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東省道路旅客運輸班線經營權招標投標管理辦法

《山東省道路旅客運輸班線經營權招標投標管理辦法》由山東省交通運輸廳於2017年12月29日印發。

基本介紹

  • 中文名:山東省道路旅客運輸班線經營權招標投標管理辦法   
  • 發布機構:山東省交通運輸廳
  • 發布時間:2017年12月29日
辦法發布,辦法全文,

辦法發布

山東省交通運輸廳關於印發《山東省道路旅客運輸班線經營權招標投標管理辦法》的通知
  魯交運〔2017〕25號
各市交通運輸局(委):
現將《山東省道路旅客運輸班線經營權招標投標管理辦法》印發給你們,請認真貫徹執行。

山東省交通運輸廳
2017年12月29日

辦法全文

山東省道路旅客運輸班線經營權招標投標管理辦法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了規範全省道路旅客運輸班線經營權招標投標活動,公平配置道路旅客運輸班線資源,引導道路旅客運輸經營者提高運輸安全水平和服務質量,保護社會公共利益和招標投標當事人的合法權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招標投標法》《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運輸條例》《山東省道路運輸條例》和交通運輸部《道路旅客運輸班線經營權招標投標辦法》等法律、法規、規章,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適用於在本省行政區域內以招標投標的方式進行道路旅客運輸班線(含定線旅遊客運班線)經營權許可的活動。
本辦法所稱道路旅客運輸班線經營權招標投標(以下簡稱客運班線招標投標),是指道路運輸管理機構在不實行班線經營權有償使用或者競價的前提下,通過公開招標,對參加投標的道路旅客運輸經營者(以下簡稱客運經營者)的質量信譽情況、企業規模、運力結構和經營該客運班線的安全保障措施、服務質量承諾、運營方案等因素進行綜合評價,擇優確定客運班線經營者的許可方式。
第三條 客運班線招標投標應當遵循公開、公平、公正和誠信的原則。
第四條 鼓勵通過招標投標的方式配置客運班線經營權。
配置客運班線經營權原則上應當通過招標投標的方式實施。
第五條 省級交通運輸主管部門負責組織領導全省客運班線招標投標工作。省級道路運輸管理機構負責具體實施省際、市際客運班線招標投標工作。
縣級以上交通運輸主管部門負責組織領導本行政區域內客運班線招標投標工作。縣級以上道路運輸管理機構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運輸條例》規定的許可許可權負責具體實施客運班線招標投標工作。
第二章 招 標
第六條 下列客運班線經營權可以採取招標投標方式進行許可:
(一)根據道路運輸發展規劃和市場需求,道路運輸管理機構決定開通的幹線公路客運班線,或者在原幹線公路客運線路上投放新的運力;
(二)在確定被許可人之前,同一條客運班線有3個以上申請人申請的;
(三)已有客運班線經營期限屆滿,原經營者不具備延續經營條件需要重新許可的,或者經營期限內經營者申請終止經營以及違反有關規定客運班線經營權被取消,需要重新許可的。
第七條 通過招標投標方式許可的客運班線,客運經營期限根據客車的類型等級、使用年限、技術狀況和經營方式等因素核定。經營期限為4年到8年。
第八條 各級道路運輸管理機構可以自行組織招標投標,也可委託具備法定條件的招標代理機構代理招標事宜。各地道路運輸行業協會組織可以接受招標人的委託,具體承擔與招標投標有關的事務性工作。招標代理機構應當在招標人委託的範圍內辦理招標事宜,並遵守本辦法關於招標人的規定。
