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務院關於促進健康服務業發展的若干意見

國務院關於促進健康服務業發展的若干意見

2013年9月28日,國務院印發《關於促進健康服務業發展的若干意見》(以下簡稱《意見》)。

《意見》提出,要在切實保障人民民眾基本醫療衛生服務需求的基礎上,充分調動社會力量的積極性和創造性,力爭到2020年,基本建立覆蓋全生命周期、內涵豐富、結構合理的健康服務業體系,健康服務業總規模達到8萬億元以上。

《意見》指出,健康服務業主要包括醫療服務、健康管理與促進、健康保險以及相關服務,涉及藥品、醫療器械、健身產品等支撐產業;對於滿足人民民眾多層次、多樣化的健康服務需求,提高服務業水平,促進經濟轉型升級和形成新的增長點,具有重要意義。

《意見》明確了今後一個時期發展健康服務業的8項主要任務——大力發展醫療服務;加快發展健康養老服務;積極發展健康保險;全面發展中醫藥醫療保健服務;支持發展健康體檢諮詢、全民體育健身、健康文化和旅遊等多樣化健康服務;培育健康服務業相關支撐產業;健全人力資源保障機制;夯實健康服務業發展基礎。

基本介紹

  • 中文名:國務院關於促進健康服務業發展的若干意見
  • 成文日期:2013年9月28日
  • 發文單位:國務院
  • 發文字號:國發〔2013〕40號
出台背景,範圍界定,意見全文,

出台背景

在世界一些已開發國家和地區,健康服務業已經成為現代服務業中的重要組成部分,產生了巨大的社會效益和經濟效益,例如美國健康服務業規模相對於其國內生產總值比例超過17%,其他OECD國家一般達到10%左右,比較而言,我國還有很大的發展潛力和空間。但由於處於起步階段,除產業規模較小、服務供給不足外,我國健康服務業還存在服務體系不夠完善,監管機制不夠健全,開放程度偏低,觀念相對滯後等問題,供給不足與資源浪費現象並存,需要把握機遇,採取有力措施,促進健康服務業快速協調發展。這不僅是保障人民民眾基本健康服務,滿足多樣化、多層次健康需求,提升全民健康素質的迫切要求,也有利於擴大內需、增加就業,轉變發展方式,對改善民生、穩定增長,全面建成小康社會具有重要意義。

範圍界定

健康服務業覆蓋面廣、產業鏈長,《意見》作為我國首個健康服務業的指導性檔案,從我國國情出發,借鑑國外經驗,明確提出了健康服務業的內涵外延,即以維護和促進人民民眾身心健康為目標,主要包括醫療服務、健康管理與促進、健康保險以及相關服務,涉及藥品、醫療器械、保健用品、保健食品、健身產品等支撐產業。

