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於加強集中採購機構內部控制管理的指導意見

為進一步規範集中採購機構權力運行,強化內部流程控制,促進政府採購提質增效,根據財政部《關於加強政府採購活動內部控制管理的指導意見》(財庫〔2016〕99號),現就加強集中採購機構內部控制管理提出幾點意見

為進一步規範集中採購機構權力運行,強化內部流程控制,促進政府採購提質增效,根據財政部《關於加強政府採購活動內部控制管理的指導意見》(財庫〔2016〕99號),現就加強集中採購機構內部控制管理提出如下意見:
一、總體要求
(一)指導思想
貫徹黨的十八大和十八屆三中、四中、五中、六中全會精神,落實政府採購法律法規要求,執行《行政事業單位內部控制規範(試行)》(財會〔2012〕21號)和《財政部關於全面推進行政事業單位內部控制建設的指導意見》(財會〔2015〕24號)相關規定,切實規範政府採購活動中的權力運行,有效防範舞弊和預防腐敗,著力提高政府採購活動的組織水平和服務效率,不斷增強政府採購公信力。
(二)基本原則
1.全面管控與突出重點並舉。將內部控制管理貫穿於政府採購執行的全流程、各環節,全面控制,重在預防。抓住主要環節、關鍵崗位和重大風險事項,從嚴管理,重點防控。
2.分工制衡與提升效能並重。發揮相關業務環節和崗位之間的相互監督和制約作用,合理安排分工,最佳化流程銜接,提高採購績效和服務效能。
3.權責對等與依法懲處並行。在政府採購執行過程中貫徹權責一致原則,因權定責、權責對應。嚴格執行法律法規的問責條款,有錯必究、失責必懲。
(三)主要目標
以“分事行權、分崗設權、分級授權”為主線,通過制定製度、健全機制、完善措施、規範流程,逐步形成依法合規、運轉高效、風險可控、問責嚴格的內部運轉和管控制度,做到約束機制健全、權力運行規範、風險控制有力、監督問責到位,實現對政府採購活動中權力運行的有效制約。
二、重點任務
(一)落實主體責任
集中採購機構應當依法依規做好流程控制,圍繞委託代理、編制採購檔案、擬訂契約文本、執行採購程式、答覆詢問質疑等政府採購活動的重點內容和關鍵環節加強管理。
集中採購機構應當牢固樹立服務觀念,積極創新服務模式,細化服務措施,以規範採購行為、精簡採購環節、提高採購效率為出發點,在制度設計、市場規範、信息化建設等方面實現全面提升,不斷推進政府採購工作規範化、制度化、科學化水平,讓採購過程更加公開透明,為政府採購相關當事人提供優質、便捷、高效服務。
在採購過程中,集中採購機構應從國家和社會公共利益出發,始終保持客觀公正的態度,依法組織政府採購活動,不出具評審意見,不左右採購結果。對採購檔案制定、專家評審、契約驗收、質疑處理等環節中的違法違規行為,及時予以糾正或者提出處理建議,保證政府採購“三公一誠”原則的落實。
(二)明確主要任務
1.控制法律風險。切實提升集中採購機構的法治觀念,依法依規組織開展政府採購活動,切實防控政府採購執行中的法律風險。
2.防止廉政風險。牢固樹立廉潔是政府採購生命線的根本理念,確保在政府採購活動中“乾乾淨淨”。針對政府採購崗位設定、流程設計、主體責任、與市場主體交往等重點問題,細化廉政規範、強化紀律要求,形成嚴密、有效的約束機制。
3.提升履職效能。按照精簡、統一、效能的要求,科學確定事權歸屬、崗位責任、流程控制和授權關係,推進政府採購流程最佳化、執行順暢,提升政府採購整體績效。
4.落實政策功能。準確把握政府採購領域政策功能落實要求,嚴格執行相關政策規定,切實發揮政府採購在實現國家經濟和社會發展政策目標中的作用。
三、主要措施
(一)明晰事權,依法履職盡責。集中採購機構應當依據法定職責開展工作,既不能失職不作為,也不得越權亂作為。
1.明確委託代理權利義務。需委託集中採購機構採購的,集中採購機構應當在採購計畫下達後5個工作日內與採購人依法簽訂政府採購委託代理協定,明確代理採購的範圍、許可權和期限等具體事項。集中採購機構應當嚴格按照委託代理協定開展採購活動,履行代理義務,不得超越代理許可權。
2.依法依規開展採購活動。集中採購機構應當嚴格按照批准的政府採購計畫組織採購活動,未經財政部門批准不得擅自提高採購預算、改變採購內容、變更採購方式。
3.強化內部監督。集中採購機構應當發揮內部審計、紀檢監察等機構的監督作用,加強對採購執行的常規審計和專項審計。暢通問題反饋和受理渠道,通過檢查、考核、設定監督電話或信箱等多種途徑查找和發現問題,有效分析、預判、管控、處置風險事項。
(二)合理設崗,強化內控管理。合理設定崗位,明確崗位職責、許可權和責任主體,細化各流程、各環節的工作要求和執行標準。
