制發《關於中央國家機關、事業單位工作人員差旅費開支的規定》的通知

制發《關於中央國家機關、事業單位工作人員差旅費開支的規定》的通知在1992.05.20由財政部頒布。

基本介紹

  • 中文名:制發《關於中央國家機關、事業單位工作人員差旅費開支的規定》的通知
  • 頒布單位:財政部
  • 頒布時間:1992.05.20
  • 實施時間:1992.07.01
國務院各部、委,各直屬機構:
近年來,隨著經濟體制改革的深入和物價調整的影響,現行差旅費開支規定已不適應變化了的實際情況。 為了進一步加強對差旅費的管理, 使之符合科學、合理、節約的原則,我們重新制定了《關於中央國家機關、事業單位工作人員差旅費開支的規定》,現發給你們,請結合實際情況,認真貫徹執行。本規定自1992年7月1日起執行。
財政部
一九九二年五月二十日
關於中央國家機關、事業單位工作人員差旅費開支的規定
第一條 為了保證出差人員工作與生活的需要,並貫徹勤儉節約、艱苦奮鬥的精神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 出差人員的住宿費、市內交通費、一伙食補助費,實行分項計算,總額包乾,調劑使用,節約獎勵,超支不補的辦法。總額包幹辦法適用於司(局)長及其以下人員,副部長以上幹部及隨行一人在各自的規定標準內實報實銷。
實行總額包幹辦法後,各單位對出差人員要定任務,定人數,定地點,定時間,定包乾費用控制數。如因特殊情況,實際出差天數超過原定計畫天數的,須經單位領導批准,否則,對其超過天數的費用,財務部門不予報銷。
住宿費、市內交通費和一伙食補助費,均按出差的自然(日曆)天數計算。
下列出差人員不實行總額包幹辦法:
(一)到基層單位實(見)習、支援工作以及各種工作隊、醫療隊等人員;
(二)到外地參加會議(不包括訂貨一類會議)和各種訓練班的人員;
(三)各單位認為不宜實行總額包乾的執行特殊任務的出差人員。
第三條 工作人員出差的交通費和住宿費開支標準:
(一)乘坐車、船、飛機和住宿的等級標準
------------------------------------
等 項 | | | | |住宿費標準(元)
職 級 | | | | |--------
|火|輪|飛|其他|一般|深圳、珠海、
標 目 |車|船|機|交通|地區|廈門、汕頭
務 準 | | | |工具| |市和海南省
------------------------------------
中央國家機關副部長,以及相當職務 |軟|一|一|按 | |
的人員 |席|等|等|實 |50| 70
|車|艙|艙|報 | |
| |位|位|銷 | |
------------------|-|-|-|--|--------
中央國家機關正副司(局)長,以及 | | | | | |
相當職務人員。被聘任或任命為中央 | | | | | |
和省級機關的部正副總工程師,局總 |軟|二|普|按 | |
工程師,高等學校教授,科研單位研 | | | | | |
究員,醫療衛生單位主任醫師,文化 | |等|通|實 | |
藝術單位藝術一級人員;基礎工資和 |席| | | | |
職務工資之和在180元(六類工資 | |艙|艙|報 |30| 40
區)以上的高級工程師,高級經濟師,| | | | | |
高級會計師,副教授,副研究員,副 |車|位|位|銷 | |
主任醫師,藝術二級人員,以及相當 | | | | | |
以上技術職務人員。 | | | | | |
------------------|-|-|-|--|--|-----
|硬|三|普|按 | |
其 余 人 員 |席|等|通|實 |20| 30
|車|艙|艙|報 | |
| |位|位|銷 | |
------------------------------------
