行即征即退政策。所退稅款由企業用於研究開發軟體產品和擴大再生產,不作為企業所得稅應稅收入,不予徵收企業所得稅。(市國稅局、市地稅局)
39.推動工業綠色發展。鼓勵符合條件的工業企業申報國家、省、市有關工業轉型升級綠色發展方面的各類專項資金。擇優支持節能新技術(工藝)推廣套用、電機能效提升、工業鍋爐(窯爐)改造、餘熱回收利用、煤炭清潔高效利用等方面實施的節能示範項目。對於電機改造項目按改造前電機功率140元/千瓦,節能改造項目按具體節能量給予一次性獎勵。支持省循環化改造試點園區實施的園區循環化改造項目、國家和省節能新技術(工藝)推廣目錄中的套用企業,採取補助方式按照不超過項目總投資30%的標準給予一定支持。(市經濟和信息化局)
40.推進“兩化融合”發展。設立清遠市“兩化融合”專項資金,專項資金用於推進工業企業兩化融合發展的扶持資金,支持兩化融合管理體系貫標試點工作,以及推動企業管理、生產、銷售等環節的信息化建設,提升企業信息化水平。(市經濟和信息化局)
41.清遠總部企業認定。設立總部企業經濟貢獻獎,總部企業自認定之日的次年起,連續三年享受總部企業經濟貢獻獎;按照總部類型給予總部企業高管生活補助。(市經濟和信息化局)
42.指導民營企業實施商標品牌戰略。建立民營企業商標聯繫人制度,指導企業將商標註冊工作融入其發展規劃;鼓勵民營企業申報國家馳名商標、地理標誌商標、廣東省著名商標,幫助民營企業做好品牌培育創建運營宣傳,加強智慧財產權管理,保護自主品牌。(市工商局)
43.深入推進實施標準化戰略。設立技術標準戰略專項資金,鼓勵企(事)業、科研機構、高等院校和社會團體開展標準化工作。落實清遠市實施技術標準戰略,市財政預算每年安排一定數額的資金以後補資助的方式鼓勵和引導企(事)業、科研機構、高等院校和社會團體開展標準化工作。資助的範圍包括先進技術標準研製、承擔和管理標準化活動的組織、承建省級以上標準化示範項目、建立先進標準體系、建立技術性貿易措施應對和防護體系以及標準化人才培訓等。資助金額視每年申報的項目及類別每項3萬-30萬元不等。(市質監局)
四、拓市場
44.支持企業開拓國外市場。外經貿發展專項資金企業提升國際化經營能力項目。對上一年度進出口額低於6500萬美元的企業參加境外展覽會和境外市場考察給予支持。其中境外展覽會展位費一般地區最高支持比例為60%,首個展位最高支持額2萬元,新興市場最高支持比例80%,首個展位最高支持額3萬元,第二、第三個展位最高支持額1.5萬元;國際市場考察費(交通及國外生活費用)最高支持比例50%,其中交通費最高支持額1萬元。上一年度進出口額低於6500萬美元的企業可對企業管理體系認證、產品認證、境外專利及信息化建設支出費用申請支持,支持比例最高為50%, 最高支持限額根據項目不同在2萬元到50萬元間。(市商務局)
45.推動企業投保出口信用保險。廣東省對自主向經國家有關部門批准的保險公司投保短期出口信用保險並已繳納保費的進出口企業進行扶持,最高資助比例根據地區和險種等有所不同,但最高不超過80%且總資助金額不超過400萬元。具體的資金扶持項目及金額以當期省商務廳下發的檔案為準。(市商務局)
46.支持企業“走出去”。落實國家和省有關“走出去”專項資金扶持政策。對企業境外投資、對外承包工程、境外經貿合作區建設、走出去公共服務平台等對外投資合作業務給予支持。支持內容包括對境外投資、對外承包工程、境外經貿合作區建設項目投入給予一定比例的資助;對我省企業為降低境外項目風險而向具有相應從業資格的保險公司投保海外投資保險的保費,以及為境外項目融資而向具有相應從業資格的擔保公司申請融資信用擔保的擔保費用給予一定比例的資助;對“走出去”公共服務平台項目,根據具體情況給予定額資助。(市商務局)