第九條 省級道路運輸管理機構與其他省級道路運輸管理機構商定對省際客運班線經營權實行聯合招標的,雙方為共同招標人,應當協商辦理招標事宜。
第十條 對確定以招標投標方式進行許可的客運班線,在招標投標工作沒有開始之前,申請人提出申請的,許可機關應當告知申請人該班線將以招標投標方式進行許可,並在6個月內完成招標投標工作。
道路運輸管理機構在招標公告發布之日起至客運班線經營權使用契約簽訂之日止,不得調整其班線的運力。
第十一條 客運班線招標投標應當採用公開的方式,對確定以招標投標方式實行行政許可的客運班線,招標人應當在其指定的報紙、網路等媒介上發布招標公告。
第十二條 招標人應當履行以下職責:
(一)發布招標公告;
(二)組織編制招標檔案;
(三)受理投標報名;
(四)審查投標人資格;
(五)發售招標檔案;
(六)解答投標人對招標活動提出的疑問;
(七)組織評標委員會;
(八)根據評標委員會評標報告,確認並公布評標結果;
(九)與中標人簽訂客運班線經營權使用契約;
(十)法律、法規、規章規定的其他職責。
第十三條 招標公告應當包括以下內容:
(一)招標人名稱、地址和聯繫方式;
(二)招標項目內容、要求、經營期限;
(三)中標人數量;
(四)投標人的資格條件;
(五)報名的方式、地點和截止時間等要求;
(六)報名時所需提交的材料和要求;
(七)其他需要公告的事項。
第十四條 招標檔案應當包括以下內容:
(一)投標人須知;
(二)招標項目內容、要求和經營期限;
(三)中標人數量;
(四)投標檔案的內容和編制要求;
(五)投標人參加投標所需提交的材料及要求,所需提交材料應當包括《道路旅客運輸及客運站管理規定》要求的可行性報告、進站方案、運輸服務質量承諾書;
(六)需提交投標檔案的正副本數量以及提交要求、方式、地點和截止時間;
(七)開標的時間、地點;
(八)評分標準;
(九)中標契約文本;
(十)其他應當說明的事項。
第十五條 招標人不得違反道路運輸有關規定,提高、增設或者降低、減少條件限制投標人,也不得對投標人實行地域限制。
招標人不得限制投標人之間的競爭,不得強制投標人組成聯合體共同投標。
第十六條 招標人應當確定不少於10日的時間作為投標人的報名時間,該期間自招標公告發布之日起至報名截止日止。
第十七條 招標人應當根據投標人報名時提交的材料對投標人的資格條件進行審查。對其中已具備招標項目所要求的許可條件的,發售招標檔案。
第十八條 招標人應當確定不少於30日的時間作為投標人編制投標檔案所需要的時間,該期間自招標檔案發售截止之日起至投標人提交投標檔案截止之日止。
第十九條 招標人對已發出的招標檔案進行必要的修改或澄清時,應當在招標檔案要求提交投標檔案截止時間至少15日前,以書面形式通知所有招標檔案收受人。該澄清或修改的內容為招標檔案的組成部分。
第二十條 在招標檔案規定的提交投標檔案截止時間後送達的投標檔案,招標人應當拒收。
第二十一條 客運班線招標投標所發生的費用應當納入各級道路運輸管理機構正常的工作經費計畫。
第三章 投 標
第二十二條 投標人是回響招標,參加投標競爭的已具備或者擬申請招標項目所要求的道路客運經營範圍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
第二十三條 兩個以上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可以組成一個聯合體,以一個投標人的身份投標。聯合體各方均應當符合第二十二條規定的條件,並不得再獨立或者以籌建其他聯合體的形式參加同一招標項目的投標。
聯合體各方應當簽訂共同投標協定,約定各方擬承擔的工作和責任,明確在中標後是否聯合成立新的經營實體,並將共同投標協定連同投標檔案一併提交招標人。