(二)表列其他交通工具不包括出租小汽車;深圳、珠海、廈門、汕頭市和海南省(以下簡稱特殊地區)住宿費,按實際住宿天數計算。
(三)工資制度改革前原行政十四級,高教、科研、工程技術人員(實行國家機關工作人員工資標準表〈四〉之一至五)六級,文藝、衛生七級以上人員;按照國務院國發〔1989〕82號檔案規定調整教授及相當職務人員的起點工資標準前,基本工資和職務工資之和為160元(六類工資區,下同),現工資標準尚未達到180元的高級工程師及相當技術職務人員,出差已享受乘坐火車軟席等待遇,仍維持原有待遇不變。
第四條 住宿費開支辦法
(一)實行住宿費定額包乾人員的出差住宿費,按規定的包乾標準憑據報銷。實際住宿費超過規定的包乾標準部分自理,不予報銷;低於規定的包乾標準的部分,按50%發給個人。
住宿費實行包幹辦法後,住宿費收據作為原始憑證交單位財務部門備查。對接待單位有意少住收宿費而留有節餘的,不發給個人。
(二)為鼓勵出差人員乘坐火車,不乘飛機,以節省開支,並鑒於在途期間一伙食費用較高等原因,在途期間,可憑車船票據按規定的一般地區住宿費包乾標準的50%計發。
(三)出差人員由接待單位免費接待或住在親友家,無住宿費收據的,一律不予報銷住宿費。
第五條 交通費開支辦法
(一)乘坐火車,從晚八時至次日晨七時之間,在車上過夜六小時以上的,或連續乘車時間超過十二小時的,可購同席臥鋪票。
(二)中央國家機關副部長,以及相當職務的人員出差,因工作需要,隨行人員一人可以乘坐火車軟席或輪船、飛機一等艙位。
(三)出差人員乘坐飛機要從嚴控制,出差路途較遠或出差任務緊急的,經單位司局以上領導批准方可乘坐飛機。
(四)工作人員出差期間,不分職務(不含副部長級幹部及隨行一人),一般每人每天可發市內交通費2元,包乾使用。出差人員不再憑據報銷市內交通費。
對出差人員經批准乘坐飛機者,其乘坐往返機場的專線客車費用,可在出差人員市內交通費包乾的範圍之外憑據報銷。
出差人員自帶交通工具或接待單位提供交通工具的,不發市內交通費。
第六條 乘坐火車符合第五條第(一)款的規定,而不買臥鋪票的,節省下的臥鋪票費,原則上全部發給個人。但為了計算方便,按本人實際乘坐的火車硬席座位票價的下列比例發給:
(一)乘坐火車慢車和直快列車的,分別按慢車或直快列車硬席座位票價的60%發給,乘坐特快列車的,按特快列車硬席座位票價的50%發給。
(二)符合乘坐火車軟席臥鋪條件的,如果改乘硬席座位,也按本條(一)款規定的硬席座位票價的比例發給;但改乘硬席臥鋪的,不執行本條(一)款的規定,也不發給軟臥和硬臥票價的差額。
第七條 夜間乘坐長途汽車、輪船最低一級艙位(統艙)超過六小時的,每人每夜按第八條(一)款規定的標準,另行發給補助費。
第八條 出差人員的一伙食補助費
(一)工作人員的出差一伙食補助費,不分途中和住勤,每人每天補助標準為:一般地區8元,特殊地區14元(按在特殊地區的實際住宿天數計發一伙食補助,在途時間按一般地區標準計發一伙食補助)。
(二)到基層單位實(見)習、工作鍛鍊、支援工作以及各種工作隊、醫療隊等人員,在基層單位工作期間的一伙食補助費,每人每天補助標準為:一般地區2.4元,特殊地區4.2元。
(三)出差人員在飛機、艦艇上工作,必須吃空勤灶、艦艇灶的,除個人負擔1元外,差額部分可憑證明回所在單位報銷。
第九條 工作人員外出參加會議,會議期間的一伙食補助費、住宿費應由主持召開會議單位統一支報。但對到外地參加各單位召開的訂貨、配件、物資分配、產品驗收、鑑定、評比和小型調查研究會等,其一伙食補助費、住宿費、市內交通費由參加會議人員回所在單位按差旅費開支規定辦理。其餘有關會場租賃費、會議公雜費、空房費等均由召開會議的單位開支,不得開具證明要與會人員分攤會議費,轉嫁負擔。
