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格里拉縣國家機關和事業單位差旅費管理辦法

香格里拉縣國家機關和事業單位差旅費管理辦法,2014年0月9:34:10日縣政府辦發布。

基本介紹

  • 中文名:香格里拉縣國家機關和事業單位差旅費管理辦法
  • 第一章 :總則
  • 第二章 :交通費
  • 第三章 :住宿費
第一章 總則,第二章 交通費,第三章 住宿費,第四章 一伙食補助費,第五章 納入差旅費管理的其他事項,第六章 報銷管理,第七章 監督問責,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了規範差旅費管理,保證出差人員工作及生活的基本需要,根據《黨政機關厲行節約反對浪費條例》參照《迪慶藏族自治州人民政府辦公室關於印發〈迪慶州州級國家機關和事業單位差旅費管理辦法〉的通知》(迪政發〔2014〕26號),結合我縣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適用於香格里拉縣級國家機關和事業單位及駐外辦事處。
第三條 差旅費是指工作人員臨時到常駐地以外公務出差所發生的城市間交通費、住宿費、一伙食補助費和市內交通費。
第四條 住宿費及城市間交通費在規定標準內憑票報銷,一伙食補助費和市內交通費實行定額包乾。

第二章 交通費

第五條 交通費包括城市間交通費和市內交通費。
第六條 城市間交通費是指出差人員乘坐客車、火車、輪船、飛機等交通工具所發生的費用。
(一)出差人員應當按規定等級乘坐交通工具,乘坐交通工具的等級見下表:
交通工具
級別
火車
輪船(不包括旅遊船)
飛機
其他交通工具(不包括出租小汽車)
正副廳級及相當職務的人員;教授,科研單位研究員,醫療衛生單位主任醫生;文化藝術單位藝術一級人員;職務工資在五級(含五級)以上工程師、高級經濟師、高級會計師、副教授、副研究員、副主任醫師、藝術二級人員,以及相當以上職務人員
火車軟席(軟座、軟臥)高鐵/動車一等座
二等艙
普通艙(經濟艙)
憑據報銷
其餘人員
火車硬席(硬座、硬臥)高鐵/動車二等座
三等艙
普通艙(經濟艙)
憑據報銷
(二)到出差目的地有多種交通工具可選擇時,出差人員在不影響公務、確保全全的前提下,提倡選乘經濟便捷的交通工具;因出車路途較遠或出差任務緊急,經本單位領導批准可乘坐飛機。未按規定等級乘坐交通工具,超支部分由個人自理。
(三)正副廳級及相當職務的人員出差,因工作需要,隨行一人可以乘坐火車軟席或輪船二等艙、飛機普通艙。
(四)縣級部門工作人員在香格里拉縣城內辦事,不得報銷交通費。
第七條 其餘人員乘坐火車,連續乘車超過8小時的可購同席臥鋪票。
第八條 乘坐飛機、火車、輪船、客車等交通工具,每人每次可以購買交通意外保險一份,連同機票、車船票報銷。在州外往返機場、車站的專線交通費,單程不得超過150元,州內單程不得超過40元,憑票報銷。
第九條 市內交通費是指出差人員在出差之間,未帶公務用車發生的市內交通費。按出差自然(日曆)天數實行定額包乾使用。州外每人每天50元,州內每人每天20元(不包括開發區及11個鄉鎮)。

第三章 住宿費

第十條 住宿費按特殊地區(北京、上海、沿海經濟特區及州外藏區)、州外(省內、省外)、州內(德欽、維西)、縣內(開發區及11個鄉鎮)四個檔次確定縣級國家機關、事業單位各級別人員住宿費限額標準,憑票報銷。
特殊特區:廳級及相當級別人員每天250元,其他人員每天220元;
州外:廳級及相當級別人員每天210元,其他人員每天190元;
州內:廳級及相當級別人員每天150元,其他人員每天140元;
縣內:廳級及相當級別人員每天100元,其他人員每天80元。
第十一條 乘坐鐵路或公路交通車輛一天內到昆明(或相當與昆明同等距離的地州)可在限額標準內報一晚的住宿費。從昆明(或相當與昆明同等距離的地州)乘坐鐵路或公路交通車輛返回一天到達的,可在限額標準內報一晚的住宿費。
第十二條 乘坐飛機從昆明(或相當與昆明同等距離的地州)返回時,上午12:00點前起飛的不再報銷當天住宿費,當天12:00點後起飛的憑住宿發票在限額標準內報銷。