第二十四條 有下列情況之一的,不得參與投標:
(一)在投標報名之日前一年內,發生一次死亡10人及以上道路行車事故負同等以上責任的,或者由於其他原因處於客運業務暫停期間的;
(二)在招標公告發布之日前兩年度企業客運質量信譽考核不合格的;
(三)投標人違反道路運輸有關規定處於整改期的。
第二十五條 投標人應當具備招標公告所規定的報名條件,並按招標公告要求進行報名,並同時提交以下材料:
(一)資格預審材料:包括《道路旅客運輸及客運站管理規定》要求的除可行性報告、進站方案、運輸服務質量承諾書之外的其他申請客運班線許可的材料。不具備招標項目所要求的道路客運經營範圍的,應當同時提出申請,相關申請材料一併提交。
(二)標前分評定材料:包括前兩年度企業客運質量信譽考核情況、自有營運客車數量、高級客車數量以及相關證明材料。
招標人已經準確掌握投標人上述有關情況的,可以不再要求投標人報送相應材料。
第二十六條 通過資格預審的投標人購買招標檔案後,應當按照招標檔案的要求編制投標檔案。投標檔案及相關材料由投標人的法定代表人簽字並加蓋單位印章,進行密封,並在招標檔案要求提交投標檔案的截止時間前,將投標檔案送達指定地點。招標人收到投標檔案後,應當簽收保存。任何人和單位不得在開標之前開啟。
投標檔案正本、副本的內容應當保持一致。
聯合體參加投標的投標檔案及相關材料由各方法定代表人共同簽字並加蓋各方印章。
正在籌建成立經營實體的申請人的投標檔案及相關材料由籌建負責人簽字,不需加蓋單位印章。
第二十七條 投標人在編制投標檔案過程中,如果對招標檔案的內容存有疑問,可以在領取投標檔案之日起10日內以書面形式要求招標人進行解釋。招標人在研究所有投標人提出的問題後,在提交投標檔案截止時間至少15日前,以書面形式進行必要澄清或者修改,並發至所有投標人。澄清或者修改的內容作為招標檔案的補充部分,與招標檔案具有同等效力。
第二十八條 在提交投標檔案截止時間前,投標人可以對已提交的投標檔案進行修改、補充,也可以撤回投標檔案,並書面通知招標人。
修改、補充的內容為投標檔案的組成部分。修改、補充的內容應當在提交投標檔案截止時間前按照第二十六條的規定提交給招標人。
第二十九條 投標人應當履行以下義務:
(一)保證投標檔案的真實性;
(二)接受招標人的資格審查;
(三)按招標人或評標委員會要求對投標檔案中含義不明確的內容作必要的澄清或說明;
(四)參與並接受招投標過程的監督;
(五)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義務。
第三十條 投標人不得相互串通或者與招標人串通投標,不得排擠其他投標人的公平競爭。不得以他人名義投標或者以其他方式弄虛作假,騙取中標。
第三十一條 到提交投標檔案截止時間止,投標人為3個以上的,按本辦法規定進行開標和評標;投標人不足3個的,招標人可以重新組織招標或者按照有關規定進行許可。
第四章 資格審查與標前分評定
第三十二條 招標人應當組織成立審查小組,在交通運輸主管部門的監督下,於報名時間截止後統一開啟投標人資格預審材料,在5日內完成投標人資格審核,確定投標人是否合格。
第三十三條 有下列情況之一的,確定為不合格投標人:
(一)提供的資格預審材料與招標項目不相符的;
(二)未按要求提供真實有效材料的;
(三)投標人不具備招標項目的經營條件要求的;
(四)不符合本辦法規定的其他情況。
第三十四條 合格投標人購買招標檔案後,審查小組在交通運輸主管部門的監督下,按照本辦法標前分的評分標準,初評合格投標人的標前分。其初評結果由招標人進行為期5日的公示,投標人有異議的可向招標人書面提出覆核,並提供相關材料。招標人應當在公示期結束後5日內確定投標人的標前分,予以公布,並提交評標委員會。
第五章 評審專家庫、監督員庫建立與評標委員會、監督組組成