意見全文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國務院各部委、各直屬機構:
新一輪醫藥衛生體制改革實施以來,取得重大階段性成效,全民醫保基本實現,基本醫療衛生制度初步建立,人民民眾得到明顯實惠,也為加快發展健康服務業創造了良好條件。為實現人人享有基本醫療衛生服務的目標,滿足人民民眾不斷增長的健康服務需求,要繼續貫徹落實《中共中央 國務院關於深化醫藥衛生體制改革的意見》(中發〔2009〕6號),堅定不移地深化醫藥衛生體制改革,堅持把基本醫療衛生制度作為公共產品向全民提供的核心理念,按照保基本、強基層、建機制的基本原則,加快健全全民醫保體系,鞏固完善基本藥物制度和基層運行新機制,積極推進公立醫院改革,統籌推進基本公共衛生服務均等化等相關領域改革。同時,要廣泛動員社會力量,多措並舉發展健康服務業。
健康服務業以維護和促進人民民眾身心健康為目標,主要包括醫療服務、健康管理與促進、健康保險以及相關服務,涉及藥品、醫療器械、保健用品、保健食品、健身產品等支撐產業,覆蓋面廣,產業鏈長。加快發展健康服務業,是深化醫改、改善民生、提升全民健康素質的必然要求,是進一步擴大內需、促進就業、轉變經濟發展方式的重要舉措,對穩增長、調結構、促改革、惠民生,全面建成小康社會具有重要意義。為促進健康服務業發展,現提出以下意見:
一、總體要求
(一)指導思想。
以鄧小平理論、“三個代表”重要思想、科學發展觀為指導,在切實保障人民民眾基本醫療衛生服務需求的基礎上,轉變政府職能,加強政策引導,充分調動社會力量的積極性和創造性,大力引入社會資本,著力擴大供給、創新服務模式、提高消費能力,不斷滿足人民民眾多層次、多樣化的健康服務需求,為經濟社會轉型發展注入新的動力,為促進人的全面發展創造必要條件。
(二)基本原則。
堅持以人為本、統籌推進。把提升全民健康素質和水平作為健康服務業發展的根本出發點、落腳點,切實維護人民民眾健康權益。區分基本和非基本健康服務,實現兩者協調發展。統籌城鄉、區域健康服務資源配置,促進均衡發展。
堅持政府引導、市場驅動。強化政府在制度建設、規劃和政策制定及監管等方面的職責。發揮市場在資源配置中的基礎性作用,激發社會活力,不斷增加健康服務供給,提高服務質量和效率。
堅持深化改革、創新發展。強化科技支撐,拓展服務範圍,鼓勵發展新型業態,提升健康服務規範化、專業化水平,建立符合國情、可持續發展的健康服務業體制機制。
(三)發展目標。
到2020年,基本建立覆蓋全生命周期、內涵豐富、結構合理的健康服務業體系,打造一批知名品牌和良性循環的健康服務產業集群,並形成一定的國際競爭力,基本滿足廣大人民民眾的健康服務需求。健康服務業總規模達到8萬億元以上,成為推動經濟社會持續發展的重要力量。
——醫療服務能力大幅提升。醫療衛生服務體系更加完善,形成以非營利性醫療機構為主體、營利性醫療機構為補充,公立醫療機構為主導、非公立醫療機構共同發展的多元辦醫格局。康復、護理等服務業快速增長。各類醫療衛生機構服務質量進一步提升。
——健康管理與促進服務水平明顯提高。中醫醫療保健、健康養老以及健康體檢、諮詢管理、體質測定、體育健身、醫療保健旅遊等多樣化健康服務得到較大發展。
——健康保險服務進一步完善。商業健康保險產品更加豐富,參保人數大幅增加,商業健康保險支出占衛生總費用的比重大幅提高,形成較為完善的健康保險機制。
——健康服務相關支撐產業規模顯著擴大。藥品、醫療器械、康復輔助器具、保健用品、健身產品等研發製造技術水平有較大提升,具有自主智慧財產權產品的市場占有率大幅提升,相關流通行業有序發展。
——健康服務業發展環境不斷最佳化。健康服務業政策和法規體系建立健全,行業規範、標準更加科學完善,行業管理和監督更加有效,人民民眾健康意識和素養明顯提高,形成全社會參與、支持健康服務業發展的良好環境。
