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於印發市政府系統召開全市性會議審批辦法的通知

根據國家及省、市精減會議有關檔案精神制訂本辦法。

基本介紹

  • 中文名:關於印發市政府系統召開全市性會議審批辦法的通知
會議分類,參會範圍,審批許可權,報批程式,審批原則,其他事項,

會議分類


  本辦法所稱全市性會議是指以市政府名義或以市政府各部門、各直屬機構(下稱部門) 名義召開的會議。
(一)以市政府名義召開的會議:
1.法律、法規規定或省政府有關會議、檔案確定需市政府召開的會議;
2.研究貫徹重大政策、重要改革發展措施和綜合性、重點工作安排的會議;
3.由市政府授獎的綜合表彰會或非行業性的特殊表彰會;
4.市委常委會議或市政府常務會議決定由市政府召開的其他重要會議。
(二)以部門名義召開的會議:
各部門總結、布置年度總體工作,貫徹上級主管部門會議、檔案精神的會議。

參會範圍


  (一)以市政府名義召開的會議原則上由分管副市長出席並講話,副秘書長主持會議;特別重要的請市長出席並講話,分管副市長主持會議。市長一般不出席以部門名義召開的會議;分管副市長原則上不出席以部門名義召開的會議。
(二)以市政府名義召開的會議可根據會議內容要求各區縣政府負責同志以及市有關部門負責同志參會。
(三)以部門名義召開的會議只安排本系統或相關係統負責同志參會,不得要求區縣政府負責同志參會。
(四)以市政府名義召開的會議人數不超過250人,以部門名義召開的不超過150人;嚴格控制電視電話會議和視頻會議參會範圍。

審批許可權


  (一)以市政府名義召開的會議,須經市政府秘書長審核後,報分管副市長、市長審批或提交市政府常務會議審定。
(二)以部門名義召開的會議,由部門主要負責同志審批並報市政府辦公室備案。

報批程式


  (一)各部門於每年12月上旬前,將下年度本部門建議以市政府名義召開的全市性會議計畫,按要求填好表格(見附屬檔案)報市政府辦公室,由市政府辦公室提出全年以市政府名義召開的全市性會議總量控制意見,經市政府秘書長審核後,報分管副市長、市長審批或提交市政府常務會議審定印發。
(二)各部門提出計畫外臨時決定以市政府名義召開的會議,原則上不予批准。情況特殊的,如涉及重特大安全生產事故、重大疫情防控、重大防災救災、重大群體性事件等重大緊急事項或重要經濟工作安排需以市政府名義召開全市性會議,由業務主管部門提出會議方案報市政府辦公室,按程式由分管副市長、市長審批。
(三)列入計畫內的會議或確實需邀請分管副市長出席以部門名義召開的全市性會議,由業務主管部門提出具體方案報市政府辦公室按程式辦理。

審批原則


  (一)以市政府名義召開的全市性會議實行總量控制,每年不超過30個;以部門名義召開的全市性會議各部門每年不超過1個。
(二)市政府已經發文部署的工作,一律不再以市政府名義召開全市性會議進行部署。同一部門召開的若干會議或雖不同部門但內容相關聯的會議,應予合併或套開;凡可由部門或部門聯合召開的會議,不以市政府名義召開。
(三)除需集中分析研討、現場會外,全市性會議原則上採用電視電話會議或視頻會議形式召開。
(四)以市政府名義召開的全市性會議,會期原則上控制在半天內,不超過1天,以部門名義召開的不超過半天。在全市性會議上市長講話不超過1小時,副市長講話不超過半小時;大會發言人數不超過4人,每人發言時間不超過8分鐘。電視電話會議或視頻會議一般不超過1個半小時。以市政府名義召開的會議不安排以部門名義進行的表彰、頒獎活動。
(五)除電視電話會議或視頻會議外的全市性會議原則上開至各區縣政府,特殊情況需開至各街道(鎮),須報市長審批同意。

其他事項


  (一)改進全市性會議新聞報導。市政府領導出席一般性會議不作報導,涉及重大工作部署、出台重要方針政策、處置重大突發事件等全局工作的會議,按照精簡務實、注重效果、貼近民眾的原則進行報導。
(二)以市政府名義召開的會議,由市政府辦公室相關科室負責銜接辦理,並由市政府辦公室下發會議通知,會務工作由業務主管部門具體承辦,市政府辦公室相關科室協助;以部門名義召開的會議,會務工作和下發會議通知一律由各部門負責。
(三)各部門以部門名義召開全市性會議,需在會議召開後5個工作日內報市政府辦公室備案。報備內容包括會議時間、會議地點、會議內容、參會範圍及人數、會期。
(四)會議地點優先考慮價格低於會議費用綜合定額的單位會議室或內部賓館、招待所;不得到風景名勝區召開會議。會場一律不製作會議背景板,不擺放鮮花。會議住宿用房以標準間為主,用餐安排自助餐或工作餐。會議期間,一律不安排宴請,不得組織與會人員旅遊以及與會議無關的參觀活動,不得以任何形式發放禮品、紀念品和土特產。會議經費嚴格按國家和省有關規定辦理。
(五)各議事協調機構原則上不召開全市性會議,如確需召開,按以部門名義召開會議有關規定辦理。
(六)本辦法從下發之日起施行。過去有關市政府系統全市性會議審批規定與本辦法不一致的,按本辦法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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