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於完善設施農用地管理有關問題通知

為適應現代農業發展需要,促進設施農業健康有序發展,完善設施農用地管理,防止以發展設施農業為名,擅自將農用地改為建設用地、擴大建設用地規模所作出的通知。

基本介紹

  • 中文名:關於完善設施農用地管理有關問題通知
  • 國家:中國
  • 內容:進一步界定設施農用地範圍
  • 依據:《土地利用現狀分類》
通知,概述,解讀,含義和審批手續,

通知

國土資發〔2010〕155號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國土資源廳(國土環境資源廳、國土資源局、國土資源和房屋管理局、規劃和國土資源管理局),農業(農牧、農機、畜牧、獸醫、農墾、鄉鎮企業、漁業、農村經濟)廳(局、辦、委),新疆生產建設兵團國土資源局、農業局,各派駐地方的國家土地督察局:
一、進一步界定設施農用地範圍
依據《土地利用現狀分類》(GB/T 21010-2007),設施農用地是指:根據設施農用地特點,從有利於規範管理出發,設施農用地具體分為生產設施用地和附屬設施用地。
(一)生產設施用地是指在農業項目區域內,直接用於農產品生產的設施用地。包括:
1.工廠化作物栽培中有鋼架結構的玻璃或PC板連棟溫室用地等;
2.規模化養殖中畜禽舍(含場區內通道)、畜禽有機物處置等生產設施及綠化隔離帶用地;
3.水產養殖的生產設施用地;
4.育種育苗場所、簡易的生產看護房用地等。
(二)附屬設施用地是指農業項目區域內,直接輔助農產品生產的設施用地。包括:
1.管理和生活用房用地:指設施農業生產中必需配套的檢驗檢疫監測、動植物疫病蟲害防控、辦公生活等設施用地;
2.倉庫用地:指存放農產品、農資、飼料、農機農具和農產品分揀包裝等必要的場所用地;
3.硬化晾曬場、生物質肥料生產場地、符合“農村道路”規定的道路等用地。
各省(區、市)國土資源和農業部門可根據本地實際情況,按照上述規定的原則,對生產設施和附屬設施用地做出進一步規定。
二、區分用地情況實行分類管理
(一)明確設施農用地管理方式。生產設施用地和附屬設施用地直接用於或者服務於農業生產,其性質不同於非農業建設項目用地,依據《土地利用現狀分類》(GB/T 21010-2007),按農用地管理。
興建農業設施的,經營者應擬定設施建設方案,並與當地農村集體經濟組織簽訂用地協定。涉及土地承包經營權流轉的,應先行依法簽訂土地流轉契約。興建農業設施占用農用地的,不需辦理農用地轉用審批手續,其中,不計入耕地減少考核。
(二)合理控制設施農業附屬設施用地規模。各省(區、市)農業部門會同國土資源部門,根據農業有關標準、本地區設施農業發展類型和特點,本著從嚴控制附屬設施用地規模、減少對耕地占用與破壞的原則,對設施建設標準做出指導性規定,對各類生產設施和附屬設施用地科學制定用地標準。
進行工廠化作物栽培的,附屬設施用地規模原則上控制在項目用地規模5%以內,但最多不超過10畝;進行規模化種植的附屬設施用地規模原則上控制在項目用地規模3%以內,但最多不超過20畝;規模化畜禽養殖的附屬設施用地規模原則上控制在項目用地規模7%以內(其中,規模化養牛、養羊的附屬設施用地規模比例控制在10%以內),但最多不超過15畝;水產養殖的附屬設施用地規模原則上控制在項目用地規模7%以內,但最多不超過10畝。附屬設施用地規模應嚴格控制,省級國土資源和農業部門可結合本地實際情況,制定不高於上述規定限額的具體標準。
(三)嚴格把握設施農用地範圍。在以農業為依託的休閒觀光項目以及各類農業園區。明確需建設的,必須符合土地利用規劃,依法辦理建設用地審批手續。
土地利用總體規劃確定的建設用地範圍內,因設施農業項目發展需要,申請按建設用地使用土地的,可按建設用地管理,並依法辦理建設審批手續。
(四)引導設施農業合理選址。各地要根據農業發展規劃和土地利用規劃,在保護耕地、合理利用土地的前提下,積極引導設施農業發展。確需占用耕地的,也應儘量占用劣質耕地,避免濫占優質耕地,同時通過工程、技術等措施,儘量減少對耕作層的破壞。
三、規範設施農用地審核