第三十五條 省級道路運輸管理機構負責建立客運班線招標投標評審專家庫和監督員庫,公布並定期調整評審專家和監督員。
各級道路運輸管理機構應當建立評審專家信息反饋制度,聽取有關各方對評審專家業務水平、工作能力、職業道德等方面的意見,核實並記錄有關內容。組織專家進行法律法規和政策方面的學習。
第三十六條 評審專家應當具備以下條件之一:
(一)各級交通運輸主管部門、道路運輸管理機構從事旅客運輸、財務、安全、技術管理工作5年以上並具備大專以上學歷的工作人員;
(二)道路運輸企業、高等院校、科研機構和道路運輸中介組織中從事道路運輸領域的管理、財務、安全、技術或者研究工作8年以上,並具有相應專業高級職稱或者具有同等專業水平的人員。
第三十七條 評審專家在評審活動中應當履行以下義務:
(一)為評審工作提供真實、可靠的評審意見,並對自己的評審意見負責;
(二)嚴格遵守評審工作紀律,不得向外界泄露評審情況;
(三)發現有不正當競爭或惡意串通等違法、違規行為,應當及時向招標人報告並加以制止;
(四)配合招標人對有關招標項目情況的調查,解答有關方面的諮詢或質疑。
第三十八條 監督人員在監督活動中應當履行以下職責:
(一)監督檢查招標投標當事人有關招標投標的行為是否符合法律、法規規定的許可權、程式。
(二)監督資格審查、評標過程的安全保密和評審人員的工作行為,對評審資料應進行隨機抽查,保證招標投標過程的規範、合法;對評審過程中涉及專業的相應部分打分情況進行抽查,對專家打分出現的明顯不平衡情況進行核查並提出處理意見,保證評標結果的客觀性、真實性、公正性。
(三)對投訴舉報的問題及時進行核查並提出處理意見。
(四)出具監督報告,逐頁簽字,與招標資料一同備案和存檔。
(五)監察監督人員監督內容側重於招標程式和紀律監督;行政監督人員監督內容側重於招標評標內容、評標委員會工作等。
第三十九條 監督組由監察監督人員、行政監督人員和技術監督人員組成。監察監督人員由招標人根據管理許可權,從監督員庫中隨機抽取;行政監督人員為各級道路運輸管理機構負責道路客運管理的人員;技術監督人員為監察監督人員從評審專家庫中隨機抽取的專家。
第四十條 評標委員會由招標人委派一名代表,並從評審專家庫中隨機抽取的專家組成;與相關省進行聯合招標的,評標委員會由相關省級道路運輸管理機構分別從各自的評審專家庫中抽取的專家組成,每省應當各派1名招標人代表。評標委員會成員人數為7人以上單數。
評標委員會成員在開標前經監督組監督產生,其成員名單在中標結果確定前應當保密。
第四十一條 評審專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進入本次評標委員會。
(一)與本次投標人或其主要負責人有利益關係,可能影響對投標公正評審的;
(二)作為參與本次招投標活動的監督組成員的。
第四十二條 評標委員會應當履行以下職責:
(一)客觀、公正地履行職責,遵守職業道德,對所提出的評審意見承擔法律責任;
(二)認真學習本辦法、評分標準以及相關的招標投標檔案;
(三)負責投標書的符合性、實質性、真實性審查;
(四)對投標人的投標書進行評分;
(五)向招標人提出書面評標報告,並推薦中標人和替補中標人。
第六章 開標、評標和中標
第四十三條 開標應當在招標檔案確定的提交投標檔案截止時間的同一時間和地點公開進行。
第四十四條 開標由招標人主持,在監督組監督下進行。招標人、投標人的法定代表人(籌建負責人)或其委託代理人、招標代理機構代表、評標委員會成員和其他有關部門的代表參加。
第四十五條 開標時,由投標人或者其推選的代表檢查所有投標檔案的密封情況,並由監督組監督檢查;經確認無誤後,由工作人員當場拆封全部投標檔案,並宣讀投標人名稱和投標檔案的主要內容。
開標過程應當記錄,並存檔備查。
第四十六條 開標後,招標人應當組織評標委員會進行評標。評標必須在嚴格保密的條件下進行,禁止任何單位和個人非法干預、影響評標的過程和結果。評標過程應當遵守下列要求:
(一)評標場所必須具有保密條件;
(二)只允許評審、招標人指定的工作人員參加;
(三)所有參加評標的人員不得攜帶通訊工具;
(四)評標場所內不設電話機和上網的計算機。
第四十七條 在開標和評標過程中,有下列情況之一的,應當認定為廢標:
(一)投標檔案不符合招標檔案規定的實質性要求,或者因缺乏相關內容而無法進行評標的;
(二)投標檔案未按招標檔案規定的要求正確署名與蓋章的;
(三)投標檔案附有招標人無法接受的條件的;
(四)投標檔案的內容及有關材料不是真實有效的;
(五)投標檔案正、副本的內容不符,影響評標的。
在排除廢標後,投標人為3個以上的,繼續進行招標投標工作;投標人不足3個的,招標人可以重新組織招標投標或者按有關規定進行許可。
第四十八條 評標委員會應當按下列程式進行評標:
(一)審查投標檔案及相關材料,並對不明確的內容進行質詢。
(二)招標人或者招標代理機構根據評審質詢意見,要求投標人對投標檔案中不明確的內容進行必要澄清和說明,但澄清和說明不得超出投標檔案的範圍或者改變投標檔案的實質性內容。
(三)認定是否存在廢標。
(四)評審按照招標檔案確定的評分標準和方法,客觀公正的評定投標人的評標分,並對所提出的評審意見承擔個人責任。如果招標項目由兩條以上客運班線組成,則分別確定每條客運班線的評標分後,取所有客運班線評標分的算術平均值為投標人在該招標項目的評標分。