47.支持企業建立自主行銷網路。落實省有關建設內外經貿發展與口岸建設專項資金國際行銷體系專項資金扶持政策。對企業通過對外直接投資新設、併購、參股等方式在境外開設建立貿易公司、商品展銷中心、商貿物流中心、自有品牌銷售網點給予支持。支持內容包括境外項目實施前產生的專業服務費用與實施後產生的運營費用資助、境外項目年度銷售收入的績效獎勵。(市商務局)
48.進一步支持和擴大清遠農產品出口,重點對清遠地區特色產品如黑山羊、鱖魚、紅茶等產品進行宣貫,對有意向出口的企業大力幫扶,指導完善質量管理體系,爭取實現“英紅九號”紅茶出口“零突破”;加大對連州市出口蔬菜質量安全示範區建設的指導力度,力促2016年連州市獲得國家級出口蔬菜質量安全示範區的資格。(清遠出入境檢驗檢疫局)
五、強保障
(一)強化行政效能。
49.深化商事制度改革。深入推進“三證合一、一照一碼”登記制度改革,積極研究探索“多證合一”新模式,進一步簡化市場準入手續和程式。落實“先照後證”改革,推進全程電子化登記和電子營業執照套用。深化商事主體住所(經營場所)改革,落實“一址多照”、“一照多址”、“住改商”、集群註冊等住所登記措施,為創業創新提供便利的工商登記服務。探索實行個體工商戶、未開業企業、無債權債務企業簡易註銷程式,建立便捷的市場退出機制。依託工商行政管理部門的企業信用信息公示系統建立小微企業名錄,加強對小微企業的政策指導和跟蹤服務,積極推動其他部門通過企業信用信息公示系統、“信用清遠”網站向社會公示行政許可、行政處罰、經營異常名錄、嚴重違法企業名單等信息,並實行關聯整合,實現聯合懲戒。(市工商局)
50.推進“一門式、一網式”政務服務。以企業投資和商事登記“一門式、一網式”為切入點,穩妥推進法人“一門式、一網式”辦理模式。(1)按照“先易後難”成熟一個再推廣一個的原則,逐步推動各部門法人行政許可事項進駐網上統一申辦受理平台和實體綜合服務視窗。(2)在實體辦事大廳分類建設法人事項綜合服務視窗,科學劃分服務主題,將企業註冊登記、投資建設等相近或相關的事項或者相同行業、領域內的事項,整合集中到同類綜合視窗實行“一窗通辦”。(3)以辦理事項為主題,整合最佳化相同服務事項、關聯服務事項和跨部門服務事項統一網上申請入口,最佳化相關許可事項申請材料和表單,實行“一表式”申請,根據申請表自動按部門、層級、區域進行後台分派流轉,提高網上辦事便利度。(市行政服務中心)
(二)強化用地保障。
51.優先保障骨幹企業投資項目用地。對符合國家產業政策,稅收貢獻大的項目用地開闢“綠色通道”,保障用地指標和加快審批速度,對用地預審、集體建設用地轉用、土地徵收、土地使用證辦理和抵押登記等審批手續縮短辦理時間。(市國土資源局)
52.給予工業企業項目用地優惠。對列入《廣東省優先發展產業目錄》且用地集約的工業項目;以及列入《廣東省農、林、牧、漁業產品初加工目錄》的以農、林、牧、漁業產品初加工為主的工業項目;在確定土地出讓底價時可按不低於所在地土地等別相對應《全國工業用地出讓最低價標準》的7 0%執行。探索分期供地方式,可根據工業項目實際建設情況預留發展用地,實施分期供地,降低工業用地成本。(市國土資源局)