第四章 一伙食補助費

第十三條 出差人員的一伙食補助費按出差自然(日曆)天數實行定額包乾,補助標準為縣外每人每天100元,縣內每人每天80元。
第十四條 乘坐鐵路或公路交通到昆明(或相當與昆明同等距離的地州),可按二天報銷。乘坐鐵路或公路交通從昆明(或相當與昆明同等距離的地州)返回,可按二天報銷。乘坐火車、輪船及其他交通工具連續乘車或乘船超過12小時的可加報一天的一伙食補助費。
第十五條 乘坐飛機到昆明(或相當與昆明同等距離的地州),按一天報銷。乘坐飛機從昆明(或相當與昆明同等距離的地州)返回,當天6:00點至12:00點前起飛的按半天報銷;當天12:00點至21:00點起飛的按一天報銷;當天21:00點至第二天6:00點前起飛的按一天半報銷;連續乘機超過5小時的可加報一天的一伙食補助費。
第十六條 出差人員到州內郊區(鄰近地區)或縣內出差,單程距離在30-50公里,當日往返可報銷一伙食補助費50元,單程距離在50公里以上當日往返可報銷一伙食補助費80元。

第五章 納入差旅費管理的其他事項

第十七條 工作人員外出參加會議、培訓或考察學習,舉辦單位未統一安排食宿,期間的食宿費和市內交通費由所在單位按照規定報銷。在途期間的食宿費和交通費由所在單位按照規定報銷。
第十八條 因工作需要派出人員脫產學習,由派出單位每人每天補助一伙食費50元,培訓費按發票報銷往返途中的食宿費和交通費按正常出差規定報銷。在單位所在地學習,不報銷一伙食費和交通費。
第十九條 到基層單位實(見)習、工作鍛鍊、支援工作等人員,在基層單位工作期間,每人每天補助一伙食費40元(另有檔案規定的按其規定執行),在途期間的食宿費和交通費按照差旅費開支規定執行。
第二十條 工作人員因調動工作所發生的交通費和食宿費等費用,由調入單位按差旅費規定報銷。
第二十一條 工作人員因退休所發生的交通費和食宿費等費用,由所在單位按差旅費規定報銷。

第六章 報銷管理

第二十二條 各單位(鄉鎮)要建立健全出差審批管理制度。出差人員必須按規定提出出差申請報經單位領導批准,嚴格控制出差人數和天數;嚴格差旅費支出管理;嚴禁無實質內容、無明確目的的活動、學習交流和考察調研,嚴禁以任何名義和方式變相旅遊,嚴肅財經紀律,加強廉政建設,不得向下級單位或其他單位轉嫁差旅費。
第二十三條 工作人員出差結束後應當及時辦理差旅費報銷手續,報銷時應當提供出差審批單、機票、車票、住宿發票等憑證。
第二十四條 出差人員由接待單位統一安排食宿的不得報銷食宿費;外出參加會議、培訓和考察學習,由舉辦單位統一安排食宿,期間的食宿費和市內交通費不予報銷。
第二十五條 財務人員應當嚴格按規定審核差旅費開支,對未經批准出差以及超範圍、超標準開支費用的不予報銷。

第七章 監督問責

第二十六條 各單位要加強對本單位工作人員出差活動和經費報銷的內控管理,財務人員要嚴格審核把關,確保票據來源合法、真實。各單位應當自覺接受審計部門對出差活動及相關經費支出的審計監督。
第二十七條 出差人員不得向接待單位提出正常公務活動以外的要求,不得在出差期間接受違法規定用公款支付的宴請、送禮、遊覽。各接待單位要根據各類出差人員住宿限額標準和一伙食補助費包乾標準適當安排,不得以任何名義免收或少收食宿費。出差人員出差期間因非工作需要所發生的費用,均由個人自理。
第二十八條 違反本辦法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財政部門會同有關部門責令整改,違規報銷的資金予以追回,並視情況予以通報。對直接責任人和相關負責人,報請其所在單位按規定給予行政處分。涉嫌違法的移交司法機關處理。
(一) 單位無出差審批制度或出差審批控制不嚴的;
(二)虛報冒領差旅費的;
(三)擅自擴大差旅費開支範圍和提高開支標準的;
(四)不按規定報銷差旅費的;
(五)轉嫁差旅費的;
(六)其他違反本辦法行為的。
第八章 附則
第二十九條 各單位根據本辦法,結合本單位實際情況制定具體操作規定。
第三十條 各鄉鎮可參照本辦法,結合各自經濟發展狀況和財力狀況,在不高於本辦法開支標準的範圍內,制定出適應本鄉鎮的管理辦法和標準,並報縣財政局備案。
第三十一條 本辦法在執行中,如遇上級國家機關差旅費調整,我縣將根據財力情況作出相應調整。
第三十二條 香格里拉縣人民政府辦公室關於印發《香格里拉縣國家機關事業單位工作人員差旅費管理規定的通知》(香政辦發〔2006〕13號)同時廢止。
第三十三條 本辦法自2014年5月1日起執行。
第三十四條 本辦法由縣財政局負責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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