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於修改《道路旅客運輸及客運站管理規定》的決定

關於修改《道路旅客運輸及客運站管理規定》的決定是中華人民共和國交通運輸部在二○一二年三月十四日發布的國家法規。

基本介紹

  • 中文名:關於修改《道路旅客運輸及客運站管理規定》的決定
  • 發布時間:二○一二年三月十四日
  • 通過時間:2012年2月21日
  • 發布單位:中華人民共和國交通運輸部
關於修改《道路旅客運輸及客運站管理規定》的決定(中華人民共和國交通運輸部令2012年第2號)
《關於修改〈道路旅客運輸及客運站管理規定〉的決定》已於2012年2月21日經第2次部務會議通過,現予公布,自公布之日施行。
部長 李盛霖
二○一二年三月十四日
關於修改《道路旅客運輸及客運站管理規定》的決定
交通運輸部決定將《道路旅客運輸及客運站管理規定》(交通運輸部令2009年第4號)第八十二條修改為:“客運經營者違反本規定的,縣級以上道路運輸管理機構在作出行政處罰決定的過程中,可以按照行政處罰法的規定將其違法證據先行登記保存。作出行政處罰決定後,客運經營者拒不履行的,作出行政處罰決定的道路運輸管理機構可以將其拒不履行行政處罰決定的事實通知違法車輛車籍所在地道路運輸管理機構,作為能否通過車輛年度審驗和決定質量信譽考核結果的重要依據。”
本決定自公布之日施行。
《道路旅客運輸及客運站管理規定》根據本決定作相應修正,重新公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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