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係團體論

關係團體論是西方犯罪社會學家提出的一種犯罪原因理論。這種理論研究的主要對象是各種團體同犯罪的關係。同本人相一致的團體是關係團體。美國犯罪學家牛考姆布把關係團體分為積極的關係團體和消極的關係團體。積極的關係團體指人們願意參加的團體,消極的關係團體是指人們不願參加或反對它的團體。在犯罪學中,不接受罪犯或使罪犯受到監禁隔離的公共社會可能是他們的消極關係團體。而接受罪犯並鼓勵其犯罪行為的團體(幫伙)則成為他們的積極關係團體。對於罪犯來說,積極的關係團體可以影響他們實施某些犯罪行為。

漢斯克爾提出了解釋關係團體理論的6條標準:(1)兒童的第一個關係團體是家庭;(2)家庭乃是標準的關係團體(其規範適應於全社會的規範);(3)在參與實施違法行為之前,違法少年就承認流浪於街頭的團俸是自己的關係團體;(4)成為下層居民階層少年的關係團體和流浪子街頭的團體,屬於當地的違法亞文化群;(5)由於街頭流浪團體已成為少年的關係團體,在他們參與實施違法行為之前,大概就採取了有利於這種行為的決定;(6)一個人,作為關係團體的成員,力求學會其中的主要立場和行為模式,並且進行模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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