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市級黨政機關事業單位會議費管理辦法

關於北京市市級黨政機關事業單位會議費管理辦法,分別為:總則、會議分類和審批、會議費預算管理與結算、公示和年度報告制度、管理職責、監督檢查和責任追究以及附則。

基本介紹

  • 中文名:北京市市級黨政機關事業單位會議費管理辦法
  • 地點:北京市
  • 管理內容:機關事業單位會議費管理
  • 類型:部門規章
辦法全文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進一步加強會議費管理,精簡會議、改進會風,提高會議效率和質量,降低行政成本,依據《黨政機關厲行節約反對浪費條例》,參照《中央和國家機關會議費管理辦法》,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凡北京市市級黨政機關和事業單位(以下簡稱“單位”)使用財政性資金召開的會議,均適用於本辦法。其他性質資金參照本辦法執行。

本辦法所稱北京市市級黨政機關,是指北京市市級黨的機關、人大機關、行政機關、政協機關、審判機關、檢察機關、民主黨派機關,以及工會、共青團、婦聯等人民團體。

第三條 各單位應當本著厲行節約、務實高效、規範管理、充分挖掘本單位資源的原則合理安排會議費,嚴格控制會議數量、規模,規範會議費管理,控制會議費規模。

第四條 各單位召開的會議實行分類管理、分級審批。會議費納入部門預算,並單獨列示,執行中不得突破。
第二章 會議分類和審批

第五條 會議的分類

一類會議:市黨代會,市委全會,以市委、市政府名義召開的全市性會議。

二類會議:市委、市政府各部委辦局召開的全市性會議,按照有關要求承辦的全國性工作會議,以及面向全市公眾或提供公共服務的其他專業性會議。各主管部門召開的系統工作會議也可按此類會議申報,但原則上每年不超過1次。

三類會議:單位內部會議以及為完成本單位工作任務召開的除上述一、二類會議外的各類小規模會議,包括小型研討會、座談會、評審會等。

第六條 各單位應當建立會議計畫編報和審批制度。年度會議計畫應包括會議名稱、召開理由、主要內容、時間地點、代表人數、工作人員數、所需經費及列支渠道等。每年9月底前,各單位將下年度會議計畫報有關部門審批後申報下年度預算執行。各類會議按以下程式和要求進行審批:

一類會議:將年度計畫報市委、市政府批准。

二類會議:將年度計畫報市委辦公廳、市政府辦公廳批准。

三類會議:將年度計畫報單位領導辦公會或黨組(黨委)會審批後執行。

第七條 一類會議會期按照批准檔案,根據工作需要從嚴控制;二類、三類會議會期均不得超過2天;傳達、布置類會議會期不得超過1天。會議報到和離開時間,一、二類會議合計不超過2天,三類會議合計不得超過1天。

第八條 市人大常委會辦公廳、市政協辦公廳、各民主黨派、人民團體的會議分類、審批事項、會期及參會人員等,由上述部門依據法律法規、章程規定,參照第五條至七條做出規定,並報市財政局備案。

第九條 各單位應儘量採用電視電話、網路視頻等現代技術手段,或使用本單位內部會議場所等內部資源召開會議,降低會議成本,提高會議效率。傳達、布置類會議優先採取電視電話、網路視頻會議方式召開,主會場和分會場應當控制規模,節約費用支出。

第十條 各單位應優先選擇單位內部會議室、禮堂、招待所、培訓中心等具備會議承接能力的會議場所召開會議。

不具備前款所述條件而確需召開的會議,須到政府採購會議定點場所召開。各單位可通過“北京市政府採購會議定點綜合查詢系統”,查詢政府採購會議定點場所的名稱、價格等明細信息,選定會議定點供應商。