第十條 工作人員趁出差或調動工作之便,事先經單位領導批准就近回家省親辦事的,其繞道車、船費,扣除出差直線單程車、船費,多開支的部分由個人自理。扣除標準,火車按快車(包括特快)票價計算,符合乘坐硬席臥鋪條件的,含硬席中鋪票價,符合乘坐火車軟席臥鋪條件的,含軟席臥鋪票價;輪船按三等艙位票價計算,符合乘坐輪船二等艙位的,按二等艙位票價計算。如果繞道車、船費少於直線單程車、船費時,應憑車船票按實支報。不發繞道和在家期間的出差一伙食補助費、住宿費和市內交通費。
第十一條 工作人員調動工作的交通費、住宿費、一伙食補助費,除按第三、四、五、六、七、八、十條規定執行外,其他開支按下列規定辦理:
(一)同居的父母、配偶、十六周歲以下的子女和必須贍養的家屬,隨同調動時所需的交通費、住宿費和一伙食補助費,均按被調動工作人員的標準報銷。已滿十六周歲的子女隨同調動的各項費用,按一般工作人員標準報銷。
(二)夫婦雙方都是工作人員而又同時調動的,其交通費、住宿費均按職務高的一方的標準報銷。
(三)工作人員調動工作,一般不得乘坐飛機。
(四)工作人員調動工作的行李、家具等託運費,不分工作人員和家屬,每人在不超過500公斤的範圍內按實支報(其中:生活上急需的物品,每人可在50公斤的範圍內託運快件)。超過部分由個人自理。個人的書籍、儀器運費,可在以上限量之外憑據報銷。行李、家具等包裝費用,均由個人自理。
工作人員調動工作可以使用貨櫃託運行李、家具等。但是,報銷的金額應以上述規定行李重量的運費為限,超過部分自理。貨櫃內如裝有個人的書籍、儀器,因其運費無法分開計算,故不得作為限量之外報銷。
(五)工作人員(包括由部隊轉業到地方工作的幹部)調動時,本人及其同行家屬的旅費(包括行李運費),由調出單位按合理路線、規定標準計算發給,到達調入單位後結算,多退少補,作為增加或減少調入單位的差旅費處理。
(六)被調動工作人員的隨同居住家屬,應與工作人員同行,暫時不能同行,經調入單位同意的,可暫留原地,以後遷移時的旅費,以及被調動人員的非隨同居住家屬,按照規定,經批准遷到被調動工作人員的工作單位所在地的旅費,均由調入單位發給。
第十二條 職工搬遷家屬路費。按有關政策規定,並經組織批准,將原未隨同本人居住的配偶(非工作人員)及其親屬遷至工作單位所在地的,由工作人員所在單位按第十一條有關規定標準發給旅費。
第十三條 工作人員出差期間,因遊覽或非因工作需要的參觀而開支的一切費用,均由個人自理。出差人員不準接受以任何名義、任何方式用公款進行的請客、送禮、遊覽。各級領導幹部應以身作則,模範地執行制度。各接待單位要根據各類人員出差宿費包乾標準和一伙食補助費標準適當安排,不得以任何名義免收食宿費或只象徵性收費。對弄虛作假,虛報冒領,違反規定的,應按國務院《關於違反財政法規處罰暫行規定》處理。
第十四條 國務院機關事務管理局可根據本規定製定具體實施辦法(中央級在京事業單位按照執行),並報財政部備案。各單位可結合本單位的實際情況,在財政部和國務院機關事務管理局規定的標準內作具體規定。
中央駐北京市以外地區的國家機關、事業單位的工作人員,一律按照當地規定的差旅費開支規定執行。
第十五條 各黨派、各人民團體的出差人員,參照本規定執行。中國人民解放軍的差旅費開支標準,由總後勤部參照本規定另行規定。
第十六條 企業單位的差旅費開支標準,可參照當地規定執行。
第十七條 本規定自1992年7月1日起實行,財政部(88)財文字第742號通知發布的《關於國家機關、事業單位工作人員差旅費開支的規定》和財政部(90)財文字第002號《關於修訂高級工程師及相當技術職務人員出差乘坐火車軟席等待遇應具備的條件的通知》同時廢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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