(五)評審對招標人評定的標前分進行覆核確認。
(六)在評審評定的評標分中,去掉一個最高分和一個最低分後,取算術平均值作為投標人在該招標項目的最終評標分。最終評標分加上標前分,作為投標人的評標總分。
(七)按照評標總分由高到低的原則推薦中標候選人和替補中標候選人。替補中標候選人為多個的,應當明確替補順序。評標總分分數相同且影響評標結果的確定時,由評審現場投票表決確定中標候選人、替補中標候選人。
(八)出具書面評標報告,並經全體評審簽字後,提交招標人。
第四十九條 招標人或者監督組發現評標委員會在評標過程中有不公正的行為時,可以向評標委員會提出質疑,評標委員會應當進行解釋。經監督組調查確有不公正行為的,由招標人另行組織評標委員會重新評標和確定中標人。
第五十條 招標人應當根據評標委員會提交的書面評標報告和推薦意見確定中標人和替補中標人。確定中標人後,招標人應當在7日內向中標人發出中標通知書,並將中標結果書面通知替補中標人和其他投標人。
第五十一條 招標人和中標人應當在中標通知書發出之日起30日內,簽訂中標契約並按照有關規定辦理許可手續。
第五十二條 中標契約不得對招標檔案及中標人的承諾進行實質性改變,並應當作為中標人取得的道路客運班線經營行政許可決定書的附屬檔案。
中標契約的違約責任條款內容不得與《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運輸條例》中已明確的相應處罰規定相違背。
第五十三條 兩個以上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組成的聯合體中標但不成立新的經營實體的,聯合體各方應當共同與招標人簽訂中標契約,就中標項目向招標人承擔連帶責任。招標人應當根據中標契約分別為聯合體各方辦理道路客運班線經營行政許可手續,並分別頒發相關許可證件。
第五十四條 招標人應當對所有投標人的投標檔案予以保密。中標人和替補中標人的投標檔案,招標人應當保留其投標書正本、副本各一份;其餘投標人的投標檔案應當在10日內自行領回,逾期不領的,招標人將予以銷毀。
第五十五條 中標人在投標時申請招標項目所要求的道路客運經營範圍的,道路運輸管理機構應當按照有關規定予以辦理客運經營許可的有關手續。
第七章 履約與考核
第五十六條 已經提交投標檔案的投標人在提交投標檔案截止時間後無正當理由放棄投標的,在評定當年客運質量信譽等級時,每發生一次從總分中扣除30分。如果投標人在異地投標的,招標人應當將此情況通報投標人所在地道路運輸管理機構。
第五十七條 招標人和中標人應當根據雙方簽訂的中標契約履行各自的權利和義務。中標人應當在中標契約約定的時限內按中標方案投入運營。
第五十八條 中標人不得轉讓中標的客運班線經營權,可以將中標客運班線經營權授予其分公司經營,但不得委託其子公司經營。
第五十九條 中標人註冊地不在中標客運班線起點或者終點的,應當在起點縣級以上城市註冊分公司進行經營,註冊地道路運輸管理機構應當按照有關規定予以辦理相關手續。
第六十條 招標人應當對中標人履行承諾情況進行檢查,發現中標人不遵守服務質量承諾、不規範經營或者存在重大安全隱患的,應當要求中標人進行整改。整改不合格的,招標人將中標人不履行承諾情況記入其信用管理檔案,實施相應懲戒,直至收回該客運班線經營權。
第六十一條 中標人在經營期內因不可抗力或者其他原因申請終止客運班線經營權的,經招標人批准,可以終止。
第八章 監督檢查
第六十二條 招標投標活動全過程應當自覺接受投標人、交通運輸主管部門、上級道路運輸管理機構和社會的監督。交通運輸主管部門和上級道路運輸管理機構發現正在進行的招標投標活動嚴重違反相關法律、行政法規和本辦法規定的,應當責令招標人中止招標活動。
第六十三條 招標人、評標委員會評審、招標工作人員、招標代理機構、投標人有違法違紀行為的,應當按《中華人民共和國招標投標法》的規定進行處理。
第六十四條 招標人或者招標代理機構有下列行為之一的,招標無效;給投標人造成損失的,應當依法承擔賠償責任:
(一)超越管理許可權擅自招標的;
(二)與投標人或評審串通,弄虛作假的;
(三)違反本辦法招標程式的。
第六十五條 投標人有下列行為之一的,投標無效;已經中標的,中標無效,中標資格由替補中標人取得。給招標人或者其他投標人造成損失的,依法承擔賠償責任:
(一)在投標過程中弄虛作假的;
(二)與招標人、評標委員會評審或者其他投標人相互串通,事先商定投標方案或者合謀使特定人中標的;
(三)採用不正當手段妨礙、排擠其他投標人的;
(四)向招標人、評標委員會成員行賄或者提供其他不正當利益的;
(五)其他違反本辦法規定的。
第六十六條 道路運輸管理機構應當按照國家有關法律、法規和規章對中標人在經營期內的違法行為處以相應行政處罰。
第九章 附 則
第六十七條 包車客運(含非定線旅遊客運)新增運力的招標投標工作可參照本辦法執行。
第六十八條 本辦法自2018年2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3年1月31日。

相關詞條

熱門詞條

聯絡我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