參會人員在50人以內且無外單位代表的會議,原則上在單位內部會議場所召開,不安排住宿。

第十一條 嚴禁到北京以外地區召開會議,不得到中央及市委、市政府明令禁止的風景名勝區召開會議。

 
第三章 會議費預算管理與結算

第十二條 會議活動開支範圍包括與會議相關的住宿費、一伙食費、檔案資料印刷費、會議場地租用費、專用設備租賃費、勞務費、交通費等。

前款所稱交通費是指用於會議代表接送站,以及會議統一組織的代表考察、調研等發生的交通支出。

會議代表參加會議發生的城市間交通費,按照差旅費管理辦法相關規定回單位報銷。

第十三條 會議費支出標準包括住宿費、一伙食費、其他費用。其中,其他費用包括檔案資料印刷費、會議場地租用費和專用設備租賃費。會議費實行總額控制,各單位應在支出標準總額內據實報銷。會議費支出標準如下:
各項明細費用之間可調劑使用,但一伙食費不得超過上述明細標準。對於不發生的事項,報銷額度上限應按明細標準進行相應扣減。特別是不安排住宿的會議不能列支住宿費,額度上也不能超過無住宿費的支出標準。

第十四條 一類、二類會議由單位按照《北京市市級項目支出預算管理辦法》的有關規定和本辦法規定的會議費開支標準編報項目預算。項目預算中可以包括與會議相關的其他經費,但要在申報理由中分別列明,作為審核依據。市財政局依據項目支出預算管理相關規定審核後,列入相關單位年度項目預算。

三類會議的會議費納入公用經費實行定額管理,由各單位在公用經費內調劑使用,超支不補。

會議費由會議召開單位承擔,不得向參會人員收取,不得以任何方式向下屬機構、企事業單位、區縣轉嫁或者攤派。

第十五條 會議結束後,及時辦理會議費結算手續。由會議定點場所在“北京市政府採購會議定點綜合查詢系統”填報會議服務明細信息,並通過該系統列印“北京市政府採購會議費結算明細單”。“北京市政府採購會議費結算明細單”須由會議定點場所蓋章和會議主辦人簽字確認。

會議費報銷時應提供會議審批檔案、會議通知及實際參會人員簽到表、正式發票、定點飯店等會議服務單位提供的費用原始明細單據、北京市政府採購會議費結算明細單等憑證作為報銷依據。無上述憑證財務部門原則上不予報銷。

各單位在內部會議場所召開會議,報銷會議費時參照會議定點場所報銷要求。

各單位財務部門要嚴格按規定審核報銷會議費開支,完善會議費報銷制度,對未列入年度會議計畫,以及超範圍、超標準開支的經費不予報銷,切實控制和降低會議費開支。

第十六條 會議費納入國庫集中支付範圍,採取財政授權支付方式。各單位要嚴格按照國庫集中支付制度和公務卡管理制度的有關規定執行,以銀行轉賬或公務卡方式結算,禁止以現金方式結算。

第十七條 會議費結餘資金按照《北京市市級行政事業單位財政性結餘資金管理辦法》執行。

 
第四章 公示和年度報告制度

第十八條 各單位應當將非涉密會議的名稱、主要內容、參會人數、經費開支等情況在單位內部公示,具備條件的應向社會公開。

第十九條 一級預算單位應當於每年2月底前,將本級和下屬預算單位上年度會議計畫和執行情況(包括會議名稱、主要內容、時間地點、代表人數、工作人員數、經費開支及列支渠道等)匯總後報市財政局。市委各部門同時抄送市委辦公廳,市政府各部門同時抄送市政府辦公廳。

第二十條 市財政局對各單位報送的會議年度報告進行匯總分析,針對執行中存在的問題,及時完善相關制度。

 
第五章 管理職責

第二十一條 市委、市政府的主要職責:負責一類會議計畫審核批准。

第二十二條 市委辦公廳、市政府辦公廳的主要職責:

(一)牽頭擬定會議分類、審批、管理流程;

(二)按規定對相關各單位報送的二類會議計畫進行審核批准;

(三)配合市財政局對市委、市政府各部門會議費執行情況進行監督檢查。

第二十三條 市財政局的主要職責:

(一)會同市委辦公廳、市政府辦公廳等部門制定或修訂市級會議費管理辦法;

