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央國家機關出差和會議定點管理辦法(試行)

2006年11月13日,財政部以財行〔2006〕312號印發《中央國家機關出差和會議定點管理辦法(試行)》。該《辦法》分總則、職責分工、定點飯店及收費標準的確定、對定點飯店的監督檢查、定點飯店及收費標準的、附則6章29條,由財政部負責解釋,自發布之日起實施。 2015年1月13日,財政部印發《黨政機關會議定點管理辦法》(財行〔2015〕1號)。該《辦法》第29條決定,廢止《中央國家機關出差和會議定點管理辦法(試行)》(財行〔2006〕312號)。

基本介紹

  • 中文名:中央國家機關出差和會議定點管理辦法(試行)
  • 印發機關:財政部
  • 文號:財行〔2006〕312號
  • 類別:規範性檔案
  • 印發時間:2006年11月13日
  • 施行時間:2006年11月13日
  • 廢止時間:2015年1月13日
通知,管理辦法,廢止,

通知

財政部關於印發《中央國家機關出差和會議定點管理辦法(試行)》的通知
財行〔2006〕312號
國務院各部委、各直屬機構:
經國務院批准,現將《中央國家機關出差和會議定點管理辦法(試行)》(以下簡稱《辦法》)印發給你們,請結合實際情況,認真貫徹執行。現就有關事項通知如下:
一、《辦法》是在總結部分省市實行會議定點辦法和一些國家的工作人員出差實行定點住宿辦法經驗的基礎上,根據國內實際情況,在中央國家機關召開會議和公務人員出差等方面進行的一次重大改革,這是落實黨中央提出的改革完善公務活動接待制度的重要舉措,各單位要高度重視。
二、《辦法》印發後,各地區定點飯店的確定,以及定點飯店的相關信息匯總、發布等工作需要一段時間完成。因此,具體的定點情況將另行通知。
三、請各單位將收集到的各方面反映及時反饋我部。
附屬檔案:中央國家機關出差和會議定點管理辦法(試行)
中華人民共和國財政部
二○○六年十一月十三日

