長沙台灣居民來往大陸通行證辦理指南

基本介紹

  • 事項名稱:台灣居民來往大陸通行證及簽注
  • 辦事條件:來長台灣居民
  • 責任追究: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許可法》第七章、《湖南省行政程式規定》第九章執行
  • 決定機構:長沙市公安局(受公安部委託)
  • 辦理期限:證件受理之日起7個工作日,簽注受理之日起5個工作日
辦事依據,申請材料,辦理流程,收費情況,辦公時間,

辦事依據

一、《中國公民往來台灣地區管理辦法》
二、《台灣居民來往大陸通行證、簽注受理審批簽發工作規範》
三、《關於實施台灣居民來往大陸便利措施的通知》
四、《關於授權各市、州公安出入境管理部門受理審批補換髮5年有效台灣居民來往大陸通行證的通知》

申請材料

二、提交有效的《台灣居民來往大陸通行證》及複印件(照片頁、最近一次入境驗訖章頁、本次入境所使用的簽注頁)。
三、近期二寸白色背景免冠正面照片一張(辦理《台灣居民來往大陸通行證》的須準備三張)。
四、交驗在長沙實際住宿地派出所或與出入境管理部門聯網的賓館、酒店登記的《臨時住宿登記表》。
五、辦理居留簽注的,還須提交與居住事由相關的證明:
1、在長沙投資的,提交營業執照副本或投資批准證書;
2、在長沙企事業單位任職、就業的,提交聘用契約、單位公函或勞動就業證;
3、在長沙就學、接受培訓的提交入學通知書或主管部門的證明;
4、在長沙從事教育、科研等交流活動的提交所在單位證明;
5、在長沙購置房產的提交房產證或房產證明;
6、與長沙居民結婚的提交結婚證及配偶的身份證、長沙市戶口簿;
7、外國或國際組織駐長沙機構工作人員提交駐華機構的照會或公函;
8、寄養在長沙親屬處不滿18周歲的未成年人,以及在長沙居住又不符合在大陸定居條件的70周歲以上的台灣居民,提交長沙關係人出具的關係證明。寄養未成年人還應提交其父母書面寄養聲明、父母身份證件複印件。
六、首次在長沙辦理居留簽注的須面見申請人本人並提交由湖南省出入境檢驗檢疫局出具的健康證明(18周歲以下的除外)。
七、《台灣居民來往大陸通行證》丟失或損壞的,還須提交能夠證明其台灣身份的證件原件及複印件。
八、《台灣居民來往大陸通行證》丟失的還須提交:
1、遺失地派出所出具的報失證明。
2、刊登遺失證件作廢聲明的長沙市市級以上報刊。
3、申請人或所在單位出具的證件遺失情況說明。
九、《台灣居民來往大陸通行證》損壞的還須提交:
1、已損壞的《台灣居民來往大陸通行證》。
2、申請人或所在單位出具的證件損壞情況說明。
十、注意事項:
申請人應親自前往當地公安機關出入境管理部門提出申請,但下列情況除外:
1、60周歲以上或身患疾病不能親自辦理的,可委託他人代辦,被委託人須提交委託書,交驗本人身份證件(患病的須提供縣級以上或二級甲等以上醫院出具的相應證明)。
2、18周歲以下的可由監護人代辦,監護人須交驗本人身份證件。
3、在長沙投資、任職、就業、就學、學習、接受培訓、從事交流活動的台灣居民首次申請證件、居留簽注,需由本人親自前往當地公安機關出入境管理部門提出申請,再次申請可由所在單位代辦。代辦單位應出具公函,並指定人員辦理。代辦人員須交驗本人身份證件。代辦單位在被代辦人與代辦單位關係發生變更時,應及時通報當地公安機關出入境管理部門。
二、除辦理證件快遞外,證件領取由申請人憑領證回執到出入境管理辦證中心領取。委託他人領取的,須提交領證回執並交驗被委託人身份證明原件。

辦理流程

一、市公安局人口與出入境管理支隊視窗受理;
二、市公安局人口與出入境管理支隊審批;
三、湖南省公安廳出入境管理局製作證件(市公安局人口與出入境管理支隊製作簽注);

收費情況

換髮五年期《台灣居民來往大陸通行證》收費250元人民幣;補發五年期《台灣居民來往大陸通行證》收費500元人民幣;一次有效來往大陸簽注收費20元人民幣;多次有效來往大陸簽注收費100元人民幣;台灣居民居留簽注收費100元人民幣。

辦公時間

星期一至星期五(法定節假日除外),上午:9∶00-12∶00;下午:1:00-5∶00(望城區、長沙縣、瀏陽市、寧鄉縣接待時間以當地公示時間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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