1.界定崗位職責。集中採購機構應當結合自身特點,對照政府採購法律、法規、規章及制度規定,認真梳理不同業務、環節、崗位需要重點防控的風險事項,劃分風險等級,建立制度規則、風險事項等台賬,合理確定崗位職責。按照專業化操作和流程可控的要求,將採購執行過程中的計畫安排、專家抽取、採購組織、信息發布、質疑處理、資金收退、契約驗收等職能分解明確到不同崗位。
2.不相容崗位分離。集中採購機構應當建立崗位間的制衡機制,各崗位之間既相互制約又相互配合,任何人或者崗位都不能獨立操控採購項目,確保權力分配合理、職責定位科學、組織實施嚴密、程式運轉高效。採購檔案編制與覆核、專家抽取與使用、契約審核與驗收、項目組織與質疑處理等崗位原則上應當分開設定。
3.相關業務多人參與。集中採購機構組織開展項目論證、評審組織、專家抽取、契約審核、履約驗收、質疑處理等重要業務,原則上應當由2人以上共同辦理,並明確主要負責人員。
4.實施定期輪崗。集中採購機構應當按規定建立輪崗交流制度,按照政府採購崗位風險等級設定輪崗周期,風險等級高的崗位原則上應當縮短輪崗年限。不具備輪崗條件的應當採取專項審計等有效控制措施。同時,要建立健全政府採購在崗監督、離崗審查和項目責任追溯制度。
(三)分級授權,推動科學決策。明確不同級別的決策許可權和責任歸屬,按照分級授權的決策模式,建立與組織機構、採購業務相適應的內部授權管理體系。
1.完善決策機制。集中採購機構應當建立健全重大事項集體研究、合法性審查和內部會商相結合的議事決策機制。決策過程要形成完整記錄,任何個人不得單獨決策或者擅自改變集體決策。
2.完善內部審核制度。集中採購機構應當依據法律法規和有關政策建立重要事項內部審核制度,細化內部審核的內容要素、標準許可權和工作要求,實行辦理、覆核、審定的內部審核機制,對照要求逐層審核把關。
(四)最佳化流程,實現重點管控。加強對採購活動的流程控制,突出重點環節,確保政府採購項目規範運行。
1.加強關鍵環節控制。集中採購機構應當按照有關法律法規及業務流程規定,明確政府採購重點環節的控制措施。在需求論證環節,加強採購需求的研究管理,避免技術參數出現歧義或者帶有傾向性和排他性指標。在採購檔案編制環節,建立完善審核制度,對採購檔案的合法性、準確性、完整性嚴格把關。在開評標環節,完善系列管理規範,包括開標流程、各崗位職責、現場保密及保全措施、評標委員會成員的管理及考核評價制度、評標過程的相互監督措施、評標結果的匯總及評審報告撰寫要求等。
2.明確時限要求。集中採購機構應當提高政府採購效率,對信息公告、契約審核、詢問質疑答覆以及其他有時間要求的事項,要細化各個節點的工作時限,確保在規定時間內完成。
3.強化利益衝突管理。集中採購機構應當釐清利益衝突的主要對象、具體內容和表現形式,明確與採購人、供應商、評審專家交往的基本原則和界限,細化處理原則、應對方式和解決方案。相關人員與供應商有利害關係的,應當嚴格執行迴避制度。
4.健全檔案管理。集中採購機構應當加強政府採購記錄控制,按照規定妥善保管與政府採購管理、執行相關的各類檔案。
四、保障措施
集中採購機構要充分認識加強內部控制管理的重要性和必要性,結合廉政風險防控機制建設和規範權力運行的有關要求,準確把握政府採購工作的內在規律,加快體制機制創新,強化硬化制度約束,切實提高內部控制管理水平。
(一)加強組織領導。建立內部控制管理工作的領導、協調機制,做好政府採購內部控制管理各項工作。要嚴格執行崗位分離、輪崗交流等制度,暫不具備條件的要創造條件逐步落實。集中採購機構以外的採購代理機構參照本意見建立和完善內部控制管理制度,防控代理執行風險。
(二)加快建章立制。抓緊梳理和評估政府採購執行中存在的風險,明確標準化工作要求和防控措施,完善內部管理制度,形成較為完備的內部控制體系。
(三)完善技術保障。將制度規定、防控措施、管理要求嵌入信息管理系統,充分利用信息技術推動政府採購內控機制建設。探索大數據分析在政府採購內部控制管理中的套用,將信息數據科學運用於項目管理、風險控制、監督預警等方面。
(四)強化運行監督。建立內部控制管理的激勵約束機制,將內部控制制度的建設和執行情況納入績效考評體系,將日常評價與重點監督、內部分析和外部評價相結合,定期對內部控制的有效性進行總結,加強評估結果套用,不斷完善內部控制管理體系。
本指導意見自2017年3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2年2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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