二、主要任務
(一)大力發展醫療服務。
加快形成多元辦醫格局。切實落實政府辦醫責任,合理制定區域衛生規劃和醫療機構設定規劃,明確公立醫療機構的數量、規模和布局,堅持公立醫療機構面向城鄉居民提供基本醫療服務的主導地位。同時,鼓勵企業、慈善機構、基金會、商業保險機構等以出資新建、參與改制、託管、公辦民營等多種形式投資醫療服務業。大力支持社會資本舉辦非營利性醫療機構、提供基本醫療衛生服務。進一步放寬中外合資、合作辦醫條件,逐步擴大具備條件的境外資本設立獨資醫療機構試點。各地要清理取消不合理的規定,加快落實對非公立醫療機構和公立醫療機構在市場準入、社會保險定點、重點專科建設、職稱評定、學術地位、等級評審、技術準入等方面同等對待的政策。對出資舉辦非營利性醫療機構的非公經濟主體的上下游產業鏈項目,優先按相關產業政策給予扶持。鼓勵地方加大改革創新力度,在社會辦醫方面先行先試,國家選擇有條件的地區和重點項目作為推進社會辦醫聯繫點。
最佳化醫療服務資源配置。公立醫院資源豐富的城市要加快推進國有企業所辦醫療機構改制試點;國家確定部分地區進行公立醫院改制試點。引導非公立醫療機構向高水平、規模化方向發展,鼓勵發展專業性醫院管理集團。二級以上醫療機構檢驗對所有醫療機構開放,推動醫療機構間檢查結果互認。各級政府要繼續採取完善體制機制、購買社會服務、加強設施建設、強化人才和信息化建設等措施,促進優質資源向貧困地區和農村延伸。各地要鼓勵以城市二級醫院轉型、新建等多種方式,合理布局、積極發展康復醫院、老年病醫院、護理院、臨終關懷醫院等醫療機構。
推動發展專業、規範的護理服務。推進臨床護理服務價格調整,更好地體現服務成本和護理人員技術勞動價值。強化臨床護理崗位責任管理,完善質量評價機制,加強培訓考核,提高護理質量,建立穩定護理人員隊伍的長效機制。科學開展護理職稱評定,評價標準側重臨床護理服務數量、質量、患者滿意度及醫德醫風等。加大政策支持力度,鼓勵發展康復護理、老年護理、家庭護理等適應不同人群需要的護理服務,提高規範化服務水平。
(二)加快發展健康養老服務。
推進醫療機構與養老機構等加強合作。在養老服務中充分融入健康理念,加強醫療衛生服務支撐。建立健全醫療機構與養老機構之間的業務協作機制,鼓勵開通養老機構與醫療機構的預約就診綠色通道,協同做好老年人慢性病管理和康復護理。增強醫療機構為老年人提供便捷、優先優惠醫療服務的能力。推動二級以上醫院與老年病醫院、老年護理院、康復療養機構等之間的轉診與合作。各地要統籌醫療服務與養老服務資源,合理布局養老機構與老年病醫院、老年護理院、康復療養機構等,形成規模適宜、功能互補、安全便捷的健康養老服務網路。
發展社區健康養老服務。提高社區為老年人提供日常護理、慢性病管理、康復、健康教育和諮詢、中醫保健等服務的能力,鼓勵醫療機構將護理服務延伸至居民家庭。鼓勵發展日間照料、全托、半托等多種形式的老年人照料服務,逐步豐富和完善服務內容,做好上門巡診等健康延伸服務。
(三)積極發展健康保險。
豐富商業健康保險產品。在完善基本醫療保障制度、穩步提高基本醫療保障水平的基礎上,鼓勵商業保險公司提供多樣化、多層次、規範化的產品和服務。鼓勵發展與基本醫療保險相銜接的商業健康保險,推進商業保險公司承辦城鄉居民大病保險,擴大人群覆蓋面。積極開發長期護理商業險以及與健康管理、養老等服務相關的商業健康保險產品。推行醫療責任保險、醫療意外保險等多種形式醫療執業保險。
發展多樣化健康保險服務。建立商業保險公司與醫療、體檢、護理等機構合作的機制,加強對醫療行為的監督和對醫療費用的控制,促進醫療服務行為規範化,為參保人提供健康風險評估、健康風險干預等服務,並在此基礎上探索健康管理組織等新型組織形式。鼓勵以政府購買服務的方式委託具有資質的商業保險機構開展各類醫療保險經辦服務。
