開發建設項目水土保持方案管理辦法

1994年11月22日水利部、國家計委、國家環境保護局水保[1994]513號通知發布);2017年12月22日水利部令第49號廢止

基本介紹

  • 中文名:開發建設項目水土保持方案管理辦法
  • 發布時間:1994年11月22日
  • 第一條:為了加強山區、丘陵區、風沙區
  •  第二條:在山區、丘陵區、風沙區修建鐵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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規定目錄

為了加強山區、丘陵區、風沙區開發建設項目的水土保持管理,防止人為造成新的水土流失,保護水土資源,改善生態環境,發展生產,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水土保持法實施條例》第十四條規定製定本辦法。

規定介紹

第一條

為了加強山區、丘陵區、風沙區開發建設項目的水土保持管理,防止人為造成新的水土流失,保護水土資源,改善生態環境,發展生產,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水土保持法實施條例》第十四條規定製定本辦法。

第二條

在山區、丘陵區、風沙區修建鐵路、公路、水工程、開辦礦山企業、電力企業和其他大中型工業企業,其建設項目環境影響報告書中必須有水土保持方案。
編制水土保持方案的具體技術要求由國家水行政主管部門制定。
第三條 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負責審批建設項目的環境影響報告書。水行政主管部門負責審查建設項目的水土保持方案。建設項目環境影響報告書中的水土保持方案必須先經水行政主管部門審查同意。
建設項目的環境影響報告書經過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審查批准後,開發建設單位方可申請計畫行政主管部門審查建設項目可行性研究報告。
第四條 經過審批的開發建設項目如有較大變動時,項目建設單位應及時修改水土保持方案報告的內容,並報水行政主管部門審查。
第五條 建設項目中的水土保持設施實行“三同時”制度,建設項目水土保持設施的竣工驗收,必須有水行政主管部門參加簽署意見。水土保持設施未經驗收或
者經驗收不合格的,建設工程不得投產使用。
第六條 《中華人民共和國水土保持法》實施前已建或在建的生產建設項目造成水土流失的,項目單位或者生產者必須在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門規定
的期限內提出水土保持措施,並按規定程式報有關行政主管部門審查。
第七條 本《辦法》由水利部負責解釋。

廢止

2017年12月22日水利部令第49號廢止該辦法。
水利部關於廢止和修改部分規章的決定
為了貫徹落實國務院簡政放權、放管結合、最佳化服務改革措施,水利部對部門規章進行了全面清理,經商有關部門,決定廢止3件、修改17件。
一、廢止《開發建設項目水土保持方案管理辦法》(1994 年11月22日水利部、國家計委、國家環保局水保〔1994〕513號發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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