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於創新投融資模式加快推進高標準農田建設的通知

2015年8月19日,財政部、國家開發銀行以財發〔2015〕26號印發《關於創新投融資模式加快推進高標準農田建設的通知》。該《通知》分總體要求;試點時間、範圍及扶持對象;具體扶持方式;項目申報與審批;項目實施與管理;貼息和補助資金使用;相關要求7部分。

基本介紹

  • 中文名:關於創新投融資模式加快推進高標準農田建設的通知
  • 印發機關財政部 國家開發銀行
  • 文號:財發〔2015〕26號
  • 印發時間:2015年8月1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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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年8月19日,財政部、國家開發銀行印發《關於創新投融資模式加快推進高標準農田建設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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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於創新投融資模式加快推進高標準農田建設的通知
財發〔2015〕26號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計畫單列市財政廳(局)、農業綜合開發辦公室(局),新疆生產建設兵團財務局、農業綜合開發辦公室,農業部農發機構,國家開發銀行各分行:
為了充分發揮財政政策與開發性金融的協調配合作用,創新農業綜合開發資金運行機制,加快推進高標準農田建設,財政部國家農業綜合開發辦公室(以下簡稱國家農發辦)和國家開發銀行(以下簡稱開行)擬創新投融資模式,共同開展高標準農田建設試點。現就有關事宜通知如下:
一、總體要求
深入貫徹落實黨的十八大、中央農村工作會議、國家農業綜合開發聯席會議全體會議和全國財政工作會議精神,按照2015年中央1號檔案關於充分發揮財政資金的引導和槓桿作用、國家開發銀行要創新服務“三農”融資模式,進一步加大對農業農村建設的中長期信貸投放的要求,通過財政資金、信貸資金與社會資金的結合,加快推動高標準農田建設,努力在轉換財政投入方式、深化農村金融改革上開闢新途徑,在提高農業綜合生產能力、促進農業增效上挖掘新潛力,在轉變農業發展方式、構建新型經營體系上尋求新突破。
二、試點時間、範圍及扶持對象
從2015年8月1日起,各省、自治區、直轄市、計畫單列市和新疆生產建設兵團、黑龍江省農墾總局、廣東省農墾總局(以下統稱省)經批准同意開展試點的項目,均可以享受財政貼息或補助支持。試點項目限定在國家農業綜合開發縣、市、區、旗、農場、團場(以下統稱縣)實施。在初期試點階段,本著積極穩妥的原則,重點選擇那些法人治理結構比較完善、綜合實力較強、土地權屬明確且提質更新願望較為強烈的國有農場,以及土地經營已達一定規模、與農民建立緊密利益聯結機制、迫切希望改善基礎設施的農業產業化龍頭企業、農民專業合作社和股份合作社進行試點;對於個別條件較好的專業大戶、家庭農場等新型農業經營主體,也可以納入試點範圍。
三、具體扶持方式
(一)貼息方式。按照“主體自籌、銀行貸款、財政貼息”的模式運行。其中,高標準農田建設實施主體負責落實不低於項目總投資20%的資本金,以及借款本金的償還;開行為實施主體提供不超過項目總投資80%的中長期信貸支持,貸款利率按照同期同檔次人民銀行基準利率執行;中央財政農業綜合開發資金按照基準利率水平,給予全額全程貼息。貸款年限視實施主體綜合實力及經營效益確定,最長不超過15年(寬限期同建設期,最長不超過3年)。信用結構採用資產抵押、第三方擔保、土地承包經營權抵押(在國家批准的地區)等方式。
