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於印發推進和規範醫師多點執業的若干意見的通知

為貫徹落實黨的十八大和十八屆三中全會精神,深入實施《中共中央 國務院關於深化醫藥衛生體制改革的意見》(中發〔2009〕6號)和《國務院關於促進健康服務業發展的若干意見》(國發〔2013〕40號),促進優質醫療資源平穩有序流動和科學配置,更好地為人民民眾提供醫療衛生服務,經國務院同意,現就推進和規範醫師多點執業提出四點意見。

基本介紹

  • 中文名:關於印發推進和規範醫師多點執業的若干意見的通知
  • 索引號:000013610/2015-00009
  • 文號:國衛醫發〔2014〕86號
  • 發布機構:醫政醫管局
  • 發布日期:2014年11月17日
意見目的,意見內容,總體要求,醫師多點執業的資格條件和註冊管理,醫師多點執業的人事(勞動)管理和醫療責任,組織實施,

意見目的

為貫徹落實黨的十八大和十八屆三中全會精神,深入實施《中共中央國務院關於深化醫藥衛生體制改革的意見》(中發〔2009〕6號)和《國務院關於促進健康服務業發展的若干意見》(國發〔2013〕40號),促進優質醫療資源平穩有序流動和科學配置,更好地為人民民眾提供醫療衛生服務,經國務院同意,現就推進和規範醫師多點執業提出以下意見。

意見內容

總體要求

(一)推進醫師合理流動。
加快轉變政府職能,放寬條件、簡化程式,最佳化醫師多點執業政策環境。發揮政策導向作用,鼓勵醫師到基層、邊遠地區、醫療資源稀缺地區和其他有需求的醫療機構多點執業。
(二)規範醫師多點執業。
堅持放管結合,制定完善醫師多點執業管理政策,明確相關各方權利義務,促進醫師多點執業有序規範開展,逐步建立符合國情的醫師執業和管理制度,維護正常工作秩序。
(三)確保醫療質量安全。
強化衛生計生行政部門和醫療機構對醫師多點執業的監督管理,嚴格醫師崗位管理,加強行業自律和社會監督,確保醫療服務的安全性、有效性和連續性。

醫師多點執業的資格條件和註冊管理

(一)醫師多點執業的資格條件。
醫師多點執業是指醫師於有效註冊期內在兩個或兩個以上醫療機構定期從事執業活動的行為。醫師參加慈善或公益性巡回醫療、義診、突發事件或災害事故醫療救援工作,參與實施基本和重大公共衛生服務項目,不屬於本意見規定的醫師多點執業。醫師外出會診按照《醫師外出會診管理暫行規定》等有關規定執行。
允許臨床、口腔和中醫類別醫師多點執業。多點執業的醫師應當具有中級及以上專業技術職務任職資格,從事同一專業工作滿5年;身體健康,能夠勝任醫師多點執業工作;連續兩個周期的醫師定期考核無不合格記錄。
(二)醫師多點執業的註冊管理。
醫師多點執業實行註冊管理,相應簡化註冊程式,同時探索實行備案管理的可行性。條件成熟的地方可以探索實行區域註冊,以促進區域醫療衛生人才充分有序流動,具體辦法由各省(區、市)衛生計生行政部門制定。
醫師在參加城鄉醫院對口支援、支援基層,或在簽訂醫療機構幫扶或託管協定、建立醫療集團或醫療聯合體的醫療機構間多點執業時,不需辦理多點執業相關手續。其中在公立醫院擔任院級領導職務的,除前述情形外一般不能從事其他形式的多點執業。
醫師在第一執業地點醫療機構外的其他醫療機構執業,執業類別應當與第一執業地點醫療機構一致,執業範圍涉及的專業應當與第一執業地點醫療機構二級診療科目相同。經全科醫師培訓合格的醫師到基層醫療衛生機構多點執業的,在執業類別不變情況下,可增加註冊全科醫學專業。醫師變更執業類別、執業範圍,以及變更第一執業地點醫療機構的,應當按照《醫師執業註冊暫行辦法》的規定辦理,變更後原多點執業註冊同時失效。