申報與審核用地按以下程式和要求辦理:
(一)經營者申請。擬建設施類型、數量、標準和用地規模等;並與有關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協商土地使用年限、土地用途、補充耕地、土地復墾、交還和違約責任等有關土地使用條件。協商一致後,雙方簽訂用地協定。經營者持設施建設方案、用地協定向鄉鎮政府提出用地申請。
(二)鄉鎮申報。鄉鎮政府依據設施農用地管理的有關規定,對經營者提交的設施建設方案、用地協定等進行審查。符合要求的,鄉鎮政府應及時將有關材料呈報縣級政府審核;不符合要求的,鄉鎮政府及時通知經營者,並說明理由。
涉及土地承包經營權流轉的,經營者應依法先行與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和承包農戶簽訂土地承包經營權流轉契約
(三)縣級審核。縣級政府組織農業部門和國土資源部門進行審核。農業部門重點就設施建設的必要性與可行性,承包土地用途調整的必要性與合理性,以及經營者農業經營能力和流轉契約進行審核,國土資源部門依據農業部門審核意見,重點審核設施用地的合理性、合規性以及用地協定,涉及補充耕地的,要審核經營者落實補充耕地情況,做到先補後占。符合規定要求的,由縣級政府批覆同意。
設施農用地審核同意後,鄉鎮政府具體監督設施建設和用地協定的實施,縣級國土資源部門做好土地變更調查、登記和台賬管理等相關工作,縣級農業部門做好土地承包契約變更和流轉契約備案、登記等工作。
國有農場的農業設施建設與用地,由農場提出申請,報農場主管部門初審後,送縣或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審核同意。具體實施辦法由各省(區、市)自行規定。
四、加強設施農用地監督管理
(一)切實加強設施農用地的用途管制。經營者要堅持農地農用的原則,按照協定約定使用土地。設施用地不得改變土地用途,禁止擅自或變相將設施農用地用於其他非農建設。國土資源部門切實加強用地監管,農業部門切實加強經營者農業經營能力、經營行為和土地流轉契約履行情況的監管。
(二)建立設施農用地監管的共同責任機制。市、縣國土資源部門、農業部門和鄉鎮政府都應將設施農用地納入日常管理,建立制度,分工合作,形成聯動工作機制。市、縣國土資源部門會同農業部門加強設施農用地審核同意後的跟蹤監管,督促指導設施農用地的土地利用,及時做好土地變更調查登記和台賬管理工作;鄉鎮政府負責監督經營者按照協定約定具體實施農業設施建設,落實土地復墾責任。
省級國土資源部門和農業部門應掌握本區域內設施農用地狀況,不定期組織開展專項檢查,及時總結情況、研究問題,改進管理工作。
(三)設施農用地使用納入土地巡查和衛片執法檢查範圍。縣級國土資源部門和鄉(鎮)國土所在土地巡查中要對設施農用地開展巡查,對不符合規定要求使用土地的,做到早發現、早制止、早報告、早查處;市縣開展衛片執法檢查自查中,對設施農用地的利用進行合規性核實,不符合規定的,計入違法用地予以糾正和查處。各派駐地方的國家土地督察局在有關督察工作中加強對設施農用地的監督檢查,對發現的違法用地督促地方政府及時糾正整改。
(四)嚴肅查處設施農用地中違法違規用地行為。市縣國土資源部門在設施農用地跟蹤監管、土地巡查和衛片執法檢查中,發現違法違規用地行為的,應嚴肅查處。對於未經審核同意的設施農用地,要依法依規進行處理。不符合設施農業用地規定的,要恢復土地原狀;符合規定的,處理到位後確需用地的,按規定完善用地手續。
對於已經審核同意的設施農用地,擅自改變或變相將設施農用地用於其他非農建設的,擅自擴大設施用地規模的,或擅自改變直接從事或服務於農業生產的設施性質、將設施用於其他經營的,應予及時制止、責令限期糾正和整改;對於逾期未予糾正和整改的,要依法做出行政處罰,恢復土地原狀。
各省(區、市)國土資源部門和農業部門要高度重視設施農用地管理工作,按照本通知的規定要求,進一步制定實施辦法,切實加強和規範設施農用地管理。此前有關規定與本《通知》不一致的,以本《通知》規定為準。對於歷史遺留的、尚未辦理用地手續的設施農用地,各地應按照本《通知》規定要求予以妥善處理。
二〇一〇年九月三十日

