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於印發寧波市政府投資項目資金管理辦法的通知

《關於印發寧波市政府投資項目資金管理辦法的通知》是行政條例條令

基本介紹

  • 中文名:關於印發寧波市政府投資項目資金管理辦法的通知
  • 外文名:About print and distribute of the measures for the management of government investment project funds
  • 實質:資金管理
  • 時間:二OO六年十一月二十八日
檔案發布,檔案全文,

檔案發布

各縣(市)、區財政局,市級各有關單位:
為進一步加強我市政府投資項目的資金管理,適應國務院關於投資體制、績效財政、國庫集中支付等各項制度改革要求,強化政府投資項目單位的基礎管理工作,切實提高政府投資資金的使用效益,我們制定了《寧波市政府投資項目資金管理辦法》,現印發給你們,請認真遵照執行。執行中有何問題,請及時反饋我局。
附屬檔案:1、寧波市政府投資項目資金管理辦法
2、關於印發建設工程價款結算暫行辦法的通知 (基2115)
二OO六年十一月二十八日
寧波市政府投資項目資金管理辦法

檔案全文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進一步規範政府投資項目的資金管理、規範支出行為,建立健全規章制度,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預算法》、《中華人民共和國預算法實施條例》、《國務院關於投資體制改革的決定》、《基本建設財務管理規定》以及《建設工程價款結算暫行辦法》等有關法律、行政法規,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凡使用財政性資金安排的建設項目應遵守本辦法的有關規定,實行專款專用。
第三條 本辦法所稱財政性資金包括以下內容:
(一)財政預算安排的建設資金;
(二)納入財政預算管理的建設專項資金;
(三)政府融資及利用國債的資金;
(四)轉讓、出售、拍賣國有資產及其經營權所得的國有資產權益收入;
(五)土地使用權出讓金;
(六)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政府性資金。
第四條 各級財政部門負責政府投資項目資金財務活動的監督管理。
第五條 政府投資項目應當依法進行招投標,並遵照相關的法律、法規簽訂契約協定。按規定納入政府採購範圍的貨物、工程和服務採購,應根據政府採購的相關法律、法規執行。
第二章 資金計畫安排
第六條 政府投資項目應經過項目立項、可研、設計、招標、施工、竣工等規定的基本建設程式,依法執行項目法人責任制、招投標制、契約制、監理制等相關制度,積極推行國庫集中支付、代建制、績效評價等制度。
第七條 政府投資項目初步設計和概算一經批准,項目單位應及時向同級財政部門提交初步設計的批准檔案和概算,若有調整的應及時將調整批覆檔案和調整概算報財政部門備案。
第八條 按基本建設程式經批准的初步設計概算是安排政府投資項目資金支出預算的主要依據,政府投資項目單位的主管部門應於每年10月底前向同級財政部門和建設資金計畫主管部門提出下一年度基本建設支出預算。
第九條 財政部門按照政府投資項目工程進度,遵循各類資金同比例配套的原則對支出預算進行審核,並會同建設資金計畫主管部門在支出預算總額內,初步確定支出預算。
第十條 按照人代會批准的預算,財政部門會同建設資金計畫主管部門聯合下達年度建設資金支出預算,年度支出預算以及按規定程式調整、追加的基本建設支出預算作為本年度支出預算執行的依據。
第三章 資金撥付管理
第十一條 政府投資項目資金的撥付遵照“按計畫、按預算、按基本建設程式、按工程進度”的原則辦理。
第十二條 政府投資項目單位簽訂的契約協定,應及時報財政部門備案,作為建設資金撥付的依據。
第十三條 實行國庫集中支付的政府投資項目,應當根據國庫集中支付的有關規定辦理資金撥付。
第十四條 項目單位申撥資金時應填寫《財政資金請撥單》,並提供財政部門要求的建設項目相關資料,首次申請資金的還應填報《政府投資項目基本情況表》。
第十五條 財政部門應加強政府投資項目資金的撥付管理,項目竣工財務決算審批前,撥付資金一般應控制在安排數的90%-95%範圍內,餘款待竣工決算審批後結清。
第十六條 政府投資項目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財政部門可暫停撥款:
(一)未按規定履行基本建設程式或招投標、政府採購等各項規定的;
(二)未按規定批覆的建設規模和標準進行建設的;
(三)未嚴格執行基本建設相關的各項財務管理制度的;
(四)項目單位弄虛作假、自籌資金配套不落實的;
(五)其他違反國家法律、法規和本辦法規定的行為。
第四章 資金使用管理
