集體勞動關係

集體勞動關係(Collective Labour Relations) 是在個別勞動關係存在和發展的基礎上形成的,是勞動者通過行使團結權,組成工會來實現自我保護,並進而平衡和協調勞動關係。集體勞動關係的一方是工會組織,另一方為僱主或僱主組織,是團體對團體的關係。雙方主要通過集體談判和集體協定的形式來體現其構成和運行,實現勞動者的自我保護,進而平衡和協調勞動關係。

基本介紹

  • 中文名:集體勞動關係
  • 外文名:Collective Labour Relations
  • 類別:勞動術語
  • 反義詞:個人勞動關係
簡介,權利表現,特點,比較,工會,總 則,第一條,第二條,第三條,第四條,第五條,第六條,第七條,第八條,第九條,第十條,第十一條,第十二條,第十三條,第十四條,第十五條,第十六條,第十七條,第十八條,

簡介

勞動關係就其構成形態而言,可以分為個別勞動關係和集體勞動關係。 在實行商品經濟體制的國家,強調充分發揮市場機制配置資源的作用,僱主和雇員分別以勞動力供給和勞動力需求的身份出現。在僱主與雇員的交易中,雇員不僅可以直接與僱主交涉,也可以團結起來,用團體交涉的方式與僱主協商談判。僱傭關係可以分為個別關係和集體關係。
在中國,集體勞動關係相對個別勞動關係而言,是指在實現勞動過程中,勞動者組織為工會與用人單位之間發生的涉及勞動者整體內容的社會關係。在集體勞動關係中,勞動力已組合起來,作為一個集體而存在,這是個體勞動力的一種集合形式。
中國勞動關係作為個別勞動關係,具有財產關係和平等關係的屬性,決定了這種關係的雙方當事人,即勞動者和用人單位須以物質利益為動因,進行協商。勞動關係具有隸屬關係的屬性,勞動者處於相對弱者的地位,又使這種協商難以平等進行。勞動關係具有人身關係的特點更使這種失衡關係導致極其嚴重的後果。勞動者個人意志通過勞動者團體表現出來,由勞動者團體代表勞動者與勞動力使用者交涉勞動過程中的事宜。集體勞動關係的出現有助於克服個別勞動關係的內在不平衡。

權利表現

在集體勞動關係中,勞動者的權利表現為團結權、談判權、參與權和罷工權。目前,中國對於前三種權利有明確的規定,但對於罷工權沒有明確的規定。
平等協商集體契約制度和以職代會為基本形式的民主管理制度成為協調集體勞動關係的兩個重要機制。但從整體上來看,集體契約形式化問題比較嚴重,集體契約文本不規範,內容缺乏可操作性。平等協商集體契約制度存在著協商不到位,,用不明顯的問題。職工代表大會在中國實行了較長的時期,但隨著國有企業的改革改制,由於缺乏有效的監督保障體系,職代會作為職工民主參與的渠道發揮的實際作用越來越有限。集體勞動關係的非規範性,除了相關法律法規不夠健全的原因外,其根本原因在於工會缺乏與企業方對等的談判能力和制約力量。

特點

1.獨立自主性。
2.明確的團體利益意識。

比較

專家認為勞動關係的一般定義可以界定為:勞動者與勞動力使用者為實現生產過程所結成的社會經濟關係。作為勞動法調整對象的勞動關係,從巨觀而言主要包括三個層面的內容, 即所謂個別勞動關係、集體或團體勞動關係、社會勞動關係或產業關係。這三個層面的 關係,既是一種互相聯繫的逐級包容關係,又是在性質和法律特徵上有所區別的具有相 對獨立形態的社會關係。
(一)區別
1.當事人不同
集體勞動關係是由勞動者團體代表勞動者與用人單位發生的關係;個別勞動關係是指勞動者個人與用人單位發生的關係。
2.內容不同
集體勞動關係是勞動者意志通過勞動者團體表現出來,涉及的是勞動關係的整體內容;個別勞動關係是勞動者個人在運用勞動能力,實現勞動過程時與用人單位之間發生的關係。
(二)聯繫
集體勞動關係的出現有助於克服個別勞動關係的內在不平衡。

工會

工會組織是通過平等協商和集體契約制度以及通過職工代表大會或者其他形式這兩種機制協調勞動關係、維護職工合法權益。 工會組織必須遵守和維護憲法,以憲法為根本的活動的準則,以經濟建設為中心,堅持社會主義道路、堅持人民民主專政、堅持中國共產黨的領導、堅持馬克思列寧主義毛澤東思想鄧小平理論、堅持改革開放,依照工會章程獨立自主地開展工作。
根據《工會法》第九條規定,工會各級組織按照民主集中制原則建立。