醫師多點執業的人事(勞動)管理和醫療責任

(一)醫師多點執業的人事(勞動)關係。
醫師與第一執業地點醫療機構在協商一致的基礎上,簽訂聘用(勞動)契約,明確人事(勞動)關係和權利義務,並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參加社會保險;與擬多點執業的其他醫療機構分別簽訂勞務協定,鼓勵通過補充保險或商業保險等方式提高醫師的醫療、養老保障水平。
(二)醫師多點執業的勞務協定。
醫師與執業的醫療機構在協定中應當約定執業期限、時間安排、工作任務、醫療責任、薪酬、相關保險等。多點執業醫師的薪酬,根據實際工作時間、工作量和工作業績等因素,由執業地點醫療機構與醫師協商確定。其中,醫師在第一執業地點醫療機構的工作時間和工作量未達到全職醫師要求的,不能領取全職薪酬。擬多點執業的醫師應當獲得第一執業地點醫療機構的同意,選擇有條件的地方探索醫師向第一執業地點醫療機構履行知情報備手續即可開展多點執業試點。
(三)醫師多點執業醫療責任承擔。
醫師多點執業過程中發生醫療損害或糾紛,應當由發生醫療損害或糾紛的當事醫療機構和醫師按照有關法律法規處理,其他非當事醫療機構均不承擔相關的醫療損害或糾紛處理責任。醫療機構和醫師應當通過契約或協定明確發生醫療損害或糾紛時各自應當承擔的責任及解決方法。支持醫療機構和醫師個人購買醫療責任保險等醫療執業保險,醫師個人購買的醫療執業保險適用於任一執業地點。
(四)醫師多點執業的管理。
第一執業地點醫療機構應當支持醫師多點執業並完善內部管理。醫療機構同意醫師多點執業後,應當及時根據實際合理規定醫師崗位職責,完善考核、獎勵、處分、競聘上崗等的具體管理辦法,不因醫師多點執業而影響其職稱晉升、學術地位等。多點執業醫師應當根據契約或協定合理安排在各執業地點醫療機構的執業時間,保證履行契約和協定,確保各執業地點醫療質量和醫療安全。在特殊情況下,如處理突發公共衛生事件、緊急醫療救治等,多點執業醫師應當服從第一執業地點醫療機構的工作安排。衛生計生行政部門和中醫藥管理部門及行業協會應當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執業醫師法》、《醫師定期考核管理辦法》等對多點執業醫師進行考核。多點執業醫師不得為謀取不當利益損害各執業地點醫療機構及患者的合法權益。
醫師多點執業過程中出現違反法律、法規、規章等情形的,由衛生計生行政部門及有關部門依法依規處理。第一執業地點醫療機構為公立醫院的醫師,在其他醫療機構執業過程中出現違規違紀情形的,由當事醫療機構通報第一執業地點醫療機構,由第一執業地點醫療機構或者有關部門和單位按照《事業單位工作人員處分暫行規定》等進行處分。多點執業醫師在執業過程中出現違反醫療機構內部規定情形的,由當事醫療機構依據本醫療機構相關規定和契約或協定進行處理。

組織實施

(一)加強組織領導。
全面推進醫師多點執業是最佳化醫療資源配置、推動醫療衛生事業加快發展的重要舉措,事關醫藥衛生體制改革和事業單位改革的深入推進。各地區、各有關部門要高度重視,進一步解放思想,轉變觀念,及時完善政策措施,堅決破除阻礙醫療衛生人才合理流動的束縛和障礙,加快推進醫師多點執業。有關部門要根據本意見要求,加強溝通協調,密切協作配合,抓緊制訂並落實相關配套政策措施。各省(區、市)人民政府要結合實際制訂具體實施方案,針對重點難點問題,進一步轉變職能,創新管理,加強監管,抓好落實。
(二)推進試點工作。
各地要根據實際,對開展醫師多點執業涉及的人事管理、收入分配、社會保險等工作儘快研究制訂試點方案,積極開展試點,取得經驗後逐步推開。國家選擇若干重點聯繫省份,加強跟蹤指導。各省(區、市)可結合本地區實際確定省級聯繫試點城市。
(三)完善政策措施。
加強公立醫院醫師多點執業與事業單位人事制度和社會保障制度改革的銜接。支持各地結合實際改革創新,探索簡化註冊審批手續,促進人才流動。鼓勵支持大醫院醫師到基層醫療衛生機構、社會辦醫療機構多點執業。堅持強化基層,對到基層醫療衛生機構多點執業的,要明確政策給予支持和鼓勵。健全醫師多點執業的執業風險保險制度。完善多點執業醫師職稱晉升辦法。建立健全醫師多點執業監管制度。提高醫師執業管理信息化水平,實行醫師多點執業信息公開。積極發揮行業協會作用,加強行業自律。及時總結實踐經驗,完善醫師執業管理的政策法規。
(四)創造良好環境。
醫師多點執業政策性強,社會關注度高,各地區、各有關部門要切實做好政策解讀和輿論引導,宣傳醫師多點執業的重要意義和政策措施,爭取廣大醫務人員、醫療機構和社會各界的理解和支持,努力營造有利於推進改革的良好輿論氛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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