概述

日前,國土資源部、農業部聯合下發《關於完善設施農用地管理有關問題的通知》,從進一步界定設施農用地範圍、區分用地情況實行分類管理、規範設施農用地審核、加強監督管理等四個方面,切實加強和規範設施農用地管理。
生產設施用地指在農業項目區域內,直接用於農產品生產的設施用地;附屬設施用地則是農業項目區域內,直接輔助農產品生產的設施用地。
通知提出,對設施農用地要區分用地情況,實行分類管理。直接用於或者服務於農業生產的設施農用地,其性質不同於非農業建設項目用地,按農用地管理。對不屬於設施農用地範圍,按非農建設用地管理。設施建設應儘量利用荒山荒坡、灘涂等未利用地和低效閒置的土地,不占或少占耕地,嚴禁占用基本農田。
通知要求,農業設施的建設與用地由經營者提出申請,鄉鎮政府申報,縣級政府審核同意。國有農場的農業設施建設與用地,由農場提出。

解讀

為支持設施農業發展制定適度靈活的用地政策——國土資源部耕保司負責人就《關於完善設施農用地管理有關問題的通知》答記者問
高效農業、設施農業是農業現代化發展的方向。部耕地保護司有關負責人就國土資源部、農業部聯合發布的《關於完善設施農用地管理有關問題的通知》出台的背景、總體思路及具體政策措施等,回答了記者的提問。
記者:首先,請您介紹一下,我國設施農用地管理的現狀是什麼?
負責人:國土資源部建部以來,就農業結構調整用地管理先後制定了一系列政策,明確了管理的基本思路,即設施農用地以建造臨時或永久建(構)築物為標準,劃分為兩類:屬臨時建(構)築物的,按農用地管理,不需辦理農用地轉用審批手續,但要簽訂復墾協定,縣級備案;屬於永久建(構)築物的,按照建設用地管理,須辦理農用地轉用審批手續,占用耕地的須占補平衡。
天津、上海、浙江、成都等地出台了設施農用地管理辦法及用地標準,這些做法有如下特點:一是將設施農用地區分為辦理和不辦理農用地轉用審批手續兩類,劃分標準有差異,有的按臨時設施或永久設施劃分,有的按地表是否固化劃分。二是對附屬設施部分的用地進行規模控制,附屬設施內涵不一,規模控制標準也有所差別。三是設定的用地管理程式基本一致。不辦理農用地轉用手續的,簽訂復耕協定,縣級備案,不作為耕地減少考核;辦理農用地轉用手續的,實行耕地占補平衡。四是如何辦理農用地轉用審批手續,用地如何符合土地利用總體規劃、計畫,各地沒有具體規定。
記者:在設施農用地管理方面,存在哪些問題?
負責人:隨著農業現代化進程加快,傳統農業向現代農業轉變,農村土地流轉加快,農業規模化經營擴大,新建農業設施越來越多,占地量也越來越大。也存在一些問題,比如,各地有關部門對設施農業一般不立項,承包土地流轉中轉入方直接與村里協商,相關管理部門很少介入用地管理;按規定應實行用地審批的,也很少按規定操作,導致設施農用地實際處於自髮狀態,借設施農業名義違法占地用地案件頻發,農民土地權益時常受到損害。
造成這些問題的主要原因,一是臨時與永久農業設施缺少具體的劃分界限,用地管理時難以掌握;二是由於設施用地不同於獨立的非農建設項目用地,難以預先納入土地利用總體規劃,用地實際難以報批。
記者:針對上述問題,《通知》完善管理的總體思路是什麼?
負責人:高效農業、設施農業是現代農業發展的方向。支持設施農業發展,有利於提高農業生產效率,有利於農民增產增收。完善設施農用地管理總的指導思想是:從興建農業設施目的是促進農業生產發展的實際情況出發,將農業設施區別於其他非農建設項目,有針對性制定適度靈活的用地政策,支持設施農業發展;同時,嚴格防止以發展設施農業為名,擅自進行非農建設,違法擴大建設用地規模。
記者:在完善管理上,《通知》中提出了哪些改進的政策措施呢?
負責人:完善管理的具體政策措施上,有以下幾點需要說明的:
第一,設施農用地全部按農用地管理,堅持農地農用。依據《土地利用現狀分類》,設施農用地與耕地、園地、草地等並列,均屬於農用地。按照此分類原則,設施農用地中無論是直接用於農業生產的生產設施用地還是其他附屬設施用地,均按農用地管理。
第二,界定生產設施用地和附屬設施用地範圍。設施農用地進一步細分為生產設施用地和附屬設施用地。生產設施用地包括:工廠化作物栽培中,有鋼架結構的玻璃或PC板連棟溫室用地;規模化養殖中的畜禽舍(含場區內通道)、畜禽有機物處置等生產設施以及綠化隔離帶用地;水產養殖池塘、工廠化養殖、進排水渠道等水產養殖的生產設施用地;育種育苗場所、簡易的生產看護房用地等。附屬設施用地包括管理和生活用房用地、倉庫用地、硬化晾曬場、生物質肥料生產場地、符合“農村道路”規定的道路等用地。
第三,明確設施農用地管理方式。其一,興建農業設施的,經營者應擬定設施建設方案,與農村集體經濟組織簽訂用地協定。如果涉及土地經營承包權流轉的,還要先與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和承包農民簽訂流轉契約。其二,生產設施占用耕地的,生產結束後由經營者負責復耕,不計入耕地減少考核;附屬設施占用耕地的,由經營者按照“占一補一”要求負責補充占用的耕地。其三,對設施農用地中的附屬設施用地明確控制規模,省級國土資源部門會同農業部門制定具體用地標準。
第四,設施農用地由縣級政府審核。農業部門重點就農業設施建設的必要性和可行性,承包土地用途調整的必要性與合理性,以及經營者農業經營能力和流轉契約審核把關,國土資源部門就用地的合理性、合規性、用地協定和補充耕地情況審核把關。
申請設施農用地時,設施農業經營者擬定設施建設方案,方案內容應包括項目名稱、建設地點、用地面積,擬建設施類型、數量、標準和用地規模等;與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協商土地使用年限、土地用途、補充耕地、土地復墾、交還和違約責任等土地使用條件,協商一致後簽訂用地協定。涉及經營承包權流轉的,附土地承包經營權流轉契約。經營者持設施建設方案和用地協定及相關土地承包經營權流轉契約向鄉鎮政府提出用地申請。由鄉鎮政府呈報縣級政府。
國有農場的農業設施建設與用地,由農場提出,經農場主管部門初審後,送縣或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審核。
第五,設施農用地“三不得、三禁止”。即不得改變土地用途,禁止擅自或變相將設施農用地用於其他非農建設;不得超過用地標準,禁止擅自擴大設施用地規模或通過分次申報用地變相擴大設施用地規模;不得改變直接從事或服務於農業生產的設施性質,禁止擅自將設施用於其他經營。
設施農用地由國土、農業部門共同監管,建立共同責任機制。市縣國土資源部門、農業部門和鄉鎮政府都應將設施農用地納入日常管理,建立制度,分工合作,形成聯動工作機制。
設施農用地使用情況要納入土地巡查和衛片執法檢查範圍,不符合規定要求的設施農用地計入違法用地,督察機構要加強對督察區域內設施農用地的監督檢查。市縣國土資源部門發現設施農用地未依法報市縣政府審核或擅自改變用途、違法違規用地的,應依法嚴肅查處。
記者:以農業為依託的休閒觀光項目以及各類農業園區用地,屬於設施農用地嗎?
負責人:以農業為依託的休閒觀光項目以及各類農業園區,不屬於設施農業。其用地中相關農業生產的部分,屬於農用地,依據規定按農用地進行管理;涉及建設永久性餐飲、住宿、會議、大型停車場、工廠化農產品加工、中高檔展銷等的用地,不屬於設施農用地範圍,按非農建設用地管理。確需建設的,必須符合土地利用規劃,依法辦理建設用地審批手續。