53.鼓勵企業參與“三舊”改造。對工業企業充分利用現有場地進行技術改造,工業用地在符合規劃、不改變土地用途的前提下,提高容積率的不再增收土地價款。在符合城市規劃前提下,支持企業利用存量房產和土地資源興辦研發設計、文化創意、醫療衛生服務、健康養老服務等現代服務業,5年內其土地用途可保持不變。(市國土資源局)
54.支持科技企業孵化器用地。利用新增工業用地開發建設科技企業孵化器按一類工業用地性質供地,建成後,在不改變科技企業孵化服務用途的前提下,其載體房屋可按幢、層等固定界限的部分為基本單元進行產權登記並出租或轉讓。(市國土資源局)
55.進一步完善設施農用地支持政策。(1)將規模化農業生產所必需的配套設施用地納入“設施農用地”範圍。在原有生產設施用地和附屬設施用地基礎上,明確“配套設施用地”為設施農用地。將農業專業大戶、家庭農場、農民合作社、農業企業等從事規模化農業生產所必需的配套設施用地,包括晾曬場、烘乾設施、農產品和農資臨時存放場所、大型農機具臨時存放場所,必須配套的水肥一體化灌溉、水泵配電等管理用房用地;必須的設備原料、農業生產資料和農業機械臨時存放和維修車間用地,農產品產地初級加工、田間冷鏈倉庫、烘乾設施用地;符合“農村道路”規定的設施農業項目區內機耕路、排灌站等設施用地按照農用地管理。(2)將設施農用地由“審核制”改為“備案制”。按照國務院清理行政審批事項的要求,設施農用地實行備案制管理,細化用地原則、標準和規模等規定,強化鄉鎮、縣級人民政府和國土、農業部門監管職責。(3)細化設施農用地管理要求。明確設施農用地占用耕地不需補充耕地,使用後復墾,解決了“占一補一”難題。鼓勵地方政府統一建設公用設施,提高農用設施利用效率。對於非農建設占用設施農用地的,應依法辦理農用地轉用手續並嚴格執行耕地占補平衡規定。(市農業局)
56.落實《清遠市人民政府辦公室關於清遠市天安智谷科技產業園項目預售等有關問題的復函》(清府辦函〔2016〕9號)將清遠高新區作為我市工業地產產權分割和預售工作的試點,由清遠高新區管委會根據工業地產建設的實際需要牽頭制定管理辦法,在試行兩年取得經驗後,再在全市進行推廣。(清遠高新區管委會,市住房和城鄉建設管理局)
(三)強化人才保障。
57.提供高技能人才補貼。鼓勵企業引進和培育高技能人才,在市、縣(市、區)人民政府同意扶持的100家企業和高新技術企業實施高技能人才補貼試點。即從2013年1月1日起經上述企業培養、引進並已取得高級工及以上職業資格證書,且簽訂5年以上勞動契約並繳交社會保險滿1年的新增高技能人才,由企業參保地市、縣(市、區)財政給予一次性高技能人才補貼。補貼標準:高級技師每人3000元;技師每人1200元;高級工每人500元。(市人力資源社會保障局)
58.資助科技創新創業人才。2016年起連續5年實施科技創新創業人才資助計畫:(1)給予“創新創業科研團隊”一次性資助100萬元,其中20萬元用作團隊工作生活補助,80萬元用作科研工作資助。團隊成員符合清發〔2012〕27號檔案規定的享受相應標準人才津貼,不符合清發〔2012〕27號檔案規定的按每月400元標準發給津貼,其子女入學參照高層次人才子女入學解決辦法予以落實。(2)給予入選“眾創空間”團隊項目一次性資助資金3萬元,發放團隊成員每人每月房補1000元(以團隊項目簽訂契約期為資助期,原則上不超過3年),同時,提供免費辦公場所和分享基本科技信息等服務。(3)給予“創業精英”每名入選人才一次性資助10萬元,其中2萬元用作工作生活補助,8萬元用作提升發展。(4)給予“技能先鋒”每名入選人才一次性資助5萬元,其中2萬元用作工作生活補助,3萬元用作提升發展。(5)給予科技成果獲獎者30萬元-5萬元不等的後資助,即2015年起五年內在我市創新創業並獲得省級以上科學技術獎或省級以上專利獎的第一完成人或發明人(設計人)30萬元-5萬元不等的後資助,牽頭單位(企業)或主要參與單位(企業)按相應後資助金的50%予以激勵補助。(6)給予符合條件的全日制碩士研究生每月資助400元,資助期5年。屬獲資助團隊成員的,按“就高”標準資助,不予重複。(市人力資源社會保障局)