(四)全面發展中醫藥醫療保健服務。
提升中醫健康服務能力。充分發揮中醫醫療預防保健特色優勢,提升基層中醫藥服務能力,力爭使所有社區衛生服務機構、鄉鎮衛生院和70%的村衛生室具備中醫藥服務能力。推動醫療機構開展中醫醫療預防保健服務,鼓勵零售藥店提供中醫坐堂診療服務。開發中醫診療、中醫藥養生保健儀器設備。
推廣科學規範的中醫保健知識及產品。加強藥食同用中藥材的種植及產品研發與套用,開發適合當地環境和生活習慣的保健養生產品。宣傳普及中醫藥養生保健知識,推廣科學有效的中醫藥養生、保健服務,鼓勵有資質的中醫師在養生保健機構提供保健諮詢和調理等服務。鼓勵和扶持優秀的中醫藥機構到境外開辦中醫醫院、連鎖診所等,培育國際知名的中醫藥品牌和服務機構。
(五)支持發展多樣化健康服務。
發展健康體檢、諮詢等健康服務。引導體檢機構提高服務水平,開展連鎖經營。加快發展心理健康服務,培育專業化、規範化的心理諮詢、輔導機構。規範發展母嬰照料服務。推進全科醫生服務模式和激勵機制改革試點,探索麵向居民家庭的簽約服務。大力開展健康諮詢和疾病預防,促進以治療為主轉向預防為主。
發展全民體育健身。進一步開展全民健身運動,宣傳、普及科學健身知識,提高人民民眾體育健身意識,引導體育健身消費。加強基層多功能民眾健身設施建設,到2020年,80%以上的市(地)、縣(市、區)建有“全民健身活動中心”,70%以上的街道(鄉鎮)、社區(行政村)建有便捷、實用的體育健身設施。採取措施推動體育場館、學校體育設施等向社會開放。支持和引導社會力量參與體育場館的建設和運營管理。鼓勵發展多種形式的體育健身俱樂部和體育健身組織,以及運動健身培訓、健身指導諮詢等服務。大力支持青少年、兒童體育健身,鼓勵發展適合其成長特點的體育健身服務。
發展健康文化和旅遊。支持健康知識傳播機構發展,培育健康文化產業。鼓勵有條件的地區面向國際國內市場,整合當地優勢醫療資源、中醫藥等特色養生保健資源、綠色生態旅遊資源,發展養生、體育和醫療健康旅遊。
(六)培育健康服務業相關支撐產業。
支持自主智慧財產權藥品、醫療器械和其他相關健康產品的研發製造和套用。繼續通過相關科技、建設專項資金和產業基金,支持創新藥物、醫療器械、新型生物醫藥材料研發和產業化,支持到期專利藥品仿製,支持老年人、殘疾人專用保健用品、康復輔助器具研發生產。支持數位化醫療產品和適用於個人及家庭的健康檢測、監測與健康物聯網等產品的研發。加大政策支持力度,提高具有自主智慧財產權的醫學設備、材料、保健用品的國內市場占有率和國際競爭力。
大力發展第三方服務。引導發展專業的醫學檢驗中心和影像中心。支持發展第三方的醫療服務評價、健康管理服務評價,以及健康市場調查和諮詢服務。公平對待社會力量提供食品藥品檢測服務。鼓勵藥學研究、臨床試驗等生物醫藥研發服務外包。完善科技中介體系,大力發展專業化、市場化的醫藥科技成果轉化服務。
支持發展健康服務產業集群。鼓勵各地結合本地實際和特色優勢,合理定位、科學規劃,在土地規劃、市政配套、機構準入、人才引進、執業環境等方面給予政策扶持和傾斜,打造健康服務產業集群,探索體制創新。要通過加大科技支撐、深化行政審批制度改革、產業政策引導等綜合措施,培育一批醫療、藥品、醫療器械、中醫藥等重點產業,打造一批具有國際影響力的知名品牌。
(七)健全人力資源保障機制。
加大人才培養和職業培訓力度。支持高等院校和中等職業學校開設健康服務業相關學科專業,引導有關高校合理確定相關專業人才培養規模。鼓勵社會資本舉辦職業院校,規範並加快培養護士、養老護理員、藥劑師、營養師、育嬰師、按摩師、康復治療師、健康管理師、健身教練、社會體育指導員等從業人員。對參加相關職業培訓和職業技能鑑定的人員,符合條件的按規定給予補貼。建立健全健康服務業從業人員繼續教育制度。各地要把發展健康服務業與落實各項就業創業扶持政策緊密結合起來,充分發揮健康服務業吸納就業的作用。
