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於加強要害部門、要害部位保衛工作的若干規定

關於加強要害部門、要害部位保衛工作的若干規定

本規定由北京市人民政府一九八五年十月三十日京政發〔1985〕151號檔案批轉,北京市公安局1985年10月30日發布,1985年12月01日實施。

基本介紹

  • 中文名:關於加強要害部門、要害部位保衛工作的若干規定
  • 外文名:On strengthening the key departments, the key parts of the security work of certain rules
  • 部門:中央黨政首腦機關
  • 部位:供電,供水
  • 發布日期:1985年10月30日 
  • 實施日期:1985年12月01日
  • 屬性:地方法規
目的,內容,

目的

為保證首都社會主義現代化建設的順利進行,各機關、團體、企事業單位(以下簡稱各單位)必須按照以下規定切實加強要害保衛工作,確保要害部門、要害部位的安全。

內容

關於加強要害部門、要害部位保衛工作的若干規定
一、要害部門、要害部位保衛工作,要認真貫徹“預防為主,確保重點,打擊敵人,保障安全”的方針,努力做到防患於未然。
二、本規定所稱要害部門、要害部位,是指對全市或一個地區、一個系統、一個單位的安全起決定性作用和有重要影響的部門或部位。主要包括:
(一)為中央黨政首腦機關或黨和國家領導人以及重大政治性活動服務的部門;
(二)關係到全市國計民生的供水、供電、供氣、供熱和廣播電台、電視台、通訊樞紐部門;
(三)國防尖端、重點建設項目、重要科研部門和重要倉庫;
(四)掌握重要秘密和生產指揮決策的職能部位;
(五)對產品質量有重大影響的生產、裝配、檢驗等關鍵部位;
(六)儲存貴重機器、儀器、資料和珍貴文物等部位。
三、確定要害部門、要害部位,應履行審批手續,由各單位保衛部門填寫《要害審定書》,報請本單位主管領導人審定,並向公安機關備案。
四、各單位要確定分管要害部門、要害部位保衛工作的領導人,制定和落實防破壞、防盜竊、防失密、防火災的安全保衛制度和措施,並納入崗位責任制,使要害安全保衛工作的成績大小與要害部門、部位職工的政治榮譽和經濟利益結合起來。
五、要害部門、要害部位的工作,應由政治可靠、作風正派、工作負責、技術勝任的人擔任。
下列人員不能進入要害部門、要害部位工作:(一)被判處緩刑、管制或剝奪政治權利以及監外執行的犯罪分子和所外執行的勞動教養人員;(二)刑滿釋放和解除勞動教養、解除收容教育人員中表現不好或有重新犯罪嫌疑的;(三)有進行各種現行破壞活動危險跡象的;(四)精神病人和呆傻人員。
調配要害部門、要害部位工作人員,要事先徵得保衛部門同意。不適合在要害部門、要害部位工作的人員要及時調離。
六、各單位必須經常進行安全檢查。對不安全隱患,要責成主管部門限期解決。一時解決有困難的,要採取臨時安全措施。對容易發生重大火災、爆炸事故的部位,必須制定切實可行的應急方案,從組織上和物質上做好防範,做到發生意外能及時撲救,把損失減少到最低限度。
特別重要的要害部位,要安裝必要的技術預防設施,配備足夠的警衛或執勤人員守護,加強值班巡邏,確保全全。
七、各單位必須建立要害部門、要害部位安全保衛檔案。要害安全保衛檔案統一由各單位保衛部門建立和管理。
八、違反本規定,發生事故的單位,必須及時查明原因,接受教訓。對責任者,視其情節輕重,給以必要的行政處罰;違反治安管理處罰條例或構成瀆職罪的,由公安部門查處或由公安部門移送司法機關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九、本規定經市人民政府批准自一九八五年十二月一日起實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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