59.實施“揚帆”計畫。實施“粵東西北地區人才發展幫扶計畫”(簡稱“揚帆計畫”):(1)引進緊缺拔尖人才項目:面向省外、國(境)外,引進20名粵東西北地區拔尖人才,注重向企業緊缺拔尖人才傾斜,緊缺拔尖人才分A、B兩檔,省財政分別給予100萬元、50萬元資助,其中80%用於科研工作經費,20%為生活補貼:(2)培養高層次人才項目:從粵東西北地區遴選30名基礎好、素質高、潛力大的中青年優秀人才作為重點培養對象,注重向企業高層次人才傾斜,為粵東西北地區培養一批創新能力強、研發水平高、引領作用大的領軍人才。省財政給予每名培養對象20萬元科研工作經費。(3)培養高技能人才:每名新增高級技師可獲1萬元培養經費。(4)博士後扶持項目:主要支持粵東西北地區吸引培養博士後人才,對粵東西北地區在站博士後給予每人每年12萬元的科研工作經費和生活補貼(分年度發放),資助期不超過2年。(市人力資源社會保障局)
60.執行穩崗補貼政策。各縣(市、區)對符合申請穩崗補貼條件的企業,按該企業及其職工上年度實際繳納失業保險費總額的50%給予穩崗補貼,所需資金從失業保險基金中列支,穩崗補貼主要用於職工生活補助、繳納社會保險費、轉崗培訓、技能提升培訓等相關支出。穩崗補貼政策執行至2020年底。(市人力資源社會保障局)
61.扶持高校畢業生就業(崗位補貼)。小微企業招用應屆高校畢業生,與其簽訂1年以上期限的勞動契約並按規定繳納社會保險的,按其實際招用應屆高校畢業生人數給予1年期限的社會保險補貼。(市人力資源社會保障局)
62.勞動力技能晉升補貼。學員未享受過政府補貼培訓的,參加本省有關培訓教育機構、行業組織或企業組織的職業培訓或自學,獲得本省頒發的資格證書,自證書核發之日起一年內可申請技能晉升培訓補貼。學員已享受政府補貼培訓的,申請技能晉升培訓補貼須持有更高等級的證書(可跨工種),但一年內只能享受一次技能晉升培訓補貼。本省戶籍貧困家庭學員參加職業培訓,實現技能晉升並獲得資格證書的,給予生活費補貼。(市人力資源社會保障局)
63.職業介紹補貼。在工商行政管理部門登記註冊的職業中介機構、未納入財政補貼範圍的公共就業人才服務機構以及街道(鄉、鎮)、社區(村居)人力資源社會保障基層平台為就業困難人員、登記失業人員、農村轉移就業勞動者、城鄉新成長勞動力(全日制在校生除外)提供免費就業服務的,可按其服務後實際就業的人數給予職業介紹補貼。標準為:就業困難人員為400元每人,其他符合補貼條件的人員200元每人,每人每年年限補貼一次。(市人力資源社會保障局)
64.社保補貼。用人單位招用就業困難人員,與其簽訂1年以上期限勞動契約並按規定繳納社會保險費的,按其為就業困難人員實際繳納的基本養老保險費、基本醫療保險費、失業保險費、工傷保險費、生育保險費給予補貼,補貼期限除對距法定退休年齡不足5年的人員可延長至退休外(以初次核定其享受社會保險補貼年齡為準),其餘人員最長不超過3年。(市人力資源社會保障局)
65.高校畢業生到中小微企業就業補貼。應屆高校畢業生到中小微企業就業,與企業簽訂1年以上期限勞動契約並按規定參加社會保險的,可由企業所在地給予畢業生本人一次性2000元的就業補貼。(市人力資源社會保障局)