促進人才流動。加快推進規範的醫師多點執業。鼓勵地方探索建立區域性醫療衛生人才充分有序流動的機制。不斷深化公立醫院人事制度改革,推動醫務人員保障社會化管理,逐步變身份管理為崗位管理。探索公立醫療機構與非公立醫療機構在技術和人才等方面的合作機制,對非公立醫療機構的人才培養、培訓和進修等給予支持。在養老機構服務的具有執業資格的醫護人員,在職稱評定、專業技術培訓和繼續醫學教育等方面,享有與醫療機構醫護人員同等待遇。深入實施醫藥衛生領域人才項目,吸引高層次醫療衛生人才回國服務。
(八)夯實健康服務業發展基礎。
推進健康服務信息化。制定相關信息數據標準,加強醫院、醫療保障等信息管理系統建設,充分利用現有信息和網路設施,儘快實現醫療保障、醫療服務、健康管理等信息的共享。積極發展網上預約掛號、線上諮詢、交流互動等健康服務。以面向基層、偏遠和欠發達地區的遠程影像診斷、遠程會診、遠程監護指導、遠程手術指導、遠程教育等為主要內容,發展遠程醫療。探索發展公開透明、規範運作、平等競爭的藥品和醫療器械電子商務平台。支持研製、推廣適應廣大鄉鎮和農村地區需求的低成本數位化健康設備與信息系統。逐步擴大數位化醫療設備配備,探索發展攜帶型健康數據採集設備,與物聯網、移動網際網路融合,不斷提升自動化、智慧型化健康信息服務水平。
加強誠信體系建設。引導企業、相關從業人員增強誠信意識,自覺開展誠信服務,加強行業自律和社會監督,加快建設誠信服務制度。充分發揮行業協會、學會在業內協調、行業發展、監測研究,以及標準制訂、從業人員執業行為規範、行業信譽維護等方面的作用。建立健全不良執業記錄製度、失信懲戒以及強制退出機制,將健康服務機構及其從業人員誠信經營和執業情況納入統一信用信息平台。加強統計監測工作,加快完善健康服務業統計調查方法和指標體系,健全相關信息發布制度。
三、政策措施
(一)放寬市場準入。建立公開、透明、平等、規範的健康服務業準入制度,凡是法律法規沒有明令禁入的領域,都要向社會資本開放,並不斷擴大開放領域;凡是對本地資本開放的領域,都要向外地資本開放。民辦非營利性機構享受與同行業公辦機構同等待遇。對連鎖經營的服務企業實行企業總部統一辦理工商註冊登記手續。各地要進一步規範、公開醫療機構設立的基本標準、審批程式,嚴控審批時限,下放審批許可權,及時發布機構設定和規劃布局調整等信息,鼓勵有條件的地方採取招標等方式確定舉辦或運行主體。簡化對康復醫院、老年病醫院、兒童醫院、護理院等緊缺型醫療機構的立項、開辦、執業資格、醫保定點等審批手續。研究取消不合理的前置審批事項。放寬對營利性醫院的數量、規模、布局以及大型醫用設備配置的限制。
(二)加強規劃布局和用地保障。各級政府要在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和城鄉規劃中統籌考慮健康服務業發展需要,擴大健康服務業用地供給,優先保障非營利性機構用地。新建居住區和社區要按相關規定在公共服務設施中保障醫療衛生、文化體育、社區服務等健康服務業相關設施的配套。支持利用以劃撥方式取得的存量房產和原有土地興辦健康服務業,土地用途和使用權人可暫不變更。連續經營1年以上、符合劃撥用地目錄的健康服務項目可按劃撥土地辦理用地手續;不符合劃撥用地目錄的,可採取協定出讓方式辦理用地手續。
(三)最佳化投融資引導政策。鼓勵金融機構按照風險可控、商業可持續原則加大對健康服務業的支持力度,創新適合健康服務業特點的金融產品和服務方式,擴大業務規模。積極支持符合條件的健康服務企業上市融資和發行債券。鼓勵各類創業投資機構和融資擔保機構對健康服務領域創新型新業態、小微企業開展業務。政府引導、推動設立由金融和產業資本共同籌資的健康產業投資基金。創新健康服務業利用外資方式,有效利用境外直接投資、國際組織和外國政府優惠貸款、國際商業貸款。大力引進境外專業人才、管理技術和經營模式,提高健康服務業國際合作的知識和技術水平。
