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務院關於嚴格控制召開全國性會議的通知

國務院關於嚴格控制召開全國性會議的通知是國務院於1988年07月21日發布,自1988年07月21日起施行的法律法規。

基本介紹

  • 發布部門:國務院
  • 發布日期:1988年07月21日
  • 實施日期:1988年07月21日
  • 效力級別:國務院規範性檔案
  • 法規類別:會議差旅
  國務院關於嚴格控制召開
全國性會議的通知
(1988年7月21日)
國發〔1988〕47號
中央曾三令五申要求精減會議,但是各部門召開的各類會議仍有增無減。有些可開可不開的會議開了;有些可以三五天解決問題的會議一開就是十天半月;有些可以來少數人的會議卻來的人很多;等等。在一些同志的觀念中,似乎解決問題只有靠開會,不開會就無事可幹了。許多同志一年到頭不知要參加多少會議,而沒有時間深入實際調查研究。會議多,開會時間長,給下級單位帶來沉重的負擔,加劇了交通運輸、城市供應和住宿的緊張狀況,造成人力、物力、財力的很大浪費,人民民眾對此十分不滿。從根本上解決這個問題,要深化改革,更新觀念,轉變機關職能和領導作風、領導方法。當前,有必要通過加強審批把關和控制會議經費等措施,首先把全國性會議精減下來。為此,特作如下通知:
一、對國務院各部委、各直屬機構以及國務院各直屬事業單位(以下簡稱各部門、各單位)召開的,要求各省、自治區、直轄市或本系統在各地的機構來人參加的各種全國性的工作會議、專業會議、座談會、表彰會等,實行嚴格的審批制度和經費預算制度。
二、各部門、各單位在編制年度預算時,應列明會議經費。凡擬在下一年召開全國性工作會議的,應於十一月底前將會議的內容、時間、地點、人數、所需經費等,行文經國務院機關事務管理局(事業單位經財政部)會簽後,送國務院辦公廳審批,國務院辦公廳在年底前作出答覆。由於特殊情況需要臨時召開全國性工作會議的,須經國務院批准。
三、會議各項具體經費開支標準,由財政部和國務院機關事務管理局共同制定
,各部門、各單位必須嚴格執行,不得突破,並不得擠占其他經費,不得攤派、轉嫁負擔。舉辦單位要求與會人員自理食宿費用的會議,出席單位可以拒絕派人參加。任何會議均不得以任何名義分發物品。
四、召開會議要本著精簡、高效的原則,儘量壓縮出席人員和工作人員。會前要做好充分準備,力求減少會議天數,全國性的工作會議一般不超過三天,最多不超過五天。
五、凡可以利用電話、電視、廣播等現代化宣傳、通訊手段辦到的事情,如布置工作、表彰先進單位和先進人物等,不要召開會議。郵電部門、廣播影視部門以及其他有關單位要積極予以支持,提供方便。凡擬召開全國性表彰會議的,須報國務院批准。
六、在旅遊旺季,不得到旅遊熱點城市開會。所有會議都應儘量利用機關內部招待所、禮堂,不準租用高級豪華賓館、飯店,也不準在會議期間或會議結束後用公款組織遊覽活動。
七、各部門、各單位召開全國性會議,一律不邀請國務院領導同志出席、講話、接見、照相。確需邀請的,應經國務院辦公廳呈請國務院領導同志決定。工作會議討論的問題需要國務院決策時,可以通過國務院辦公廳報告國務院領導同志安排時間聽取會議匯報。
八、各部門、各單位要建立、健全會議審批和經費預算制度。各部門、各單位對下屬司、局召開全國性會議(包括地區性會議)要從嚴掌握,由部門領導辦公會議審批。各類學會、協會召開全國性會議(包括地區性會議),也要從嚴厲控制,由其所掛靠的部門領導辦公會議審批。由部門批准召開的專業會、座談會等,凡出席人員超過一百人或會期超過五天的,須報國務院辦公廳審批。
九、在此之前所發檔案與本通知不一致的,以本通知為準。各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可參照本通知精神,對本地區如何精減會議,作出相應規定。

相關詞條

熱門詞條

聯絡我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