(四)強化創業保障。
66.實施創業培訓補貼。具有創業要求和培訓願望並具備一定創業條件的城鄉各類勞動者(非畢業學年的普通高等學校、職業學校、技工院校全日制在校生除外),參加創業培訓並取得合格證書的,可給予創業培訓補貼,其中創辦企業培訓補貼標準為每人1000元;由有關創業服務機構、行業協會等開發,並經省人力資源社會保障廳會同相關部門組織評審納入補貼範圍的創業培訓(實訓)項目,每人最高2500元。符合條件的人員只能享受一次創業培訓補貼。(市人力資源社會保障局) 67.實施創業資助。普通高等學校、職業學校、技工院校學生(在校及畢業5年內)和出國(境)留學回國人員(領取畢業證5年內)、軍轉幹部、復退軍人以及登記失業人員、就業困難人員成功創業(在本市領取工商營業執照或其他法定註冊登記手續,本人為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負責人)的,正常經營6個月以上,可申請5000元的創業資助。符合條件人員只能享受一次創業資助。(市人力資源社會保障局)
68.實施租金補貼。普通高等學校、職業學校、技工院校學生(在校及畢業5年內)和出國(境)留學回國人員(領取畢業證5年內)、軍轉幹部、復退軍人以及登記失業人員、就業困難人員租用經營場地(含社會資本投資的孵化基地)創辦初創企業並擔任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負責人的,可申請租金補貼,補貼標準為每年4000元(每年實際支付租金不足4000元的按實際支付租金額度給予補貼),補貼期限累計不超過3年。租金補貼直接補助到所創辦企業。(市人力資源社會保障局)
69.實施初創企業創業帶動就業補貼。初創企業吸納就業並按規定繳納社會保險費的,按其吸納就業(簽訂1年以上期限勞動契約)人數(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負責人除外)給予創業帶動就業補貼。招用3人(含3人)以下的按每人2000元給予補貼;招用3人以上的每增加1人給予3000元補貼,總額最高不超過3萬元。(市人力資源社會保障局)
70.實施初創企業貸款貼息。勞動者創辦初創企業(國家限制行業除外)自籌資金不足的,可申請創業擔保貸款(小額擔保貸款),其中個人貸款額度最高20萬元,合夥經營或創辦小企業的可按每人不超過20萬元、貸款總額不超過200萬元的額度實行“捆綁性”貸款;符合貸款條件的勞動密集型和科技型小微企業,貸款額度不超過300萬元。在規定的貸款額度內,個人貸款和捆綁性貸款可按照貸款基準利率最高上浮3個百分點據實給予貼息;勞動密集型和科技型小微企業貸款,按貸款基準利率的50%給予貼息。(市人力資源社會保障局)
71.實施創業孵化補貼。符合條件的創業孵化基地承擔政府補貼孵化服務的,應與所在地縣級或縣級以上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簽訂協定(協定應明確孵化基地軟硬體標準、提供服務內容、責任義務等內容)。簽訂協定的創業孵化基地按規定為創業者提供1年以上期限創業孵化服務的(不含場租減免),按實際孵化成功(在本市領取工商營業執照或其他法定註冊登記手續)戶數每戶3000元標準給予創業孵化補貼。(市人力資源社會保障局)
