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於加快建立企業信用信息互聯互通交換共享機制推進企業信用體系建設的意見

各市、縣人民政府,省人民政府各委、辦、廳、局: 為貫徹落實國家社會信用體系建設和商事制度改革的部署要求,根據《國務院辦公廳關於加快推進“三證合一”登記制度改革的意見》(國辦發〔2015〕50號)、《國務院辦公廳關於運用大數據加強對市場主體服務和監管的若干意見》(國辦發〔2015〕51號),結合我省實際,經省人民政府同意,現就加快建立企業信用信息互聯互通交換共享機制、推進企業信用體系建設提出以下意見。

一、把握正確方向,明確工作目標,二、科學統籌規劃,確保有序推進,三、強化保障措施,推進工作落實,

一、把握正確方向,明確工作目標


(一)指導思想。
以鄧小平理論、“三個代表”重要思想、科學發展觀為指導,全面落實黨的十八大和十八屆三中、四中全會精神,以整合各類市場主體信用信息資源、完善徵信記錄為基礎,以完善法制和信用制度為保障,以建設市場主體的信用信息公示(共享)系統為支撐,建立守信激勵與失信懲戒制度,構建市場主體信用監管長效機制,轉變職能、放管結合,提高監管和服務效能,為我省經濟社會健康發展創造良好的信用環境。
(二)基本原則。
1 政府組織,協調聯動。發揮政府組織領導和統籌協調作用,全面部署、統一組織信用信息互聯互通、交換共享和市場主體信用監管工作。政府各部門履職盡責、協同聯動,實現對市場主體信用信息統一歸集、集中披露、聯合套用。
2.統籌規劃、分步實施。結合我省社會信用體系建設的總體部署和企業信用體系建設實際,加強頂層設計,制定和完善企業信用信息徵集標準、信息交換技術規範等,實現信用信息互聯互通、交換共享、信用監管的標準化、規範化。明確工作目標和任務,以市場主體的信用信息公示(共享)系統為支撐,以信用信息交換共享為抓手,以信用監管為目標,分步實施、有序推進。
3.突出重點、注重實效。以警示信用信息的歸集和披露為重點,優先整合行政執法信息資源,依法全面、準確、及時採集、整合、披露市場主體信用信息,推進信用信息套用,構建“一處違法、處處受限”的聯動監管長效機制,使企業信用監管工作取得實效。
(三)工作目標。
到2016年底,以全面歸集、整合、發布政府及有關部門有關市場主體登記信息、行政許可信息、行政處罰信息和其他對判斷市場主體信用狀況有影響的客觀信息的全省集中統一的市場主體信用信息公示(共享)系統基本建成,並與省信用信息共享平台實現充分對接;市場主體信用信息歸集、整合、發布、套用等各環節運行機制基本建立;“一處違法、處處受限”的守信激勵、失信懲戒、協同監管的聯動機制基本形成;政府監管、行業自律、企業內控和社會監督的市場主體監管體系基本建立。

