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於國家機關、事業單位工作人員差旅費開支的規定

《關於國家機關、事業單位工作人員差旅費開支的規定》在1988.10.29由財政部頒布。

基本介紹

  • 中文名:關於國家機關、事業單位工作人員差旅費開支的規定
  • 頒布單位:財政部
  • 頒布時間:1988.10.29
  • 實施時間:1989.01.01
第一條 為了保證出差人員工作與生活的需要,並貫徹勤儉節約、艱苦奮鬥的精神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 出差人員的住宿費、市內交通費、一伙食補助費,實行分項計算,總額包乾,調劑使用,節約歸己,超支不補的辦法。總額包幹辦法適用於司(局)長及其以下人員,副部長以上幹部及隨行一人在各自的規定標準內實報實銷。
實行總額包幹辦法後,各單位對出差人員要定任務,定人數,定地點,定時間,定包乾費用。如因特殊情況,實際出差天數超過原定計畫天數的,須經單位領導批准,否則,對其超過天數的費用,財務部門不予報銷。
住宿費、市內交通費和一伙食補助費,均按出差的自然(日曆)天數計算。
下列出差人員不實行總額包幹辦法:
(一)到基層單位實(見)習、支援工作以及各種工作隊、醫療隊、講師團等人員;
(二)到外地參加會議(不包括訂貨一類會議)和各種訓練班的人員。
(三)各單位認為不宜實行總額包乾的執行特殊任務的出差人員。
第三條 工作人員出差的交通費和住宿費開支標準:
(一)乘坐車、船、飛機和住宿的等級標準,按下列規定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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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火 ┃ 輪 ┃ 飛 ┃其他┃ 住宿費標準(元)
┃ ┃ ┃ ┃交通┃━━━━┳━━━━━━━
┃ 車 ┃ 船 ┃ 機 ┃工具┃一般地區┃深圳市、珠海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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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央國家機關副部長、省政府副 ┃ 軟 ┃ 一 ┃ 一 ┃按實┃ ┃
省長,以及相當職務的人員 ┃ 席 ┃ 等 ┃ 等 ┃ ┃ 40 ┃ 60
┃ 車 ┃ 艙 ┃ 艙 ┃ ┃ ┃
┃ ┃ 位 ┃ 位 ┃報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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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央國家機關正副司(局)長,省┃ ┃ ┃ ┃ ┃ ┃
級正副廳(局)長,地(市)級正┃ ┃ ┃ ┃ ┃ ┃
副專員(市長)以及相當職務人員┃ ┃ ┃ ┃ ┃ ┃
。被聘任或任命為中央和省級機關┃ ┃ ┃ ┃ ┃ ┃
的部正副總工程師,局總工程師,┃ 軟 ┃ 二 ┃ 一 ┃ 按 ┃ ┃
高等學校教授,科研單位研究員,┃ ┃ 等 ┃ 等 ┃ 實 ┃ ┃
醫療衛生單位主任醫師,文化藝術┃ 席 ┃ 艙 ┃ 艙 ┃ 報 ┃  20 ┃ 30
單位藝術一級人員;基礎工資和職┃ ┃ 位 ┃ 位 ┃ 銷 ┃ ┃
務工資之和在160元(六類工資┃ 車 ┃ ┃ ┃ ┃ ┃
區)以上的高級工程師,高級經濟┃ ┃ ┃ ┃ ┃ ┃
師,高級會計師,副教授,副研究┃ ┃ ┃ ┃ ┃ ┃
員,副主任醫師,藝術二級人員,┃ ┃ ┃ ┃ ┃ ┃
以及相當以上技術職務人員。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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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三 ┃ 普 ┃ ┃ ┃
┃ 硬 ┃ 等 ┃ 通 ┃按實┃ ┃
其 余 人 員 ┃ 席 ┃ 艙 ┃ 艙 ┃ ┃ 12 ┃ 18
┃ 車 ┃ 位 ┃ 位 ┃報銷┃ ┃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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註:1.全國各地物價水平不同,住宿費標準可供各地制定時參考;
2.其他交通工具不包括出租小汽車;
3.深圳、珠海市住宿費,按實際住宿天數計算。
工資制度改革前原行政十四級,高教、科研、工程技術人員(實行國家機關工作人員工資標準表之一至五)六級,文藝、衛生七級以上人員,原來已享受乘坐火車軟席、輪船一、二等艙位、飛機一等艙位的,其乘坐車、船、飛機及居住旅館的待遇不變。
住宿費實行包幹辦法後,住宿費收據作為原始憑證交單位財務部門備查。
(二)乘坐火車,從晚8時至次日晨7時之間,在車上過夜6小時以上的,或連續乘車時間超過12小時的,可購同席臥鋪票。
(三)中央國家機關副部長、省政府副省長,以及相當職務的人員出差,因工作需要,隨行人員一人可以乘坐火車軟席或輪船、飛機一等艙位。