(四)完善財稅價格政策。建立健全政府購買社會服務機制,由政府負責保障的健康服務類公共產品可通過購買服務的方式提供,逐步增加政府採購的類別和數量。創新財政資金使用方式,引導和鼓勵融資性擔保機構等支持健康服務業發展。將健康服務業納入服務業發展引導資金支持範圍並加大支持力度。符合條件、提供基本醫療衛生服務的非公立醫療機構,其專科建設、設備購置、人才隊伍建設納入財政專項資金支持範圍。完善政府投資補助政策,通過公辦民營、民辦公助等方式,支持社會資本舉辦非營利性健康服務機構。經認定為高新技術企業的醫藥企業,依法享受高新技術企業稅收優惠政策。企業、個人通過公益性社會團體或者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及其部門向非營利性醫療機構的捐贈,按照稅法及相關稅收政策的規定在稅前扣除。發揮價格在促進健康服務業發展中的作用。非公立醫療機構用水、用電、用氣、用熱實行與公立醫療機構同價政策。各地對非營利性醫療機構建設免予徵收有關行政事業性收費,對營利性醫療機構建設減半徵收有關行政事業性收費。清理和取消對健康服務機構不合法、不合理的行政事業性收費項目。糾正各地自行出台的歧視性價格政策。探索建立醫藥價格形成新機制。非公立醫療機構醫療服務價格實行市場調節價。
(五)引導和保障健康消費可持續增長。政府進一步加大對健康服務領域的投入,並向低收入群體傾斜。完善引導參保人員利用基層醫療服務、康復醫療服務的措施。著力建立健全工傷預防、補償、康復相結合的工傷保險制度體系。鼓勵地方結合實際探索對經濟困難的高齡、獨居、失能老年人補貼等直接補助民眾健康消費的具體形式。企業根據國家有關政策規定為其員工支付的補充醫療保險費,按稅收政策規定在企業所得稅稅前扣除。借鑑國外經驗並結合我國國情,健全完善健康保險有關稅收政策。
(六)完善健康服務法規標準和監管。推動制定、修訂促進健康服務業發展的相關法律、行政法規。以規範服務行為、提高服務質量和提升服務水平為核心,健全服務標準體系,強化標準的實施,提高健康服務業標準化水平。在新興的健康服務領域,鼓勵龍頭企業、地方和行業協會參與制訂服務標準。在暫不能實行標準化的健康服務行業,廣泛推行服務承諾、服務公約、服務規範等制度。完善監督機制,創新監管方式,推行屬地化管理,依法規範健康服務機構從業行為,強化服務質量監管和市場日常監管,嚴肅查處違法經營行為。
(七)營造良好社會氛圍。充分利用廣播電視、平面媒體及網際網路等新興媒體深入宣傳健康知識,鼓勵開辦專門的健康頻道或節目欄目,倡導健康的生活方式,在全社會形成重視和促進健康的社會風氣。通過廣泛宣傳和典型報導,不斷提升健康服務業從業人員的社會地位。規範藥品、保健食品、醫療機構等方面廣告和相關信息發布行為,嚴厲打擊虛假宣傳和不實報導,積極營造良好的健康消費氛圍。
各地區、各部門要高度重視,把發展健康服務業放在重要位置,加強溝通協調,密切協作配合,形成工作合力。各有關部門要根據本意見要求,各負其責,並按職責分工抓緊制定相關配套檔案,確保各項任務措施落實到位。省級人民政府要結合實際制定具體方案、規劃或專項行動計畫,促進本地區健康服務業有序快速發展。發展改革委要會同有關部門對落實本意見的情況進行監督檢查和跟蹤分析,重大情況和問題及時向國務院報告。國務院將適時組織專項督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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