管理辦法

中央國家機關出差和會議定點管理辦法(試行)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貫徹落實《中央國家機關和事業單位差旅費管理辦法》和《中央國家機關會議費管理辦法》,對出差、會議實行定點管理,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中央國家機關工作人員出差實行定點住宿,中央事業單位工作人員出差暫不實行定點住宿。中央國家機關和直屬事業單位實行定點辦會。
第三條 定點管理的內容包括:出差、會議定點飯店的確定、監督檢查以及變動調整等。
第四條 出差、會議定點管理工作由財政部負責,部分工作委託國務院機關事務管理局(以下簡稱國管局)和省、地(市、州,下同)級財政部門進行。
第五條 定點飯店在直轄市、計畫單列市、省會城市和地級市確定。縣級是否確定定點飯店,由各地自行決定。
第二章 職責分工
第六條 財政部的職責是:
(一)制定、修訂定點管理辦法;
(二)指導、協調全國的定點管理工作,具體包括:
1.制定、下發定點管理協定書的主要條款;
2.委託國管局和省、地級財政部門確定定點飯店;
3.對國管局和省、地級財政部門確定的定點飯店及收費標準等予以審核確認;
4.委託國管局和省、地級財政部門與確認的定點飯店簽訂協定書;
5.委託國管局和省、地級財政部門對定點飯店進行監督檢查;
6.對國管局和省、地級財政部門提出的變動、調整定點飯店和收費標準的意見予以審定;
7.公布定點飯店及收費標準。
第七條 國管局受財政部委託,負責北京地區定點飯店的管理工作,具體包括:
(一)負責北京地區定點飯店的確定工作;
(二)將確定的北京地區定點飯店及收費標準上報財政部審核確認;
(三)負責與財政部確認的北京地區定點飯店簽訂協定書;
(四)負責北京地區定點飯店的監督檢查工作;
(五)對北京地區定點飯店及收費標準的變動、調整提出意見;
(六)財政部委託的其他工作。
第八條 省、地級財政部門受財政部委託,負責當地定點飯店的管理工作,具體包括:
(一)負責當地定點飯店的確定工作;
(二)將確定的當地定點飯店及收費標準上報財政部審核確認;
(三)負責與財政部確認的當地定點飯店簽訂協定書;
(四)負責當地定點飯店的監督檢查工作;
(五)對當地定點飯店及收費標準的變動、調整提出意見;
(六)財政部委託的其他工作。
省、地級財政部門根據工作需要,可以委託政府採購機構或其他中介組織開展部分工作。
第三章 定點飯店及收費標準的確定
第九條 定點飯店及收費標準的確定工作,由財政部委託省、地級財政部門負責,省、地兩級的具體分工由各省根據實際情況確定;北京地區委託國管局負責。
第十條 定點飯店及收費標準的確定,採取公開招標或協商方式進行,具體採用哪種方式,由國管局和各地財政部門自行決定。
第十一條 三星級以下(含三星級)的星級飯店以及具備相當條件的內部招待所等,均可以參加投標,或申請定點飯店資格。四星級、五星級飯店,如果其優惠價格不高於住宿費最高上限,也可以參加投標,或申請定點飯店資格。
第十二條 確定定點飯店的原則:
(一)數量適當。定點飯店的數量以能滿足中央、地方黨政機關出差、會議需要為宜。
(二)布局合理。定點飯店的分布要合理,交通便利。
(三)檔次適中。兼顧不同地區和不同級別人員出差、會議的需要,確定不同檔次的定點飯店。
(四)價格優惠。定點飯店對出差、會議的收費給予優惠。
(五)公開公平。對各類賓館、飯店要一視同仁,對內部賓館、飯店、招待所、培訓中心不能有特殊政策。
(六)上下結合。在確定定點飯店時,要優先考慮當地已經通過招標確定的會議、接待定點飯店,數量不足的,可以適當增加;正在準備通過招標確定會議、接待定點飯店的,要與中央確定定點飯店工作一併進行。在收費標準上要一視同仁。
第十三條 確定收費標準要考慮以下因素:
(一)當地物價水平,淡旺季價格差異;
(二)國家財力可能,儘可能節約財政開支;
(三)當地的會議費標準或會議費定點價格,定點飯店收費標準應比對外提供的其他優惠價格更加優惠。
第十四條 各地確定定點飯店以後,由國管局和省級財政部門將定點飯店及收費標準(格式附後)匯總報送財政部審核確認。
經財政部確認後,由財政部委託國管局和各地財政部門與定點飯店簽訂協定書。協定書一式三份,財政部、國管局或各地財政部門、定點飯店各一份。
第四章 對定點飯店的監督檢查
第十五條 對定點飯店的監督檢查工作,由財政部委託省、地級財政部門負責,北京地區委託國管局負責。
第十六條 監督檢查的主要任務是督促定點飯店認真履行協定規定的義務。
第十七條 國管局和省、地級財政部門設立投訴電話,接受對定點飯店的投訴,對投訴進行及時處理,並定期將有關情況匯總報財政部。
第十八條 對定點飯店有以下行為的,經調查屬實,第一次口頭警告;第二次書面警告;第三次取消定點飯店資格,並不得參加下一輪次的招標。
(一)無正當理由拒絕接待協定承諾的出差人員和會議的;
(二)超過協定規定標準收費的;
(三)提供虛假髮票的。
第五章 定點飯店及收費標準的變動調整
第十九條 定點飯店實行動態管理,兩年一定。
第二十條 協定期滿後,經雙方協商一致,本輪次的定點飯店可以續簽下一輪次的協定,繼續保留定點飯店資格;也可以自願退出,定點飯店資格自動取消。
第二十一條 根據工作需要,國管局和各地財政部門可以對定點飯店進行調整。凡具備條件的飯店、招待所均可申請定點飯店資格。
第二十二條 定點飯店收費標準在協定期內原則上不得變動,遇有飯店條件改善、星級檔次提高等情況,可以申請調整收費標準。
第二十三條 定點飯店要求提高收費標準,應向國管局或當地財政部門提出申請,國管局或當地財政部門提出意見報財政部審定。
第二十四條 對定點飯店提出的收費標準超過規定的住宿費上限,雙方無法協商一致的,定點飯店可以退出。
第二十五條 定點飯店及收費標準變動、調整經財政部審定後,委託國管局或各地財政部門與定點飯店重新簽訂協定。
第二十六條 財政部每兩年重新公布定點飯店及收費標準。
第六章 附 則
第二十七條 地方黨政機關出差人員可以到財政部確定的定點飯店住宿,會議也可以到財政部確定的定點飯店舉辦,並享受同等優惠。
第二十八條 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實施。
第二十九條 本辦法由財政部負責解釋。

廢止

財政部關於印發《黨政機關會議定點管理辦法》的通知
財行〔2015〕1號
黨中央有關部門,國務院各部委、各直屬機構,全國人大常委會辦公廳,全國政協辦公廳,高法院,高檢院,有關人民團體,各民主黨派中央,新疆生產建設兵團,各省、自治區、直轄市、計畫單列市財政廳(局):
為加強和規範會議定點管理,根據《黨政機關厲行節約反對浪費條例》和《中央和國家機關會議費管理辦法》的有關規定,我們制定了《黨政機關會議定點管理辦法》。現印發給你們,請結合實際情況,認真貫徹執行。
請各地財政部門抓緊研究制定本地區會議定點管理實施細則,於2015年3月底前報財政部備案,並認真組織做好2015-2016年會議定點飯店招標採購工作。各地區在執行中有何問題,請及時向我們反映。
附屬檔案:黨政機關會議定點管理辦法
財政部
2015年1月13日
黨政機關會議定點管理辦法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加強和規範黨政機關會議定點管理,節約會議費支出,降低行政運行成本,根據《黨政機關厲行節約反對浪費條例》、《中央和國家機關會議費管理辦法》等規定,制定本辦法。
…………。
第五章 附 則
…………。
第二十九條 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實行。《中央國家機關出差和會議定點管理辦法》(財行〔2006〕312號)、《關於進一步加強黨政機關出差和會議定點管理工作的通知》(財行〔2012〕254號)同時廢止。其他黨政機關會議定點管理規定與本辦法不一致的,按照本辦法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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