總 則

第一條

為保障工會在國家政治、經濟和社會生活中的地位,兢定工會的權利與義務,發揮工會在社會主義現代化建設事業中的作用,根據憲法,制定本法。

第二條

工會是職工自願結合的工人階級的民眾組織。 中華全國總工會及其各工會組織代表職工的利益,依法維護職工的合法權益。

第三條

在中國境內的企業、事業單位、機關中以工資收入為主要生活來源的體力勞動者和腦力勞動者,不分民族、種族、性別、職業、宗教信仰、教育程度,都有依法參加和組織工會的權利。任何組織和個人不得阻撓和限制。

第四條

工會必須遵守和維護憲法,以憲法為根本的活動準則,以經濟建設為中心,堅持社會主義道路、堅持人民民主專政、堅持中國共產黨的領導、堅持馬克思列寧主義毛澤東思想鄧小平理論,堅持改革開放,依照工會章程獨立自主地開展工作。工會會員全國代表大會制定或者修改《中國工會章程》,章程不得與憲法和法律相牴觸。 國家保護工會的合法權益不受侵犯。

第五條

工會組織和教育職工依照憲法和法律的規定行使民主權利,發揮國家主人翁的作用,通過各種途徑和形式,參與管理國家事務、管理經濟和文化事業、管理社會事務;協助人民政府開展工作,維護工人階級領導的、以工農聯盟為基礎的人民民主專政的社會主義國家政權。

第六條

維護職工合法權益是工會的基本職責。工會在維護全國人民總體利益的同時,代表和維護職工的合法權益。
工會通過平等協商和集體契約制度,協調勞動關係,維護企業職工勞動權益。 工會依照法律規定通過職工代表大會或者其他形式,組織職工參與本單位的民主決策、民主管理和民主監督。 工會必須密切聯繫職工,聽取和反映職工的意見和要求,關心職工的生活,幫助職工解決困難,全心全意為職工服務。

第七條

工會動員和組織職工積極參加經濟建設,努力完成生產任務和工作任務。教育職工不斷提高思想道德、技術業務和科學文化素質,建設有理想、有道德、有文化、有紀律的職工隊伍。

第八條

中華全國總工會根據獨立、平等、互相尊重、互不干涉內部事務的原則,加強同各國工會組織的友好合作關係。

第九條

工會各級組織按照民主集中制原則建立。 各級工會委員會由會員大會或者會員代表大會民主選舉產生。企業主要負責人的近親屬不得作為本企業基層工會委員會成員的人選。 各級工會委員會向同級會員大會或者會員代表大會負責並報告工作,接受其監督。 工會會員大會或者會員代表大會有權撤換或者罷免其所選舉的代表或者工會委員會組成人員。 上級工會組織領導下級工會組織。

第十條

企業、企業單位、機關有會員二十五人以上的,應當建立基層工會委員會;不足二十五人的,可以單獨建立基層工會委員會,也可以由兩個以上單位的會員聯合建立基層工會委員會,也可以選舉組織員一人,組織會員開展活動。女職工人數較多的,可以建立工會女職工委員會,在同級工會領導下開展工作;女職工人數較少的,可以在工會委員會中設女職工委員。 企業職工較多的鄉鎮、城市街道,可以建立基層工會的聯合會。 縣級以上地方建立地方各級總工會。 同一行業或者性質相近的幾個行業,可以根據需要建立全國的或者地主的產業工會。 全國建立統一的中華全國總工會。

第十一條

基層工會、地方各級總工會、全國或者地方產業工會組織的建立,必須報上一級工會批准。
上級工會可以派員幫助和指導企業職工組建工會,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阻撓。

第十二條

任何組織和個人不得隨意撤銷、合併工會組織。 基層工會所在的企業終止或者所在的事業單位、機關被撤銷,該工會組織相應撤銷,並報告上一級工會。 依前款規定被撤銷的工會,其會員的會籍可以繼續保留,具體管理辦法由中華全國總工會制定。

第十三條

職工二百人以上的企業、事業單位的工會,可以設專職工會主席。工會專職工作人員的人數由工會和企業、事業單位協商解決。

第十四條

中華全國總工會、地方總工會、產業工會具有社會團體法人資格。 基層工會組織具備民法通則規定的法人條件的,依法取得社會團體法人資格。

第十五條

基層工會委員會每屆任期三年或者五年。各級地方總工會委員會和產業工會委員會每屆任期五年。

第十六條

基層工會委員會定期召開會員大會或者會員代表大會,討論決定工會工作的重大問題。經基層工會委員會或者三分之一以上的工會會員提議,可以臨時召開會員大會或者會員代表大會。

第十七條

工會主席、副主席任期未滿時,不得隨意調動其工作。因工作需要調動時,應當徵得本級工會委員會和上一級工會的同意。 罷免工會主席、副主席必須召開會員大會或者會員代表大會討論,非經會員大會全體會員或者會員代表大會全體代表過半數通過,不得罷免。

第十八條

基層工會專職主席、副主席或者委員自任職之日起,其勞動契約期限自動延長,延長期限相當於其任職期間;非專職主席、副主席或者委員自任職之日起,尚未履行的勞動契約期限短於任期的,勞動契約期限自動延長至任期期滿。但是,任職期間個人嚴重過失或者達到法定退休年齡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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