(二)補助方式。按照“主體墊資、銀行貸款、財政補助”的模式運行。其中,實施主體負責墊付不低於項目總投資三分之一的資本金,以及貸款本金和利息的償還;開行負責為實施主體提供不超過項目總投資三分之二的中長期信貸支持,貸款利率按照同期同檔次人民銀行基準利率執行;待項目建成後,中央財政農業綜合開發資金以先建後補的方式,對實施主體墊付的資本金部分(項目總投資的三分之一)給予全額補助。貸款年限視實施主體綜合實力及經營效益確定,最長不超過15年(寬限期同建設期,最長不超過3年)。信用結構採用資產抵押、第三方擔保、土地承包經營權抵押(在國家批准的地區)等方式。
四、項目申報與審批
符合國家農發辦關於土地治理項目申報條件的項目單位向屬地縣級農發機構提出項目申請,申報材料應達到項目建議書的要求。縣級農發機構對申報材料進行審核,並在徵求開行當地分行意見後,將符合申報條件的項目逐級上報至省級農發機構審議。省級農發機構將審議確定的試點項目提交開行當地分行進行評審。評審通過的項目,由省級農發機構會同開行當地分行下達立項通知。縣級農發機構會同實施主體編制項目實施計畫,逐級上報省級農發機構審批後,報國家農發辦和開行備案。
五、項目實施與管理
試點項目需要招投標的,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組織實施。項目建設內容與建設標準,參照執行《高標準農田建設通則》(GB/T 30600-2014);畝均投入標準,參照執行同期農業綜合開發高標準農田建設項目投入標準。項目開工後,各級農發機構要按照批覆的實施計畫,對項目建設情況進行監督檢查;項目竣工後,應及時辦理竣工決算並進行決算審計,經工程監理單位核實後,由屬地縣級農發機構組織驗收,省級農發機構或委託市級農發機構組織項目核查。驗收與核查結果作為安排財政貼息或補助資金的依據。圍繞項目管理所發生的費用支出,參照農業綜合開發有關政策執行。
六、貼息和補助資金使用
(一)貼息資金。貼息項目當年實際發生的利息先由實施主體墊付,利息清單、借款契約複印件經地方農發機構逐級審核並經開行當地分行核准後,由省級財政按照預算管理的有關規定,在中央財政下達農業綜合開發資金中安排貼息資金,逐級撥付到實施主體在開行開立的賬戶上,並在報賬憑據原件上加蓋“財政已貼息”訖章後,複印存入項目檔案。
(二)財政補助資金。財政補助項目經驗收、核查通過後,由省級財政在中央財政下達農業綜合開發資金中安排補助資金,逐級撥付到實施主體在開行開立的賬戶上,並嚴格按照農業綜合開發資金會計制度進行核算。
(三)加強資金監管。對於項目實施不力,或存在嚴重違規違紀問題的實施主體,可暫停或取消財政貼息、補助;對於實施主體因未按期償還貸款以及其他違約行為而產生的逾期貸款利息、加息、罰息,中央財政不予貼息;對於截留、擠占、挪用以及弄虛作假騙取貼息、補助資金的,按照有關規定嚴肅處理;對於銀行貸款應嚴格按照契約約定,專款專用,不得違規使用。
七、相關要求
(一)為確保試點工作順利推進,各省級農發機構要與開行當地分行加強溝通交流,建立協調合作機制,凝聚共識、相互支持、形成合力。
(二)省級農發機構要積極做好高標準農田建設試點項目的篩選、推薦工作,按照建設標準和要求嚴格把關,加強業務指導。開行當地分行要結合農業發展實際和融資特點,積極探索融資模式,加大對高標準農田建設的中長期信貸支持力度。
(三)省級農發機構與開行當地分行對試點工作應全程跟蹤問效,妥善解決工作中的問題,及時歸納總結試點經驗,需突破現行農發及信貸政策規定的,應報經國家農發辦和開行同意後予以實施。
(四)國家農發辦將把試點工作開展情況納入工作質量考評範圍,在正常分配各地中央財政農業綜合開發資金的基礎上,單獨安排中央財政試點資金,並鼓勵在試點縣優先安排產業化經營項目。同時,通過專刊、雜誌專欄等形式,定期發布各地試點工作開展情況,對工作成績突出的省級農發機構予以表彰。
財政部 國家開發銀行
2015年8月1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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