72.資助優秀創業項目。省從各地推薦的優秀項目中評選一批省級優秀項目,每個項目給予5萬元至20萬元資助。各地推薦的項目應符合我省產業發展導向,有較強創新示範性、市場價值和帶動就業能力。省對獲得省級創業大賽(包括廣東省和其他省、自治區、直轄市政府、國家有關部門和廣東省政府組成部門、直屬機構主辦的創業大賽)前三名(或相當獎級),並於獲獎之日起兩年內在廣東省行政區域內登記註冊的創業項目給予資助。(市人力資源社會保障局)
73.資助初創企業經營者參加高層次進修學習或交流考察。省按每人1萬元標準,每年資助不超過500名有發展潛力和帶頭示範作用突出的初創企業經營者,參加高層次進修學習或交流考察。(市人力資源社會保障局)
74.落實高層次人才補助。落實《中共清遠市委 清遠市人民政府關於引進培養緊缺適用人才的若干規定》(清發〔2012〕27號),實行清遠市緊缺適用六類高層次人才認定辦法和補助政策。(市人力資源社會保障局)
75.鼓勵有條件的企事業單位和科研機構建立博士後工作站、博士後創新實踐基地、省級以上科研(技術開發)中心,並由同級財政一次性分別給予最高50萬元、30萬元和20萬元的經費補助,為每名博士後研究人員提供3萬元的科研啟動資金,設站(基地、中心)單位同時予以配套相應資金。(市人力資源社會保障局)
(五)構建“親”“清”政商關係。
76.恪守政商關係“親”“清”基本要求。機關單位及其工作人員尤其是領導幹部要坦蕩真誠同非公有制企業及其負責人接觸交往、靠前服務,幫助解決實際困難,真心實意支持民營經濟發展;同時,政商關係要清白、純潔,不能有貪心私心,不能以權謀私,不能搞權錢交易。非公有制企業及其負責人積極主動同機關單位及其工作人員溝通交流,講真話、說實情、建諍言,滿腔熱情投身地方發展;並潔身自好、守商規、走正道,遵紀守法辦企業、光明正大搞經營。構建“親”“清”政商關係應當防止“親”而不“清”、官商勾結和“清”而不“親”、為官不為,做到政商之間既“親”又“清”,有交集不搞交換、有交往不搞交易,促進非公有制企業健康發展和非公有制企業負責人健康成長。
77.依法維護非公有制企業合法權益。機關單位及其工作人員尤其是領導幹部在與非公有制企業及其負責人交往中,不得利用權力影響和職務之便從事違法違規行為。非公有制企業及其負責人在與機關單位工作人員交往中,不得為謀取非法利益從事違法違規行為。涉及利益衝突情形應當迴避的,機關單位及其工作人員應當事先報告或者主動申請迴避,拒不迴避的按照規定處理。司法、執法、執紀機關在查辦案件中應當依法維護涉案企業合法權益,慎重選擇辦案時機和方式,最大限度減少對企業正常生產經營活動的影響,不得違法凍結企業賬號、查封企業賬冊、堵塞企業資金流通渠道、發布影響企業聲譽的信息以及作出其他法律法規明令禁止的行為。
78.暢通訴求渠道。建立健全各相關職能部門、工商聯、行業協會、商會、企業定期溝通互動機制,充分發揮“12345”熱線電話等平台作用,認真聽取企業意見,對企業訴求屬於本級辦理的限時辦結、需要上報的限時報出、不能辦理的限時告知。司法、執法機關應當依法打擊侵害企業合法權益的各種違法犯罪行為,及時回應企業訴求。對於涉及官商勾結、為官不為等問題線索的實名舉報應當優先辦理、100%核查,並及時向舉報人反饋辦理情況。堅持對政商關係中各種違紀違法現象“零容忍”,對違反本意見規定的,依紀依規給予批評教育、黨紀政紀處分,觸犯法律的移送司法機關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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