含義和審批手續

設施農用地的含義:設施農用地是指:直接用於經營性養殖的畜禽舍、工廠化作物栽培或水產養殖的生產設施用地及其相應附屬設施用地,農村宅基地以外的晾曬場等農業設施用地。從種類上分,主要包括設施園藝和設施養殖兩大部分。設施養殖主要有水產養殖和畜牧養殖兩大類。
設施農用地的審批手續:
一般程式:
(一)經營者申請
(二)鎮申報
(三)縣級審核
(四)設施農用地審核同意後,鎮政府具體監督設施建設和用地協定的實施,縣級國土資源部門做好土地變更調查,登記和台賬管理等相關工作,縣級農業部門做好土地承包契約變更和流轉契約備案、登記工作。
具體要求:
1.設施農業經營者應擬定設施建設方案,方案內容包括項目名稱、建設地點、用地面積,擬建設設施類型、數量、標準和用地規模等。涉及畜禽規模養殖的,向縣農委提出申請,填寫農業設施項目建設方案縣農委依據畜禽養殖有關法律法規對畜禽養殖選址進行前期現場勘察,提出適宜性意見;達一定規模的(規模標準:肉豬年出欄500頭以上,肉禽年出欄20000隻以上,蛋禽存欄2000隻以上,奶牛存欄20頭以上),同時委託環保部門進行環境評價,編寫環境評價報告書或環評報告表。
2.經營者與有關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協商土地使用年限、土地用途、補充耕地、土地復墾、交還和違約責任等有關土地使用條件。協商一致後,雙方簽訂用地協定。
3.涉及土地承包經營權流轉的,經營者應依法先行與農村集體經濟組織、農地股份合作組織或承包農戶簽訂土地承包經營權流轉契約
4.涉及占用耕地的,經營者應出具設施農業用地復耕保證書,並按規定繳納復墾保證金。
5.附屬設施占用耕地的,由經營者按照“占一補一”的要求,委託如東縣土地復墾整理中心補充耕地,簽訂委託補充協定書,並按規定繳納耕地開墾費
經營者憑設施建設方案、用地協定、《如東縣設施農用地申請審核表》等相關資料向鎮政府提出用地申請。
1.鎮政府組織鎮農業和國土等部門依據設施農用地管理的規定進行審查。
2.鎮農技部門對工廠化作物栽培和規模化種植設施建設的必要性與可行性進行審查,鎮畜禽養殖管理部門對規模化畜禽養殖設施建設的必要性與可行性審查,鎮水產部門對水產養殖必要性與可行性進行審查,鎮農經部門對承包土地流轉契約進行審查和鑑證,鎮國土部門對用地協定、補充耕地、土地復墾等情況進行審查,並在《如東縣設施農用地申請審核表》上籤署審查意見,對鎮相關部門審查符合要求的,鎮政府在《如東縣設施農用地申請審核表》上籤署申報意見,並及時將有關材料呈報縣政府審核,對不符合要求的,鎮政府及時通知經營者,並說明理由。
部門流程:
1.縣政府組織農業部門和國土資源等部門進行審核。
2.縣農委負責工廠化作物栽培、規模化種植、規模化畜禽養殖設施建設規模的認定,對設施建設的必要性、可行性,以及經營者經營能力進行審核。
3.縣海洋漁業局負責水產養殖規模的認定,對設施建設的必要性、可行性,以及經營者經營能力進行審核。
4.縣農辦負責土地承包經營權流轉契約的審核。
5.縣國土資源局依據農業等部門審核意見,重點審核設施用地的合理性、合規性以及用地協定、復墾保證金繳納情況,涉及補充耕地的,要審核經營者落實補充耕地情況,做到先補後占。
6.符合規定要求的,由縣政府審核批准。
所需材料(六書三圖一證):
1.設施農用地申請審核表
2.農業設施項目建設方案(較大規模畜禽養殖的須提供環評報告)
3.設施農用地用地協定書
5.設施農用地復耕保證書
6.設施農用地附屬設施委託補充耕地協定書(無附屬設施的不需要)
7.設施農用地選址位置圖(基本農田保護區規劃局部圖,需國土所簽署符合土地利用總體規劃,不占基本農田意見)、土地利用現狀勘測定界圖(分幅現狀圖)和平面規劃圖
8.經營者屬企業的提供營業執照複印件,屬個人的申請人提供身份證複印件。
四、設施農用地申請審核中應注意的問題
一、要保證材料的真實性,尤其是需要當事人簽字的地方,不能代簽,必須是當事人真實意圖的表示。
二、關於時間問題
農業部《農村土地經營權流轉管理辦法》:
流轉期限不得超過承包期的剩餘期限(2028年12月31日止)
2、省政府《江蘇省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流轉辦法》
對流轉期限超過3年的土地承包經營權流轉價格的確定,應當考慮價格變化因素和承包方的土地改造投入因素,分年段確定補償標準 。
建議一般審批使用時限掌握在三年內為宜,特殊情況也不能超過2028年底。
三、關於交費問題
1、復墾保證金
3元/平方米,按照設施農用地總面積計算,由鎮財政所收取後,鎮政府出具復墾保證金已交納的證明
2、耕地開墾費
《省政府辦公廳轉發省國土資源廳等部門關於調整耕地開墾費徵收標準意見的通知》(蘇政辦發〔2011〕120號),自9月1日起開始執行新標準,蘇中地區17元/平方米。按照與復墾中心簽訂的委託補充耕地協定書上明確的附屬設施的面積徵收。沒有附屬設施的不交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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