第十七條 政府投資項目單位應嚴格按照基本建設會計制度和財務制度的規定,加強財務核算和資金的管理,管好用好項目資金,並按規定要求及時報送月度、年度基建會計報表以及《政府投資項目資金使用情況表》(格式見附屬檔案三)。
第十八條 項目單位應嚴格按照年度支出預算和規定的用途使用項目資金,不得挪用、移用建設資金,不得違反規定發放補貼、津貼、獎金等,不得弄虛作假,套用、借用各種名義亂髮現金、實物和有價證券,不得列支與本項目無關的支出內容。
第十九條 項目單位應按照規定的標準控制支出,嚴格費用開支,超標準、超範圍開支的費用不得列入項目投資。
第二十條 項目單位應按“需要、合理、節約”的原則,從嚴控制增購固定資產,並加強資產管理,按照行政事業單位固定資產標準單獨登記造冊,待建設項目竣工,根據財政部門的審批意見移交固定資產。
第二十一條 項目單位應按“精簡、有效”的原則配備相關的工作人員,嚴格控制人數。需要在建設單位管理費中開支工資、獎金或各類補貼的人員,應經下列程式分別確認,並報同級財政部門備案,其中:行政事業單位應由上級主管部門研究確定;項目業主法人責任制單位由董事會研究決定;專門成立項目領導小組或建立聯絡員會議制度的單位,由領導小組或聯絡員會議研究決定。在項目建設過程中發生人員變動,也應按照上述程式辦理。
第二十二條 項目工地現場的設計、監理、施工等相關單位的人員補貼、生活、辦公等各類費用應由各單位自行解決,若在招投標檔案及施工契約協定中另有約定的,可從其約定。
第二十三條 項目相關單位對各項資金的支付應嚴格遵守以下審核程式:
(一)施工工程進度款:由施工單位填制工程計量報表,報監理單位審核簽證後,填制《工程、設備材料採購支付證書》(格式見附屬檔案一),報監理單位、代建單位、項目單位審核簽證;
(二)設備、材料採購款:由供應商填制《工程、設備材料採購支付證書》,報監理單位、代建單位、項目單位審核簽證;
(三)勘察設計費、監理費、代建費、諮詢費、應繳各專項費用以及其他應支付相關單位的款項:由項目單位填制《其他費用支付證書》(格式見附屬檔案二),實行代建制的項目,由代建單位填制,報項目單位審核簽證;
(四)工程結算款、工程質量保證金:分別於決算批覆和項目保修期滿後,由項目單位填制《工程、設備材料採購支付證書》,實行代建制的項目,由代建單位填制,報項目單位審核簽證。
參與項目建設的相關單位應各負其責,確保各項支付費用審核簽證的合法性,若發生多付、錯付有關款項的問題,應相應追究相關單位的責任。項目單位財務人員應加強資金支付的審核,對不按規定程式辦理簽證或不符合規定的支付申請,應予以退回,拒絕支付相關費用。
第二十四條 項目單位應嚴格按照規定程式辦理設計變更,未經設計、施工、監理、代建、項目單位共同簽字確認,不得作為工程結算的依據,實行財政全程跟蹤的項目,設計變更還應經財政部門或其委託的社會中介機構簽署意見。
第二十五條 政府投資項目應當嚴格按照批准的設計檔案進行施工建設,嚴格控制工程投資,若項目單位在建設過程中,因各種原因造成項目投資超過原批准概算10%以上或超過金額在500萬元以上,應報請原批准機關審批,否則財政部門對上述問題項目不予審批竣工財務決算。
第五章 資金結算管理
第二十六條 政府投資項目工程價款的結算應按照財政部、建設部《關於印發〈建設工程價款結算暫行辦法〉的通知》(財建[2004]369號)規定,遵循合法、平等、誠信的原則,辦理工程價款的結算工作。
第二十七條 政府投資項目的工程進度款應按不低於60%、不高於90%的比例支付,實行國庫集中支付的項目應控制在85%以內,具體支付比例應在契約中約定,並應在施工契約中補充規定“工程結算款項待財政部門審批竣工財務決算後清算”等有關條款。
第二十八條 由於勘察、設計單位工作深度不夠或玩忽職守等原因引起的重大設計變更,勘察、設計單位應承擔相應的責任,經監理、代建、建設等各方共同確認,分清責任後扣減相應勘察、設計費用。
第二十九條 經財政部門審查核減的投資,項目單位負責向有關單位和個人收回。
第三十條 政府投資項目建設過程中產生的工程副產品收入,應作沖銷工程投資處理。
第三十一條 政府投資項目經審查核定的結餘資金,應按照政府投資項目相關財務制度規定執行。
第三十二條 政府投資項目竣工後,項目單位應在三個月內向財政部門報送竣工財務決算審批申請,竣工決算資料應包括各類批覆檔案、設計文本、招投標資料、契約、工程進度報表、設計變更、索賠資料、隱蔽工程驗收資料、各類會議紀要、財務資料等,無特殊理由逾期不報,影響項目竣工驗收工作的全面完成,必要時財政部門將予以通報,由此造成的一切後果由項目單位負責。
第六章 附則
第三十三條 政府投資項目單位應嚴格按照基本建設財務管理辦法和本辦法的規定,加強項目和資金的管理,對管理不善、控制不嚴或違反規定弄虛作假,騙取、截留、挪用建設資金的,應根據國務院令第427號《財政違法行為處罰處分條例》的規定追究相應的責任。
第三十四條 縣(市)、區財政部門可參照執行。
第三十五條 本辦法由寧波市財政局負責解釋。
第三十六條 本辦法自2007年1月1日起執行。

相關詞條

熱門詞條

聯絡我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