廈門市醫師多點執業管理辦法(試行)

根據《中共中央國務院關於深化醫藥衛生體制改革的意見》《衛生部關於醫師多點執業有關問題的通知》(衛醫政發〔2009〕86號)及《衛生部辦公廳關於擴大醫師多點執業試點範圍的通知》(衛辦醫政發〔2011〕95號)等有關檔案精神,結合實際,制定《廈門市醫師多點執業管理辦法(試行)》。該《辦法》於2011年12月5日由廈門市衛生局以廈衛醫〔2011〕541號印發。《辦法》分總則、執業註冊、監督管理、附則4章16條,自下發之日起施行,有效期2年。

廈門市衛生局通知
廈門市衛生局關於印發廈門市醫師多點執業管理辦法(試行)的通知
廈衛醫〔2011〕541號
各區衛生局、市屬市管各醫療機構:
為貫徹落實國務院辦公廳《醫藥衛生體制五項重點改革2011年度主要工作安排》統籌優質醫療資源,調動醫務人員積極性,決定在全市開展醫師多點執業試點工作。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執業醫師法》、《醫師執業註冊暫行辦法》、《衛生部辦公廳關於擴大醫師多點執業試點範圍的通知》(衛辦醫政發〔2011〕95號),經研究制定了《廈門市醫師多點執業管理辦法(試行)》,現印發給你們,請遵照執行。執行中發現的問題及相關建議請及時反饋市衛生局醫政處。
廈門市衛生局
二O一一年十二月五日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根據《中共中央、國務院關於深化醫藥衛生體制改革的意見》、《衛生部關於醫師多點執業有關問題的通知》(衛醫政發〔2009〕86號)及《衛生部辦公廳關於擴大醫師多點執業試點範圍的通知》(衛辦醫政發〔2011〕95號)等有關檔案精神,結合我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醫師多點執業是指符合條件的執業醫師經衛生行政部門註冊後,受聘在本市行政區域內2個以上、3個以內(含3個)醫療機構依法開展診療活動的行為。
符合條件的醫師可以申請增加1至2個執業地點,分別作為第二和第三執業地點,其原執業地點為第一執業地點。
第三條 本辦法實行醫師多點執業的第一執業地點必須是二級甲等以上(含二級甲等)醫療機構,鼓勵醫師在基層醫療機構和民營醫療機構註冊第二、第三執業地點。
第四條 擬多點執業的醫師,應當向批准該擬執業機構的衛生行政部門申請註冊。
第五條 各級衛生行政部門按照各自職責負責醫師多點執業的註冊及監督管理工作。
第二章 執業註冊
第六條 醫師申請多點執業應當符合下列條件:
(一)具有中級以上醫學專業技術職務任職資格。
(二)第一執業地點同意其多點執業。
(三)執業類別和執業範圍在擬聘用申請人的醫療機構的診療科目範圍內。
(四)不擔任醫療機構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負責人。
(五)身體健康,能勝任多點執業工作。
(六)醫師定期考核合格。
第七條 醫師申請多點執業,應當向核發《醫師執業證書》的衛生行政部門提交下列材料:
(一)廈門市醫師多點執業註冊申請審核表;
(二)申請人《醫師資格證書》、《醫師執業證書》、居民身份證及醫學專業技術職務任職資格證書原件和複印件;
(三)申請人有效的醫師定期考核合格證明;
(四)第一執業地點醫療機構出具的同意申請人在其它醫療機構執業的證明;
(五)申請增加註冊執業地點的醫療機構的《醫療機構執業許可證》(正、副本)有效複印件及醫療機構核定的診療科目複印件;
(六)申請人與申請增加為註冊執業地點的醫療機構之間的書面協定。
第八條 申請取消多點執業地點的醫師應當到原註冊的衛生行政部門申請取消該執業地點,並提交以下材料:
(一)廈門市取消醫師多點執業註冊申請審核表;
(二)申請人身份證明原件及複印件;
(三)申請人《醫師執業證書》原件及複印件。
第九條 醫師變更已註冊的第一執業地點的執業類別和執業範圍的,應當按照《醫師執業註冊暫行辦法》的規定辦理,變更後其多點執業註冊同時失效。變更後需要繼續開展多點執業的,應按照本辦法第七條規定重新申請多點執業註冊。
第十條 衛生行政部門在收到符合規定的全部材料後,應當按照規定程式和時限予以批准,並在其《醫師執業證書》“變更註冊記錄”中增加執業地點,《醫師執業證書》編號不變。
第三章 監督管理
第十一條 醫療機構(含第一、第二、第三執業地點)應當按照有關法律法規分別與多點執業醫師簽訂聘用契約(含義務、權利、獎懲及履約報酬等要素)、勞動契約或有關書面協定,規範醫師執業行為,做好醫師考核工作,確保醫療安全和醫療質量。
第十二條 開展多點執業的醫師在診療活動中應當依法執業,嚴格遵守執業規則,並按照衛生行政部門核定的執業地點、範圍和類別開展診療活動。
第十三條 多點執業醫師發生醫療爭議事件的,由發生爭議的醫療機構按照相關規定處理。
第十四條 開展多點執業的醫師發生違法診療行為的,由違法診療行為發生地的衛生行政部門依法予以處罰並在10個工作日內書面通知為其註冊的其他相關衛生行政部門。醫師依法被處以暫停執業活動的,應當同時停止在其他所有地點的執業活動。
第四章 附 則
第十五條 醫師執行政府指令任務,如衛生支農、支援社區和急救中心(站)、醫療機構對口支援,由所在醫療機構批准的託管、會診、進修、學術交流、義診,急救出診、對病人實施現場急救者,不適用本管理辦法。
第十六條 本辦法自下發之日起施行,有效期兩年。
附屬檔案:1、廈門市醫師多點執業註冊申請審核表(略)
2、廈門市醫師取消多點執業註冊申請審核表(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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