二、科學統籌規劃,確保有序推進


(一)建設市場主體信用信息公示(共享)系統。
1.建設“市場主體信用信息共享交換系統”。以工商行政管理機關登記的市場主體為數據源,以整合各行政管理部門履行管理職能的信息需要、整合各類市場主體信用信息資源、完善徵信記錄為基礎,按照“一窗受理、互聯互通、信息共享”的要求,整合最佳化申請、受理、審查、核准、公示、發照等程式,建立以“網上申請、網上受理、網上審核、網上發照、網上公示”為內容的企業信用信息實時共享的數據自動交換系統,即“一次申請、一口受理、一套材料、一表登記”,不重複填報、提交材料的“網上行政審批大廳”。通過信用信息數據採集、交換、管理、共享等手段,形成全省統一的“經濟戶籍資料庫”,積極推進全程電子化操作,實現部門間信息互聯互通、檔案互認,縮短登記審批時限,提高審批效率,最大限度降低社會成本和行政成本。開發專業的信用信息數據分析系統,從多角度、多方位、多層次對市場主體數據指標進行統計分析,為政府決策、市場監管提供信息保障。市場主體信用信息共享交換系統與省信用信息共享平台實現充分對接。
2.建設“山西省市場主體信用信息網站”。利用計算機技術和信息網路,搭建網際網路信息查詢平台,建立具有權威性、綜合性的面向社會發布全省市場主體信用信息網站,與“信用中國”網站連線,依法公開共享市場主體信用信息,為政府、社會單位和個人查詢行政機關依法公開的市場主體行政許可、行政處罰等信用信息、各類市場主體公示的年度報告信息、資質許可等即時信息提供一站式服務。
3.建立“市場主體信用信息公示專欄”。各相關部門要在其入口網站上設立“市場主體的信用信息公示專欄”,在保護涉及公共安全、商業秘密和個人隱私等信息的基礎上,依法公開在行政管理中掌握的市場主體信用信息,為公眾查詢市場主體信用信息提供便捷高效服務。
(二)推進信用信息歸集、共享、公示。
1.推進網路互聯互通。加快政務信息化工程建設,依託山西省電子政務外網,統籌利用各部門現有網路系統基礎設施,實現省工商局牽頭建設的“市場主體信用信息共享交換系統”與政府各部門的互聯互通。各部門負責本單位的市場主體信用信息資料庫和市場主體信用信息採集、傳輸網路的建設,做好與“市場主體信用信息共享交換平台”需求及數據接口工作,為信用信息交換推送、歸集整合、信息共享提供網路技術保障。
2.推進工商登記信息交換共享。工商行政管理部門通過“市場主體信用信息共享交換系統”,向各許可審批、監管部門推送市場主體登記、備案、監管等信息,為各行政許可和監管部門實施行政許可、依法監管提供信用信息服務。
3.推進部門信用信息交換共享。各行政許可和監管部門依據市場主體登記、備案信息對市場主體進行認領並實施行政許可審批、監督管理。各部門要按照國務院頒布的《企業信息公示暫行條例》(國務院令第654號)及《山西省行政機關歸集和公布企業信用信息管理辦法》(省政府令第191號)、《山西省公共信用信息管理辦法(試行)》(晉政發〔2015〕21號)等規定,負責對本部門、本系統在依法履行職責過程中產生的行政許可準予、變更、延續信息、行政處罰以及其他信用信息等,進行客觀、準確、全面記錄、整合匯總,向“市場主體信用信息共享交換系統”和“省信用信息共享平台”同步推送。
4.推進信用信息公示。“市場主體信用信息共享交換系統”對各部門推送的信用信息進行歸集整合,形成較為完整、準確、綜合全面的市場主體的信用信息。並將整合後的市場主體的信用信息通過“山西省市場主體信用信息網站”向社會公示,為政府監管、行業自律、企業內控和社會監督提供信用信息查詢服務。
(三)建立完善制度體系。
1.編制《山西省市場主體的信用信息歸集目錄》。以省委、省政府確認並公布的省政府部門權力清單為依據,按照基礎信息、行政許可信息、行政處罰信息、業績信息、其他信息等類別,編制《山西省市場主體的信用信息歸集目錄》,確定各部門信用信息歸集、整合的內容範圍。
2.制定出台《山西省市場主體信用信息歸集規範》。對政府各部門市場主體信用信息的歸集方式、歸集途徑、歸集頻率做出規定,保證市場主體信用信息歸集、整合、發布的全面、準確、規範。
3.制定出台《山西省市場主體守信激勵和失信懲戒辦法》。推進信用信息的綜合套用,對由政府行政管理部門做出的行政性懲戒、獎勵做出具體規定。
(四)建立守信聯合激勵、失信聯合懲戒機制。
1.建立對守信主體的支持和激勵機制。政府各部門在市場監管和公共服務過程中,要廣泛套用各類信用信息和信用產品,將良好的信用狀況作為各類行政許可的必備條件,並對誠實守信者實行優先辦理、簡化程式、“綠色通道”和實質性政策支持,使誠實守信者受益。
2.建立對失信主體的限制和懲戒機制。政府各部門應將使用信用信息和信用報告嵌入行政管理和公共服務的各領域、各環節,作為必要條件或重要參考依據。充分發揮行政、司法、金融、社會等領域的綜合監管效能,在市場準入、行政審批、資質認定、享受財政補貼和稅收優惠政策、企業法定代表人和負責人任職資格審查、政府採購、政府購買服務、銀行信貸、招標投標、國有土地出讓、企業上市、貨物通關、稅收征繳、社保繳費、外匯管理、勞動用工、價格制定、電子商務、產品質量、食品藥品安全、消費品安全、智慧財產權、環境保護、治安管理、人口管理、出入境管理、授予榮譽稱號等方面,建立跨部門聯動回響和失信約束機制,對違法失信主體依法予以限制或禁入。強化行政監管性懲戒,健全失信懲戒制度,建立“黑名單”制度和市場退出機制。

三、強化保障措施,推進工作落實


(一)加強領導。省商事制度改革領導小組負責統一組織企業信用信息互聯互通、交換共享和信用體系建設工作。領導小組辦公室(省工商局)協調推進相關工作。各地、各部門要正確處理全局與局部的關係,將此項工作納入本部門重要工作日程,明確責任、積極參與、加強溝通、密切配合,確定分管負責人、責任部門和責任人,確保各項工作任務有序推進、落到實處。
(二)強化保障。加強隊伍建設,各地、各部門要高度重視信用監管人員、信息化技術人員的選配和業務培訓,明確責任部門及聯絡員,確保信用監管、信息交換等工作的持續穩定。大力推進政務信息公開,加快政務信息電子化、網路化建設,建立完善電子政務技術平台,為信用信息資源整合和共享創造條件。各部門要按照“整合資源、集中建設、共建共享、厲行節約”的原則,加大對市場主體的信用信息體系建設的項目審批和資金投入力度。省財政部門要加快對市場主體信用信息公示(共享)系統建設項目審批,確保信用體系建設工作順利開展。

(三)監督考核。嚴格監督檢查和考核評價,各地、各部門要將信用信息互聯互通交換共享、推進企業信用體系建設工作納入考核內容。省商事制度改革領導小組辦公室採取專項檢查、重點抽查、責任考核等多種方式,加強對各部門推進互聯互通、交換共享工作落實情況進行監督檢查。對制度執行不到位、工作落實不得力的單位,予以通報批評。

山西省人民政府辦公廳
2015年10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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