(四)出差人員乘坐飛機要從嚴控制,出差路途較遠或出差任務緊急的,經單位領導批准方可乘坐飛機。乘坐飛機的批准權,中央國家機關為司(局)領導,地方單位由省、自治區、直轄市財政廳(局)確定。
(五)出差期間,不分職務(不含副部長級幹部及隨行一人),一般每人每天可發市內交通費1元,包乾使用。出差人員不再憑據報銷市內交通費。
第四條 乘坐火車符合第三條第(二)款的規定,而不買臥鋪票的,節省下的臥鋪票費,原則上全部發給個人。但為了計算方便,規定按本人實際乘坐的火車硬席座位票價折算成一定比例發給:
(一)乘坐火車慢車和直快車列車的,分別按慢車或直快列車硬席座位票價的60%發給,乘坐特快列車的,按特快列車硬席座位票價的50%發給。
(二)符合乘坐火車軟席鋪條件的,如果改乘硬席座位,也按規定的硬席座位票價的比例發給;但改乘硬席臥鋪的,不執行本條(一)款的規定,也不發給軟臥和硬臥票價的差額。
第五條 夜間乘坐長途汽車、輪船最低一級艙位(統艙)超過6小時的,每人每夜按第六條(一)款規定的標準,另行發給補助費。
第六條 出差人員一伙食補助費:
(一)工作人員的出差一伙食補助費,不分途中和住勤,每人每天補助標準為:一般地區4元,深圳、珠海市7元(按實際住宿天數計算)。
(二)到基層單位實(見)習、支援工作以及各種工作隊、醫療隊、講師團等人員,在基層單位工作期間的一伙食補助費,每人每天補助標準為:一般地區2.4元,深圳、珠海市4.2元。
(三)出差人員在飛機、艦艇上工作,必須吃空勤灶、艦艇灶的,除個人負擔1元外,差額部分可憑證明回所在單位報銷。
第七條 工作人員到外地參加各單位召開的訂貨、配件、物資分配、產品驗收、鑑定、評比和小型調查研究會,其住宿費、市內交通費、一伙食補助費由參加會議人員回所在單位按差旅費開支規定辦理。
第八條 工作人員趁出差或調動工作之便,事先經單位領導批准就近回家省親辦事的,其繞道車、船費,扣除出差直線單程車、船費(火車按快車票價計算,符合乘坐硬席臥鋪條件的,包括硬席中鋪票價,符合乘坐火車軟席臥鋪條件的,包括軟席臥鋪票價;輪船按三等艙位票價計算,符合乘坐輪船二等艙位的按二等艙位票價計算),多開支的部分由個人自理。如果繞道車、船費少於直線單程車、船費時,應憑車船票按實支報。不發繞道和在家期間的出差一伙食補助費、住宿費和市內交通費。
第九條 工作人員調動工作的交通費、住宿費、一伙食補助費,除按照第三、四、五、六、八條規定執行外,其他開支按下列規定辦理:
(一)同居的父母、配偶、16周歲以下的子女和必須贍養的家屬,隨同調動時所需的交通費、住宿費和一伙食補助費,均按被調動工作人員的標準發給。已滿16周歲的子女隨同調動的各項費用,按一般工作人員標準發給。
(二)夫婦雙方都是工作人員而又同時調動的,其交通費、住宿費均按職務高的一方的標準發給。
(三)工作人員調動工作,一般不得乘坐飛機。
(四)工作人員調動工作的行李,家具等託運費,不分工作人員和家屬,每人在不超過250公斤的範圍內按實支報(其中:生活上急需的物品,每人可在50公斤的範圍內託運快件)。個別攜帶行李、家具等超過以上規定的,須經調出單位領導批准,按批准數支報。但批准數不得超過規定重量的一倍。超過一倍以上的部分由個人自理。個人的書籍、儀器運費,可在以上限量之外憑據報銷。行李、家具等包裝費用,均由個人自理。
(五)工作人員(包括由部隊轉業到地方工作的幹部)調動時,本人及其同行家屬的旅費(包括行李運費),由調出單位按合理路線、規定標準計算發給,到達調入單位後結算,多退少補,作為增加或減少調入單位的差旅費處理。
(六)被調動工作人員的隨同居住家屬,應與工作人員同行,暫時不能同行,經調入單位同意的,可暫留原地,以後遷移時的旅費,以及被調動人員的非隨同居住家屬,按照規定,經批准遷到被調動工作人員的工作單位所在地的旅費,均由調入單位發給。
第十條 職工搬遷家屬路費。按有關政策規定,並經組織批准,將原未隨同本人居住的配偶(非工作人員)及其親屬遷到工作單位所在地的,由工作人員所在單位按第九條有關規定標準發給旅費。
第十一條 工作人員出差期間,因遊覽或非因工作需要的參觀而開支的一切費用,均由個人自理。出差人員不準接受以任何名義、任何方式用公款進行的請客、送禮。各級領導幹部應以身作則,模範地執行制度。
實行出差住宿費包幹辦法後,各接待單位要根據各類人員出差宿費包乾標準適當安排,不得以任何名義免收住宿費或只象徵性收費。對弄虛作假、虛報冒領,違反規定的,應按國務院《關於違反財政法規處罰暫行規定》處理。
第十二條 中央國家機關在京單位的具體實施辦法,由國務院機關事務管理局制定(中央級在京事業單位按照執行),並報財政部備案。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的具體實施辦法及開支標準,由省、自治區、直轄市自行制定,並報財政部備案。
中央駐北京市以外地區的國家機關、事業單位和各省、自治區、直轄市派駐外地機構的工作人員,一律按照當地規定的差旅費開支標準執行。
第十三條 各黨派、各人民團體的出差人員,參照本規定執行。中國人民解放軍的差旅費開支標準,由總後勤部參照本規定另行規定。
第十四條 企業單位的差旅費開支標準,可參照本規定執行。
第十五條 本規定自1989年1月1日起實行,1985年11月19日財政部《關於統一修訂的通知》和1988年5月5日財政部《關於提高出差一伙食補助標準的通知》同時廢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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