(二)對會議費執行情況實施動態監控;

(三)會同市委辦公廳、市政府辦公廳,以及審計、監察等部門對會議費預算編制、執行和決算進行監督檢查;

(四)對各單位報送的年度會議報告進行匯總分析。

第二十四條 北京市政府採購中心的主要職責:負責對會議定點場所的服務質量和價格進行監督管理。對會議定點場所存在的無正當理由拒絕接待會議或不按政府採購承諾提供服務、結算會議費,以及提供虛假髮票等違反政府採購協定情況的,北京市政府採購中心應進行嚴肅處理。

第二十五條 各單位是預算支出的責任主體,要切實擔負起控制和管理會議費的責任。各預算單位的主要職責是:

(一)建立健全內部會議審批和會議費管理程式,制定本單位會議費管理的實施細則;

(二)負責年度會議計畫編制和三類會議審批管理;

(三)負責安排會議預算並按規定管理、使用會議費,做好相應的財務管理和會計核算工作,對內部會議費報銷進行審核把關,確保票據來源合法,內容真實、完整、合規;

(四)按規定報送會議年度報告,加強對本單位會議費使用的內控管理,嚴格控制會議費支出。

 
第六章 監督檢查和責任追究

第二十六條 市委辦公廳、市政府辦公廳、市財政局、市審計局會同有關部門對各單位會議費管理和使用情況進行監督檢查。主要內容包括:

(一)會議計畫的編報、審批是否符合規定;

(二)會議費開支範圍和開支標準是否符合規定;

(三)會議費報銷和支付是否符合規定;

(四)會議會期、規模是否符合規定、按照批准的計畫執行,會議是否在規定的地點和場所召開;

(五)是否向下屬機構、企事業單位或區縣轉嫁、攤派會議費;

(六)會議費管理和使用的其他情況。

第二十七條 嚴禁各單位借會議名義組織會餐或安排宴請;嚴禁以“預存”等方式套取會議費設立“小金庫”;嚴禁超範圍超標準開支會議費,嚴禁在會議費中列支公務接待費等與會議無關的任何費用。

各單位應嚴格執行會議用房標準,不得安排高檔套房;會議用餐嚴格控制菜品種類、數量和份量,安排自助餐,嚴禁提供高檔菜餚,不安排宴請,不上菸酒;會議會場一律不擺花草,不製作背景板,不提供水果。

不得使用會議費購置電腦、複印機、印表機、傳真機等固定資產以及開支與本次會議無關的其他費用;不得組織會議代表旅遊和與會議無關的參觀;嚴禁組織高消費娛樂、健身活動;嚴禁以任何名義發放紀念品;不得額外配發洗漱用品。

第二十八條 違反本辦法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依法依規追究會議舉辦單位和相關人員的責任:

(一)計畫外召開會議的;

(二)以虛報、冒領手段騙取會議費的;

(三)虛報會議人數、天數等進行報銷的;

(四)違規擴大會議費開支範圍,擅自提高會議費開支標準的;

(五)違規報銷與會議無關費用的;

(六)其他違反本辦法行為的。

有前款所列行為之一的,由市財政局會同有關部門責令改正,追回資金,並經報批後予以通報。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相關負責人,報請其所在單位按規定給予行政處分。如行為涉嫌違法的,移交司法機關處理。

會議定點場所或單位內部賓館、招待所、培訓中心及相關人員違反規定的,按照政府採購會議定點場所管理的有關規定處理。
第七章 附則

第二十九條 各單位應當按照本辦法規定,結合本單位業務特點和工作需要,制定會議費管理具體規定。

第三十條 本辦法《北京市市級黨政機關事業單位會議費管理辦法》由市財政局負責解釋,自發布之日起施行。《北京市財政局關於印發<北京市市級行政事業單位會議費管理辦法>的通知》(京財預〔2009〕2181號)、《北京市財政局關於調整北京市市級行政事業單位會議費開支標準的通知》(京財預〔2013〕2023號)同時廢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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